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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防疫制度_卫生防疫制度

时间:2022-04-01 10:43:58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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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防疫制度_卫生防疫制度范文

  卫生防疫制度是为了预防传染疾病的传播而制定的。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卫生防疫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卫生防疫制度_卫生防疫制度范文

  卫生防疫制度篇1

  一、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幼儿园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幼儿园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加强幼儿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坚持"四早"(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早报告)制度。

  三、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教育幼儿严禁在校外不法摊点购买食品。保持校园环境卫生清洁。加强垃圾管理,随清随运。

  四、加强幼儿园生活饮用水水源管理,防止水源污染造成疫情传播。

  五、建立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幼儿健康状况登记制度。依据相关规定组织预防接种工作。

  六、加强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七、按要求做好消毒工作,并做好记录。

  八、定期对幼儿进行体检,设立健康卡,建立健康档案。及时发现传染病患者并采取相应隔离防范措施,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

  九、开展健康教育活动,上好健康课。加强两课、两操的.管理,认真组织师生参加体育锻炼,为广大师生提供和创造体育锻炼的机会,不断增强师生的身体健康素质个防疫抗病能力。

  十、幼儿园要建立卫生安全快速反映机制。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幼儿园卫生安全重大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凡不按卫生安全规章制度办事造成师生人身伤害或发生重大疫情隐瞒不报者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卫生防疫制度篇2

  第一章 卫生防疫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猪场养猪生产的安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兽医法规的要求,依据本场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场及各生产车间。

  隔离与卫生消毒:

  第三条 猪场实行封闭式饲养与管理。所有人员、车辆、物品仅能经由场大门,生产区大门出入,不得由其他任何途径出入场区。

  第四条 场大门设置专职门卫,负责监督人员、车辆、物质的.出入及按规定之方式实施消毒。

  第五条 进场人员均应使用消毒药液消毒双手、双足,紫外线照射15分钟或淋浴、换衣后经大门人行入口处进入场区,本场车辆返场时应消毒后经由大门消毒池进入。

  第六条 休假回场的生产区工作人员,应在生活区隔离净化3-5天后,才能进行生产车间工作。

  第七条 生产人员应在更衣室淋浴后更换专用工作衣、鞋后,经由生产区人行消毒通道进入生产区内。

  第八条 外来人员、车辆一般不得进入场区内,严禁进入生产区内。因特殊需要须进入时,应由场有关领导批准,按猪场规定程序消毒,更衣换鞋后,由专人陪同在指定区域内活动。

  第九条 饲养技术人员应在车间内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进入其他生产车间,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生产车间时,应在车间入口消毒池中消毒。

  第十条 饲养技术人员应每日上、下午各一次清扫猪舍,清洗食槽、水槽,并将收集的粪便、垃圾用专用车辆运送到指定蓄粪池内发酵处理。同时,应定期疏通猪舍排污通道,保证其畅通。

  第十一条 生产区内猪群调动应按生产流程规定有序进行。售出猪只应经由装猪台装车,严禁运猪车进场装卸猪只,凡已出场猪只严禁运返场内。

  第十二条 新购进种猪应按规定在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经检疫确认健康后方可进场混群。

  第十三条 场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严禁将其他动物、动物肉品及其副产品携带入场,本场工作人员不得在家中饲养或经营猪及各种肉类等动物产品。

  第十四条 各栋间不得共用或相互借用生产工具,更不允许将其外借和携带出场,不得将场外饲管用具携入场内使用。

  第十五条 场内各类大、中、小型消毒池由专人管理,责任人应定期进行清扫,更换添加消毒药液。消毒负责人员每日应按规定对猪群、猪舍、各类道路及相关区域轮替使用规定的各种消毒剂实施消毒。

  第十六条 各猪舍产前、断奶或空栏后,以及必要时按照清扫、冲洗、干燥、消毒、熏蒸(消毒)、干燥等次序进行彻定消毒后方可转入猪只。

  第十七条 场内应在每年春秋两季及必要时进行卫生大扫除,割除杂草、灌木,使场区环境常年保持清洁卫生。

  免疫注射与药物预防:

  第十八条 疫苗应由专人使用疫苗冷藏设备运输,疫苗回场后由专人按规定方法贮藏保管,并应登记所购疫苗批号,生产日期,采购日期及失效期等。

  第十九条 根据当地区疫情情况,供种需要,决定各类猪使用疫苗种类,依据所使用疫苗的特性制定适合猪场的免疫程序。

  第二十条 免疫注射前应逐一检查登记须注苗猪只的栋号、栏号、耳号及健康状况,患病猪及重胎猪应暂缓免疫,待其痊愈或产后再行补注。

  第二十一条 免疫注射前应检查并登记所用疫苗名称、批号、外观质或异物疫苗应予报废,严禁使用。

  第二十二条 注射疫苗前、后应对注射器具进行严格消毒,注射中严格做到一头一针,并应防止漏注、少注等质量事故,确保注射质量。务必做到头头注射,个个免疫。

  第二十三条 注射疫苗后饲养员应仔细观察猪只反应情况,发生严重反应时应及时报告,兽医人员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根据当地区疫病流行规律,猪场猪群保健防病需要,在必要时使用抗生素、化学抗菌药对猪群实施群体药物预防或治疗。

  第二十五条 对种猪应按生产周期使用规定之药物定期进行驱虫工作,仔猪应在2月龄、4月龄及必要时对猪群进行巡回诊疗,检查猪群健康状况,治疗各类病猪。

  诊疗及疫病防制:

  第二十六条 饲养、技术人员应随时观察猪群的健康状况,猪只有异常表现时应及时向主管兽医报告。兽医每日上、下午及必要时对猪群进行巡回诊疗,检查猪群健康状况,治疗各类病猪。

  第二十七条 对病猪或死因不明猪只应及时进行会诊和剖检,剖检应在本场剖检室内进行。病死猪应放入尸体坑内或深埋于地下。

  第二十八条 怀疑猪只患有烈性传染性疾病时,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将其转移至隔离猪舍观察。确诊为烈性传染病后,迅速采取隔离、封锁、消毒、紧急预防注射、扑杀或治疗等综合性扑灭措施。

  第二十九条 患烈性传染病猪只在死亡、扑杀后应在严格消毒、严防扩散的前提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烈性传染病控制后,最后一头病猪死亡、痊愈或扑杀后经过规定之时间,无新病例发生时,经严格大消毒后可解除封锁。

  第三十条 猪场兽医诊断实验室承担猪群的健康监测工作,应定期对猪群主要疫病免疫后抗体水平和内外寄生虫病及驱虫效果进行监测,对猪群疫病流行现状进行调查、检查、消毒效果开展药敏试验等。

  罚则:

  第三十一条 任何人违反本条例有关条款,屡教不改的、破坏本场防疫安全、导致疫病流行,造成损害的、猪场有权依据国家、公司及本场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卫生防疫制度篇3

  一、学校建立卫生室,确定专人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用医疗器材和药品。

  二、加强药品管理。各类药物应按规定贮存在玻璃瓶或塑料瓶内,贴上标签,注明药名。

  三、定期检查药品,凡过期失效或因保管不当引起药物变质的,应及时处理,并补充新药。

  四、做好学生的传染病管理及特异体质学生的`登记、统计工作。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对学生按时完成各种预防接种、预防性服药。

  五、做好对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如遇学生中发生传染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治疗、早消毒处理,并严格执行患传染病学生复课前的诊检制度,以控制传染病源。

  六、管理好学校的卫生保健资料,健全学生的健康档案,做到一人一卡。

  七、学校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予以必要的关心和照顾。对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劝其休学。及时与其监护人联系,安排治疗、修养。

  八、学校重视学生的心理卫生教育,及时发现和努力化解学生的心理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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