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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3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 1
为切实做好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安全生产和旅游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特拟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旅行社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岗、责任到人。成立旅行社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各部门经理为成员。
一、总经理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安全工作职责:
1、全面管理旅行社的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标准。
2、负责建立健全旅行社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3、解决旅行社安全工作所需要的人、财、物,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责任、权利、义务,建立以各级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机制,保证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责任落实。
4、每一个季度牵头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
5、掌握企业安全工作动态,并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6、一旦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工作,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依法妥善处理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工作。
二、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为安全管理分管责任人,主要对旅行社的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其职责:
1、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规章制度、组织机构。
2、制定旅行社安全工作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负责对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和安全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具体的监督检查,并对各级安全责任人的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3、建立健全旅行社安全管理档案,制定实施安全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全体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
4、每月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5、采取各种组织和技术措施,防止经营过程中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依法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6、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通讯网络,将公司内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电话整理编印,并督促公司全体员工熟记、会用。
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各部门经理),主要对旅行社的安全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旅行社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标准,并在本部门兼任安全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部门安全管理档案,督促本部员工参加安全培训,提高本部员工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的意识、知识和技能,从根本上杜绝不安全行为。
3、每周定期对本部门工作进行安全检查与督促,对事故隐患及时整改解决,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4、每天定时对本部所出团队进行跟踪检查,对团队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解决,对旅游者采取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必要的安全提示,保证旅游者的生命和财物安全。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应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并根据安全事故处理规定及时向旅行社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
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 2
旅游安全是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人人参与”的方针,根据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红光新村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一、旅游安全管理职责
1、旅游安全工作方针:旅游安全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旅游安全管理职责设立专门的旅游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全村的旅游安全各项任务。对村内各旅游景点及农家乐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1、旅游安全事故,是指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2、事故处理程序
(一)由村旅游安全员负责紧急情况下的救护任务。
(二)由村安全员与陪同人员立即将事故上报主管部门。
(三)由村治保队严格保护现场。
(四)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察。
(五)村委会班子成员应及时赶赴现场查看情况。
(六)对特别重大事故,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七)督促责任方认真做好伤亡的赔偿工作。
三、奖励与惩罚
奖励
(一)对单位的表扬和奖励条件
(二)对个人的表扬和奖励条件
惩罚
(一)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由村委会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以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
3.限期整改;
4.停业整顿;
5.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村委会配合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落实,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处罚:
1.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2.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者;
3.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予整改者;
4.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者。
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 3
为了实现旅行社安全工作目标,保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到位,促进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办法
1、责任目标的考核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
由安全领导组组长牵头,小组成员参加,组成考核小组,每季度对各职能部门的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各部门为一个单位,每季度对所管辖的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并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查情况。
2、采取会议评议考核办法,对各部门、各班组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填入“责任目标考核表”中,成为年终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资料。
二、考核内容
1、责任目标落实情况;
2、责任目标适宜性评价及需要完善和补充的内容;
3、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及整改措施,上期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4、考核内容均以文字表述形式进行评定。
三、考核依据《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容。
四、考核范围
各部门、全体员工
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 4
一、总则
1.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2.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
3.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规章制度、职责
1.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旅行社责任险等法定保险投保义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
2.旅行社应当为其派出的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办理旅游人身意外保险。
3.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是,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杜绝违章行驶。
4.开展登山、拓展、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半投保相关特殊保险。
5.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6.接受当地旅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7.积极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务,严格按照事故办事处理。
8.在旅游过程中,导游员要对旅游项目的安全状况给予充分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9.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部门责任人妥善处理。
10.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11.检查考核中,必须认真对待存在的安全隐患,严肃处理安全事故责任人,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没有查清不放,事故责任人没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明确落实不放过。绝不允许任何姑息迁就。
12.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落实到岗,具体要求明确到人。
13.实行重大伤亡事故和巨额财产损失追究制度。
14.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四、奖惩
15.热爱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16.见义勇为,救助旅游者或保护旅游者财物安全不受重大损失的。
17.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18.在旅游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19.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则,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20.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21.不能严格执行本制度,事前未按规范进行有效的工作,防止事故、事后采取措施不力,严重赎职者。发生问题的当事人,旅行社将根据本制度进行严肃处理,可以给予罚款,违反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 5
一、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旅游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3、各景点旅游管理组织负责执行本制度。
4、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
二、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1、认真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景点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本制度及国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项法规情况。
2、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
3、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工作。
4、督促、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保险制度。
5、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
6、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娱乐场所和其他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1)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4)接受旅游局对旅游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5)各旅游景点的安全管理部门,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学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6)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须向旅游局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否则,不得开业;
(7)旅游安全基层单位应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8)对用于接待游客的汽车、游船和其它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
(9)对接待游客的餐厅、宾馆等应严格遵循卫生、服务等方面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10)旅行社、汽车公司、宾馆等对游客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和丢失,如发生损坏、丢失的应赔偿损失;
(11)在安排游客游览活动时,要认真充分的考虑到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
(12)各旅游基层安全单位,负责为各责任范围内的游客投保;
(13)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
(14)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旅游局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1、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落实,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积极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一年内未发生一般性事故的。
2、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紧急求助,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的。
3、在旅游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四、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由旅游局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1、热爱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2、见义勇为、求助游客或保护游客财物安全不受重大损失的。
3、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4、在旅游安全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五、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局检查落实,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处罚,处罚办法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待。
1、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2、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3、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予整改者。
4、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者。
六、本制度具体事项由循化旅游局负责解释。
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 6
第一条总则
一、为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本着“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合理分配员工工作报酬,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中的薪酬指的是: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工作报酬,是员工为公司付出劳务应得的回报。
三、薪酬体系的组成:公司的薪酬体系由管理津贴、基本工资、带团补助、其他津贴、绩效工资、年终奖金六部分组成。
四、薪资总额:
管理人员=管理津贴+基本工资+其他津贴+绩效工资+年终奖。
计调人员=基本工资+计调提成+其他津贴+绩效工资+年终奖。
商务部人员=基本工资+业绩提成+其他津贴+绩效工资+年终奖。
财务人员=基本工资+其他津贴+绩效工资+年终奖。
业务人员=基本工资+业务提成+其他津贴+绩效工资+年终奖。
导游人员=基本工资+带团补助+其他津贴+绩效工资+年终奖。
附:公司其他人员的业务提成按其所属级别进行业务提成。公司其他人员带团按导游正常带团进行补助。
五、行政部在每个经营年度开始之前编制《管理人员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六、薪酬体系中的工资部分,实行月度发放,每月以货币式直接支付给员工。财务部在向员工支付工资时,必须出具工资明细清单,详列各个项目,并由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七、员工对工资产生异议时,可以在收到工资明细清单后的5日内向行政部咨询。
八、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除总经理外所有管理人员(总经理的薪资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二条薪资结构
薪资中已包含了绩效工资,而部门业绩和个人绩效以绩效标准的浮动来体现,而年终奖金需根据公司年度年末的汇总统计方可得出,故员工每月实发月薪为:月薪=管理津贴+基本工资+业务提成+带团补助+其他津贴+绩效工资
一、管理津贴管理津贴根据任职人员的在公司的职务来确定,并随员工职务的调整而调整。(具体详见主管津贴等级评定参考标准表)
二、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根据岗位工作繁简、责任大小程度确定,当员工岗位调动时需进行调整;另外每半年须定期进行一次调整。
三、其他津贴
四、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占薪资总额的70%左右,根据员工每月在本岗位工作业绩表现调整一次。
五、年终奖金年终奖金主要根据部门业绩、个人年度业绩以及公司总体度经济效益综合确定。具体标准另定。发放时间为每年农历过前。
第三条员工工资级别的.确定
一、试用期员工试用期员工工资执行办法参照新进员工工资管理规定。
二、正式员工
1、正式员工的工资级别,在执行本制度之初,由行政部统制订参考标准方案,经行政部和所属部门经理共同审核达成一致意见后,上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正式员工的工资级别,由行政部每半年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审核一次,审核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1月和7月。
三、工资级别争议的处理
1、员工对工资级别有争议的,可向行政部书面说明理由由行政部总监进行调查。
2、行政部总监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处理方案,经争议人及其隔级上级协商同意后,上报总经理批准。
3、确需对工资级别进行调整,只能在下月执行;已经发放工资,不再进行补发。
第四条工资的核算及发放
一、次月15日之前,由财务部薪资专员负责收集核算工资所需要的相关的考勤报表、月度员工绩效考核报表、奖惩报表、请假单和加班单等,对员工的工资实行封闭式核算,制作《员工工资表》经行政总监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由财务部核算发放发放时间原则在次月15号发放上月的工资;发放形式通过现金或银行转帐;发放金额:一次性足额发放,年薪制则依据合同规定或相关约定。
二、公司实行工资标准公开,绩效考核办法公开,但每位员工的具体工资必须保密的管理办法。工资核算及发放工资人员,不得随意泄露他人的工资收入情况,如有意或无意泄露他人的工资收入情况,公司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三、员工工资从其报到之日起计算,当月新进人员、离职人员的工资按实际天数支付(以每月22天计算)。
四、病、事假及各种休假期间的工资。
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 7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因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旅游业务,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吸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管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第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四、委手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旅游业务;
五、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经营人员未经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同意。旅行社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务单据。
第二十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承担接待工作。因境外旅行社建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嶂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第二十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十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查。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三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旅游者的经济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例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和过度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第三十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不予颁发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九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之日起施行。20xx年5月11日国务院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1.遵守公司所有规章制度及工作守则,如有违反将按罚则处理。
2.保持仪容仪表端庄整洁、言谈举止优雅大方。
3.出入办公室不得大声喧哗、唱歌、吹口哨。进入他人办公室、办公区应有礼貌或先示意。如进入时,对方正在讲话,要稍等静候,不要中途插话或打断。
4.工作时间不串岗、抽烟、睡觉、饮酒,不互相搭讪攀谈、说笑、搬弄是非,不打与工作无关的闲聊电话,通话要简明扼要。
5.不吵闹、斗殴、扰乱秩序。严禁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杂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工作中应通力协作,具有团队精神。
6.单位内与同事应点头行礼以示致意。
7.与上司、同事、客户握手时用普通站姿,并目视对方目光,大方热情、不卑不亢。
8.工作时间办公桌上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保持桌面整洁,维护企业整体办公形象。
9.未经同意不得任意翻阅不属于自已负责的文件、公函或随意翻看同事的文件、资料等。
10.接听电话应先问候,并自报公司。对方讲述时应留心听,并记下要点,通话结束时礼貌道别。
11.服从上级安排,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不得无故拖延。
12.尽忠职守,保守商业机密。维护公司声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荣誉的行为。
13.爱护公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不得将所保管的文件、财物等私自携出或外借。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财物、利益遭损害时,应负责赔偿。
14.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挪借财物、假借职权、营私舞弊。
15.不私自经营或兼任所在单位以外的职业,不得对外擅用公司名义。
16.执行公务时,应争取工作时效,不得畏难,拖延或积压。严格遵循本职岗位业务程序,对所承办公务的执行情况须有复命制,做到善始善终。
17.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当日事务应当日办理完毕。
18.公司职员在递交文件时,要将正面文字对着对方的方向。
19.注意提高自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20.对待客人、来宾应保持热情、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待客人委托的事项应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怠慢对方或敷衍、搁置不办。
21.与客人有不同意见时,不允许大声争吵,须保持冷静,做好解释工作。当其询问公司有关业务及人员情况时,如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婉言谢绝,非本职范围内的,不得信口开河。
22.在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越权处理有关事务。属本职业务范围内的事务须对外签署时,应事先通报部门经理及公司授权批准后方可签署;非本职务范围的业务,须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23.公司各部门办公室人员(或加班)下班时,应关闭所有灯具、空调、电脑设备等电源开关,紧锁房门后方可离开。因上述原因而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责任,并赔偿损失。
24.电话管理制度
a.严禁使用办公电话打私人电话。
b.非业务需要严禁上班时间上网。
c.接听电话要快,必须使用普通话,吐字要清晰,语气要适中。
d.接听用语:“您好!xx”。
e.要耐心细致的回答顾客提出的问题。
f.要认真做好电话来访纪录,明确记录访客电话、出游意向、时间、人数、工作单位及其他特殊要求,并立即向业务经理汇报。
第二章考勤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员工的出勤管理,严肃公司的工作纪律,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全体成员
三、考勤管理的部门xx负责公司考勤管理。
四、考勤管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准确及时,严格纪律,重在管理。
五、考勤制度的内容内容包括上班签到、病事假及各类休假规定。
(一)考勤记录
1.公司实行月考勤制度,每月为一个考勤周期。作息时间由公司统一规定,以总经理通知为准;
2.员工考勤实行上班点名制度,即每日上班时间由考勤人员对全体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填写考勤表,不得无故涂改,一天两次。门市部以电话点名方式,总公司值勤人员打电话过去,门市部人员不要接听,然后用门市部电话打过来,作为出勤依据。
3.员工上班期间如因公外出,须在“外出登记表”上登记,由所属部门领导签批,并保持联系畅通,否则纪律检查一经发现视为旷工;
4.如员工上班前需提前办理公务或临时紧急出差,来不及在公司“外出登记表”上登记,可回来后补填并由部门主管签批,如下午外出办理公务下班后来不及赶回,次日早晨可补填并由部门管签批。凡未按该程序执行,事后隐瞒真相而补签“外出登记表”的一律视为无效。
5.公司各部室人员如因公出差,需填写“外出登记表”由所在部门领导签字,报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备案,以计考勤;
6.xxx负责对考勤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对考勤员考勤记录的监督和对员工上班期间的纪律监督;
7.上班十分钟后,考勤员须对出勤人员进行检查、核实,如发现问题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8.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9.公司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报到后,方可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部门负责人签批报给魏总,否则按旷工处理。
10.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xx分钟以上,xx分钟以下者,以半天旷工论处。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xx分钟以上者,以旷工xx天论处;
11.公司员工迟到、早退、旷工,按下列规定处理:
(1)迟到(早退)一次,扣发工资xx元;一个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xx次(含xx次)者,扣发工资xx元/次,并通报批评。
(2)旷工一天,扣发xx天工资。连续旷工xx天或全年累计xx天者,视为自动离职或作开除处理。
12.每月xx日前,财务部将考勤汇总统计据此核算工资交总经理审批后发放。
(二)病事假
1.员工因病因事请假须填写“请假单”,一天以内(含一天)由所在部门经理签准,一天以上总经理批准。“请假单”经审核批准后须报财务部存档;
2.原则上公司不受理口信、电话请假,若情况特殊,须先以口头方式请假,事后补填“请假单”,按请假程序办理。
第三章奖惩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营造积极进取的环境,惩处违规违纪的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对公司员工日常行为综合管理的奖惩,其它单项奖惩规定如与本办法有相抵触之处,则按本办法执行。
1.奖惩管理的原则:奖勤罚懒、奖优罚劣、鼓励争先、鞭策后进。
2.奖惩管理的主管为xxx。
1.上班迟到每次罚款xx元,每月超过xx次每次罚款xx元。
2.早退、中途离岗每次罚xx元,无故旷工每次罚xx元,每半个工作日按一次计算,每月旷工xx次以上予以辞退。
3.请假根据实际天数每天扣除xx元,无请假条按旷工计算。
4.考勤、打扫卫生不负责任者每次罚款xx元。
5.损公肥私、索要小费、私拿回扣、私自接团带团、泄露公司机密、损害公司利益者,每次罚款xx元-xx元,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6.所有人员得到团队信息后必须立即向计调部回报,以计调部记录为准。第一信息费按团队毛利润xx%提成。业务费用按团队毛利润xx%提成。如不汇报者每次罚款xx元。
7.持证导游出团补助为xx元每天,无证每天补助xx元。不含餐团队每人每天补助xx元。游客写感谢信到公司,每次奖励该带团导游xx元现金。导游所有索道费一律不给予报销。
8.不服从直接管理人员安排,消极推违或公开抵抗者每次罚款xx元;在公司争吵不听劝阻者,争吵双方均罚款xx元;
9.每月工资领取xx%,余额年终根据任务完成比例结算,超额完成任务者奖励超额部分的xx%,全年完成任务xx%以下者予以辞退,财务,计调每月工资领取xx%。出差赴县城(必须有总经理签字)报销交通费,每人每天补助住宿费xx元、餐费xx元。因公务到外地出差(必须有总经理签字)每人每天补助住宿费xx元、餐费xx元。
10.每年业务额第一名且毛利润超过xx万元,公司奖励xx元现金;每年业务额第二名且毛利润超过xx万元,公司奖励xx元现金;每月除管理人员以外的员工业务毛利润最高且完成任务者,公司奖励xx元现金。
11.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行之有效者,每次奖励xx元现金。
12.公司适时对人员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任劳任怨,不计得失,表现优秀者年终给予奖励,根据工龄工作每满一年在原工资的基础上涨xx%--xx%。
第四章导游员管理制度
一、导游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及公司要求进行各项工作。
二、导游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穿着朴素大方,带团严禁穿高跟鞋、奇装异服、浓妆艳抹。
三、导游人员应提前半个小时抵达团队集合的地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携带话筒、社旗、出团预算书、确认书、意见表、团款。团队出发时致欢迎词,景区概况,注意事项,路途中要尽量调动游客情绪,最少要表演三到五个节目,结束时要致欢送词。
四、导游人员应始终坚持微笑服务,认真负责,细心周到,体贴入微,尽量满足游客合理要求,能与每一位游客交流、沟通。如遇问题立即报公司解决。
五、导游人员应配合并监督司机、地陪工作,尊重领队意见。团队夜间行车时导游要提醒司机行车安全,不开疲劳车。
六、导游人员处理各种事情要以大局为重,时刻维护公司利益与游客合法权益。
七、导游人员应公私分明,严禁与地陪联合鼓动游客购物,擅自增加景点与购物点,严禁私拿回扣,发现老乡店要立即中止。
八、导游人员带团时帐目要清楚,随时记清每一笔开支,保存好发票,严禁虚开虚报,损公肥私,团队返回后两天内账目交清。
九、导游员严禁与游客共餐(特殊团队除外),每餐最少要看三次,住宿时要检查好房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导游人员要时刻与游客在一起,严禁脱离游客,单独活动。
十一、导游人员要与驾驶员、地陪保持距离,严禁与司机、地陪单独行动或交头接耳。
十二、导游人员要保守公司各项机密,不得泄露。
十三、导游人员应加强学习,在上团前要熟知前往地的景点特色、民俗风情,沿途交通状况,途经省份、城市、景点概况,要准备好调节团队气氛的节目。
十四、遇到紧急事件应立即通知公司,并采取各种应急措施。
十五、导游人员应时刻监督团队食宿游行质量,发现问题立即解决,严禁把问题团带回来,确保团队质量。
十六、导游人员在带团期间,要严格按照团队确认书上行程执行,如因导游擅自更改行程或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导游个人承担。
十七、导游带团返回,周末团及长线团休息一天。
第五章财务管理制度
一、对财务人员的要求
1.所有参与财务管理的人员要有高度责任心,工作认真负责,按章办事。
2.总经理审批一定要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如果因特殊情况超出必须经股东会研究同意方可执行。主管会计要及时做好各项报表和帐目,现金会计每周六要及时准确地把收支情况报给现金会计,并要谨慎审核各项开支实行钱帐分开。
3.现金会计和主管会计一定要配合好,把所有帐目要每月一结,每月一公布,做到帐款相符,不得拖延。
4.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公款,不得损公肥私,一经发现处以xx元--xx元的罚款。
二、办公室开支审批
1.所有办公室开支要先做出预算,报经总经理签字批复后凭借条从现金会计处借款,凭发票报销。无批条擅自开支的不予报销,由个人自理。如总经理不在,必须经电话同意后方可执行。
2.办公开支xx元以上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若时间紧急且有人外出必须电话征求同意后方可执;xx元以下(含xx元)由总经理签字。
3.各位员工的开支要及时报给总经理签字后到财务处报帐。
4.所有报销单具一律粘好,并干净、利落、美观。
三、团队帐目审批
1.所有团队、散客一经签定合同,应及时把所收团款交到财务部,不得个人保留团款,一经发现处以xx元---xx元的罚款。
2.原则上团款专款专用,导游外出带团需从财务部借款时,现金会计必须查看该团团款回收情况,以计调部出具的预算单上所需金额为准借出费用。如需垫款必须经总经理同意,以保持公司正常的现金流量
3.所有团队的支一律由计调部出具团队预算单并签字后报给财务部,财务部要严格审核各项开支是否在预算内,各种票据数字是否吻合且有效后,方可予以报账。
4.所有团队团款出团前付xx%,余款在团队返回后xx日之内必须全部结清,出现呆帐、坏帐追究责任,谁造成的损失谁负责;散客出团前必须全部交清费用,否则不予发团,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
5.所有团队在报帐时必须有合同、计调部预算单、行程、报销清单、意见反馈表、导游日志,缺一不可,否则不给予报帐。
四、业务经费开支审批
1.公司所有因业务需要的开支必须事先征求业务副总同意后方可支付,否则公司不予报销。
2.业务副总审批时必须严格把关,根据团队竞争情况灵活把握,节约一切不必要开支,把业务经费控制在年初预算内,单团经费原则上不超过该团毛利润的10%,并且单团单列。
3.业务经费包括:请客、送礼、乘车费、团队加酒等其他开支。
4.总经理对业务经费进行监督。
五、门市部
1.门市部的所有团队收入一律及时汇到财务帐户上,不得擅自保留团款和挪用团款。
2.门市部的所有开支一律列好所需开支清单并用传真方式传至总公司处,经总经理批准后方,财务把所需费用汇至其门市部帐户上,然后凭发票报帐。
3.门市部每月来总公司报2次帐,并汇报门市部的近期情况。
六、工资、奖金、出差补助
1.员工当月工资于次月xx日发放,门市人员工资由财务部直接汇至门市部帐户上。
2.业务奖金一旦团款全部收清,立即发放,门市的业务奖金由财务部直接汇至其帐户上。
3.出差时需通知业务经理和办公室,经同意后方可,出差补助由总经理签字后报给财务。
4.下乡镇跑业务时,费用一律列入各自团队的经营费用当中。
七、财务部与计调部的合作
1.财务部与计调部之间要协作共进,互相帮助,共同把公司的核心工作做好,为公司的其他工作做好后勤工作。
2.计调部每天下班之前把当天的所出团队情况报给财务部,以便财务及时掌握所出团队的情况,并做好团款的预支。
以上各条请大家共同遵守。
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 9
为确保旅行社旅游团队中保障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给游客营造一个良好的旅游环境和氛围,现制定导游人员带团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旅行社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旅行社组织的关于旅游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培训学习,掌握旅游安全知识和一般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办法与程序。
二、接团要求
(一)接待团队前的要求
1、认真检查团队行程、旅游计划是否完备,是否有周密的安全保护方案和应急措施。
对于特殊线路团队,有监督旅行社或有关方面备齐特种物品的义务;
2、了解团队成员的基本情况。
若团队中有需特殊照顾的旅游者,应配合旅行社做好准备工作;
3、检查旅行社是否已为旅游者和导游人员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4、了解旅游车(船)的安全状况。
若发现问题及时与公司联系解决;
5、导游人员须健康、持证上岗。
(二)接待团队过程中的要求
1、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防止损坏或丢失,同时提醒客人在游览过程中注意保管好自己的'个人财物;
2、对于游程中的安全问题,应提前向旅游者发出警示、警告,劝阻、制止游客进入危险区域或实施危险行为,及时消除隐患。
严禁带领游客进入危险区域。
3、在旅游过程中监督旅游车司机的工作质量,避免其出现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危及安全的行为;
在交通拥挤、时间匆促时,尤其在窄路、山区行车时,在雨、雪、雾天旅行时,导游员要提醒司机注意交通安全,3.1严禁催促司机开快车;
3.2劝阻司机开“英雄车”、斗气车;
3.3阻止司机酒后开车;
3.4阻止非本车司机开车;
3.5阻止司机在中途停车搭载无关人员;
3.6遇到不明身份的人拦阻旅游车时,提醒司机不要停车。
4、鉴于高原气候的多变性以及春季流感的蔓延,导游人员必须及时提醒客人做好保暖、防病措施。
若客人生病应及时安排其就医,严禁私自向客人提供药品;
5、监督用餐地点的食品卫生状况,保障客人的健康。
监督进驻的宾馆、购物场所、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了解知悉其消防疏散通道。
(三)对导游人员的要求
1、带团导游员是旅游团队安全监督管理直接责任人,旅游全程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
2、导游人员带团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接待过程中发生问题要保持客观冷静,积极配合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客人的安抚工作,严禁有煽动客人情绪、发表不负责言论、危害旅游业安全的行为。
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 10
为确保旅行社旅游团队中保障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给游客营造一个良好的旅游环境和氛围,现制定导游人员带团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旅行社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旅政管理部门或旅行社组织的关于旅游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培训学习,掌握旅游安全知识和一般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办法与程序。
二、接团要求
(一)接待团队前的要求
1、认真检查团队行程、旅游计划是否完备,是否有周密的安全保护方案和应急措施。对于特殊线路团队,有监督旅行社或有关方面备齐特种物品的义务;
2、了解团队成员的基本情况。若团队中有需特殊照顾的旅游者,应配合旅行社做好准备工作;
3、检查旅行社是否已为旅游者和导游人员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4、了解旅游车(船)的安全状况。若发现问题及时与公司联系解决;
5、导游人员须健康、持证上岗。
(二)接待团队过程中的要求
1、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防止损坏或丢失,同时提醒客人在游览过程中注意保管好自己的个人财物;
2、对于游程中的安全问题,应提前向旅游者发出警示、警告,劝阻、制止游客进入危险区域或实施危险行为,及时消除隐患。严禁带领游客进入危险区域。
3、在旅游过程中监督旅游车司机的工作质量,避免其出现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危及安全的行为;在交通拥挤、时间匆促时,尤其在窄路、山区行车时,在雨、雪、雾天旅行时,导游员要提醒司机注意交通安全,严禁催促司机开快车;劝阻司机开“英雄车”、斗气车;阻止司机酒后开车;阻止非本车司机开车;阻止司机在中途停车搭载无关人员;遇到不明身份的人拦阻旅游车时,提醒司机不要停车。
4、鉴于高原气候的`多变性以及春季流感的蔓延,导游人员必须及时提醒客人做好保暖、防病措施。若客人生病应及时安排其就医,严禁私自向客人提供药品;
5、监督用餐地点的食品卫生状况,保障客人的健康。监督进驻的宾馆、购物场所、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了解知悉其消防疏散通道。
(三)对导游人员的要求
1、带团导游员是旅游团队安全监督管理直接责任人,旅游全程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
2、导游人员带团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接待过程中发生问题要保持客观冷静,积极配合旅行社、旅政管理部门做好对客人的安抚工作,严禁有煽动客人情绪、发表不负责言论、危害旅游业安全的行为。
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 11
第一条带薪年休假
(一)社龄满一年以上员工,每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制度(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1、累计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休假5天;
2、累计工龄满三年,不满十年,休假7天;
3、累计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休假10天;
4、累计工龄满二十年及以上,休假15天;
5、员工调入时间为下半年的(7月以后),社龄满一年当年按照上述标准的50%享受年休假。
(二)年初,员工向所在部门提出年度休假申请。各部门在确保工作正常进行的原则下,根据员工申请统筹编制本部门年休假计划上报运营管理中心。员工年休假前须填写《请假单》提前一周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报部门负责人批准交运营管理中心。
(三)部门应根据本部年休假计划安排员工休假,员工因个人原因放弃当年休假的,公司不再核发年假补偿。
(四)因工作安排需要,经部门经理书面批准,员工未能享受当年年休假的,公司依规定计发年假补偿。但部门要严格控制人数,补偿费用计入本部门。
(五)员工年休假天数五天的应一次休完,七天至十天的最多分两次休完,十五天的最多分三次休完。部门负责人休假必须事先报主管社领导批准,原则上一次不能超过7天。年休假应于次年春节前休完,过期不休或未休满的不予补休。
(六)员工年度内正常婚丧假、献血假等不影响年休假。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1、脱产学习期间已享受寒假或暑假的;
2、组织上安排的.健康疗养,时间超过本人年休假天数的(未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时,只能补足其应休假天数);
3、借外单位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4、累计工龄满一年不满十年员工,年内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5、累计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员工,年内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6、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员工,年内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7、产假休息超过一百二十天的。第二条探亲假
(一)社龄满一年以上员工可以享受探亲假:
1、未婚员工父母居住外埠的,每年享受探亲假20天(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父母居住外埠特指父母均在其他城市生活,与父亲或母亲一方居住在一个城市的,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2、已婚员工父母居住外埠的,每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20天,往返路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周期自结婚次年起每隔四年计算一次。
3、已婚员工配偶居住外埠的,每年享受探亲假30天,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两地分居的夫妇自结婚次年起享受探亲假。
(二)员工探亲假结束,应及时向运营管理中心办理销假手续,凭《探亲假申请》和有关单据至财务部报销往返路费。探亲假结束后,员工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予办理的,按照旷工处理。
(三)探亲假应于次年春节前休完,过期不休或未休满的不予补休。
(四)探亲假不能用于抵扣事假、病假。
(五)员工当年如按公司规定已使用年休假,探亲假只享受差额天数。
第三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
病假累计天数超过一个月,计算医疗期。按员工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医疗期可达3至24个月。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内公司不解除,期满可以解除。
第四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国家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五条婚假
1、在公司服务期间领取结婚证书者可享受有薪婚假三天婚假。男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者可再享受有薪晚婚假七天。
2、婚假须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使用。婚假及晚婚假应连续使用,期间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不另外补假。
第六条丧假
员工配偶、子女、父母及岳父母或公婆去世,给予三天有薪丧假。员工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给予一天有薪丧假。以上丧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第七条生育假
1、女员工生育,凭医院证明休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剖腹产、难产另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职工的子女出生,本人可享受3天的带薪“父亲假”。
2、年满24周岁的女职工生育第一个子女,奖励产假30天。经单位批准奖励产假也可男女双方共同使用,但夫妻双方累计不得超过30天。
3、女员工晚育,休满正常产假后,由于身体原因需延长休假的,经批准可延长产假90天,延长产假期间待遇比照正常产假执行。
4、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5、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个工作日可以两次哺乳,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个工作日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假至孩子一周岁生日时自行终止。
6、员工自领取独生子女之月起,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至子女满18周岁;延长产假的,发放至子女满15周岁。
7、女员工怀孕期间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按照全勤处理。
8、已婚员工实行节育手术时,可凭医院证明享受两天公假。
9、申请休生育假的女性员工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所有生育假天数均为自然日,其间遇节假日均不另外补假。第八条其他假期
1、女员工“三八”节可放假半天。
2、员工开子女家长会,凭通知向所在部门请假,按照出勤处理。
3、试用期员工不享受假期(病、事假除外)。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按流程要求进行逐级批准。
4、员工请假(急诊、急事假除外)时,应至少提前一天填写请假申请单,说明理由、天数、类别,并由直接主管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如因急事来不及事先申请时,应于当日10时前电话请示直接主管/部门总监,并于返回公司当日补填请假申请单。
5、不能提供有效《请假单》的,未经审批权限批准的,均视为旷工。
6、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定的其它节假期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 12
一、各部门按规定领取备用金,由专人负责进行日常报销业务。
二、报销适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核对无误后方给予报销,不能白条抵库。
三、凡现金支出的各项费用,应按明细用途分别填写另用单。并由经手人和主管、总经理三人签字方可报销。
四、财务部将报销单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编制现金付款凭证,统一报销,补足备用金。
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营业款。每天的.营业款必须在次日全部解入银行。
六、凡暂支现金(包括差旅费及小额支出)须填写暂支单,经主管报总经理同意,方可提取现金,并应及时结算,不得随意拖欠。
七、公司财务部现金报销定于每周三上午,每月逢5日(发工资)不报销。
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有关用语的含义: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2.申办单位:指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单位。
3.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一类旅行社,包括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4.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二类旅行社。
5.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三类旅行社。
6.赔偿请求人:向旅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旅行社给予经济赔偿的当事人。
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
第三条旅行社须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向有关旅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
缴纳保证金的金额为:
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
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
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
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第四条旅行社类别和营业范围发生变化,应按照变更后的'类别和营业范围缴纳保证金。
第五条旅行社缴纳的保证金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无效。
第六条申办单位在申请设立旅行社时,须填写《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诺书》;在审查合格后,一次性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保证金应保持规定数额。不足额部分,旅行社必须在60天内补足。
第八条旅行社不得将缴纳保证金的有关凭证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
第九条旅行社发生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时,保证金作为旅行社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第三章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条各级旅政管理部门根据“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各类旅行社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国家旅游局的职责:
1.制订保证金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管理全国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直接管理级一类旅行社和全国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保证金。
3.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内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和旅行社的保证金。
4.管理全国实施保证金制度的工作。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1.执行国家旅游局关于保证金的规定、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管理本地区实施保证金制度的工作。
2.经国家旅游局授权,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3.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直接管理省级直属单位所属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4.授权地、州、市旅政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批准地、州、市旅政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5.地、州、市无旅政管理部门的,直接管理该地、州、市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第十三条地、州、市旅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1.执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关于保证金的规定,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授权,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批准,管理本地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第十四条国家旅游局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本实施细则,制定保证金财务管理办法,各级旅政管理部门必须将保证金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并严格执行保证金财务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支取挪用保证金。
第十五条保证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每年将三分之一的利息一次性退还旅行社,其余作为保证金管理费用,用于处理旅游投诉和理赔过程中的相关支出。
第四章质量保证金理赔
第十六条旅政管理部门分级设立精干高效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全面负责处理旅游投诉和旅游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并具体负责保证金理赔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质监所在实施保证金制度中的具体任务是,受理涉及所管范围内的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请求,进行调查核实,依照规定的理赔原则及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报旅政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八条保证金赔偿的范围是:
1.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因旅行社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而造成预收旅行费损失;
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应该用保证金赔偿的情形。
第十九条各类质量事件支付保证金赔偿的数额标准,由质监所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旅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保证金赔偿请求必须符合《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八、十、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属于保证金赔偿范围的,质监所在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属于保证金赔偿范围的请求,质监所按照《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十六、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旅政管理部门作出赔偿决定后,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政管理部门作出使用该社保证金支付赔偿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该旅行社和赔偿请求人。
第二十三条旅行社和赔偿请求人对使用保证金赔偿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旅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十四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复议保证金赔偿申请案件,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保证金赔偿请求人和被要求支付赔偿的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与《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对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规定相同。
第五章质量保证金的监督、检查和公告
第二十六条各旅行社有权向旅政管理部门查询本社保证金的支付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上一级旅政管理部门定期检查下一级旅政管理部门对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下一级旅政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31日以前,将上年保证金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旅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每年的财务检查或审计,结果予以公布,并供旅行社及有关部门查询,以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旅政管理部门采取公告形式,定期公布保证金的缴纳和支付情况。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条旅行社逾期不缴纳保证金、逾期不补缴保证金差额的,旅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分。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分的,该旅行社的行政主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再申办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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