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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学教师请假制度_农村小学教师请假制度范文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学校管理和教育工作者的组织纪律性,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特制定本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农村小学教师请假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农村小学教师请假制度篇1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努力创建幸福和谐校园,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平桥镇小学教师请假制度》。
一、公假。
1、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或教职工,出席会议、培训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时间为公假。
2、教师外出参加晋升学历的函授学习、晋升职称培训,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并完备履行请假手续的,亦确认为公假。
3、公假期间教师原定薪酬标准不变。
二、自调课假。
1、学校以师为本,每学期设立教师自调课休假(制度)。
2、教师可根据自身需要,每月享受两次(半天)自调课休假。半天以内(含半天),由学校教导处批准并登记。原则上周一上午和周五下午不调休。
3、自调课休假期间教师原定薪酬标准不变。
三、事假。
1、教师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临时有事外出,两节课以内,由年级组长批准,年级组长请假由教导处批准;请假时间在半天以内(含半天),由教导处批准;请假在半天以上一天以内,由各校校长批准;一天以上需报中心校校长批准。
2、事假1天扣100元,5天内按实际请假天数计算,一月内事假5天以上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3、事假天数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时,可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
4、一学年累计事假在10天以上的,本学年度不得评先评优,次学年度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病假。
1、请病假,两节课以内,由年级组长批准,年级组长请假由教导处批准;半天以内(含半天),由教导处批准,请假在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必须出具医院病历等证明,由各校校长批准;三天以上的`需报中心校校长批准。
2、教职工病假1天扣50元,一个月内按实际请假天数计算,满一个月扣发当月绩效工资。重大疾病患者的处理可交由校教师代表讨论,视具体情况而定。
3、一学年累计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本学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4、已怀孕的女教师,按国家规定给予产前检查时间,但要妥善安排,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女教师在生育期内符合国家计生条例的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者按国家相关规定准假6周。女教职工因怀孕请假的按教职工病假方式处理, 15天以内按实际请假天数计算,15天以上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5、病假天数的计算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五、法定假。
1、婚假。
(1)教师在工作日期间结婚的,按学校实情给予请假,一般不超过3天。
(2)婚假的时间计算不含节假日和休息日。婚假期间,不影响教师原定薪酬标准。
2、产假。
(1)已婚女教师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累计计算产假,顺产产假98天。难产(包括剖腹产)有医院证明的,增加产假14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4天。但累计产假不得超过4个月。
(2)产假时间计算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请假期间工资照发。
3、丧假:
(1)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由学校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路途除外)。
(2)旁系亲属(兄弟姐妹)死亡时,由学校领导批准,给予3个工作日的丧假(路途除外)。
(3)丧假的时间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六、工伤假
1.教师的工伤假应出具县以上医院证明和经有权威部门鉴定的《工伤报告书》。休假天数依据核实后的医院证明而定,其医疗或修养期间的工资照发。
2.教师因工负伤,治疗到伤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应做出医疗终结结论。根据伤残程度,由医院出具证明,经有权威部门确认,区分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工伤鉴定:上班期间在校内发生;出现伤情时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学校领导,现场需有两位证人。
4、如有异议,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为准。
七、会议请假
1、周前会、升旗仪式等每缺席一次扣50元,如已请事病假的,不重复累计。
2、教师参加教研会、培训会等缺席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八、请假管理。
1、请假流程:
(1)教师按相关要求写请假条报年级组长、教导处或校长,并由领导签字。
(2)到教导处安排课务及有关工作。
(3)批准后的请假条送办公室存档。
2、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行政值周报告,并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职处理。
3、教师的病、事假,作为考勤内容,纳入教师的绩效考核及学年考核。
4、每月校内公示教师请假情况。
九、关于上课迟到、私自调课、旷工、旷课和上课接打手机的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旷课论处:
(1)教师擅自停课、私自调课以旷课处理。
(2)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4)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等),无正当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职者;
(5)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学校者;
(6)经教育仍不服从学校安排,拒不到岗位工作者;
(7)学校教师应按作息时间规定上班,未经许可擅自离岗,以旷工论处。
2、上课迟到5分钟以内一次扣50元,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或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岗位作旷课一节。
3、教职工旷课一节扣100元,一个月旷工2天以上者停发当年绩效工资。教职工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辞退。
4、上课接打手机者一次扣30元,两次按旷课一节处理。
5、凡有旷课、旷工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年终不能评为先进;一学年累计旷课10节以上或旷工2天者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农村小学教师请假制度篇2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请假,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吉县教职式请假制度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以下制度,请按照执行:
一、请假类别
1.事假:在法定工作日内因私事需离开工作岗位请假。
2.病假:患病需要休息治疗请假。
3.产假、哺乳假、护理假:领取生育证的女教职工分娩哺乳期间请假。
4.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母双方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亲请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5.婚假:按法定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请假。
6.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公、婆)死亡需料理丧事请假。
7.调休:在法定工作日内申请休息一天的请假
二、请假期限
1.事假
教职工私事尽可能安排在公休假日时间,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在工作日请假者,须向学校书面申请,学校可酌情给予一定的假期。一次请假最长为3天,确需继续请假的,期满前一天重新申请。
2.病假
根据疾病情况和医疗机构的疾病证明确定假期,一般的疾病一次请假最长一个月,特殊病症(如脚部骨折等)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确因病情严重需要继续请假治疗的,应在期满前二天内,向学校递交材料,办理续假手续。
3.产假
(1)正常分娩者假期为 90 天(包括产前要求安排适当休息的天数)。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 15天。产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假日,但在寒暑假的时间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顺延。
(2)3 个月内流产假期为20—30 天;三到七个月流产假期为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晚育的,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
4.探亲假
教职工应该在寒暑假期间探亲。
5.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 周岁,男22 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经学校同意可以增加婚假12天。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6.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给予不超过3天的'丧假。
三、请假手续办理程序和审批权限 各类请假,一般要提前两个工作日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能离岗,未经批准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如因急病急事未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委托他人代办或事后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教师准假的情况要在校内进行公示,将作为学年考核和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事假:由校长审批,请假审批表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2.病假:时间在15 日之内(含15 日)的,需持镇以上医院疾病证明;时间在 15日以上的,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由校长审批。请假满3个月的,请假审批表、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需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3.产假、哺乳假、婚假:根据相关证明材料和规定,由校长审批,其中请哺乳假的要把请假审批表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4. 探亲假:根据相关证明材料和规定,由校长审批,书面请假手续留存学校。
5.丧假:根据规定,由校长审批,书面请假手续留存学校。
四、销假 教师请假期满后须向学校办理销假手续,学校做好销假登记,请假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的,销假也需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病、事假期间的工作量计算,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在学年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等过程中,要如实填写,严格把关。
五、待遇及处理办法
1.事假
(1)当月4天以内(含4天),当月内每天按30元扣除月考核奖。
(2)当年事假累计在10天以上,20 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50%计发(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
(3)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
(4)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停发本人所有工资。
2.病假
(1)病假在3天以内的,月考核奖励不扣发,超过3天,每天按10元扣发。
(2)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4)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5)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生活补贴和工龄津贴照发,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病假待遇的规定比例计发。义务教育农村学校的教师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停发农村任教津贴。
3.女教职工产假、哺乳假
(1)女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当月考勤奖扣发。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教职工在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①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基本工资按 90%计发。
②哺乳假期间,女教职工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生活补贴和教工龄津贴全额发放,岗位津贴 6个月以内的按 90%计发,超过6个月的按 80%计发。当月考勤奖扣发。
4.探亲假
(1)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一般每年一次,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 年一次,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2)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乘火车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座卧铺费;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汽车、轮渡凭据报销,但乘座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自理,不予报销;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自理。 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5.婚假、丧假婚假、丧假期间,工资各项照发。当月考勤奖不扣发。
6.休假一天不扣发工资和当月考勤奖。
六、超假、擅自离岗
超假是指超过审批的假期期限不返岗的。擅自离岗是指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1.处理程序
(1)超假、擅自离岗时间超过两天的,学校领导要及时联系,了解情况,动员其返校工作,并将联系情况详细记录备案。
(2)超假、擅自离岗时间超过一周的,学校要委派2人以上本校教师将书面通知送达其本人,限其在三个工作日内返校,并由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签字;若遇到拒签的,由送达通知书者在通知书上注明送达的时间、地点以及拒签的有关情况并签名。
(3)超假、擅自离岗连续时间超15个工作日的,书面通知又无法送达其本人签收的,应在县级以上报刊上刊登公告,令其在 7 个工作日内返回工作岗位。同时,学校必须向县教育局组织人事科上报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材料内容:
①书面报告1 份(含离岗者的基本情况、离岗时间、动员教育情况以及处理意见);
②书面通知返岗原始材料或登报公告等。
2.处理办法
(1)超假的,从超假之日起停发工资,已领取的,应予追回。
(2)擅自离岗的,如在离岗后15 个工作日内本人承认错误并返回原岗位的,可继续工作,但应予以行政处分,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解聘处理。 4.属解聘处理的,按聘用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七、附则
1.解聘处理的决定及其他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2.本制度由章村小学校长室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4.如遇与上级文件相违背项,按上级文件处理。
农村小学教师请假制度篇3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学校管理和教育工作者的组织纪律性,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重新拟定以下教师请假暂行条例,望各位教师遵照执行。以往所发的文件与此有抵触的,以此文为准。
一、事假:
1、教师事假原则上每学期四天,全年八天,如遇特殊情况,确实要超假者,由单位核实后,报教育局审批,教师应办理好请假手续,并自聘好代课教师(规定的假期代课金由学校支付,超过规定假期的代课金由个人自负),所有假期均应报批批后方可执行。
2、教师凡未按请假报批程序办理好请假手续而离开工作岗位,或请假到期未办理续假而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按日扣发工资50元,并扣发当月奖金,如旷工累计超过一个星期,扣发全年奖金,学校领导发现擅离职守,应立即查清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及家属,并要其限期返校(通知书应留有存根),若其不听劝告,超过十五天未返校,校领导应上报中心校,按自动离职处理。学校校长隐瞒不报,按有关政策规定处分。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如在离岗后十五天内,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可继续安排其工作,但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适当处分。
二、签到:
学校实行签到登记制度,设兼职考勤员,负责每天上下班考勤登记工作,任何人不得托他人代签或替他人签到,否则一经发现,双方均按缺勤处理,并责其作书面检查,当天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视为缺勤半天。
三、旷课:
教师连续旷工7—14天,全年累计旷工15天,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连续旷工15天,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学校必须及时上报辞退手续,连续旷工超过30天,全年累计超过90天的,学校必须上报自动离职手续。
四、病假:
1、教师因病不能出勤的,可以请病假,病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应由公立医院出具病假证明,课程与代课金个人自己负责(特殊重病住院除外)。变相请病假,如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责令作书面检查。7天以上不足一个月的,由五镇医院证明,一个月以上的由县级医院证明。学校负责安排代课与支付代课金。
2、教师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并酌情扣发工资与出勤奖金。扣发标准按融政人[1998]13号、融财预字[1998]54号文件规定执行。
1、病假2个月内,工资照发;(不包括职务岗位津贴、考勤奖,但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2、病假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
(1)工作年限满10年,工资照发;
(2)工作年限不满10年,工资发90%。
3、病假超过6个月,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
(1)工作不满10年,工资发70%。
(2)工作满10及其以上的,工资发80%。
4、其他有关病假的规定按融政人[1999]41号执行。
5、经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按事假第2条执行。
6、长期病假康复后要求工作的,应由医院出具健康证明。
7、休息治疗病假,代课金由本人负责。
8、不论事假、病假、法定假者必须按报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各类请假由本人填写好请假审批表,单位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表一式三份)。
五、其他法定假期规定:
1、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其他时间不予安排,若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探亲的,由教育局领导审批。
教职工除寒暑假之外,请探亲假的,只发给本人的基本工资。
2、产假:
(1)、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者假期15—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者,假期42天。
(2)、没有晚婚晚育正常分娩者,假期90天;有办理结婚证和生育服务证,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上环),产假135—180天,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一周的照顾假。
(3)、晚育剖宫产,假期105天;
以上三种类型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全额发给,计划外怀孕流产者,不享受工资及福利待遇。
(4)、怀孕期间的女教职工,确有困难的,经市级医院证明确有疾病可按有关规定批假15—30天;生育假满后确有困难的,可请哺乳假,按请假审批权限报批。工资发60—80%,并计算工龄,工资中不包含出勤和岗位津贴。
(5)、产假期满,因病不能工作的,经市级医院证明后报批请假,其继续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病假规定执行。
(6)、女教职工在领取生育告知书后,怀孕期间经市级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并按病假处理。
(7)、教职工节育避孕手术后休息时间规定为:女扎休21天,男扎休7天,上节育环休3天。
3、婚假:
教师双方均属晚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未达晚婚不给假。属于特批的享受3天婚假,代课自找,学校支付代课金。
4、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视情况给予1—3天的丧假。
四、审批权限:
1、一般教职工请假五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小学由中心校校长,下同)审批;累计请假在六天以上的,报教育局审批。
2、病假。有门诊病历、疾病证明手续,请假六天以上累计一个月以内(包括一个月),由教育局值班领导审批,一个月以上,三个以内的(包括三个月),由教育局人事科受理,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审批,并公示结果。连续请假三个月以上的,由教育局受理后统一报市人事局审批。有住院手续请假六天以上三个月以内(包括三个月),由教育局审批,超过三个月,由教育局受理后,统一报市人事局审批。原则上请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必须出具本市市级医院疾病证明。
3、事假。年累计请事假六天以上一个月以内(包括一个月),由教育局值班领导审批,超过一个月,由教育局受理后,统一报市人事局审批。
4、不论是病假、事假、法定假、都要按程序由学校负责办理请假报批手续。经审批后生效。教育局对请假一个月以上的教师定期在教育网上公示,接受监督。
5、各类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单位领导审批前,应具体了解请假人的实际情况后,签署是否准假意见,并明确注明请假起始的时间,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所在单位和个人各留存一份。
6、请病假应使用公立医院的疾病证明,请病假期限超过一周的`,原则上应使用公立市级医院的疾病证明;请病假期限超过一个月的,所在单位应派专人探视,并提供由校领导及探视人签字的探视证明、探视情况公示表。
7、教师外出,提供外地医院疾病证明,邮寄回来由他人代请病假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了解情况,避免教职工出现计划外生育、务工等情况,请假时,需提供详细的医疗记录(包括病历、发票、疾病证明)。
8、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离岗三天之内,先口头向单位领导请假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9、凡请假在一个月以上的已婚女教职工,在办理请假手续前必须提供查孕证明。
10、请假期满要续假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11、假毕应由学校负责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五、单位领导人责任:
1、未经组织部、人事局批准,擅自借用人员的所在单位和借用单位第一责任人,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年度考核不评优,第三次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2、擅自办理停薪留职的单位第一责任人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3、自发文之日起(1999.4.7),未执行考勤制度的单位,在上级检查时发现后,第一次,单位正负职领导年度考核不评优,第二次,单位第一责任人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单位集体和个人不予推荐评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4、越权审批请假手续的学校领导,谁审批谁负责。一经发现,审批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说明: 1、以上计算请假时间,不扣除节假日。
2、奖惩问题,各校原有规定,宽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执行,严于本规定的,可按本校规定执行。
3、本规定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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