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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考勤请假制度_公司考勤请假管理制度
为规范行为,加强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企业考勤请假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企业考勤请假制度篇1
1、考勤规则:
一、 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每日二次,上班前和下班后,不得无故不打卡、不得代他人打卡,因故不能打卡者,必须有部门领导批准签字,把备忘录交考勤员处。
二、 违反上述规定,每次罚款10元,违纪2次以上除罚款外,给予书面警告,并保留此标记警告并记入个人考核档案。
三、 员工应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凡迟到一次扣10元,当月累计迟到早退五次扣半个月基本工资,八次停发当月工资,十次以上(包括十次)工资延后3个月发放。迟到早退半小作旷工100元/次处理。
四、 员工无故不上班或外出不办理任何手续者,作旷工处理。旷工为:工人200元/次、管理人员300元/次、连续旷工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者,属于自动离职不给予结算工资。
五、 凡遇停电、断料等特殊原因,员工不许离开公司,等处理好后员工必须照常上班。
2、请假规则:
一、车间员工有车间主管负责考勤请假,请假条为2联,一连交人事部入档,一联留底。
二、管理人员由部门经理负责考勤请假,请假条为2联,一连交人事部入档,一联留底。
三、部门经理由直属领导考勤请假,请假条为2联,一连交人事部入档,一联留底。
3、请假权责:
一、车间3天以下请假由主管审批,3-7天之间由部门经理审批,10天以上必须由直属领导审批,但必须要有下属负责人书面报告。
二、管理人2天以下由部门经理请假,3天以上由直属领导审批,必须安排好本车间生产工作或指定代理人后请假才有效。
三、部门经理2天以上请假必须向直属领导请假,1天以内只要工作安排到位无须请假。
四、 人事部必须将每月考勤报表与考勤记录核对无误后,上交财务方可计算工资。
4、考勤、请假程序:
一、 员工请事假、病假、公假等,必须到人事部领取统一请假单,正确填写,报有关领导签字后,送人事部处备案。具体程序如下:
(一) 病假
1. 员工因病请假,须持有医院出具的病历休假证明,报车间管理与人事部考勤员处。
2. 如病重不能到岗者,须托人带信或打电话通知部门领导说明病情,事后补交病历休假证明。
3. 员工因病请假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不满一年的,为累计十五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十五日。
(二) 事假
1. 员工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请假,如必须请假,应先办理请假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特殊岗位必须提前2个工作日上报负责人,得以安排才有效。
(三) 公假
1. 因参加社会活动、工作、业务需要或会议必须离开工作岗位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给予公假,工资照发;
2. 员工因公出差必须到人事部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出差回来必须到人事部销假。手续不完善者作事假处理。
五、以下不作请假考勤管理:
1、任何人员不许电话请假、口头代信请假,在外公差因假期无法按时到岗,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报部门领导与人事部。
2、 员工请事假,必须在批准的期限内上班。特殊情况超假,应申述充分理由和出示证明,以补办续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便离开工作岗位,按旷工论处;
6. 事假期间遇有法定节日,应将节日假扣除。事假期间,公司不发工资。如当月请事假超过1周者,当月福利取消(伙食费补贴)。
7. 员工在一年内累计或一次性事假超过三十天者,一年内累计或一次性病假三十天者或病事假四十天者,不能享受年终福利、奖励待遇。
企业考勤请假制度篇2
考勤、请假制度
为确保公司有秩序的经营管理而制定,阳光塑料除管理层以外所有员工均照此规定执行。
工作时间
每天8个小时,正常时间为上午7点30—11:30下午13:30—17:00。
因工作需要执行晚班的员工,需要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签到
员工每天上下班均需亲自签到(共计每日4次),凡是忘记签到的均需到保卫处做未签到登记,否则,将按照考勤系统统计的结果做旷工处理。
员工应亲自签到,帮助他人签到和接受他人帮助签到者,无论是否迟到或早退, 都将给予双方200元的罚款处理。
请假
任何类别的请假经批准后,均需到保卫处登记,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在两个小时以内电话通知部门领导和综合管理部并在上班当日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计。
公出
一个工作日内的公出需在保卫处登记并填写《员工外出登记表》,方便转接电话和留言。
出差需到综合管理部填写《出差审批表》和《出差报告》经部门经理、主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 综合管理部登记备案。
迟到、早退和旷工的处理
上午7:30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午17:00以前离开,视为早退。
特别条款:在一个自然月份里,允许迟到、早退累计四次(不晚于7:35和不早于17:00),超过四次做相应的处理。
迟到细则:在一个自然月份里,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四次的处理如下:
A、7:30- 8:00 到,即迟到 0-30分钟/次,罚款50元;
B、8:31- 9:00 到,即迟到31-60分钟/次,罚款100元;
C、9:00以后到公司,按旷工一天计,扣个人日工资的双倍。
注:若9:00-10:00期间致电直接上级请假者,可补假,按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计算。
早退细则
A、16:30- 16:59离开,即早退 0-30分钟/次,罚款50元;
B、16:00- 16:59 离开,即早退30-60分钟/次,罚款100元;
C、16:00以前离开,按旷工一天计,扣个人日工资的双倍。
旷 工
A、旷工一天,扣个人日工资的双倍;
B、连续三个工作日无故缺勤,或未经批准休假者将被视为旷工。直接主管将亲自联络本人查明原因,并于满三天后的两天内交出"辞退处分报告";
C、在30天内未经批准缺勤总计6天(45小时)者被视为旷工,并予以辞退。
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达到8次的,给予警告处分;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达到10次的,,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考勤统计:
各种请假单和未打卡登记表应于每月5日前由综合管理部统计后交至综合管理部经理处。
二、休假制度
年休假
享受年休假待遇的范围:公司正式聘用满一年及以上的员工自第二年度起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休假时间(详见附件)。
员工年休假,按员工入公司的时间年度内安排,不跨年度累计。
凡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员工,休假期间的节日假时间不可累计计算。但不得于春节连休。
安排员工休假,要在不影响本公司工作,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经济指标的前提下进行。如因工作需要,无法按原计划安排其年休假者,应服从公司对其休假计划的调整,直至取消年休假安排。
年度休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婚假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婚龄(男:满22岁,女:满20岁)者,结婚时可休婚假3天。婚假期间,工资及补贴不发,再婚者不享受婚假待遇。凡属晚婚者(男:满25岁,女:满23岁),结婚时可休婚假13天。公司还将给予一定的补助。
生育假
参照山东省计划生育管理细则,已婚妇女实行晚育(24周岁以上)者,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除按国家规定享受三个月产假外,另增加15天假期。凡在上述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奖励产假35天,合计4个月20天。
凡公司正式聘用的女员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内,基本工资停发。
丧假
员工其直系亲属(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公司批准,可休带薪丧假3天。特殊情况可延请事假,由总经理批准。
病假
员工休病假,超过3天要出具医院开具的.假条。
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假条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从员工转正开始,员工每年可享受2天带薪病假。
员工带薪病假休满之后,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则应申请进入医疗期,公司将根据病情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入医疗期,员工只有在患难以治愈的病或非常严重的慢性病时方可进入医疗期,进入医疗期的,其待遇按公司医疗期制度执行。不批准进入医疗期的,员工又确实不能上班,按无薪病假待遇,员工连续休经公司批准的无薪病超过十五天以后,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发给上年度临沂市平均工资60%的基本生活费、按其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报销医药费,其他待遇不再享受。待合同期满,不再续定劳动合同。
员工无论休何种病假,必须按时递交有效的医生论断证明,请部门经理和相关负责人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事假
事假系无薪假,公司根据工作安排决定是否批准员工休无薪假。
事假最长不超过3天。
工伤假
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直接主管应立即到现场调查受伤情况,并立即告至总裁和行政人事部。
公司根据医生的诊断确定是否需要给以工伤假。
员工休工伤假享受全薪。
员工工伤假期间,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
假期审批
以上各假期均应先申请并作好工作交接安排,经审核批准后报综合管理部备案。申请审批程序同事假审批程序;未经审核批准或批准后未报综合管理部备案,作旷工处理。
其他
凡年底或连续公众假日的前后,工作较忙,则需要控制年休假。
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女员工按规定休产假,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企业考勤请假制度篇3
第一条:探亲假
一、国内探亲
(一)探亲假是解决职工与配偶、父母等亲属长期两地分居的探望问题,前提是职工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或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
(二)新调入的职工和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须工作满一年以上方可享受探亲假。在下半年满一年的须在下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待遇。
(三)凡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利用各种机会(如出差、学习、因病在家治疗休养等)与配偶、父母团聚的实际时间,累计达到或超过探亲天数的,在规定的年限内,均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四)女职工到配偶居住地生育,在产假期满以后继续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五)实行保健假(如放射假)休假制度的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限短于所享受的探亲假期,予以补足。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可以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若配偶不与父亲或母亲同居一地,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四年可探望一次父亲或母亲。鉴于现行的交通情况,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居住在一起但在福建境内的,原则上不享受探亲假。职工原籍省外,但与父亲或母亲一方居住在一起的,不享受探父母假期。
(七)外出进修职工,其进修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在职学习的大、中专职工,原享受探亲待遇者,入学第一学年内不享受,待第二年起,给予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待遇。原未享受探亲待遇者,给予报销入学及毕业返院路费和规定行李托运费。
(八)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性假期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性假期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性假期二十天。
(九)配偶一方出国学习、工作,时间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另一方可在出国方拟回国期限前两个月申请一次探亲假(时间一个月)。
二、出境出国探亲(略)
三、探亲假期限计算
上述假期均包括保健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不包括往返路程时间。
四、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一)职工探望配偶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报销。
(四)出境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的路费报销至境内。
(五)探亲的交通工具限于汽车、火车、轮船。探亲路费只报销直线顺道,绕道部分路费不予报销。
第二条:工休假
一、年休假相关规定
(一)年休假时间: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正式职工每年休假五天,满十年至二十年者休假十天,第二十一年起休假十五天。6月30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达到规定年限的,下月起享受工休;7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达到规定年限的,下一年度起享受工休。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年休假安排: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或分段使用,一般不跨年度使用。各科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安排。
(三)国家规定的婚丧假、陪产(护)假的假期,不计入休假的假期。
(四)职工有下列情况者,不享受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8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五)工作人员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以及绩效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含院内发放的补贴)。
(六)已享受其他假期规定的职工(如享有保健假、探亲假、分娩假等),不再享受公休假待遇,如假期短于公休假规定的,可以补足。
(七)符合年休假条件并规定时间休假者,工资照发,要求到外地休假者路费自理。
第三条:病假
一、职工因病需请病假,必须出具指定就诊医院的疾病证明。未经分管领导批准,私自到外院就诊,不予请病假。在外地探亲、分娩、出差等,假期结束时患病在外的除患急、重、危症需在外地住院治疗外,一律回院到指定就诊医院治疗,否则按事假处理。
二、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如下:
(一)病假月超过15天(含15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
(二)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病假两个月内工资照发,超过两个月的,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
(三)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六个月以内工资照发,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
三、职工请病假六个月后要求复工上班,要实行三个月的试工期。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试工前后的病假合并计算。如属其他疾病再请病假(需医生证明),可酌情病假不作合并计算。
四、经指定医院确定半日工作半日休息的职工,其半日工作的工资照发,半日休息的工资按病假生活待遇第1、2条执行。半日工作半日休息的连续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四条:婚丧假
1.职工双方结婚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可享受婚假十五天。未达晚婚年龄结婚的,经批准可给婚假1—3天。
2.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予三天假期;职工岳父母,公婆去世,给一天假期。
3.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职工需到外地办理直系亲属丧事的,可据远近另给路程假。职工在婚、丧假(含路程时间)期限内,工资照发,往返车船费自理。
第五条:分娩假
(一)怀孕期假
1.怀孕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按公假处理。
2.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职工,一般不安排夜班工作,确有实际困难的,可请产前假15天。
3.怀孕流产的职工,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二)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包括产前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婚晚育,已办独生子女证的,给产假四个半月,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夫妻双方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一周照顾假。
(三)施行节育手术的休假
1.人工流产休假十四天;
2.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十七天;
3.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假三十五天;
4.中期引产,休假三十天;
5.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假五十二天;
6.女性输卵管结扎(刀扎)休假二十一天;
7.男性输卵管结扎(刀扎)休假七天;
8.上节育环休假三天。
9.因措施失败导致两次以上人工流产的(含两次),不能再享受上述规定待遇。
(四)哺乳假
凡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予以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三十分钟。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在哺乳期内一般不安排从事夜班工作。
第六条:事假
职工请事假全年一般不能超过8天,当月请事假的不发满勤津贴,当月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停发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16天至30天的,每天扣分标准工资的70%;31天至以上的,每天扣标准工资的100%。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酌情处理。除符合出境出国探亲规定外,请事假出境出国的,从出境之日起停发全部工资及津贴。
第七条:其他假期
1.值班、加班、出差等补休时间由科室领导安排,并在指定时间内休完,不得积假,不服从者可取消补休时间。
2.符合报考条件,经领导研究批准报考研究生,成人大、中专学习者,参加考试的当天均按公假处理。
3.在职职工考入全日制学校的,可凭入学通知提前三天办理离院手续。
第八条:旷工
旷工半天扣发当天的工资、当月的满勤津贴奖和当月1/2的超劳奖励;旷工一天扣发5天的工资,当月的满勤津贴奖和全月超劳奖励;超过2天,扣半个月工资、当月的满勤津贴、全月超劳奖励和年终考勤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15天(含15天)以上的,给予除名处理。
第九条:请假、续假、销假手续
1.请假: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请病假需附指定医院疾病证明,请事假应附有关证明或说明理由,其他假期,也应有相应证明或说明事由。由科主任签署同意意见,行政或临床科室科副主任以上人员外出学习或请各类假须经分管院长、院长签字。其他医务人员外出学习或请各类假三天(含三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院长签字。按准假审批权限经各有关领导批准送办公室登记备案,办好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请公休假、探亲假的须先由院办审核后,再按以上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人员无特殊情况的须提前三天办理完请假手续。
2.销假:职工请假期满返院上班,须在二天内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无故拖延或不办销假,均按超假论处。
3.每位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准、续、销假”手续,如未经请假、准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未经准予续假而超假者,均按旷工论处。
4.请病假、办理保留岗位停发工资或其他假达半年(含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度的年度考核。
第十条:考勤管理
1.各科室应于次月2日前填报职工出勤月考勤统计表上报办公室。
2.由院领导组织会同有关科室进行不定期查岗及抽查迟到、早退等情况,发现问题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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