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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考勤管理制度_煤矿工人考勤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劳动纪律管理,及时准确反映职工出勤情况,根据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煤矿考勤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煤矿考勤管理制度篇1
一、考勤管理
(一)地面考勤
1、矿本部地面单位、井下单位地面人员,由单位委派兼职考勤员考勤。矿内各单位每天下午、工人村各单位每周五将单位考勤送交考勤组。考勤组根据各单位送交的考勤进行汇总。
2、异地项目部每月6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电传工资科考勤组。
3、各单位应按规定如实将职工出欠勤情况及时送交考勤组,每迟报一天对单位党政主管及考勤员各罚款100元。
(二)下井定位考勤
1、所有下井职工全部实行井下定位考勤,具体规定按张煤矿发[2010]107号《E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规定》执行。
2、严格控制下井人数,具体按张煤矿发[2011]31号《关于严格控制下井人数的管理办法》执行。
(三)井下工作时间规定
1、基层单位主管、技术人员、机关管理人员井下工作时间不低于3.5小时。
2、采掘、综采准备、巷修单位的核算员、材料员;机电、运搬、通风、皮带、供应、洗运科等地面单位工作量的大班人员井下工作时间不低于5小时。
3、采掘、综采准备、巷修及辅助单位其他井下工作人员井下工作时间必须满8小时。
4、参加矿早调会的管理人员应在早上8点30分前下井,不参加早调会的管理人员及工人应在8:00前下井。中班入井时间为15:00-16:00,夜班入井时间为23:00-24:00。
5、为保证职工有充足的休息时间,严禁井下作业职工延长工作时间(交接班时间起超过1.5小时为延点)。
6、井下作业时间需要调整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分管矿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处罚规定
1、地面考勤单位,考勤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凡考勤不到岗及班中喝酒的一律按“三违”处理;班中串岗、脱岗、干私活等违反岗位行为规范标准的处以50-200元不等的罚款。
2、职工必须按单位安排的轮休时间休息,该上班不上班,事前不给单位请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3、工人8点后不允许入井,凡8点后入井的每人每次罚款50元,并罚单位党政主管每人次各20元(参加早调会、陪检,抢险等特殊情况除外)。
4、工资科每周不定期抽查早上井或井下延点人员,对未达到下井规定时间早上井人员,除扣除当班下井费,每人罚款100元,未经允许延长工作时间的罚单位党政主管每人每次10元,跟班区长、班长罚每人每次10元。
二、假期管理
探亲假:
1、范围:以矿本部为中心,家庭住址在30 公里以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全民工、集体工均享受探亲假。
2、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不含路程假,配偶在外单位工作的双职工只能有一方享受探亲假,由对方劳资部门出具对方是否享受探亲假的证明)。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均为20天(不含路程假)。
4、上述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5、相关规定
(1)符合探亲假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的,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2)职工在一年内旷工、事假天数累计超过探亲假天数者,不再享受探亲假,可给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3)职工在一年内已享受探亲假,但以后又出现事假或旷工达到规定天数者,次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4)因病、因伤回家同亲属团聚,达到探亲假规定天数的,不再享受探亲假,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5)年度内矿井放假累计达规定探亲假天数的,不再享受探亲假,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6)探亲假路费每年12月份由工资科按核定的标准统一做帐发放。
年休假:
按张煤矿发[2008]53号《E煤矿职工年休假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病假:
职工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由矿医院出具“病假单”。职工外出期间患病的,必须持当地乡镇以上医院证明和病历,经矿医院会诊,由医院院长批准,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按病假处理。七天以下的由单位领导批准;七天以上的必须经分管矿领导批准,病假待遇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伤假:
职工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应持有安监部门的“工伤证明”、诊断医生出具的“工伤假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交送考勤组。
婚假:
职工请婚假,须持有计生办开具的“婚假证明”、经单位领导签字后送交考勤组。婚假天数以计生办核定为准。
丧假:
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须有当地政府出具的死亡亲属姓名、年龄、关系的证明方可办理丧假,假期为三天,在外地料理丧事的,另加往返路程假。
产假、哺乳假:
女职工享受产假、哺乳假者,由计生办出具产假、哺乳假证明后方可办理产假、哺乳假手续,产假、哺乳假天数以计生办核定为准。
公假:
离矿学习、培训、开会、因公出差的,按公假处理,干部由组织科出具证明,工人由职校、工资科出具证明,考勤组办理。
事假:
职工因家中有事需要请假时,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三天以内的由单位主管批准,四天以上经分管矿领导批准,休假前到考勤组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假。
停班:
因“三违”停班的由安检科出具证明;因工作停班的由单位出具证明,考勤组办理。 旷工:
职工无故不上班又不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三、通勤费及自行车磨损
费
通勤费:
1、享受范围
凡我矿在册在岗正式职工(不含劳务派遣工及内退人员)的配偶在市内及集团公司各单位居住的(指原居住地是城镇户口)或双职工住房在徐州及集团公司各厂矿的享受通勤费。
2、通勤费标准
符合享受通勤费范围的职工,每月二趟(双职工一人享受)。
3、享受金额(单趟)
(1)矿至徐州、庞庄、新河、卧牛、张集、义安、垞城16元(含市内车票一元)。
(2)矿至董庄、青山泉、权台、韩桥、二院、化工厂、水泥厂18元。
(3)矿至大黄山、旗山18元。
4、考核规定
(1)当月出勤15个班以上的支付全额,14个班(含14个班)以下的支付一半。
(2)享受通勤人员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
(3)物业公司每季度将职工住房变迁情况报工资科作为审核通勤费依据。
(4)享受通勤人员如住房变迁、配偶调入本矿或未婚职工完婚的应及时到工资科办理终止通勤待遇。隐瞒冒领的将从重处理,并加倍扣还已支付费用。
自行车磨损费:
1、以矿为中心,周围30公里以内在矿无住房又不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享受自行车磨损费。
2、自行车磨损费按年计算,全额60元,年底一次性发放。
(四)处罚规定
1、地面考勤单位,考勤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凡考勤不到岗及班中喝酒的一律按“三违”处理;班中串岗、脱岗、干私活等违反岗位行为规范标准的处以50-200元不等的罚款。
2、职工必须按单位安排的轮休时间休息,该上班不上班,事前不给单位请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3、工人8点后不允许入井,凡8点后入井的每人每次罚款50元,并罚单位党政主管每人次各20元(参加早调会、陪检,抢险等特殊情况除外)。
4、工资科每周不定期抽查早上井或井下延点人员,对未达到下井规定时间早上井人员,除扣除当班下井费,每人罚款100元,未经允许延长工作时间的罚单位党政主管每人每次10元,跟班区长、班长罚每人每次10元。
二、假期管理
探亲假:
1、范围:以矿本部为中心,家庭住址在30 公里以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全民工、集体工均享受探亲假。
2、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不含路程假,配偶在外单位工作的双职工只能有一方享受探亲假,由对方劳资部门出具对方是否享受探亲假的证明)。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均为20天(不含路程假)。
4、上述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5、相关规定
(1)符合探亲假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的,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2)职工在一年内旷工、事假天数累计超过探亲假天数者,不再享受探亲假,可给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3)职工在一年内已享受探亲假,但以后又出现事假或旷工达到规定天数者,次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4)因病、因伤回家同亲属团聚,达到探亲假规定天数的,不再享受探亲假,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5)年度内矿井放假累计达规定探亲假天数的,不再享受探亲假,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6)探亲假路费每年12月份由工资科按核定的标准统一做帐发放。
年休假:
按张煤矿发[2008]53号《E煤矿职工年休假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病假:
职工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由矿医院出具“病假单”。职工外出期间患病的,必须持当地乡镇以上医院证明和病历,经矿医院会诊,由医院院长批准,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按病假处
理。七天以下的由单位领导批准;七天以上的必须经分管矿领导批准,病假待遇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伤假:
职工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应持有安监部门的“工伤证明”、诊断医生出具的“工伤假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交送考勤组。
婚假:
职工请婚假,须持有计生办开具的“婚假证明”、经单位领导签字后送交考勤组。婚假天数以计生办核定为准。
丧假:
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须有当地政府出具的死亡亲属姓名、年龄、关系的证明方可办理丧假,假期为三天,在外地料理丧事的,另加往返路程假。
产假、哺乳假:
女职工享受产假、哺乳假者,由计生办出具产假、哺乳假证明后方可办理产假、哺乳假手续,产假、哺乳假天数以计生办核定为准。
公假:
离矿学习、培训、开会、因公出差的,按公假处理,干部由组织科出具证明,工人由职校、工资科出具证明,考勤组办理。
事假:
职工因家中有事需要请假时,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三天以内的由单位主管批准,四天以上经分管矿领导批准,休假前到考勤组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假。
停班:
因“三违”停班的由安检科出具证明;因工作停班的由单位出具证明,考勤组办理。
旷工:
职工无故不上班又不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三、通勤费及自行车磨损
五、其他管理规定
1、各单位要制定职工轮休安排表,并送交工资科考勤组。考勤组根据安排表考核下井人数。职工个人轮休需要更改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主管签字同意后,报工资科核实后变更。
2、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轮休制度,原则上不准公休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或生产经营需要公休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实行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职工不按单位安排的轮休时间休息,擅自调休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4、严格按法定的休息天数进行休息,对超过休息天数又没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不予补假,一律按旷工处理。
5、采掘及辅助单位工人禁止乘坐-500、-750九点人行车,特殊情况凭调度室证明方可乘坐,否则除扣除当班下井费外,罚所在单位党政主管各50元。</P< p>
1、职工不得出现刷卡不下井或代刷卡现象。
2、考勤人员考勤时,不得出现职工不下井考下井、不到勤考到勤等弄虚作假现象,点名不下井的,一次罚款100元,验收员给考勤的,同等罚款。
3、三班班前会实行签到制,出勤人员全部在签到簿上签字,不得代签,代签者,一次罚款10元,不签字者,一次罚款5元。
4、月度内职工休假不得超过规定个数,并按工区排定的休班休息。
5、月度内职工不得无故欠班。一次罚款100元。
6、班前会由跟班验收员统一考勤,值班人员核查。
7、当班安排在地面干活的人员必须到核算员处出具地面考勤条与当班及时送考勤组考勤,不及时送考勤条每次罚10元,因本人不及时送交考勤组造成的旷工自负。
煤矿考勤管理制度篇2
为了加强公司考勤管理工作,增强企业用工透明度。使考勤工作真正发挥“约束干部管理行为,杜绝暗箱操作”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规定
1、副总工以上管理人员由综合部考勤,正/副部长、正/副区队长、主管由人力资源部考勤,全年出勤,每月有3天假期(可2个月合并为8天,3个月为10天),3天以上6天以内每日扣除2倍日工资,6天以上扣除当月绩效工资(正/副区队长6天以上待岗);
2、其他后勤管理人员(正/副部长、正/副区队长、主管)均参加后勤管理人员指纹考勤;
3、区队工作人员均参加区队指纹考勤;
4、各区队当班下井及地面工作人数(包括安监工)由区队长(安监主管)根据当班工作需要确定,并填写当班人员出勤表(附表1),经分管副矿长签字后以日为单位报人力资源部;
5、井口接待站负责后勤管理人员(包括正/副部长、正/副区队长、主管、技术人员、业务员)入井指纹考勤;
6、井口接待站、井口检身房、监控室各自填写(打印)每班下井人员记录以日为单位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按记录核对考勤;
7、人力资源部每周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最少2次)对全部上岗人员进行检查,对查出问题按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入井规定
1、副总工以上管理人员不享受入井津贴;
2、后勤管理人员享受入井津贴(包括各部门部长、副部长、主管、技术人员、业务员),入井需填写申请表经分管矿长审批(申请表由井口检查站报人力资源部),由井口检查站指纹考勤。
三、加班规定
1、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不享受加班津贴;
2、部门管理人员(包括技术人员、业务员、经理、司机)双休日加班享受本人日工资的200%,法定假日加班享受本人日工资的300%;
四、本办法至2012年9月21日开始实施,具体细则参考《山西中强福山煤业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办法细则》执行。
煤矿考勤管理制度篇3
为了严肃劳动纪律,严格考勤签到管理,维护职工利益,依据集团公司标准工资结算,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规定。 根据本公司工作特点,各科室制定考勤、奖罚等办法,经分管领导批准、经理层会议研究决定后,报综合办公室备案执行。
一、考勤:
当月出勤天数时间:上月26日0:00至本月25日0:00。全矿干部、职工考勤实行“双考制”办法:
1、考勤机设公司办公楼一层大厅,综合办公室设兼职考勤员负责输入干部、职工以及新招工人花名,各科室出勤人员均按井下、地面分工种按公司规定时间分别考勤,于26日上午由综合办公室考勤员进行统计汇总;
2、各科室设兼职考勤员,干部、职工出勤按公司规定上、下班时间签到,见附表一。
27日由各科考勤员根据考勤签到结果进行汇总。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准报综合办公室,将各科考勤结果与考勤机签到结果核对后汇总,上报副总经理兼矿长、总经理批准后执行结算工资。
二、结算工资:
综合办公室设专职核算员,严格依照集团公司岗位、个人月标准工资对应表结算:
1、计算公式: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30天;
2、计算公式:应付月工资标准=日工资标准×实际出勤天数;
3、出勤、计算规定:
①出勤27—31天。
计算公式:应付日标准工资×100%;
②出勤24—26天。
计算公式:应付日标准工资×90%;
③出勤23天以下。
计算公式:应付日标准工资×80%。
4、应付工资:
(1)月标准工资;
(2)增加部分:
① 工龄工资;
② 基本工资:天数、金额;
③ 入井津贴:入井次数、金额;
④ 安全工资;
⑤ 补贴:岗位、加班;
⑥ 考核金额:奖、罚。
(3)减少部分:
①下浮工资;
②个人所得税;
③住房保金。
计算公式
:一、应付工资=月标准工资(1)+增加部分(2)
二、实发工资=应付工资(一)-减少部分
(3)由综合办公室核算员核算、汇总(见表二:结算工资花名表),实行“阳光工程”公平、公正、公开,将结算工资花名表上墙公布。3天无异议后由综合办公室核算员(见表三:结算工资汇总表)报总经理、副总经理兼矿长审批,交矿财务科报集团公司资金处转商业银行卡发放。
三、本管理办法规定从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执行。 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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