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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的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1 03:35:22 考勤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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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的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大学教职工考勤是为了确保员工到岗情况,保证每天的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大学的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大学的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考勤范围

  (一)实行坐班制的非教学科研人员(包括党政管理、教辅及工勤岗位),按规定工作时间考勤。

  (二)教学科研人员按下列应到工作时间考勤:

  1.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实习、设计等)时间。

  2.学校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校、院通知的会议、集体活动及临时安排的工作时间。

  (三)“双肩挑”人员原则上除按规定的授课时间外,其余时间均按坐班制人员考勤。

  (四)特殊岗位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规定作息时间坐班的,经学校同意后,可根据岗位性质和要求制定作息时间。

  考勤方法

  (一)教师的教学时间、管理教辅人员的办公时间以及学校、职能部门、学院(部)规定的学习、会议和活动等时间,均视为教职工的工作日,应按时到岗。

  (二)长宁、松江两校区上下班时间均为每个工作日的8:00、17:00。院(部)及部门有特殊工作时间的,需报人事处备案。

  (三)教职工应按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严格考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需请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各类假期,起止时间是工作日的,假期中所逢公休假、寒暑假、国定假均视为假期的构成部分,但产假期间逢寒暑假的可顺延;起止时间有一头不是工作日的,可扣除一头的公休假、寒暑假、国定假。

  (五)考勤结果实行月报制度。各部门、院(部)考勤工作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应及时做好教职工考勤统计(考勤表可在人事处主页上下载),每月8日前汇总上一个月考勤情况报人事处。

  (六)各部门、院(部)应切实落实考勤规定,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擅自作出准假决定。因部门、院(部)未能严格执行管理规定而给学校造成的利益损失由部门、院(部)承担,并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七)考勤结果是学校审定发放工资和津贴补贴、定级、晋级、年度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请假事项

  (一)因故不能上班的教职工,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二)教职工请假,应根据请假类别,提前填写《华东政法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单》(以下简称请假单),写明请假类别、原因及时间,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凡未经批准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请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续假时,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请假、续假手续,理由正当且经批准的,按请假对待。

  (三)教职工休假完毕,应在上班当天销假。休假时间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应填写《华东政法大学教职工销假单》(以下简称销假单)。销假时间以报人事处批准的销假日期为准。

  (四)人事处对教职工请假情况进行监督及抽查,对于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即休假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理。

  缺勤界定

  1、零星请假:指未经本组、室或者部门主管准许,请不够半天假,要以课时为单位请假,累计5课时为病或事假半天。

  2、迟到:指未经本组、室或者部门主管准许,过了规定的15分钟到岗时间。(因恶劣天气、车辆故障、交通事故除外)

  3、早退:指未经本组、室或者部门主管准许,未到规定的时间离岗。

  4、中途离岗:指未经本组、室或者部门主管准许,工作或者活动中途离岗后又返回岗位。

  5、旷工:指未经本组、室或者部门主管准许,工作或活动全程缺岗。

  考勤奖惩

  一、奖励

  (一)凡认真执行考勤办法,工作认真负责,坚守工作岗位,年度内全勤,在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等工作中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由各院(部)或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二)各部门或院(部)负责人和考勤员对考勤工作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汇总表准确无误且按时送交的,由学校给予年度表彰和奖励。

  二、惩处

  (一)教职工经常迟到、早退,影响工作,经教育无效,视情况扣发工资、津贴,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二)凡因本人过错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按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扣发1个月至1年的工作量津贴,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三)受行政警告或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天以下的,扣发3个月工作量津贴;受行政记过或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天以上的,扣发6个月工作量津贴;被判刑的,停发工资、津贴并可解除聘用合同。受其他党政处分的,对其停发工资、津贴的处理,由处分机关提出建议。

  (四)部门或院(部)负责人对本部门或院(部)人员教育和管理不严,连续发生事故,或不按规定考勤,纪律松弛,影响工作,学校视情节对部门或院(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发1至3个月的工作量津贴。

  (五)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外借编内正式职工的,停发被外借人员工资、津贴等所有福利待遇,并扣发部门或院(部)负责人1至3个月工作量津贴;情节严重的,扣减该部门或院(部)编制数,并扣发部门或院(部)负责人3至6个月工作量津贴。

  (六)不执行计划生育者,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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