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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请假制度管理办法
加班、请假要走怎样的程序呢?不知道的就来这里看看这些范文吧。下面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加班请假制度管理办法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加班请假制度管理办法范文一
请假管理制度(试行稿)
一、法定节假日
1、依国家有关规定,休假时间安排如下: 元旦一天:1月1日 春节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 清明节一天:4月4日 劳动节一天:5月1日 端午节一天:农历五月初五 中秋节一天:农历八月十五 国庆节三天:10月1日、2日、3日
2、休假的具体安排遵照放假前公司的具体通知。
3、节假日休假期间员工享受享有全额工资。
二.请假管理
1、员工休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公司统一印制的《请假申请表》,按照批准权限逐级审批,经批准并将《请假申请表》报总经办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以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办请假,但事后须由本人补办请假手续,本人须在回到工作岗位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完请假手续。
2、员工休假期因故提前返回岗位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部门负责人销假,并报总经办备案。因未及时销假相应扣发的工资、奖金一律不予发放。
3、员工因病或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返岗,可用邮件、电话向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续假,但回公司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单位证明按病假、事假的规定办理续假审批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4、请假审批:
① 请假3天以内(含3天)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
② 请假3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审批。
③ 公司副总请假直接由总经理审批。
5、假期未经批准擅自休息或超过规定假期仍未上班者,作旷工处理。
三.事假
1.员工因私事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可请事假。每次申请事假控制在5天内,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超过22日。
2.存有调休的员工需要请事假的,应首先使用调休。
3.事假扣款=日薪×事假天数。
4.事假扣发20%/天的绩效工资、安全奖及津贴,当月累计超过5天,无绩效奖金、安全奖及津贴。
5.试用期员工,试用期内请事假,则需延长相应的转正时间。
四、病假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需要病休的,可请病假,员工请病假必须有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①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公司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为3个月;5年以上(含5年)的为6个月;
②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公司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为6个月;满5年不满10年的为9个月;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12个月;满15年不满20年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特殊疾病经公司同意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病假扣款=病假天数×日薪×40%),超过规定医疗期的,月薪按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5、病假扣发10%/天的绩效工资、安全奖及津贴,当月累计超过10天,无绩效工资、安全奖及津贴。
6、试用期员工,试用期内请病假,则需延长相应的转正时间。
加班管理制度(试行稿)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延长工作时间和加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因此,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加班。若确因工作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加班的,公司将依法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
二. 延长工作时间及加班的概念 1.延长工作时间:指在工作日的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员工工作的时间。
2.加班:指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
三. 加班补贴管理
1.调休时间计算: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2.加班补贴计算: ⑴延时加班工资=日薪÷8×加班小时数×1.5;
⑵双休日加班工资=日薪÷8×加班小时数×2;
⑶节假日加班工资=日薪÷8×加班小时数×3。
3.加班补贴支付时间
⑴加班补贴在次月发工资时一起按上述规定支付。
⑵除法定休假节日以外,其他加班,按照调休优先的原则,年末将未能调休的加班按规定支付加班补贴。
⑶调休安排、汇总有各部门统一管理,每月汇总上报总经办。
四.加班调休安排
⑴享受加班补贴的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须尽量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补休的,按规定支付加班补贴。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加班后可视工作情况申请调休,总经理审批后执行。⑵员工有权要求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调休时间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安排,并报总经理审批,各部门每月汇总后报总经办备案。
五.加班的审批 ⑴各部门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部门负责人应填报《加班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报总经办备案后方可加班。
⑵各部门由于工作急需,临时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填《加班申请表》,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报总经办备案。
⑶各部门应在每月30日前根据《加班申请表》将上月实际加班工时填写在《加班汇总表》中,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总经办备案。
⑷总经办汇总各部门《加班申请表》、《加班汇总表》,核实加班工时,由总经理审核签字后,计算加班工资,作为支付加班工资的依据。
六.加班的考核
1.各部门必须建立加班台帐。
2.加班必须按照加班审批程序办理。
3. 公司各部门必须按本制度如实填写《加班申请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统计数字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4. 凡未按本制度填报《加班申请表》以及填报时弄虚作假或者未经审批的,一律不视为加班,不予核算加班工资。
5.总经办应按照加班的实际工时支付加班工资。
6.总经办应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加班情况进行抽查。
7.能够在标准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工作,但由于员工本人原因(比如:工作懒散、懈怠)而未完成,导致利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完成,不能认定为加班。
8.对于虚报加班的部门,公司将按照违纪惩处制度给予部门负责人纪律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处罚标准相当于根据虚报加班时数所计算出的加班工资数额;对于虚报加班的员工,亦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理。
9.加班期间照样参加考勤。
七. 附则
1.本制度适用于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以外的所有员工,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加班费包含于岗位工资及年度绩效奖金中。
2.本制度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加班请假制度管理办法范文二
一、目的
第1条 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二、请假程序:
第2条 员工需要请假时,应先到人力资源部领取《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
第3条 请假人填好《请假单》有关项后,按照《请假规定》呈请各级领导批准,将批准后的《请假单》送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4条 办理工伤假审批手续,必须查验下列证件(材料):
1、由当事人提供工伤事故的经过报告;
2、由安全小组提供的工作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3、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工伤证明和病历;
4、经有关部门鉴定工伤致残等级的,必须出具有效鉴定伤残等级证明。
第5条 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6条 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第7条 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三、假期类别:
公休假日,法定假日,法定假日,年休假,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生育假,丧假,长假;
四、请假规定:
第8条 凡因病、事、工伤等不能正常工作时,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9条 员工请假应以“诚实守信”为原则,如有发现弄虚作假且影响恶劣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第10条 员工请假以半天为单位,不足半天以半天计;
第11条 一般员工请假三天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高层领导或总经理审批;
第12条 部门副职以上负责人请假由总经理审批;
第13条 请假单必须由本人填写,按规定程序履行签字手续后方为有效假别,并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14条 未请假、请假而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开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按时出勤者,以旷工论处;
第15条 如遇急病或重大事情有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可于当日委托同事、家属或以来电、函等形式请假,并于事后次日补办手续方为有效假别;未按规定执行一律旷工处理。
第16条 员工的请假事由不充分或有可能对工作产生不良影响时,其主管领导有权不予准假,或酌情减少准假时间;
第17条 如果员工请假时弄虚作假,不能实事求是,一经查出,按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五、假期说明
第18条 公休假日:每星期六、星期日,法定公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19条 法定假日: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3天;
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调休,共7天;
清明节:农历清明放假公休,共3天;
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端午节:6月14日至16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六)、13日(星期日)上班;
中秋节,9月22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9日(星其日)、25日(星期六)上班;
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20条 非法定假日:妇女节(3月8日)、青年节(5月4日),可分别组织妇女和青年(35周岁以下)参加纪念活动。如不组织活动,则分别给妇女、青年员工放假半天。对参加活动或照常工作的员工,均不支付加班工资。如妇女节、青年节适逢法定公休日,则不补假。
第21条 年休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休假。
1、年休假标准: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以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工资照发。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假。对员工应休年休假未休的天数工资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22条 事假:员工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申请事假。有调休假或年休假者,须在调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后请事假,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1、有薪事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事假。
2、有薪事假标准:员工累计工作每满1年的,年有薪事假1天,最多不超过7天(含7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有薪事假的假期。
第23条 病假:员工因病请假,凭医院的医疗证明填写请假条,由医务人员签署意见,再按事假审批权限报批;病假的医疗期及待遇按《计划生育及医疗待遇规定》执行。
第24条 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员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由本人并所在部门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日起30天内,由公司经营管理部向公司所在地芝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认定后,给予工伤假;
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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