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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加班制度管理办法

时间:2022-03-31 19:35:25 加班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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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加班制度管理办法

  每周的工作时长是多少?加班的时长又是多少?你自己知道吗?下面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国家加班制度管理办法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国家加班制度管理办法

  国家加班制度管理办法范文一

  我国最新的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的规定摘录如下:

  一、《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

  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中秋节

  (五)国庆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有关加班费标准的相关知识: 加班、加点费习惯称加班费 加班工资倍数与时间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最新劳动法规定,我国劳动者一年享有 11天法定假,即:

  (1)新年,放假1天;

  (2)春节,放假4天;

  (3)清明节,放假1天;

  (4)劳动节,放假1天;

  (5)中秋节,放假1天;

  (6)国庆节,放假3天。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国家加班制度管理办法范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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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提倡高效率的工作,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当天的工作任务。

  第二节 加班认定、申请、审批

  第三条 加班认定

  一、公司如因工作需要,可要求员工加班加点,被指定的员工不得无故拒绝。

  二、加班认定内容:各部门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员工加班:

  (1)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生产、运输或作业的;

  (2) 须利用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停产时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工程施工的;

  (3)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4)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相关员工就必须履行其职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1)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即属于本职计划范围内未完成的工作,不计入加班工时。

  (2)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

  (3)倒班、值班;

  (4)加班1小时以内的;

  (5)因工作性质特殊,售后、经营、在正常工作日延时工作一律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 第四条 加班申请 一、员工申请加班时必须经过提前审批,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审核后,4小时以内(含4小时)由分管领导审批,4小时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总经理签字批准。

  二、部门申请加班时,部门经理须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注明加班工作内容和加班员工的姓名并签名,4小时以内(含4小时)由分管领导审批,4小时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总经理签字批准。

  三、特殊情况加班的审批: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相关部门主管或经理要加以额外的说明。

  四、领导出差时加班的审批:如果员工提出申请时,需要签名的领导适逢外出,员工首先要电话申请,得到口头批准后,按规定把未曾签名的加班申请表交到人资部。同时相关领导把批准意见email或打手机信息给人资部经理。

  五、《加班申请单》上需要注明预计需要工作的小时数。

  六、没有按照本制度规定经过审批的非上班时间到公司的行为,不视为加班。

  七、对于每日加班情况,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加班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加班申请的提交规定 一、在工作日加班的,申请人须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天下午五点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单》交到人资部。 二、在周末加班的,申请人须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星期五的下午五点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单》交到人资部。

  三、在节假日加班的,申请人须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五点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单》交到人资部。 四、人资部负责签收、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加班日期和具体加班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并备案。

  第六条 不予批复(或延期批复)的加班

  一、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而加班的;因本人或部门正常工作任务没有完成而加班的。

  二、未按要求填写《加班单》。

  三、加班时未签到,也未作出书面说明的(必须证明人或其他证据,书面说明交部门考勤员)。

  四、将离岗时间、餐饭时间算入加班小时数内的;中途离开工作岗位、不服从加班管理人员指令的。

  五、加班期间未按工作程序或标准要求执行,导致返工的。

  六、加班期间违反公司制度,或预期加班的工作任务未完成的。

  七、其他公司领导认为不应批复的加班申请。

  第三节 加班工资

  第七条 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加班

  一、工作日加班的,加班工资为小时工资基数的150%。

  二、周六、日加班,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加班工资为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业务人员不包括业务提成)。 三、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工资为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享受加班补贴:

  (1)因工作性质特殊,实行综合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销售、售后、策划等后勤类员工,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

  (2) 实行计件工资或业绩提成工资的人员。

  第九条 加班工资结算发放每月一次,由人资部核实后交财务部核算,随工资一起发放。

  第四节 加班管理 第十条 加班纪律

  一、无论是工作日、周末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签到,记录加班时间。

  二、加班时不服从安排或擅离职守的,除不能享受加班加点待遇外,同样按照《员工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三、超出权限审批加班,公司不予核算加班费,并追究审批人管理责任。

  四、未按加班管理规定及时、正确地上报相关表单的,核对发现漏报、错报扣20~5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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