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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时间:2022-03-29 05:23:59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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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为加强矿井下放炮及一氧化碳报警的日常管理,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小编为你整理了井下放炮管理制度,希望你喜欢。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井下放炮必须由取得放炮资格证的人员进行,无放炮证的任何人员不得放炮。

  2、井下放炮必须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联锁放炮”(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制度,“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的具体操作和执行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安全监督工作安检员必须严格执行切实负起责任。

  3、井下任何地点放炮都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放炮期间必须停电、撤人、设警戒,否则任何人、任何单位无权组织放炮工作。

  4、施工单位技术员在编制作业规程时必须明确规定放炮距离以及放炮期间的停电、撤人、设警戒等各项工作。

  5、放炮期间停电、撤人、设警戒的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停电工作由当班班组长负责,电工落实,瓦检员、安检员监督;由瓦检员负责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通知电工按照停电顺序逐级进行停电,并将停电结果汇报矿调度室。

  ②放炮前撤人工作由瓦检员负责,安检员监督。

  ③放炮前放警戒工作由班组长亲自负责落实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

  进入爆破地点的任何通路上担任警戒;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④由班组长确认全部到位后,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向值班领导汇报、同意放炮后、调度及时将同意放炮命令通知瓦检员、安检员,最后由班组长向放炮员下达放炮命令。

  ⑤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

  ⑥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秒,方可放炮。

  ⑦放炮期间停电、撤人、设警戒的工作由瓦检员、安检员监督。

  6、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放炮的,每少一次检查罚瓦检员50元。

  7、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放炮的,每次罚瓦检员100元。

  8、未按规定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罚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各50元。

  9、在放炮过程中违反规定的,现场安检员监督不力的罚50元。

  10、对非放炮人员放炮者罚款100元;现场单位管理人员罚款100元。

  11、对不按规定放炮造成事故的责任人罚款300元,至直追究刑事责任。

  12、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放炮的,罚队长100元。

  13、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每少1米罚放炮员5元,并停止放炮。

  14、使用失爆的放炮器放炮,罚放炮员100元。

  15、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罚放炮员100元。

  16、放炮崩倒棚子、柱子的,每次罚100元。

  17、明火放炮、放糊炮的,每次罚100元。

  18、处理堵塞煤仓或溜煤眼,不使用被筒炸药,罚款100元。

  19、雷管角线不扭接或搭在金属物上的,罚放炮员30元。

  20、放炮连线不执行串联连接的,罚放炮员50元。

  21、未执行1次装药1次启爆的.,罚放炮员50元。

  22、炮眼不装水炮泥的,每次罚放炮员50元。

  23、炮眼不装炮泥或充填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充填可燃物的,每眼罚放炮员30元。

  24、在有瓦斯的煤岩层中进行反向爆破者,每眼罚10元。

  25、放炮前后放炮母线不短接的,罚放炮员30元。

  26、支护不符合要求而进行放炮的,罚放炮员50元。

  27、装配引药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罚放炮员30元。

  28、装药不用木质或塑质炮棍的,罚放炮员30元。

  29、非放炮员装药联线的,罚责任者30元。

  30、不用放炮器进行放炮的,罚放炮员30元。

  31、放炮不按规程设置警戒的,罚责任者30元。

  32、放炮警戒人员不履行职责或擅自解除警戒设施的,罚责任者30元。

  33、当班未放完的炮不向下班交待清楚的,罚放炮员30元。

  34、边打眼边装药的,罚放炮员30元。

  放炮管理十五条刚性规定

  为加强井下放炮管理,规范现场操作,落实放炮安全管理责任,特制定《放炮管理十五条刚性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重申两个责任主体,即:当班采掘班队长是现场放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现场撤人、警戒、清点人数、下达放炮命令、撤除警戒、验炮等工作;放炮员是现场放炮行为的责任主体,必须亲自连接雷管脚线和母线,进行网络测阻、放炮、验炮等工作。

  第二条 严格落实现场安全确认:打眼工在打眼前必须对现场清底情况进行安全确认,确认安全后方可打眼;放炮员及班队长在装药前要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确认现场符合放炮条件后方可装药。否则按“三违”论处。

  第三条 所有涉爆人员:打眼工、运药工、装药工、警戒人等必须经过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杜绝全民装药。无证人员不得参与涉爆作业,否则按“三违”论处。

  第四条 严格执行“放炮三汇报”制度。放炮前、放炮后、验炮后,班队长、放炮员同时向矿调度所汇报,汇报火工品使用数量、放炮、验炮等情况。否则按“三违”论处。

  第五条 装药期间,在装药地点必须拉设警戒网:掘进工作面在迎头向后10m位臵拉设警戒网;修复地点在距装药地点10m处的所有出口位臵均需拉设警戒网。除放炮员、测气员、班队长、装药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在装药期间进入警戒网以内。否则按“三违”论处。

  第六条 放炮母线拉设规范,做到随用随挂。放炮母线不得拖地且不得与电缆等带电设备缠绕,并保证足够距离。放炮母线接头不得超过2处,严禁出现明接头。否则按“三违”论处。

  第七条 大断面直峒岩巷放炮安全距离和警戒距离不得小于150m,且必须使用放炮掩体或躲避峒室,一般直峒巷道安全距离和警戒距离不小于120m。其它地点放炮安全距离和警戒距离按《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规定》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所有警戒人必须由班队长亲自安设或担任。警戒人必须在警戒地点穿警戒服、拉设警戒网,警戒期间严禁任何人员进入警戒区域。警戒人没有得到班队长撤除警戒命令前,不得私自撤除警戒。警戒人没有穿警戒服、未拉设警戒网、警戒服或警戒网不完好、私放人员进入警戒区域、私自撤除警戒、擅闯警戒区域的,按严重“三违”论处。

  第九条 放炮后,必须等待30分钟以上且炮烟散尽后方可进入放炮现场,炮烟未散尽或提前进入放炮现场的,按“三违”论处。

  第十条 严格落实清底验炮制度,做到“当班炮当班验”,不能做到的必须做好现场交接班工作并汇报矿调度所,说明原因,由矿主值班组织追查。迎头2m范围清至实帮实底前,放炮员及班队长不得离开现场,否则放炮员及班队长按严重“三违”论处。

  第十一条 瞎炮、残爆的处理。若发现有欠挖、底鼓或留有阻燃彩带,由当班班队长和放炮员负责清查是否留有瞎炮或残爆。如有瞎炮或残爆,必须在班队长的指导下按照规定在当班处理完毕。

  第十二条 严格按措施及爆破图表要求打眼、装药,炮眼数量和装药量要与爆破图表保持一致,否则放炮员不予装药放炮。

  第十三条 迎头岩性变化较大、遇断层、透老空或贯通时,必须及时制定针对性补充措施,调整爆破参数,修改爆破图表,严格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否则责任单位主管技术员按“三违”论处。

  第十四条 规范机制炮泥使用,必须使用箱装机制炮泥,并严格落实保湿措施,确保炮泥硬度适中,否则不予装药、放炮,且班队长按“三违”论处。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现场炸药的储存量。炸药箱内炸药储存量超过当班炸药消耗量2倍且超过100卷的,班队长及运药工按严重“三违”论处。

  第十条 严格落实清底验炮制度,做到“当班炮当班验”,不能做到的.必须做好现场交接班工作并汇报矿调度所,说明原因,由矿主值班组织追查。迎头2m范围清至实帮实底前,放炮员及班队长不得离开现场,否则放炮员及班队长按严重“三违”论处。

  第十一条 瞎炮、残爆的处理。若发现有欠挖、底鼓或留有阻燃彩带,由当班班队长和放炮员负责清查是否留有瞎炮或残爆。如有瞎炮或残爆,必须在班队长的指导下按照规定在当班处理完毕。

  第十二条 严格按措施及爆破图表要求打眼、装药,炮眼数量和装药量要与爆破图表保持一致,否则放炮员不予装药放炮。

  第十三条 迎头岩性变化较大、遇断层、透老空或贯通时,必须及时制定针对性补充措施,调整爆破参数,修改爆破图表,严格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否则责任单位主管技术员按“三违”论处。

  第十四条 规范机制炮泥使用,必须使用箱装机制炮泥,并严格落实保湿措施,确保炮泥硬度适中,否则不予装药、放炮,且班队长按“三违”论处。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现场炸药的储存量。炸药箱内炸药储存量超过当班炸药消耗量2倍且超过100卷的,班队长及运药工按严重“三违”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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