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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时间:2022-03-18 16:31:19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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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单位在运用零余额账户的过程中,除了能充分享受零余额账户带来的便利和收益之外,更要关注零余额账户存在的弊端。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办理支付款项业务时,先由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预算批复拨款凭证支付指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民银行通过国库账户进行清算,将当天支付的所有资金从人民银行国库划到代理银行账户,当天轧账后,账户的余额为零。

  第二条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实行零余额账户支付制度,其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资金的库外沉淀和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第二章 零余额账户设置

  第三条 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共同构成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主要银行账户,以此作为财政性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的基础,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第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独立核算的基层预算单位,才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单位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本级开支.不得用于资金转拨,一般情况下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将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拨入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需要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五条 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原则、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原则,用款计划按月编制上报。

  第六条 基本支出额度由市财政局按月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项目支出额度由基层预算单位按月提出申请,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四章 支付程序

  第七条 零余额账户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第八条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根据财政批复预算和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指令,通过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用款单位账户。包括: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在职人员工资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补贴、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采购专项经费及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的房屋维护专项经费。

  第九条 零余额账户基本业务包括:提取现金、贷记凭证、支票、委托收款、电汇、日常资金退回、差错更正等业务。

  第五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控制

  第十条 预算管理人员负责政务专网财政预算资金的用款申请、额度下拨和核对,申请直接支付额度并准备相关纸质材料,并指导其他业务人员正确使用零余额账户。出纳负责政务专网向市财政局申请授权额度和向银行申请支付指令、核对零余额账户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会计主管负责对政务专网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报送有关报表。

  第十一条 不得由一人办理零余额账户业务的全过程,应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担任零余额账户经办人的,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人、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零余额账户各岗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进行定期轮换。

  第十三条 零余额账户业务应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审核人办理零余额账户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财务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零余额账户相关业务。

  第六章 管理控制

  第十五条 单位应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络打印和报送的各项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保证国库集中支付计算机管理系统终端的正常和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包括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支付金额应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以内办理,现金支付和银行支付必须按照学校财务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财政直接支付申请需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十八条 零余额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须与银行对帐单及政务网授权支付明细核对一致。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将全面实施财政动态监控系统,预算主管部门可以在网上对基层预算单位进行实时监控。对于同名账户转账、可疑支付用途、授权支付大额现金提取等进行预警。

  第二十条 财务处应当建立对零余额账户支付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包括:

  (一)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支付等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①财政部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0万元),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在国库会计中使用。

  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0万元),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财政部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和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预算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财政授权的转账业务一律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使用。

  零余额账户的作用

  零余额账户的性质决定了其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财政支付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是实现财政集中支付的桥梁。首先,零余额账户是连接国库单一账户与商品或劳务供应商账户的纽带,代理国库单一账户对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的支付。财政支付的实质是预算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转移到商品或劳务供应商账户,在零余额账户模式下,这一资金转移是通过零余额账户的支付与清算活动实现的,预算支出先由零余额账户向商品或劳务供应商账户支付,然后国库单一账户向零余额账户支付清算,完成整个支付过程。其次,更为重要的是,零余额账户是实现对预算资金最终付款控制的必要的技术手段,是我国国库单一账户制度保证预算资金在实际支付时才流出国库单一账户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零余额账户的零余额特性,使得所有预算资金得以集中控制在国库单一账户,从而克服传统的因分散、重复设置账户而导致的预算资金大量滞留于预算单位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弊端。从这一意义上说,对零余额账户的有效管理是实现改革目标的关键。

  此外,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后,预算单位原有的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都将被取消,而零余额账户可以作为这些传统账户的替代,一方面兼顾预算单位的传统支付习惯,使预算单位可以依据预算管理权限向零余额账户发出支付命令,履行支付义务,保证为执行预算而采购商品或劳务时做出的支付承诺按时兑现;另一方面也能够体现在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改革中,保持预算管理体制赋予预算单位的管理权限及其会计主体地位不变的改革要求。

  扩展资料:零余额账户相关知识

  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一)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已经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规范和明确账户性质;预算单位新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在批准开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在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账户性质。

  零余额账户的变更、合并与撤销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二)财政部门原则上只能为预算单位开立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为执收单位开立一个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确因特殊管理需要(如存在异址办公并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等情形),需要开立一个以上账户的,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开立。

  财政部门在同一家代理银行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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