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管理规定

时间:2023-05-16 13:25:29 秀雯 加班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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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管理规定(通用12篇)

  公司对加班进行管理规定,可以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加班管理规定,欢迎大家阅读。

加班管理规定(通用12篇)

  加班管理规定 1

  为规范医院员工的加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医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加班含义

  加班指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即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确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由医院依据其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安排的相应工作。包括:法定节假日加班、双休日加班、平时加班(包括医院安排临时性加班)。

  除医院按照加班审批程序认可的加班,均属于员工个人行为。

  医院员工的指纹考勤记录只能证明员工进出医院的时间,不能作为加班考勤的依据。

  二、加班范围

  (一)法定节假日加班:

  1.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及国庆节。

  2.凡享受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者不再计存休(调休)。

  (二)双休日、平时加班:

  1、医院对加班采用从严控制原则。

  2、各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后,原则上应安排补休;确定无法安排补休者,可按本规定申请加班。

  3、特殊情况需上报加班的起止时间、工作内容(加班事由),由科主任签字后报行政人事部及主管院领导。

  三、加班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1、各类加班在加班的次日应详细记载在加班明细表上,科室负责人应签字确认。

  2、各类加班均按院办下发统一表格由科主任、护士长或负责人填写,报送分管院长审批。

  3、加班表格在月初二号之前报行政人事部,经行政人事部审核后报财务科。

  4、财务科主任应对全院加班表格进行全面审核、确立无误后,将加班补助随下月工资发放。

  5、医院因突发应急事件临时安排的加班,由科室主任签字后上报人事部及主管院领导。

  四、各相关科室加班规定

  1、院部负责人及行政职能科室负责人为履行本职工作的.加班,除正常审批程序确认的加班外,其他上班时间均属正常工作时间。

  2、采购员、仓库保管员、药库保管员、药品会计、物资会计、水电工、司机、保安、财务、收费员为履行本职工作的加班,除正常审批程序确认的加班外,其他上班时间均属正常工作时间。

  3、食堂人员、清洁员的加班,依据法律规定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五、其它:

  1、医院的行政各科室的加班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医院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加班管理规定 2

  为规范公司员工加班管理的审批程序及有关加班工资计算,依据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班原则

  1.公司提倡高效率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如因处理工作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本人工作疏忽而未完成的工作,不计加班。

  2.严格控制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个小时,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

  3.因公司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员工必须服从安排。

  4.加班部门如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或提供相关资料,应于工作时间内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以便安排配合工作。

  二、加班分类

  加班包括工作日(即周一到周五)延点加班、双休日加班、节假日加班、公司统一安排加班、紧急任务加班、出差加班等。

  三、加班手续的申请

  1.加班申请的提报

  所有加班申请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加班申请单》提报,逐级经工段/科室、部门、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加班;并于下班前将已审批的《加班申请单》交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签收人应签名及注明签收时间。

  具体加班情况分类列表如下:

  2.加班时需要其他相关部门人员配合的,需在申请单备注栏项中注明。

  3.除公司统一加班外,所有加班必须提前申请,否则实际加班时间视为无效。

  4.审批人出差时,可由上一级或下一级代为审批。

  四、加班检查及统计

  1.员工所有出勤,均应如实打卡,记录上班时间;加班时间未打卡且未办理补签手续的,人力资源部审核时有权利不予计算。

  2.各部门、工段对所提报的加班人员情况最终如实上报,每月末在考勤表中汇总加班情况。

  3.人力资源部应对申报的《加班申请单》结合出勤打卡数据,月末在考勤表中予以审核。

  4.非生产员工加班时间以1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以次累计。

  5.计件生产员工因为生产任务所产生的延点或上大班(即日加班在4小时以内的),仅计算当日出勤,不计加班;但可当月内进行申请办理调休。

  6.因工作需要连续性加班8小时以上的,在工作安排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第二天调休,但正常上班后当日下班前必须补办调休手续,视为正常出勤;不计加班。

  7.因公出差期间,出勤仅计算出行及出差时间,不计加班。

  五、加班换休

  1.员工加班或公司统一加班原则上采取1:1的比例进行调休。

  2.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春节)加班,采取1:2的比例发放加班工资进行补偿。

  3.员工因为自身工作安排需要延迟下班,或工作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而延迟下班,延长的.时间不计加班。

  4.员工加班后当月内不能安排员工调休的,公司按规定发放加班费。

  5.加班调休的原则上当年内必须调休完,年内未调休完的视为自愿放弃,公司不再给予加班调休。

  六、加班费计算

  1.加班费日标准为以个人基本工资除以当月标准工作日计;其他加班补助(夜班餐补等)参照公司相关标准执行。

  2.公司副部长及以上管理人员统一不计加班费。

  七、罚则

  1.未依照本规定提前审批的加班,一律视为个人自愿行为,不计加班。

  2.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论处。

  3.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依照正常工作时间迟到、早退处罚。

  4.加班期间消极怠工的,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限期或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5.为获取加班费,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降低劳动效率”、“虚增工作任务”、“加班时间未从事加班工作”)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费,对相关责任人全公司通报批评,并处以200元罚款。

  加班管理规定 3

  一、主要内容及范围

  本文规定了公司员工加班的种类、加班的申请以及加班的补偿。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原则

  1. 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如因处理工作时间内未完成的本职工作或本人工作疏忽而未完成的工作,不计加班。

  2. 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的时限,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

  3. 因公司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服从命令。

  4. 加班部门如需其它部门配合或提供相关资料,应于工作时间内提前通知相关部门以便安排配合工作。

  三、加班申请及记录

  1. 工作日加班:

  需在实际加班当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2. 双休日加班:

  员工需在星期五下午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 经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3. 节假日加班:

  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 经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4. 公司统一安排加班者:

  不需另外填写《加班申请单》,由行政人事部统一汇总。

  为了更好地培养员工做计划的习惯,公司将强制执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请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提前递交加班申请的员工,原则上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5. 紧急任务:

  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 员工需在加班后实际上班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相关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要在加班申请单上加以说明。

  6. 领导出差:

  如果员工提出申请时,需要审批的领导适逢外出,员工首先要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征得领导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把未审批的`《加班申请单》待领导回来时补签。

  7. 加班打卡:

  无论是工作日、双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

  四、统计

  行政人事部在每月末汇总加班统计,并作为安排调休和发放加班补偿的依据。

  五、加班补偿

  1. 员工平时零星加班以及周末加班或公司项目的紧迫需要而统一强制性加班,原则上都采取调休的方式进行补休。

  2. 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五一/国庆/元旦/清明/端午/中秋/春节)加班,采取发放加班工资的方式进行补偿。

  3. 员工因为自身工作安排需要延迟下班,或工作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而延迟下班,延长的时间不计加班。

  4. 由于公司的原因加班后在一年内不能安排员工调休的,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放加班补贴。

  5. 加班补贴的发放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支付,调休时间对应加班时长来安排。

  6. 加班调休原则上一年内必须调休完,一年内未调休完的算作自愿放弃,公司不再给予加班调休。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行政人事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

  加班管理规定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的使用及企业名称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企业名称是指企业用以区别其他企业或组织的标志。

  第三条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的同时,取得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归企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本省实行著名字号制度,对著名字号实行保护。著名字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认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企业名称的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纠正自己或者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登记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名称。

  第二章企业名称的构成

  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法组成,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是指企业所在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第八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不得用作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著名字号相同,也不得与冠以同一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的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第九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经营业务。企业主要经营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在企业名称中可以反映所从事的主要行业,或者使用概括性词语反映经营业务。

  第十条使用概括性词语反映或者不反映所从事的行业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冠以同一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字号相同。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中为反映经营特点,可以在字号和行业词语之间使用国家(地区)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第十二条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字号、行业及"集团"字样依次组成。

  集团规模较大,并且核心企业经营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集体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征。

  第十三条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应当由集团名称和企业组织形式组成。

  集团成员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集团字号;符合冠以集体所冠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条件的,可以使用集团名称,但必须同时使用本企业字号。

  第十四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十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另一企业的名称,也不应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十六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

  (三)不符合民族、宗教习俗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

  (六)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的。

  第十七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名称、文字、字母、数字:

  (一)国际组织名称;

  (二)政党、宗教组织名称;

  (三)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军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

  (四)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

  第三章企业名称的登记

  第十八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冠用湖北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名称。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核准冠以本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名称。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企业名称中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一)字号著名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

  (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以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其他企业。

  第二十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以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其他企业,必须是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在全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不满两年的,不得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依申请在先原则核准。

  第二十二条设立企业或变更企业名称,应当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或变更企业名称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第二十三条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或者开办企业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或者指定的代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书面证明;

  (三)代表或代理人的法人资格或身份证明;

  (四)全体出资人的法人资格或者身份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股东投资的,还须提交投资各方的.共同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公司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应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十五条已设立的企业依照本规定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应向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经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企业申请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四)有关证书、文件的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文件。

  企业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呈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关的审查报告;

  (三)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经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预先核准或者呈报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正当理由在6个月内未能完成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在保留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长保留期,延长的保留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未进行设立登记的,不得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对申请企业的名称予以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企业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企业名称的,原企业名称自注销或变更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原企业名称自被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

  第四章企业名称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预先核准或呈报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在住所标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信函以及有关法律文书、合同等文件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必须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三十四条使用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引起公众误认;

  (三)仿冒他人名称;

  (四)其他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企业名称转让后,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五章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三十七条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反映该分支机构行业特点的字样。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超越其所从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三十八条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但分支机构与其所从属企业不在同一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应当使用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第三十九条企业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不一致,但公司以外的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使用"分公司"组织形式。

  第四十条企业变更名称,应当自企业名称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变更登记。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企业名称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的;

  (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名称的;

  (三)未在住所标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

  (四)企业名称牌匾简化未在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

  (五)企业印章、银行帐户、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信函以及有关合同等文件中使用的企业名称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不相同的。

  第四十二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的企业名称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使用预先核准或者虽经核准但未予以变更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已核准的企业名称,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假冒他人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转让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名称核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已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加班管理规定 5

  1、目的:

  为严格规范值班费与加班费的发放标准,保证公司日常生产和节假日的有序安排,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日照广信化工有限公司员工。

  3、内容:

  3.1值班的定义:值班是指员工根据公司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责任。一般而言,值班是公司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在夜间、公休日、法定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为非生产性的责任且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

  3.2加班的定义:加班是指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相关程序获得批准后,安排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3.3所有值班和加班原则上先用调休或补休予以冲抵,在不能保证调休或补休的`情况下予以发放费用。

  3.4费用发放标准

  3.4.1值班费用发放标准:由于《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无明确规定值班费用放标准,因此由公司自行制定发放标准。

  3.4.1.1非法定假日值班:按5元/小时标准发放。

  3.4.1.2法定假日值班:由于法定假日是带薪休息,因此公司按10元/小时标准发放。

  3.4.2加班费用发放标准:员工在非法定假日加班的,一律按员工本人日工资的1.5倍计发加班工资;法定假日加班的将按本人日工资的3倍计发加班工资。

  3.5当月加班和值班费用在次月工资中发放,个税按相关政策予以扣除。

  3.6门卫、餐厅工作人员全年发放11天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在本年度底一次性发放。

  3.7班组长以上中层干部采取固定工资方案,月工资中已包括因倒班而超劳工作的报酬,除法定假日外不再计发加班工资。

  4、附则:

  4.1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4.2本制度自20xx年10月1日起执行。

  加班管理规定 6

  一、总则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职工作人员。业务人员,除到店客户外,加班不计算加班工资。

  二、加班的含义及原则

  (一)含义:加班指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部门负责人指定,必须额外工作的,(加班前)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于当天加班后(即确定准确的加班时长后,提交加班申请)称为加班。

  (二)原则:

  1、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9:00—17:30)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如因客户或部门负责人要求,工作周期内,确实不能完成工作的,可向部门负责人提交加班申请。

  2、如因本人原因(工作不熟练,工作时间内懈怠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务)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因本人工作疏忽需返工等,不计入加班核算范围。

  3、严格控制加班时长,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原则上,单名员工每天加班时间最多不超过4小时,每月累计最多不超过50小时,确有因工作需要超过时长规定的,需由部门负责人与行政部及财务部负责人说明原因,经行政部及财务部批准后,方可计算超时部份加班工资)。

  4、加班时间以1小时为单位计算,取整加班小时数,(如3.5小时:计3小时,2.8小时:计2小时)加班当月,可选择当月调休或计算加班工资两种方式。当月未调休的,自动按加班计算加班工资,隔月不予调休。每天早晨8:00前及下午18:00以后开始计算加班工资,晚间加班超过2小时的,给予25元的晚餐补贴。

  5、加班工资计算:

  周一至周五:加班工资=基本工资/(26天x8小时)x1.5倍

  周六至周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26天x8小时)x2倍

  说明:加班工资的核算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以上述计算公式为依据计算。

  财务人员在核算加班工资时,需按以上公式计算,计算加班时长时(加班小时数),因扣除调休时间,并核对员工上、下班打卡时间),员工申请加班时长与上、下班打卡时间冲突的,以上、下班打卡时间为准。

  6、需要提交加班申请的员工,需在当天加班开始前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计算加班工资。加班当天,在结束加班并确定实际加班时长(加班小时数)后,由员工自行提交加班申请。加班申请需经部门负责人及行政部批准后方可生效。

  7、调休是指:

  1、因加班产生的加班时长(按加班小时数计算),加班当月不计算加班工资而选择调整休息时间的方式。

  2、每周固定休息时间(以排班轮休表上的'休息时间为准)作调整的休息时间。

  如因以上第1种情况,需作调休的,按以下调休时间计算。如因以上第2种情况,需作调休的,不计入以下调休时间计算范围。

  调休时间的计算:

  调休最少以2小时开始计算,(调休时间一率取整计算,如实际调休1.5小时,按2小时计算)调休申请需至少提前1天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提交调休申请。调休申请需经部门负责人及行政部批准方可生效。

  8、因公司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服从安排。

  9、加班部门如需其他部门配合或提供相关资料的,应于工作时间内提前通知相关部门以便安排配合工作。

  三、以下几种情况不列入加班核算范围:

  1、因本职工作不熟练而延长工作时间;

  2、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培训或因公出差;

  3、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或公司以外的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4、其他非必要加班的情况。

  四、统计

  行政部在每月末至次月初汇总考勤数据,并将考勤数据交由财务部。

  财务部在每月末至次月初汇总加班统计,并作为安排调休和发放加班工资的依据。

  五、罚款

  1、未依本规定审批的加班,公司一律视为个人自愿行为,不列入加班计算范围,由此产生的后果概由本人承担。

  2、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论处,并扣除指定加班时间三倍工资处罚。

  3、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5分钟之内的,按30元每人次予以处罚,超过5分钟的,按每分钟10元予以处罚。

  4、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予以处罚。

  5、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1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连带处罚200元。

  六、本规定经过公司讨论,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

  加班管理规定 7

  一、目的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车间所有员工,加班包括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的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不适用于实行临时聘用的员工。

  三、定义及原则

  1、定义:加班系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

  2、原则:

  2.1提前申请原则。加班执行提前申请原则,不符合审批程序的加班,不予核发加班费或准予倒休。

  2.2效率至上原则。各班组须有计划的组织生产经营、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

  2.3安全第一原则。各班组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工作性质,做好安全检查及安全防护,保证生产安全有效进行。

  2.4服从原则。因工作需要,车间安排临时加班的,员工必须服从命令。

  四、职责分工

  4.1班组根据本班组的业务紧急程度及利润情况确定加班人数及加班时间,并提前一天填写加班申请卡,报至车间主任或副主任,获得批准后方可安排员工加班。

  4.2因临时原因或紧急情况需要加班,需打电话通知车间主任或副主任,获得同意后方可安排加班。并在下一个工作日填写加班申请卡。

  4.3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对加班的人员、频次、时间安排等进行建议和把控,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五、加班管理

  5.1加班免除与时控限制

  5.1.1加班时间以门禁刷卡时间为依据,因刷卡机或其他原因不能刷卡的需要及时通知车间管理人员。

  5.1.2不办理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不享受加班补贴;

  5.1.3下列人员(除了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司安排加班外)原则上不享受加班补贴:

  1)车间管理人员;

  2)因工作性质特殊,实行临时聘用的员工;

  3)实行计件工资或业绩提成工资的人员;

  5.2加班倒休与加班补贴

  5.2.1加班倒休

  1)在加班申请卡上标注员工意愿,员工自愿选择加班补贴或倒休。

  2)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所在班组负责人安排,倒休审批程序参照《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5.2.2加班补贴

  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员工本人小时基本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补贴;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基本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补贴。依法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基本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补贴。(日基本工资计算参考流云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薪酬管理规定)

  2)员工倒休在当年内有效,不跨年计算。

  5.3罚则

  5.3.1根据服从原则,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加班的员工,车间保留不续约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5.3.2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贴,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5.3.3为获取加班补贴,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贴,处以500元以上罚款,直至辞退。

  5.3.4如发现虚报加班的,按照500%的加班补贴扣罚,由申请加班的人员承担,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

  5.3.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本属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却安排加班的,按照300%的加班补贴扣罚,由申请加班的人员承担。

  5.3.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公司将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5.4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加班:

  5.4.1因业务不熟练而延长工作时间;

  5.4.2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培训;

  5.4.3正常工作时间以内,个人参加培训或各类考试等(包括但不限各种资质培训、职称考试、学历考试和驾照考试等),导致8小时以外工作的;

  5.4.4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或公司以外的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5.4.5员工出差期间不应申报加班;

  六.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加班管理规定 8

  一、指纹考勤机是对员工上下班时间的记录和证实。采用指纹考勤机必需本人亲自考勤。

  二、指纹签到实行每天签到制度,按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上班为签到,下班为签退。迟到5--10分钟罚款10元/次;10--20/钟罚款20元/次;迟到20分钟以上,扣除半天工资;超过1小时以上者扣除当天工资。但迟到一次后,当天其余三次考勤必须按时考勤,若不按时考勤则按旷工一天处理。如全天无故不按规定指纹签到、签退,将按旷工一天处理(扣除三天工资)。

  三、指纹考勤机上下班时间是已经设定好的,若各部门有什么变化,及个人有什么变动,部门负责人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重新录入指纹。实行倒班的部门应把倒班、倒休表提前报到人力资源部。各部门及各店每月的考勤单应在每月月末的26日上报下月排班值班表。

  四、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单,请假1--3天者,须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请假4天以上者,须由总经理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部门经理和主管请假必须申报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如未能按照要求请假者,一律按实际缺勤天数做旷工处理(扣除实际缺勤天数的'三倍工资)。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

  五、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签到,必须填写正规的《考勤异常补单》,并由部门经理签字证明情况属实,超过三次未签到者,扣发当月全勤奖金。

  六、员工要严格按照指纹考勤机的操作规程及使用方法使用,若恶意损坏出现的问题,将对其通告批评并给予高倍经济赔偿。

  加班管理规定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加班审批程序及有关费用的计算,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加班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条 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才予批准,计算相应加班工资。

  第四条 加班系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

  第五条 公司计件员工的加班费已含在计件工资中,不另行计算加班工资。

  第六条 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员工标准薪资中已包含周六加班工资。

  第七条 销售人员计算提成的,不计算加班工资。

  第八条 因工作性质特殊,司机、安装等在正常工作日延时工作不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费已包括在标准工资里,不另计加班费一律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周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算加班。食堂人员不计加班,周日和国家节假日上班的,可自行安排调休。

  第九条 办公室文职人员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加班不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费已包括在标准工资里,不另计加班费作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上级主管安排继续工作,可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

  第十条 公司中高级职员,其额外工时工作视作应尽义务,报酬已包括在标准工资中。不计算加班及调休。

  第十一条 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主管同意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交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加班。

  第三章 加班申请和记录

  第十二条 为了更好地培养大家做计划的`好习惯,公司将强制执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请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交出加班申请的员工,视为没有相应的加班。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第十三条 工作日加班者,需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天下午六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 加班申请交到人力资源中心,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第十四条 周日加班者,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星期五的下午六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人力资源中心,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第十五条 假日加班者, 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六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人力资源中心,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第十六条 加班时间以0.5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和调休的依据。

  第十七条 加班时数:周末和假日的加班申请表上需要注明预计需要工作的小时数,实际加班时数与计划不能相差太远,部门主管和领导需要对加班时间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十八条 紧急任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须于事后1个工作日内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由分管领导加以额外说明。

  第十九条 加班打卡: 无论是工作日、周日或是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

  第二十条 因殊情况需撤消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于加班前书面通知分管领导及加班人员,撤消加班申请,并交至人力资源中心。

  第二十一条 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交加班申请,且无正当理由,视为没有加班。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第二十二条 《加班申请单》经分管领导批复后,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规定第十五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其他日常运作,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四章 加班限制

  第二十四条 加班时间限制:

  (一)生产一线人员(生产制造课)每月加班一般不应超过36小时,特殊情况除外。经过批准的可超;

  (二)后勤服务保障人员一律不得超过36小时,自行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及加班时间。否则视为工作效率低下。超过36小时的,按36小时计加班工资。

  第二十五条 不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第五章 加班补偿标准及计发

  第二十六条 加班补偿方式有调休和计算加班工资两种,调休时间按1:1计算。

  第二十七条 周日或节假日加班的,如员工当月缺勤的,先作调休扣除缺勤后再计加班。 第二十八条 办公文职人员加班调休应在两个月内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按放弃处理,不累计到以后月度。凡调休的文职人员均应填写《调休申请单》(附表二),并经主管、分管领导和人力资源中心同意审批。

  第二十九条 加班工资计算:

  (一) 工作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1.5倍计算加班工资;

  (二) 周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2倍计算加班工资;

  (三) 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的3倍计算加班工资。

  第三十条 加班工资结算发放每月一次,由人力资源中心核实后月底随工资一起发放。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应予加班。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第三十二条 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2倍处罚。 第三十三条 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工资,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第三十四条 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并可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处以200元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中心解释、执行,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于20xx年一月十日发布,自20xx年一月十日起实施,此前公司颁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加班管理规定 10

  为规范公司加班工资的管理,进一步调动全体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可安排加班:

  1.遇正常工作时间外(晚上或节假日)有活动的。

  2.工作时间内不能完成而又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的。

  3.工作时间外突发事件,必须及时抢修或作应急处理的。

  二、加班费标准

  1.工作日、休息日加班均按10元/班/人执行。

  2.国家法定假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上岗的,根据工作情况由中心统一计发加班费。

  三、加班时间核算标准

  1.加班时间原则上按4小时/班(不累计合并)计算,晚间及周末加班时间按活动场次计算,每场(≥3小时≤4小时)均按1个班次核算。

  2.午间、晚间加班人员(≥2小时≤3小时)如享受误餐补助,则不再计加班费。

  3.加班时间在2小时以下的,不计发加班费,但可由部门经理记录,冲抵当月临时(小于2小时的)的病事假。

  4.如遇晚上接待活动在岗超过22时以后,且次日早无活动外,加班人员次日早可9时到岗。

  四、加班时间换休说明

  1.各部室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加班后,原则上应安排补休;确无法安排补休者,方可按本规定申请报领加班费。

  2.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须按照层级管理权限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并由主管领导签发换休单,换休单可抵病、事假。

  3.晚上和周末加班的,以主管领导签发的`换休单注明时间为准,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部门经理负责合理安排调休,原则上不发加班费。如果确因工作任务密集无法调休的,按本规定计发加班费,原则上按月结清。如有特殊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累计。

  五、加班费报领统一使用公司印制的加班费报领单填报,部室负责人签批,每月26日交由办公室审核计发。

  六、各部室对加班费报领必须严格审核把关,经查实虚报者,扣发部室负责人当月考绩分10分/例。

  七、本规定自发文次月起执行,公司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加班管理规定 11

  1.目的

  为加强员工加班餐管理,规范费用报销流程,保证广大职工以最佳的状态投入工作当中,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员工加班餐申请、报销管理。

  3.实施细则

  3.1加班用餐指因公司生产、经营和其它紧急业务需要必须安排晚上或周末加班,需要由公司后勤部门统一为加班员工提供伙食或安排就餐。

  3.2加班餐的申请

  目前公司统一提供的`工作餐为中午一餐,各部门如有员工加班须统一提供加班工作餐的必须提前将加班就餐人员明细向综合部门后勤主管申请:

  3.3.1如遇晚上有员工加班须向加班员工提供加班餐的,由申报部门主管填写《加班餐供应申请表》写明加班人员明细并在当天下午2点以前报后勤主管审批。

  3.3.2周末有员工加班须向加班员工提供加班餐的,由申报部门主管填写《加班餐供应申请表》写明加班人员明细并在周六下午下班前报后勤主管审批。

  3.3.3如因后勤部门无法提供加班餐,加班人员可在外就餐,并由后勤主管在《加班餐供应申请表》上签字说明以作为报销凭据。

  3.3加班餐的报销

  3.3.1报销条件

  公司为加班员工报销加班餐费必须是工厂食堂无法提供加班餐而必须在外就餐所产生的费用,如果食堂提供了加班餐而不在工厂就餐的除伙食费加倍扣除外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3.2报销标准

  在外就餐一律按每人每次12元的标准进行报销,超过此标准的费用由员工自己承担,公司不再报销。

  3.3.3报销审批流程

  申报部门填写加班餐费用报销申请单→后勤主管签字→申请单报综合部签字→总经理签字→财务部报销并存档备查

  3.3.4结算时间

  每月底进行一次结算,不接受零星结算。

  3.3.5未按本规定流程签字审批的上一级审批主管有权拒绝受理。

  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综合部具有最终解释权。

  加班管理规定 12

  一、对晚上加班的规定:

  1、每周一、三、五晚上加班的规定不变。

  2、晚上加班由部门主管在每天下午17:30下班前书面提报《加班申请》交部门经理审批后才可,《加班申请》需注明加班原因、加班人员名单、工作内容等。部门主管在每天下午17:30下班前通知当晚需要加班的人员或在部门公告。《加班申请》于第二天上午09:30交行政部备查。

  3、凡没有经过书面申请并经部门经理批准,晚上擅自加班的`,不计考勤。

  4、根据工作需要,凡要求加班而擅自不加班的,按旷工处罚;如安排晚上加班但因个人特殊原因无法加班的,要事先写书面《请假条》交部门主管签批,不允许口头请假、事后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罚。部门主管要对人员加班监督到位。注:按厂规,旷工1小时处罚2小时工资。

  5、行政部每天要查核前一天晚上加班出勤情况,对加班旷工人员有权责直接作出处罚。

  二、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要在公休日白天加班的,需提前一天由部门主管书面提报《加班申请》交部门经理审批,《加班申请》需注明加班原因、加班人员名单、工作内容等。《加班申请》交行政部备查。凡没有经过书面申请并经部门经理批准而擅自加班的,不计考勤。

  三、因机加、安装车间另有加班管理制度,本制度不再针对机加、安装车间。

  四、以上规定从20xx年8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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