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加班制度

时间:2022-03-28 20:42:19 加班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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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加班制度范本

  这次的电工加班制度,如打卡考勤要求、迟到早退,按《考勤制度》规定执行,敬请严肃打卡按规定上下班,不得随意外出四、分值考核办法。下面是爱汇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电工加班制度范本,欢迎大家阅读。

电工加班制度范本

  电工加班制度范本篇1

  外来员工老袁(化名)当了10多年水电工,原本是向厦门市仲裁委申诉,向老东家湖里医院索赔费和社保87万余元,但仲裁委裁决医院只需支付老袁加班费1万余元。由于不满仲裁委的裁决,医院又向法院起诉。昨日,一审法院判处医院无需向老袁支付一分钱。老袁为何有此遭遇?

  讨要10多年加班费

  老袁原是湖里医院聘用的水电工,在医院工作了10多年,主要负责对医院配电室进行检测、电话维修、电灯维修、小型医疗器械抢修、查抄水电表等相应杂事等。为了方便工作,医院为老袁提供了一间房子,以便老袁可以随叫随到。

  老袁认为自1994年4月1日起,医院聘用他为水电工后,双方签订了多份,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xx年9月18日签订,合同期限至20xx年5月31日止,医院自20xx年5月1日起才为他缴交社保。老袁觉得自己每天24小时上班、全年无休,医院应该支付他应得的加班费。老袁于去年1月向市仲裁委申诉,要求医院为他补缴自1994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期间的社保和1994年4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的加班费共计87万余元。

  市仲裁委作出裁决:医院应支付老袁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休息日的加班费1万余元。

  没想到医院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全年无休与事实不符

  24小时值班,全年无休,听起来挺令人咋舌的。医院表示,根本不存在老袁“24小时值班、全年无休”的情形,其工作性质为不定时工作制。医院的水电岗位并非老袁一人承担,不存在工作繁杂的情况。医院为老袁提供的是宿舍,并非值班室。自1995年4月以来,老袁及其妻子儿女就入住该宿舍,老袁还在宿舍内自行购买了电视、电脑、空调、电磁炉等电器供家人使用。

  医院方面认为,水电工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加班费无从谈起,而且老袁主张的20xx年5月之前的社保已超过仲裁时效。

  焦点 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

  法院查明,20xx年5月前老袁与医院共履行三份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时间分别为20xx年4月30日、20xx年4月30日及20xx年5月31日。但老袁于20xx年1月25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医院应补缴其于1994年4月初至20xx年4月底的社保及1994年4月初至20xx年5月底的加班费,超过相应的劳动仲裁时效。

  老袁于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的加班费,由于20xx年1月25日老袁申请劳动仲裁时,其与医院之间的第四份劳动合同尚未终止,医院未提供其已经书面通知老袁拒付的证明,故老袁主张这期间的加班费未超过劳动仲裁时效。

  说法 不定时工作制无加班费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所谓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制度。法律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正常上班工作时间之外的其他工作时间不能按加班费来计算。因此,老袁平时工作时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其不存在平时加班的情形。故法院昨日判处湖里医院不需支付老袁于20xx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平时及周六、周日加班费。

  电工加班制度范本篇2

  第一条:认真学习“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及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电气操作规程。

  第二条:严格按照学校作息时间要求,准时送电、停电,如遇突发事件需要停电,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停电。

  第三条:提供优质服务,对所登记的维修工作,一般不过夜。如遇特殊情况推迟,要做好耐心解释工作,发现违章用电现象要及时制止处理。

  第四条:领取的.维修材料,要认真填写工料记录本,保证材料能确实用到实处,杜绝浪费。

  第五条:严格履行本班值班制度,如有特殊情况及时向中心请假。不得无故旷工、缺岗。

  第六条:定期检查,经常巡视室内外供电线路和供电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保证用户正常用电。

  第七条:上班期间,不得酗酒、打扑克或工作之名在外闲聊、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搞好卫生。

  电工加班制度范本篇3

  本人于20xx年10月到固镇供电公司仲兴供电所任电工一职,至20xx年2月3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任职期间,没有双休日,经过核对工资本,单位对我双休加班并未支付任何加班费用,也没有安排补休。所属阳光公司没有独立的人力管理部门,供电公司人资部门扣押我们脑力劳动成果,电力证书。同时,对本人收取风险抵押金200元。两年内,月均工资水平未到当地平均工资水平。试问国家单位会这样让人无语。经多方咨询和了解,本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中的第二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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