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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加班制度范文
在执法单位加班制度中,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事业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章制度执行。下面是爱汇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执法单位加班制度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执法单位加班制度范文篇1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费被“一刀切”,到底应不应该?笔者所在单位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了5年之久的加班费(30元/天)前段时间被“一刀切”。被告知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再发放加班费。
5年来,无论工资增长与否,标准都是加班一天30元,且不说够不够一天的饭钱?好呆聊胜于无,有点心理安慰。
笔者查阅了相关法规,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或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称为“加班”。
《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公务员法》适用于公务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如果安排不了补休怎么办?当中并未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其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当中并未就加班费做出明确规定。
国家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颁布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第五款规定,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给予相应处分。该规定适用范围与《公务员法》相同,但当中并未明确怎么发放加班费才算是“违反规定”,更未禁止发放加班费,怎么就“一刀切”了呢?
综上所述,《公务员法》、《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当中未对加班费作出规定的,是不是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党的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任务艰巨。2015年12月,更是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加班没有加班费的纠结,源于民众法制意识的觉醒,归根结底还是推进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的进步。发此评论不敢奢望“加班费”问题能够立即解决,但依法行政仍然任重而道远,需要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努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早日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执法单位加班制度范文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从事 建材 及其他相关事业,为了明确加班规则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应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完成本职工作,除非确因工作需要外,公司不鼓励加班。没有部门主管或人事主管签字书面指示加班,员工不得加班。
第三条 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加班,公司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补休或者按合同底薪金额作为加班费基数计算及支付加班工资。其他工作奖金、补贴、津贴等其它金额不得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员工。
第五条 公司员工不论职务、职位如何变动,均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加班审批
第六条 加班情形
(一) 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及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或部门主管书面要求,必须继续工作的情况,称为加班,加班分下列三种:
1、 工作日加班:员工在每日超过8小时工作后经部门主管书面要求加班工作的;
2、 工作周加班:员工在每周超过40小时工作后经部门主管书面要求加班工作的;
3、 休息日加班:每周超过六天时经部门主管书面要求工作第七天的;
4、 节假日加班:当月有法定节假日,经部门主管书面要求加班的。
(二) 主管指定员工加班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员工提出并提供附件给人事存档。
(三)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 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则不受上述程序和加班时数的限制:
1、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加班工资计算公式如下:
1、 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具体按照劳动保障部所公布的现行月计薪天数计算。
2、 劳动者本人日加班工资数额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劳动者本人小时加班工资数额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8)。
3、 工作日或工作周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数额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数额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数额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七条 加班审批
(一) 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加班者必须由部门主管填写《加班确认单》。
(二) 部门主管填写《加班确认单》应写明预计加班时间,精确到小时。实际加班时间应据实填写。
(三) 部门主管填在《加班确认单》中应明确加班事由。
(四) 《加班确认单》经部门主管及员工签字确认后,方视为有效加班。
(五) 公司员工未经审批在工作日规定时间外或休假日在公司逗留的行为不视为加班。
(六) 没有经过审批自愿进行的加班,公司不支付任何加班工资。
第八条 打卡纪录
无论是工作日、工作周、休息日还是法定节假日,员工均应如实打卡(经总裁批准无需打卡者除外),记录进出公司时间,该进出时间记录不代表有加班事实也不作为加班工资的发放依据。
第九条 实际加班时间
《加班确认单》上的实际加班时间可在加班后据实填写,经本部门主管或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每月加班时间的计算依据。
第十条 调休
员工可以根据当月《加班确认单》记录的实际加班时间,在配合公司安排、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提前两天填写《调休申请单》,申请不超过实际加班时间的调休。
执法单位加班制度范文篇3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每周5日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的,机关、事业单位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加班的天数可由单位内部实行调休。
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各种假期及待遇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两天公休假。
(二)全体公民法定节日(11天)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四)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事业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章制度执行。
(五)探亲假
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作人员,配偶之间、单身工作人员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工作人员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工作人员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亲假期: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
探亲路费: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或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六)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产假
1、休假天数:
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
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假期15天;怀孕三个月至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30天;怀孕四个月至七个月的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不含途中时间)。
2、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病假
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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