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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时间:2022-03-28 07:20:1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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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矿井储量可分为矿井地质储量、矿井工业储量和矿井可采储量,知道《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吗?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加强矿井储量管理是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一项重要措施之一,正确地统计、计算和真实地反映生产矿井储量、采出量及损失量情况,是煤炭生产中不可缺少的基础工作。根据原煤炭工业部(83)煤生字第1275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新颁《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结合集团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有关业务部门职责范围

  一、生产技术部门主要负责:

  积极贯彻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及时处理报损储量,制定提高回采率的有关技术措施,具体提供矿井生产各种作业规程,确定各种煤层计划采高,改进采煤作业方法,总结提高回采率的经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

  二、地质测量部门主要负责:

  1、合理圈定各级储量、采出量及损失量的范围,正确地测量、计算其数量,并分门别类地整理成台帐、图表、卡片等资料;

  2、对储量的变化、转出、转入、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按照规定进行测算,申请核减报批。年末汇总填编有关报表上报。对生产部门申报批准后的报损储量年末进行汇总,填编报表上报;

  3、合理计算各种损失率,并进行分析上报;

  4、负责煤生38、44、45表及“三个煤量”等报表的汇总填报工作;

  5、及时掌握分析矿区和各矿井储量变化动态,监督矿井储量开发利用状况,正确提供有关储量数据,按时修改编制储量图件。

  第3条 各矿井地质部门必

  须配备专职储量管理人员,人员的数量要符合质量标准化的要求。

  第4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有关储量及回采率方面的补充规定

  第5条 集团公司回采率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6条 对照国家煤炭技术政策规定,集团公司能利用储量的煤层,储量计算最低可采厚度为0.7m,最高灰份不得超过40%;暂不可利用的煤层,储量计算厚度可在0.6~0.7m之间,灰份规定在40~50%之间。

  第7条 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应经常进行矿井储量方面的调查,并把调查的结果如实地记录归登在台帐、卡片、基础表上,填绘在图纸上。按照规定根据基础资料定期编制诸如煤生9、23、38、40、45表登。

  第8条 工作面调查和丈量,一般情况下每10天一次,当构造复杂或工作面推进速度较快时,应适当加密丈量次数。

  工作面丈量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面的进度、长度、采高、煤层产状要素、煤层厚度、夹矸的层数、厚度;

  2、工作面丢失的顶煤、底煤及浮煤厚度和面积;

  3、工作面、采区内出现的主要地质构造及出水、自燃、冲刷、火成岩等地质现象。

  丈量煤层厚度、采高、丢顶、底煤及浮煤厚度时,一般应选在同一个观测点上,浮煤厚度一定要实际丈量,不准估算。每年必须测定一次现场实际浮煤的松散容重,以便计算浮煤损失。

  采高丈量一般应利用检修班进行,并尽量选择在靠近煤壁处,点位尽量分布均匀。点距一般20m,煤层不稳定时可适当加密点位。

  第9条 当工作面、采区结束后对其储量、采出量、损失量必须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计算验证进行采后总结。总结报告应附图纸和文字说明,当矿井结束时,提出矿井报废报告,并按规定上报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10条 正常储量增减一定要系统的收集、整理台账、图表等基础资料作为核实依据,需要审批手续的,如矿井边界变化、重要储量数据的改变等,及时由各矿井提出报告,由上级机关审批同意后执行。年末一并汇总填报煤生44、45表,并要在文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是由于补充勘探、采探对比、矿界变化、重算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增减。并对其变化原因加以分析总结。

  第11条 对申请储量的转出、转入、注销要根据审批权限必须严格执行。申请报告要有文字说明其原因、位置、范围,要附图表资料。上级审批同意转出、转入或注销的储量要及时归纳整理,年末一并汇总填报煤生字40、45表,在文字说明中

  分析其原因,说明其时间、数量、审批文号等,并填绘到有关图纸上。

  第12条 在设计新水平、新采区时要把集中上下山、运输大巷、回凤巷等主要大巷保护煤柱的宽度、范围设计明确,要有回收措施。已留设的各类永久煤柱要有明确的范围、注记文号等。凡未在图纸上注明的要补齐、填全。永久煤柱要在台账上详细记录。

  第13条 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储量报损要根据审批的权限严格执行。申请报告要有文字说明其位置、范围,分析其原因,要附图表,上级审批同意后要及时归纳整理。年末一并汇总填报煤生字40、45表。文字说明中分析原因,说明时间、数量、审批文号等。

  第14条 以补充勘探钻孔为主,结合巷道揭露证实,查明煤层因厚度或煤质灰份等煤层原生变化,已达不到能力用储量标准的按规定确定转出或注销。

  以补充勘探,结合巷道揭露证实,查明由于地质构造、水文地质、顶板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已不能开采的储量,应根据规定要求确定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或储量报损。

  要求申请储量转出或注销及地质、水文地质损失或报损,要在储量损失前30天提出申请报告。否则,对已构成损失事实,再提出报告的按不正确开采引起的损失追究责任。

  第15条 对丢失的煤柱和残余煤等,要在安全经济的原则下,积极进行复采,把复采的煤量进行归登,年末按照规定一并汇总填报。

  第16条 我集团公司“三下”压煤量较多,特别是滕南矿区,各矿井分管储量的人员要配合分管岩移工作人员测算好“三下”压煤量和采出量,按照集团公司“三下”压煤开采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做好“三下”压煤的开采工作,配合生产部门进行“三下”开采。

  第17条 分层开采煤层,在开采第一分层时,要配备专人探测煤厚,做好记录,并绘制出等厚线图和剖面图。探测煤厚点的间距根据煤层稳定程度而定,一般沿走向和倾斜每隔10~20m探测一个点,每个探煤厚点,应取得采厚、夹矸厚度、主要地质现象等数据。

  第18条 厚煤层开采要做到合理分层,一般厚度在4.0m以下时一次采全高,4.0m以上时可根据开采设备来决定开采的分层数。炮采工作面一般按2.0m作为一个分层开采,煤厚在3m以上时可分为二个分层,5m以上时应分为3个分层开采。不得无故将工作面由大改小,不得随意留设工作面煤柱、煤垛、丢顶底煤。

  第19条 高庄、八一矿水力采煤的区域,溜煤上山、溜煤巷等一定要沿煤层底板掘进,不得随意撇底煤。每月末应测定一次水采煤量及验算煤泥流失量,季末应全面测算统计水采总采出量和总损失量、损失率。

  第20条 坚持和推广提高回采率的先进方法,诸如厚薄煤层配采、近距离煤层群联合布置、对拉和顺拉工作面开采、倾斜条带式开采、无煤柱开采(薄煤层沿空留巷,厚煤层沿空

  送巷、跨巷采煤等),积极开展清扫浮煤等工作。

  第21条 对开采设计和生产计划应严格审查,严禁采用丢煤多的开采方法和回采工艺。

  第22条 建立丢煤预防通知单制度,发现丢煤苗头应及时提出预防丢煤预报。丢煤预防通知单要求一式3份,在地测科长签署意见后,报矿总工程师、送施工单位。

  第三章 储量采出量、损失量和损失率的计算

  第23条 矿井储量计算公式按:P=S*n*D计算

  式中:P---储量(吨)

  S---煤层斜面积(米2)

  n---煤层厚度(米)

  D---煤层容重(吨/米3)

  第24条 采出量(水采矿井不在此范围)均采用测算数据,其计算公式按:Q=S*h*d-R 执行。

  式中:Q---采出量(吨)

  S---实际采出面积(米2)

  h---实际平均采高(米)

  d---煤的容重(吨/米3)

  R---落煤损失(吨)。

  第25条 损失量均采用测算数据,其计算公式按:Q=S*h*d执行。

  式中:Q---损失量(吨)

  S---实际损失面积(米2)

  h---平均损失厚度(米)

  d---容重(吨/米3)

  落煤损失计算公式:a=s*h*d

  式中:a---落煤量(吨)

  s???---平均落(浮)煤面积(米2)

  h---平均落(浮)煤厚度(米)

  d---落(浮)煤容重(吨/米3,一般按0.9计算)

  第26条 损失率的计算,分工作面、采区、矿井。其计算公式为:

  工作面已开采部分的损失量

  1、工作面损失率(%):=—————————————————————— *100%

  工作面已开采部分的采出量+已开采部分的损失量

  采区已开采部分的损失量

  2、采区损失率(%):=—————————————————————— *100%

  采区已开采部分的采出量+已开采部分的损失量

  全矿井已开采部分的损失量

  3、矿井损失率(%):=—————————————————————— *100%

  全矿井已开采部分的采出量+已开采部分的损失量

  第四章 生产矿井储量动态及储量损失量报表的具体要求

  第27条 生产矿井储量动态表(煤生45表)各栏填写要求:

  1栏:水平名称及标高,填写矿井总计,总计以下分水平填写。水平分为现生产水平以上、延伸水平和深部水平。如果是多水平生产的,现生产水平以上又分为报废水平、x水平等,并在括号内注明水平标高(剃头下山归延伸水平)。

  2栏:煤层名称或编号,按全矿井分煤层和现生产水平以上等分煤层填写。

  3栏:煤层厚度,指全井田内的煤层厚度,要用分数式填写,分子填写开采范围内的平均值,分为填写该煤层计算储量范围内煤厚的自然变化值。

  4栏:倾角,指全井田内的煤层倾角,分子填平均值,分母填倾角的自然变化值。

  5栏:煤种,用文字按十大类填写,如:我公司各煤层为气煤、肥煤、天然焦。

  6~9栏:分子填上期末能利用,分母填地质报告上的数,分母在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动。

  14栏:矿井已开采部分采出量,原则上必须使用实测采出量,水采矿井可以使用统计产量,但必须进行水份、灰份改正,矿井已开采部分的采出量,全部都要升为高级储量。该栏中,分子为当年实际采出量,分母为历年累计实际采出量。

  15栏:矿井已开采部分的损失量(具体说明见

  煤生44表的含义),分子为当年实际损失量,分母为历年累计损失量,损失量要全部升为高级储量。

  16栏:注销储量,指在开采范围内由巷道或钻孔与巷道配合证实,其煤层厚度或灰份指标达不到能利用储量规定指标,也达不到暂不能利用储量标准,经批准后而注销的储量。分子为当年注销量,分母为历年累计注销量,注销量要升为高级储量。

  17~20栏:期末能利用储量,指年末剩余能利用储量分级填写,

  17栏=6栏±10栏-14栏-15栏-16栏

  21栏:设计损失,按“储量及损失量计算办法的规定”中规定计算。

  22栏=18栏-21栏,也可以由18栏直接计算出来,公式为:

  可采储量=(期末矿井工业储量-全矿永久煤柱剩余量)×(1-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采区回采率

  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可用上期内或某一时期内实际的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计算出来,公式为:

  实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量

  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

  已开采部分工业储量-全矿井永久煤柱已摊销的损失量

  24栏;其中开采技术暂时未解决的“三下”压煤,指全矿井永久“三下”压煤之外的“三下”压煤中的可采储量,从目前技术经济条件衡量是可以开采的,但开采之后需要进行搬迁,改河治水,铁路维修或要采取措施进行“三下”开采的储量中的可采储量。

  25栏:暂不能利用储量,指煤厚在0.6~0.7米,灰份在40~50%的储量。煤生45表除要求填写以上各栏内容外,按规定还需附文字说明。

  第28条 生产矿井储量损失量表(煤生44表)各栏填写要求:

  1栏:水平名称及标高,一般只填写现生产水平,不动用的深部水平不填,标高和煤生45表填法一样。

  2栏:开采煤层名称及编号,只要求填写已经开采过或发生过注销、报损的煤层,其它未采动过的煤层,可不列出。

  3、4栏:其填法同煤生45表。

  第五章 基础台帐、图、表、原始资料

  第29条 为使储量工作更好的开展,根据规程的要求,在编制好煤生36表、37表的同时,还应建立健全以下必备的储量管理图纸和台卡:

  1、储量计算图纸

  (1)矿井储量计算图(1:2000~1:5000)

  (2)采区储量计算图(1:1000~1:2000)

  (3)工作面储量计算图(1:500~1:1000)

  以上图纸都可兼用采出量、损失量计算图。矿井、采区、工作面储量、损失量计算图均可采用蓝晒图。

  2、台卡

  (1)矿井储量动态数字台帐;

  (2)矿井损失量数字台帐;

  (3)矿井储量计算基础和汇总的矿山储量台帐;

  (4)矿井储量增减、转出、转入、注销台帐;

  (5)逐年、逐月采出量台帐;

  (6)分工作面、分月的各种损失分析及损失率计算基础台帐;

  (7)分采区、分煤层、分季的各种损失分析及损失率计算基础台帐;

  (8)全矿井分水平、分

  煤层的各种损失分析及损失率计算基础台帐;

  (9)开采期末的工作面、采区、全矿井损失率台帐及结束后重新核算的损失率台帐;

  (10)各种永久煤柱台帐;

  (11)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台帐;

  (12)“三下”压煤量台帐;

  (13)报损煤量台帐。

  以上13种台帐是规程和质量标准化规定的,必须采用计算机处理,并要建立数据库。各生产矿井应按照要求严格执行。

  第30条 集团公司根据《煤矿储量管理规程》的要求,建立了三种原始记录簿。即探煤厚记录簿、工作面煤厚调查记录簿、小煤矿调查记录簿。要求各矿井记录时,内容齐全、资料不得涂改,不缺页;并注明记录地点、时间、记录者,按照档案化要求建立索引、目录、类别,有顺序编号的存放,做到查找方便。

  第六章 有关规定

  第31条 各生产矿井必须逐月、逐季对工作面和采区的采出量、损失量进行一次核算,并及时填登采出量、损失量台帐和有关计算基础台帐。

  第32条 各生产矿井按月测算一次“三量”,并于每季首月5日前向集团公司上报“三个煤量”、煤生19表、煤生7表。

  第33条 各生产矿井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转入、转出、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注销等情况时,必须按照规程规定的审批权限编写专门报告,并附有正规图纸,逐级上报审批。不准擅自处理或越级处理,上级部门尚未批准不得办理核销手续。

  第34条 凡工作面和采区开采结束后,应及时做好采后分析总结,填写有关台卡,并写出文字总结报告。工作面采后总结要经矿总工程师审阅后存档。采区采后总结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35条 永久性煤柱,各生产矿井应随工作面、采区推采情况逐年按比例摊消,今后每年不得不进行摊销工作,也不得集中起来一次性摊销。

  第36条 各生产矿井于12月15日起应着手全矿井储量的全面核算工作,次年元月5日起由集团公司组织审查。各矿井于元月15日前将矿产储量表和

  动态表,并附文字说明一式三份,包括软盘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汇总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按照省局的要求时间上报。

  第37条 各生产矿井储量和损失量计算图的填绘时间规定如下:

  工作面储量和损失量计算图每月填绘一次;采区储量和损失量计算图每季填绘一次;矿井储量和损失量计算图每年填绘一次。

  第38条 办理储量报损应由生产部门主管,地测部门负责报损批准的储量数据的统计入帐归登工作。

  基建矿井怎样向生产矿井的转变

  基建矿井指新建矿井或者改扩建矿井,经过基本建设完成后,进行联合试运转并竣工验收后,方能转化成合法生产的生产矿井。

  具体程序是:

  1、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履行矿井联合试运转验收程序。未经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不准私自进行联合试运转,矿井回采工作面不得回采出煤。

  2、矿井联合试运转按井型实行分级验收审批制度,建设规模60万吨/年及其以下的矿井联合试运转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初验,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批准;建设规模60万吨/年以上(不含60万吨/年)的矿井联合试运转由市煤炭工业局组织初验,省煤炭工业厅组织验收批准。

  3、矿井联合试运转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批准的矿井联合试运转期限,期满停止联合试运转。

  4、煤矿联合试运转时,矿井井下主要生产系统、开拓布置、回采工作面安装和安全设施必须按设计建成,地面生产系统、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工业和行政福利性建筑均按设计基本建成,联合试运转所需机构、人员配备齐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否则不得批准矿井联合试运转,严禁煤矿安全工程未实现“三同时’’的建设矿井转入联合试运转。

  5、煤矿联合试运转期间,矿井要以各主要生产系统联动、调试及检修为主,出煤为辅;建设单位必须加强矿井联合试运转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矿井联合试运转安全进行。同时,矿井联合试运转正常后及时履行安全、环保、消防和职业卫生等专项验收及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6、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全面检查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安全设施是否达标的重要环节,全市基建矿井竣工转产和领取相关生产证件前必须履行竣工验收程序,未经竣工验收的基建矿井不准转入生产。

  7、 矿井竣工验收按井型实行分级组织验收,煤矿建设规模60万吨/年及其以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初验,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报省煤炭工业厅备案;建设规模60万吨/年以上(不含60万吨/年)的项目竣工验收由市煤炭管理部门初验,省煤炭工业厅组织竣工验收。

  8、矿井项目竣工验收必须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各项专篇设计、施工图设计、煤矿安全规程及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和规范,严格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成立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分专业小组组织验收,对建设项目做出全面的评价,并提交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鉴定书,做为领取新证或换发新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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