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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
为规范学校评审(劳务)费的发放标准,预防事业经费开支的随意性,制定了评审费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家讲学和各类评审费的发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讲学,是指各类教学讲座、学术讲座、形势政策报告讲座和其他讲学、讲座等。各类项目评审,是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科研项目评审、学科专业评估或专业认证评审、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各类学生毕业论文答辩评审、各类学生活动或竞赛评审、学校重大项目评估或论证评审等。
第三条 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举办的上述各类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可按规定向被邀请的校内外专家发放讲学费或项目评审费(含各类咨询费、论证费、鉴定费等)。
第四条 校外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如下。
(一)专家讲学费发放标准(税后):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学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各类项目评审费发放标准(税后)见附件1。
第五条 校内人员讲学和项目评审费,按照相同级别标准的50%发放。
第六条 除职称评审、科研项目评审与结题验收评审、学生答辩及学位论文评审等学校常规工作外,其余各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实行备案审批制度,由主办部门填写《各类专家讲学与项目评审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后,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具体备案部门如下:
(一)教学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备案;
(二)学术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向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备案;
(三)形势政策等其他讲学、讲座或评审向宣传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四)学生科技竞赛等向团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泰安和济南校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举办的各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参照上述备案程序向校区相关部门备案,并报校区分管校领导或校区分管领导批准。
要求备案审批但未备案审批的,不发放讲学费、评审费。
第七条 校内外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经费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渠道列支,不得改变经费用途列支讲学费、评审费。
第八条 校内外专家讲学费和各类项目评审费,使用学校统一的《劳务费(酬金、奖金、实物)发放明细表》,学校在编人员一律通过银行卡随工资发放,校外人员一般也通过银行卡发放。《劳务费(酬金、奖金、实物)发放明细表》中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领取人签字等信息要真实、完整,否则不予报销。除常规工作的讲学、评审外,报销校内外专家讲学或评审费同时需附《申请表》。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发放评审费或讲学费:
(一)组织评审的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
(二)履行本人岗位职责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
(三)参与该项目、课题研究的有关人员;
(四)履行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举办各类培训讲学的人员。
第十条 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讲学或评审费,严禁以讲学、评审等名义套取讲学或评审费,否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发放“评审费”要慎重
日前,自治区纪委印发了《关于严禁在项目评审验收中发放和收受红包的通知》,明确规定全区各单位在项目评审验收工作中评审费、咨询费的发放对象,并严厉禁止以“专家评审费”“误餐费”等名义向非被邀请专家发放红包。该规定一经发布,便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
评审费发放欠规范问题,长期存在于众多领域项目评审验收过程中。揆诸现实,发给谁、发多少的模糊与混乱,为项目评审验收中红包的收发提供了“合理”空子,以致部分单位在具体操作中逐渐“自觉”总结出自己约定俗成的所谓“规矩”。
评审费发给谁?一般情况下,参与项目评审验收工作的有外请专家、本单位干部和具体工作人员。聘请专家来开展本单位专业性较强的评审验收工作,结束后向被邀 专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评审费、咨询费,这合情合理、无可厚非。但是,有的以“专家评审费”、“误餐费”等名义向参与评审验收工作的本单位干部和工作人员发 放劳务费用,就属于故意打擦边球式的隐秘违纪。开展本单位项目评审验收的本职工作,还需本单位另付其薪酬,其道理何在?
评审费发多少?在项目评审验收工作中,有些单位盲目认为评审最终意见和评审费多少是挂钩的,因而不顾标准超额发放,这不但违反了组织纪律,也将影响项目评审验收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制度是协调规范社会行为的有力抓手。要想堵住在评审验收工作中乱发红包的漏洞,以专门的制度规定来规范制约,为评审验收工作费用发放画上红线,可谓是最直接有效的途径。
规矩已经立好,关键还在执行。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明确评审费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对执行不力者要严 肃问责,使评审费发放相关规定真正成为各领域项目评审验收工作中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坚决杜绝党员干部在项目验收评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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