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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明火作业”是指工程部机修车间以外的工程施工明火作业,那么制定了哪些明火作业安全相关的管理规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本规程规定了分厂内动火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 防护和《危险作业登记表》的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本分厂各车间与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2 定义
2.1 动火作业
凡在工作过程中使用明火或产生明火的作业,称为动火作业。
2.2 明火基准范围
从作业位置到直径30CM内有明火星出现的直径范围,称为明火基准范围。
2.3 禁火区与危险区
在不允许有明火出现的区域与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存放的地点。
2.4 危险明火作业
作业人员在禁火区与危险区因工作需要而动用明火,称危险明火作业。
2.5 异温动火作业
指工作在工作温度高于夏季平均室外温度8℃以上(含8℃)或低于本地区冬季平均温度5℃(含5℃),称异温动火作业。
3 动火作业分级与分类
3.1 动火作业的分级
3.1.1 动火作业在一般车间动火,称为一级动火作业。
3.1.2 动火作业在存放较多易燃品的车间(如包装材料、易燃有机物等),称为二级动火作业。
3.1.3 动火作业在存放大量易燃物品的仓库(如包装材料仓、成品仓等),称为三级动火作业。
3.1.4 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物的存放地点与使用地点,(冷媒储存站、冷媒灌注点,环戊烷储存站,预混站,发泡输送管道附近位置,丙烷储存点,天燃气站、燃气输送管道附近位置,喷涂线,柴油使用地点等)称为特级动火作业。
3.2 动火作业的类别
动火作业分为恶劣环境动火作业、特殊环境动火作业和一般动火作业。
3.2.1 恶劣环境动火作业
3.2.1.1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动火作业。
3.2.1.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动火作业。
3.2.1.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动火作业。
3.2.1.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动火作业。
3.2.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动火作业。
3.3.1.6 在一级高处进行的动火作业
3.2.2 特殊环境动火作业
3.2.2.1 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动火作业。
3.2.2.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动火作业。
3.2.2.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3.2.2.5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动火作业。
3.2.2.6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3.2.2.7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动火作业。
3.2.2.8 在高处二级以上(含二级)进行的动火作业。
3.2.3 一般动火作业除特殊环境动火作业和恶劣环境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4.1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4.1.1 凡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危险作业登记表》,落实防火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危险作业登记表》格式见附录。
4.1.2 《危险作业登记表》审批人员需到动火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 批准动火作业。
4.1.3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动火作业。
4.1.4 动火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危险作业登记表》,检查确认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1.5 动火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与相应个人防护用品、设备。
4.1.6 动火作业应设监护人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2 动火作业安全防护
4.2.1 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危险作业登记表》内。
4.2.2 不符合动火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2.3 动火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箱(袋),进行登高动火作业;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2.4 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架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班组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危险作业登记表》备注栏内。
4.2.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动火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6 动火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2.7 动火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5 《危险作业登记表》的管理
5.1 一级动火作业及一般动火作业由现场安全员负责审批;二级、三级动火作业及特殊环境动火作业由现场安全员审核后,报分厂消防专员/安全主管审批;特级、特殊环境动火作业及化工区动火作业由分厂安全小组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安全主管审批。
5.2 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动火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危险作业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分厂安全管理小组留存。
5.3 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危险作业登记表》。
6 附件
本规程由分厂安全生产小组负责编制与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不足之处,另行修改。
6.1 《危险作业登记表》
明火作业安全须知
明火作业是指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碳刨、火工校正等作业人员。
一、生产准备要求
1、人员要求
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无妨碍从事明火作业的疾病,持有明火作业相关的操作证书才能上岗。
2、操作前要求
1、按照动火规定,经审核批准,并釆取了防火措施。 ○
2、了解工艺要求,检查劳防用品、生产工具及设备是否符合○
安全要求。
3、检查明火部位是否有相抵触作业,相邻部位易燃易爆物品○
是否清除或釆取隔离措施。
二、生产操作要求
1、严格执行明火作业审批制度,不得违章指挥。
2、狭小舱室动火,实行双人监护制。
3、禁止用氧气吹风降温,不准用割刀照明或从电源线上接阿司灯照明。
4、氧乙炔皮带必须随人进出舱室,工间休息或下班后不得留放舱室內。
5、焊机接地线、搭铁线不准搭在各种气瓶、管道、脚手架、轨道、钢丝绳上面。
6、氧乙炔容器存放应保持5米以上距离,同一辆车运送应瓶囗相背。
7、焊机接线要规范,不得接在上桩头活套在接线桩上使用,一次线(电源线)一般不超过3米,外场不超过6米,且接头不得多于3只。
8、焊工操作不得将电缆绕在身上,而且要懂得现场触电急救知识。
9、动火作业完工后要清理现场,灭绝火种,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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