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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2-03-28 02:32:2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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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市煤气的安全管理,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发布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煤气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

  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

  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

  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

  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劳动、公安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煤气中毒注意事项事项

  家庭中煤气中毒主要指一氧化碳中毒、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天然气中毒,前者多见于冬天用煤炉取暖,门窗紧闭,排烟不良时,后者常见于液化灶具漏泄或煤气管道漏泄等。煤气易与人体中的血红蛋白结合。煤气中毒时病人最初感觉为头痛、头昏、恶心、呕吐、软弱无力,当他意识到中毒时,常挣扎下床开门、开窗,但一般仅有少数人能打开门,大部分病人迅速发生抽痉、昏迷,两颊、前胸皮肤及口唇呈樱桃红色,如救治不及时,可很快呼吸抑制而死亡。煤气中毒依其吸入空气中所含一氧化碳的浓度、中毒时间的长短.当居室内一氧化碳体积达0.06%时,人会感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四肢乏力等症;超过0.1%时,只要吸入半小时,人即会昏睡,进而昏迷;达到0.4%时,只要吸入1小时就可致人于死亡[3] 。

  常分三型:

  轻型

  1.中毒时间短,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为10%~20%。表现为中毒的早期症状,头痛眩晕、心悸、恶心、呕吐、四肢无力,甚至出现短暂的昏厥,一般神志尚清醒,吸入新鲜空气,脱离中毒环境后,症状迅速消失,一般不留后遗症。

  2.中型

  中毒时间稍长,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占30%~40%,在轻型症状的基础上,可出现虚脱或昏迷。皮肤和粘膜呈现煤气中毒特有的樱桃红色。如抢救及时,可迅速清醒,数天内完全恢复,一般无后遗症状。

  3.重型

  发现时间过晚,吸入煤气过多,或在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的一氧化碳,血液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常在50%以上,病人呈现深度昏迷,各种反射消失,大小便失禁,四肢厥冷,血压下降,呼吸急促,会很快死亡。一般昏迷时间越长,预后越严重,常留有痴呆、记忆力和理解力减退、肢体瘫痪等后遗症。

  中毒症状及急救措施

  煤气中毒主要是指一氧化碳中毒,先将一氧化碳在不同浓度时的中毒症状列表如下:在不同CO浓度时的中毒症状

  (1)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松开衣扣裤带,并注意保暖,抢救场所应保持清静、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2)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附近保健站急救。

  (3)中毒较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口吐白沫等症状,应通知煤气防护人员和保健站人员赶到现场抢救。

  (4)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并使用苏醒器,同时通知煤气防护人员和保健站人员赶到现场抢救。

  (5)中毒者未恢复知觉前,不得用救护车送往较远医院急救,就近送往医院抢救时,途中应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并应有医务人员护送。

  中毒急救原则

  煤气发生炉操作中出现煤气中毒时,应根据中毒的程度不同,分别加以急救。

  1、当值班操作人员或维修人员发现有头晕的情况,应立即到空气新鲜处,呼吸新鲜空气,并打开室内的窗户和通风设备,以加强空气的对流,使室内的一氧化碳浓度下降。

  2、当出现恶心,气喘等症状时,应至空气新鲜处静卧休息,放松衣着,注意保暖。并可直接送邻近医务室急救。

  3、当出现昏迷休克时,应立即移至空气新鲜处,作人工呼吸,并应通知煤气防护站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急赴现场急救。

  4、当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做人工呼吸,并使用苏生器急救或人工呼吸急救,同时应通知煤气防护站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速到现场抢救。

  5、在出现昏迷休克及停止呼吸,抢救者在未恢复知觉前不能送往较远距离的医院急救,若送往就近医院抢救时,途中应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并应有医务人员护送。

  后继处理

  ①坚持早晨到公园或在阳台进行深呼吸运动扩胸运动、太极拳,每天30分钟左右,轻、中型中毒者应连续晨练7~14天;重型中毒者可根据后遗症情况,连续晨练3~6个月,作五禽戏、铁布衫功、八段锦等。

  ②继续服用金维他每天1~2丸,连服7~14天,或维生素C 0.1~0.2克,每天3次,亦可适量服用维生素B1、B6,复合维生素B等。

  ③检查煤气使用情况,以防再次中毒:

  a.检查煤气有无漏泄,安装是否合理,燃气灶具有无故障,使用方法是否正确等.

  b.冬天取暖方法是否正确,煤气管道是否畅通,室内通风是否良好等.

  c.尽量不使用煤炉取暖,如果使用,必须遵守煤炉取暖规则,切勿马虎.

  d.热水器应与浴池分室而建,并经常检查煤气与热水器连接管线的完好.

  e.如入室后感到有煤气味,应迅速打开门窗,并检查有无煤气漏泄或有煤炉在室内,切勿点火.

  f.经常擦拭灶具,保证灶具不致造成人体污染,在使用煤气开关后,应用肥皂洗手,并用流水冲净。在厨房内安装排气扇或排油烟机.

  g.一定要使用煤气专用橡胶软管,不能用尼龙、乙烯管或破旧管子,每半年检查一次管道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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