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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报销管理规定
发票报销管理制度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票(收据)的报销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会计基础规范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发票报销管理规定
第一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号码;联次;客户名称;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二条 凡报销的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收据套印省票据专用章,往来款收据套印省收据监制章(国有的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除外)
第三条 费用发生过程中,原则上必需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参与或执行,并互相监督和共同承兑相关责任。报销时仅以发票(收据、报销)联作为付款原始凭证。如因未能取得合法(被税务机关认可)的票据而遭受剔除的部分支出,单位不予以承担,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四条 发票报销时,对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原始凭证其他内容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下同);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或复印件,其证明内容应符合发票的基本内容
第五条 各项费用具体报销规定 1、通讯费用于次月报销上月费用,不予报销预付下月费用。发票内容必须为通讯费用,发票金额不作限制,按照标准限额内报销
手机费用报销单据如是预付款发票,应附报销上月手机预付款余额,预付款余额超出月标准限额的部分不予报销
2、办公费等报销单据应注明品名、数量、单价,如是定额发票需附购买物品清单
3、交通费费用支出(包括出租车车票)应注明起始里程,单价和日期。租车200公里以外的报销支出需事前经所长审批
4、差旅费报销支出,凭车票、住宿发票等领取出差补助
5、临时工工资支出需经单位人事部门事前审批,报销单据应注明临时用工原因、列支渠道、领款人地址、签名等
各部门节日加班工资方案应事前报所领导批准。领取加班费不能同时报销加班就餐支出,陪客除外
6、复印费、文印费按实际支出额报销,一般不允许支出打印费,特别情况经所领导批准后报销
电汇费用由财务室垫付,年底结转,电汇申请使用部门负担
7、招待费报销采用一餐一报,事前按程序审批,事后审核报销
8、所内一般维修项目、研究室超过2000元的单项维修,委托加工等,由所、室编制预算方案,经所领导批准后,交基建办按要求实施。经办单位须与对方签定合同或协议。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结算时附项目结算单,经所长签字批准后方可付款
9、固定资产购置需事前经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同意后报所长审批,所长批准后予以购置,对于大宗及贵重物品需要招标采购。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验收后在入库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名或者盖章。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经办人员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进行验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在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 自制的原始凭证,各部门一律按所统一制定的格式填写。自制原始凭证只限于购买农民的农副产品,支出在300元以上的原始单据需提供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自制原始凭证上收款人签名不允许代签
第七条 对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及报销手续不完备的,不得作为合法会计凭证,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1、白条(包括收据)不予报销; 2、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 虽有税务机关监制章,但为定期换版作废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据,未有省票据专用章的
3、所内部收费票据,未经所批准监制的
4、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填制单位相应印章的;发票(收据)内容有涂改的;发票(收据)金额有错误的; 5、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报销联未复写的; 6、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购买实物验收人未签名的; 购买实物,无验收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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