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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2-03-08 17:31:44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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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吊装是指吊车或者起升机构对设备的安装、就位的统称。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篇1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吊装作业

  1、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 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第二条: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第三条:吊装作业的基本要求

  1 吊装机具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

  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3 起吊重物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4 风险管理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 起吊负荷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四条: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1 选择作业人员

  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2 落实安全措施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3 检查作业器具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 检查作业环境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5 确认天气状况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第五条:.作业中的安全检查

  1 确认人员职责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2 试吊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3 吊装锚点的选择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 夜间照明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5 吊装负荷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六条: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1 服从指挥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 严禁和不准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准进行起重操。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3 其他要求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第七条:作业完毕后的工作

  1 清理现场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2 起重器具的维护保养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3 危险告知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八条:作业票证的管理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3.3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第九条:吊装作业许可证

  A.1应按作业的内容填报《作业许可证》,见表A1。

  A.2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严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A.3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A.4作业前,应对照吊装安全作业证背面“安全措施”和企业补充的安全措施,在相应方框内画“√”,见表A2。

  A.5《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审批后第一联交吊装指挥,第二联交项目单位,第三联交安全管理部门,保存一年。

  吊装中的要求

  (1)土法施工用的滚动法装卸移动设备,滚杠的粗细要一致,年度应比托排宽度长50cm,严禁带手套填滚杠。装卸车时滚边的坡度不得大于20°,滚道的搭设要平整、坚实,接头错开,滚动的速度不宜太快,必要时要用溜绳。

  (2)在安装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后再继续起吊。

  (3)用扒杆吊装大型塔类设备时,多台卷扬机联合操作,必须要求各卷扬机的卷扬速度大致相同,要保证塔体上各吊点受力大致趋于均匀,避免塔体受力不匀而变形。

  (4)采用回转法或扳倒法吊装塔罐时,塔体底部安装的铰腕必须具有抵抗起吊过程中所产生水平推力的能力,起吊过程中塔体的左右溜绳必须牢靠,塔体回转就位高度时,使其慢慢落入基础,避免发生意外和变形。

  (5)在架体上或建筑物上安装设备时,其强度和稳定性要达到安装条件的要求。在设备安装定位后要按图纸的要求连接紧固或焊接,满足了设计要求的强度和具有稳固性后,才能脱钩,否则要进行临时固定

  吊装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安全保证措施,防止起重机倾翻措施

  (1).吊装现场道路必须平整坚实,回填土、松软土层要进行处理。如土质松软,应单独铺设道路。起重机不得停置在斜坡上工作,也不允许起重机两个边一高一低。

  (2).严禁超载吊装。

  (3).禁止斜吊。斜吊会造成超负荷及钢丝绳出槽,甚至造成拉断绳索和翻车事故。斜吊还会使重物在脱离地面后发生快速摆动,可能碰伤人或其他物体。

  (4).绑扎构件的吊索须经过计算,所有起重工具,应定期进行检查,对损坏者作出鉴定,绑扎方法应正确牢固,以防吊装中吊索破断或从构件上滑脱,使起重机失重而倾翻。

  (5).不吊重量不明的重大构件设备。

  (6).禁止在六级风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

  (7).指挥人员应使用统一指挥信号,信号要鲜明、准确。起重机驾驶人员应听从指挥。

  2.防止高空坠落措施

  (1).操作人员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一般应高挂低用,即将安全带绳端的钩环挂于高处,而人在低处操作。

  (2).在高空使用撬扛时,人要立稳,如附近有脚手架或已装好构件,应一手扶住,一手操作。撬扛插进深度要适宜,如果撬动距离较大,则应逐步撬动,不宜急于求成。

  (3).工人如需在高空作业时,应尽可能搭设临时操作台。操作台为工具式,宽度为0.8~1.0 m临时以角钢夹板固定在柱上部,低于安装位置1.0m~1.2m,工人在上面可进行屋架的校正与焊接工作.

  (4).如需在悬高空的屋架上弦上行走时,应在其上设置安全栏杆。

  (5).登高用的梯子必须牢固。使用时必须用绳子与已固定的构件绑牢。梯子与地面的夹角一般为65~70度为宜。

  (6).操作人员在脚手板上通过时,应思想集中,防止踏上挑头板。

  (7).安装有预留孔洞的楼板或屋面板时,应及时用木板盖严。

  (8).操作人员不得穿硬底皮鞋上高空作业。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篇2

  一、目的:

  为了加强吊装的安全管理,确保吊装物件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职责:

  1、技术设备科负责吊装作业的归口管理。

  2、安全员负责监督作业现场。

  3、作业人员负责吊装安全管理。

  三、内容:

  1、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1.1、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1.2、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2、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2.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2.2、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2.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2.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2.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 23014的规定。

  2.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2.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2.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2.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2.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2.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HG 23011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2.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2.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2.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2.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2.16、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2.1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3.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设备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规定2.2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作业前风险分析危害辨识,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和风险分析的控制措施一并报设备部门负责人批准。

  3.3、《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篇3

  第一章 吊装作业的分级与管理

  第一条 特殊吊装作业:吊装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结构、吊装重物量不够20t但形状复杂、长经比大,刚度小的设备及精密贵重仪器、吊装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

  第二条 一级吊装作业:介于特殊和二级之间的吊装作业。

  第三条 二级吊装作业:吊装5t以下的设备(行车和电动葫芦作业除外)的吊装作业。

  第四条 对于特殊吊装作业,作业单位要编制吊装预案,经设备、技安部门审查,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领导审批。

  第五条 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设备部门会同技安部门审批。

  第六条 二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吊装作业负责人确认,并落实到位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现场监护人,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方能进行吊装作业。

  第七条 各车间的行车和电动葫芦吊装作业,必须是持有吊装作业证的人员进行作业,并现场有监护人。

  第二章 吊装作业安全措施

  第八条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第九条 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吊装作业时,严禁在已吊装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条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和安全装置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运行。

  第十二条 吊装作业前,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第十三条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设备、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十四条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第十六条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稳地吊运。吊运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时,也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

  第十八条 汽车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要求平整停机场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脚。

  第十九条 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且起落速度要平稳,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条 吊装作业的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必须熟悉吊装作业现场环境及重要物料管线、设备。作业单位也应落实相应现场监护人。作业单位的现场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作业单位和项目单位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好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第二十二条 吊装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吊装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三章 吊装作业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八〉, 作业证一式两份,作业单位或作业人保存一份,技安处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 特殊吊装作业、一级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吊装作业单位填写各项内容,特殊吊装作业应附吊装方案,经技安、设备部门审查后,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长批准。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技安部门会同设备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作业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七条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二十八条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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