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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工资管理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下面是爱汇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的工资管理,供大家阅读!
国有企业的工资管理
l 总则
1.1 为了加强工资管理,有效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从物质利益上充分调动员工劳动积极性,促进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务院、无锡市政府有关工资政策及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在册员工。
2 工资管理的原则
2.1 根据员工贡献(劳动强度、责任大小、专业性),公平合理地体现分配差距的原则。
2.2 谋求稳定合作,保证生活,安定员工的原则。
2.3 有利于员工能力开发的原则。
2.4 优化劳动力配置的原则。
2.5 正确估价工资作用的原则。
3 工资的提取及构成
3.1 工资总额的提取应遵循两个不超过的原则,即工资总额的增长不超过经济效益的增长,人均收入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3.2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广义的工资概念,包括技能岗位工资制和月薪工资制两大类。
3.3 技能岗位工资制: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各项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3.1 基本工资:即技能工资、岗位工资,是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的依据。也被称作标准工资。
3.3.2 加班工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根据规定支付的工资。
3.3.3 各项津贴和补贴:包括综合补贴、工龄、房贴、中夜班、岗位津贴、职称津贴等。
3.3.5 绩效工资:超额劳动报酬及特殊奖励工资。
3.3.6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病、工伤、产后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疗养、长期学习、进交流站待岗、退休留用、内退、离岗休养支付的工资。
3.4 月薪工资制:原技能岗位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打破原技能岗位工资的等级,根据业务能力、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实绩而设立的工资制度。
4 工资的审核及程序
4.1 工资的审核以上级及公司的考勤制度和考核制度为依据。
4.2 每月5日前各部门领导审核后的考勤月报表及考勤盘片、各类假单、岗位工资变动审批表(每月2日前报劳资部门审批)、月薪工资变动(考核)表、加班工资申请及花名册、班组变动、转正定级表等单据及有关考核凭证报送劳资部门审核。审核无误的,即作为本月结算工资的依据。
4.3劳资部门将审核后的工资清单发给各部门,各部门应校核无误后才能发给个人。如有问题应及时与劳资部门取得联系并落实处理办法。
5 工资的`结算
5.1 每月19日为工资支付日,遇休息日、节假日向前顺移。
5.2 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全年天数-法定节假日、休息日)/12,即为结算每月工资的天数。
5.4.调入、招收员工:在新定技能工资时均不含企业内部增加的工资等级标准。
5.6 岗位工资以岗变薪动为原则,每月10日前变动的当月变动;10日后变动的下月变动。
5.7 对获得晋升技能工资资格条件的员工,每次只增加技能工资0.5级。
5.8 加班工资:
5.8.1 构成:
5.8.1.1 固定加班工资。
5.8.1.2 加班工时奖金。
5.8.2 支付标准:按不低于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5.8.3 支付办法:
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基本工资150%的劳动报酬。
休息日:支付基本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法定节假日:支付基本工资300%的劳动报酬。
5.10 各项津贴和补贴:
综合补贴(其中30元):当月缺勤小于5天(含)扣15元;
综合补贴(其中30元)、工龄补贴、岗位津贴:当月缺勤大于5天,停发; 岗位津贴:缺勤l天扣1天;
综合补贴、房贴:全月事假、旷工停发。
5.11 绩效工资:详见《关于绩效工资分配的规定》。
5.12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5.13 内退、离岗休养、退休留用人员工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14 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期间工资停发。
6 工资的管理
6.1 劳资部门实施归口管理。
6.2 各部门应设一名兼职工资员(分厂、分公司一般由核算员兼任),负责日常有关工资管理工作。
6.3 工资卡片的管理:
各部门存有一套本部门员工的工资卡片。工资卡片是记载员工工资演变过程的基础资料,是处理、查阅工资信息的依据。工资员应根据劳资部门工资变动通知单及时变更工资信息,每月根据工资单校核工资并进行班组变动,保持与劳资部门信息一致。
新进公司员工的卡片由劳资部门建立后发放到部门;公司内部调动人员的卡片由调动人员本人从原部门随同月考勤卡带往新部门报到;从本部门办理离开公司手续的(离开公司通知单上部门盖过章的),因故停发工资的(被劳资部门临时调入编外的)工资卡由部门保管。
6.4 凡岗位变动的应及时填报“岗位变动审批表”,做到岗变薪动。
7 与工资有关的扣交款
7.1 养老保险、公司内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当年缴费部分,根据有关文件按一定比例以上年本人工资收入计扣。
7.2 房贴、房屋公积金扣款基数、比例,根据无锡市有关文件执行。
7.3 交纳个人所得税:
月计税基数=月工资收入-税务部门规定的扣除基数-应交个人公积金-应交个人养老保险金-应交个人医疗保险金-应交个人失业保险金。
计税方法:根据基数分段计算(超额累进): 税率:
计税基数≤500元 税率5% 500元<计税基数≤2000元 税率10% 2000元<计税基数≤5000元
税率15% 5000元<计税基数≤20000元 税率20% 20000元<计税基数≤40000元
税率25% 计税基数>40000元 税率30%
国有企业劳动定额管理规定
1. 总则
1.1劳动定额是在一定生产技术条件下,合理组织生产劳动和有效运用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为完成一定的产品(工作)所规定的时间消耗标准,是正确编制生产、技术、财务、劳资等方面的计划及按劳分配的依据。
1.2劳动定额必须贯彻劳动经济政策和上级有关定额工作指示,应结合实际,运用科学方法,制订和修改劳动定额,保持劳动定额水平的先进合理性。
1.3劳动定额属经济法规,必须维护其严肃性。凡公司批准实施的现行“法定工时定额”,各分厂、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任意修改。
2. 管理
2.1 在公司内劳动定额工作实行一级管理,以工时定额为主,产量定额为辅。
2.2工艺部门负责公司的各类产品劳动定额的制订、修改工作,参与对工时定额执行情况的分析、考核工作。
2.3 工具制造部门工时定额由劳资部门依据工艺文件制订、贯彻、修改。
2.4 工程部门、专机制造部门、产品开发部门下属车间工时定额由兼职定额员负责制订。
2.5 劳资部门负责对生产工时完成情况的检查、统计分析和考核等工作,有关资讯及时与工艺部门沟通。
3 工时定额的制订
3.1 工时定额(产量定额)的标准:定额水平必须保持先进合理,即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经过一定时间的操作实践,多数人能达到,少数人可以超过或接近水平。
3.2 制订工时定额必须以产品图纸、工艺文件为依据,根据不同工种、不同操作条件,逐道工序制订定额。
3.3 制订工时定额的方法:以技术计算、技术测定为主,以类推比较、经验估算、模特排时等方法为辅。
3.3.1 各工艺部门(驻分厂工艺组)在生产技术准备阶段的小批试生产前,应编制并提出“试行工时定额”。
3.3.2 各工艺组在“试行工时定额”通过工艺验证和生产确认后,应将其整理并提交工艺部门定额管理员和主管领导审批后成为“正式工时定额”。
3.3.3 “正式工时定额”报审时,各工艺组应同时提交试行定额的计算、估算资料和测定、验证资料。
3.4 凡是有条件执行多机管理的'工种,应制订多机单件定额。凡是一机多人操作的机床,定额以一机单件定额乘以定员人数计算,以便于核算和汇总产品台套定额。
4 劳动定额的修改
4.1 为了保持定额的先进合理,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定额必须适时进行修改。定额修改由工艺部门提出修改方案,审批后即为法定定额。
4.2 在定额执行期间,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应立即进行定额修改。
4.2.1 工艺内容改变:产品设计要求改变、原材料规格及材质改变、设备和工艺装备改变、工艺参数改变、工艺过程改变等。
4.2.2 定额有明显的不合理。
5 劳动定额的基础管理
5.1 产开技术资料室、工艺部门负责提供产品零件的工艺规程,工艺或加工路线如有变动,应及时修改并通知有关执行部门。
5.2 工艺部门负责制订公司的劳动定额,并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
5.3 企管部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年、季、月的生产计划、生产作业计划及生产完成月报(新产品试制计划应提前二个月通知)。各分厂外协工时统计表经外协归口管理部门(对外协件号、外协工序、入库数)审核后,在每月二十八日前报劳资部门。
5.4 各有关部门在工时统计中应做到准确、全面、及时,并对汇总的有关报表负责,审核后的票证作为计算和统计生产完成情况的依据。
5.5 各生产班组应设兼职定额员,一般由生产组长或统计员担任,兼职定额员的具体任务是:了解和掌握本组人员的工时定额完成情况,作好定额的贯彻与统计工作。
6 几项具体规定
6.1 由于本人责任造成产品(或零、部件)退修,则退修工时不另加计算,非本人责任退修工时按劳动工时计算,同时必须在造成退修责任者的完成工时中扣除。修理后仍不合格,修前修后耗用工时均不计算完成定额工时。
6.2 废品一律不计算完成定额工时。
6.3 为保证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凡是个人记录和部门上报的实动工时和完成工时,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其他借口否认其真实性。
6.4 多机管理的班组定额计算:单机班产定额乘以多机管理系数(1.5~2),并以此计算定额完成情况。
6.5 师徒凡分机床操作的,均须分别记录工票,其学徒所完成的定额工时由部门酌情处理。
6.5 严格一序一票的日常工作票管理制度,各类时间应按规定正确记录,凡加班延点必须填写在实动工时栏内。
具有企业的基本特征
(1)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它是由多数人组成的组织体;(3)依法设立,法律确认其一定权利义务。
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如定义中所指出,它的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其全部资本或主要股份归国家所有。这同其他全部或主要由民间社会(组织与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同。
我们说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除上述定义中所明白揭示的以外,其特殊性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但也有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说它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国有企业要执行国家计划经济政策,担负国家经济管理(调节社会经济)的职能。对于有些重要行业和产品,明知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营利,也要、或者说更需要国家投资开办企业,而等到以后其经营能够营利或盈利率较高时,民间社会愿意投资了,这时国家倒往往可以减少投资,甚至退出这些领域。
2. 国有企业虽然是一个组织体,但它只有或主要为国家一个出资人。这不同于合伙、合作企业和一般的公司,也不同于私人独资企业。国家作为企业出资人,一般并不由最高国家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中央政府)直接进行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而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各级有关国家机关或其授权部门,代表国家所有权人负责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
3. 国有企业同所有其他企业一样都必须依法设立,但它们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国有企业依据和适用国家制定关于国有企业特别法,虽然它们也适用一般企业法的许多一般性规定。国有企业法同一般企业法比较,在企业设立程序、企业的权利义务、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关系等方面,其规定有所不同。国有企业设立的法律程序较其他企业更为严格、复杂。国有企业往往享有许多国家给予的政策性优惠和某些特权,如某些行业经营的垄断性、财政扶助、信贷优惠以及在资源利用、原材料供应、国家订货和产品促销、外汇外贸等方面的优惠、亏损弥补和破产时的特殊对待等等。但同时它也受到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性限制,承担许多特别的义务,如必须执行国家计划、价格权限制、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限制,要优先保障国家和社会需要,满足国家调节经济的要求,有时利微或无利也得经营等等。国家对其他企业的管理,主要是制定其组织和活动的一般规则,要求其守法和照章纳税,而对于国有企业,国家需要以政权和所有者双重身份进行管理,在许多方面,国家(其代表者)要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同企业和企业中关有各方直接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在国有并实行国营情况下,这种情况尤为突出。
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同一般企业法人比较,也有其特殊性。凡法人都应拥有独立财产。一般企业法人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国有企业(这里指国有独资企业)对财产只享有经营管理权,而无所有权。除法人条件上的这一区别外,在所属法人类型上,国有企业法人也有其特殊性,法人通常可分为私法人与公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等。一般的企业法人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国有企业却兼具有不同类型法人的特点。
兼具私法人的特点
它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资设立,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或其授权部门进行管理,在国有并国营情况下,国家还委派国家工作人员进驻企业主持生产经营活动;它分担一定的国有管理职能,但不同于国家机关以专司某种国家管理为本职,它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家及其有关政府部门对它进行较为严格的管理,但毕竟不同于对一般国家机关或其科室的管理;它的组织与活动所适用的法律具有公法性,但又有许多私法性质的.条款,并适用其他一般企业法的许多基本规定。
兼具社团/财团法人特点
它是一个组织体,具有"人的团体"的特征,但其并不必备"两个以上出资人"的条件而全部或主要由国家出资,体现出以国家拨付(投资)的"特定财产为中心"这一财团法人的性质;它具有社团法人"对于人的团体赋予权利能力"的特征,又有财团法人"对于供一定目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特定财产赋予权能力"的性质;它有一定的人为其成员,但其作为成员并非即为股东;它有最高权力机关,但并非为社员(股东)大会,它的机关有一定决策权,但非为全权,许多重大事项必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决定。此外,社团法人的设立须有两人以上的合同行为,国有企业不具备这一要求;财团法人限于公益法人,不具有营利性,但国有企业兼具有二者特点。
兼具有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的特点
它一般有营利的目的,但往往不以营利为其唯一目的,有些国有企业从其开办就不是或主要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或其他国家政策,为了国民经济的总体和长远发展或其他方面的国家和社会利益;营利法人不仅有营利目的,而且以其利润分配于其成员,而国有企业在实行国营时,其利润则上缴国家。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是企业,但是一种特殊企业;是法人,但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法人。如果注重国有企业的营利性一面,减轻其政策性使命,扩大它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放宽和改善政府对它的干预管理,则国有企业便更象企业(更接近于一般企业的各项特征);作为法人,它更接近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反之,则国有企业更象国家机关或其附属物;作为法人,更接近于公法人,财团法人和公益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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