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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发行与销售暂行管理规定

时间:2023-07-25 09:00:10 偲颖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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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发行与销售暂行管理规定

  规定是强调预先(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的决定。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彩票发行与销售暂行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彩票发行与销售暂行管理规定

  彩票发行与销售暂行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彩票管理,规范彩票机构行为,促进彩票业健康发展,保护彩票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3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彩票是国家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而特许专门机构垄断发行,供人们自愿选择和购买,并按照事前公布的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有价凭证。

  第三条彩票机构指国家特许负责彩票发行和销售的专门机构。

  彩票发行分别由隶属于民政部的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和隶属于国家体育总局的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承担,按省级行政区域组织实施。

  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彩票销售工作,由受彩票发行机构业务指导,隶属于省和省以下各级民政、体育部门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承担,也可由彩票发行机构直接承担。

  第四条发行彩票由国务院批准。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组织、个人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

  第五条发行销售彩票应当遵循诚信和自愿购买原则,严禁以欺诈方式发行销售彩票,严禁采取任何摊派或变相摊派等强迫性手段发行销售彩票。

  第六条彩票不记名,不挂失,不流通,不返还本金,不计付利息。

  第二章发行和销售管理

  第七条跨省级行政区域发行和销售彩票,必须由彩票发行机构报财政部批准。

  第八条本规定第三条所指的彩票机构之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参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彩票发行销售活动。

  彩票机构可以对外委托电脑系统开发、彩票印制和运输、彩票零售、广告宣传策划等业务。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制定本系统对外业务委托管理方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国家对年度彩票发行规模实行额度管理。每年11月15日前,彩票发行机构应向财政部提交下年度彩票发行额度申请,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由财政部下达给彩票发行机构执行。彩票发行机构可将财政部下达的额度分配给省级彩票销售机构,并将分配方案抄送财政部和有关地方省级财政部门。省级彩票销售机构对下分配额度,比照彩票发行机构的办法执行。

  年度执行中,如需增加发行额度,彩票发行机构应提前45个工作日向财政部提出增加发行额度的申请,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条各类彩票的游戏规则及发行销售方式,由彩票发行机构报财政部审核批准。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彩票不得上市发行销售。

  彩票游戏规则包括彩票名称、具体游戏方法、单注彩票价格、设奖和兑奖方式,以及发行销售细则等。发行销售方式,指发行销售彩票所采用的形式和手段,包括采用电脑网络系统(离线和在线系统)、电话系统(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网络系统)、大规模集中销售(大奖组)、邮售、网点销售。禁止利用因特网发行销售彩票。第十一条彩票机构拟修改彩票游戏规则或发行销售方式,应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由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未经财政部同意,彩票机构不得擅自修改财政部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和发行销售方式。彩票机构拟停止发行销售已经财政部批准上市的彩票,应经同级彩票部门同意,并由彩票发行机构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彩票以人民币计价,按面值发行销售,禁止溢价或折价发行销售彩票。

  第十三条彩票机构只能接受现金或银行贷记卡投注。

  第十四条彩票奖金实行单注奖金额上限封顶,单注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各种彩票单注奖金封顶限额,按财政部批准的具体游戏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彩票机构不得设置奖池保底奖金。但初始发行某种彩票时,可用发行经费结余一次性设置不超过200万元的保底奖金,具体数额在游戏规则中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六条调节基金按不同彩票品种分别设置和使用,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调节基金累计超过200万元时,超出部分可转入奖池或设立特别奖;调节基金累计超过3000万元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将超出部分从调节基金转入奖池或设置特别奖。

  彩票机构动用调节基金,需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彩票机构对中奖者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中奖者本人同意,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八条禁止向未满18周岁者出售彩票和支付中奖奖金。

  第十九条彩票机构应将彩票奖金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一次性全部支付给中奖者。

  第二十条通过电脑系统发行销售的有纸彩票,以当期投注截止时限前系统中心数据库收到完整数据,并由该系统终端在彩票发行机构同意印制的彩票纸上打印出清晰可辨的相应数据为有效彩票。

  第二十一条以非电脑系统方式发行销售的有纸彩票,以彩票发行机构统一印制的完整彩票为有效彩票。如果出现票面模糊不清,兑奖区覆盖层撕(刮)不开,兑奖符号空白、残缺、错误、号码无法正确识别、保安区裸露等问题,均为无效彩票。

  第二十二条由于电脑系统或印制、存储等原因造成的无效彩票,应取消已输入的数据,收回无效彩票,并按购买者的意愿,或退还其所付款项,或更换同等金额彩票。

  第二十三条在彩票销售、运输或保管过程中出现的废票和尾票,应由省级彩票销售机构统一集中,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和公证机关公证后,报彩票发行机构批准销毁,经省级财政部门监销。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有纸彩票必须由彩票发行机构统一印制。彩票的版式。票面图案、规格、制作形式、包装参数等技术工艺指标,由彩票发行机构统一制定。

  有纸彩票储存应实行出入库登记制度,出入库记录应保存5年,调运用纸彩票应由专车运输,专人押运。第二十五条彩票发行机构应按照统一软件、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本系统电脑彩票发行销售系统。第二十六条彩票安全保密技术必须由彩票发行机构统一制定,摇奖设备由彩票发行机构统一购置。

  第二十七条摇奖设备必须处于彩票机构的直接管理和控制之下,存放地点要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每次摇奖前,必须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对摇奖设备进行检查和启动测试。

  第二十八条采用电脑系统发行销售的彩票,必须在公证人员的直接监督下,将销售截止时限前进入该系统中心数据库的有效数据,刻录在两个不可更改的数据光盘中,分别由公证机构和彩票机构保存,摇奖时从刻录的光盘中检索中奖信息。

  第二十九条彩票机构必须制定彩票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要不定期地对彩票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彩票监督

  第三十条彩票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下信息:

  (一)在正式发行销售彩票前,公布相应的游戏规则;

  (二)每期(次)发行销售活动结束后,公布当期(次)发行销售总额,各奖级中奖情况,奖池资金,拟从调节基金转入奖池的资金数额,不得公布下期(次)预计销售额和奖金额;

  (三)销售即开型彩票前,应公布当期彩票的'编号范围、奖组规模、奖组数、设奖规则和兑奖程序,销售结束后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及时公布销售总额和中奖、兑奖、弃奖情况;

  (四)财政部门要求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一条彩票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以下情况:

  (一)每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一周彩票发行销售及中奖情况;

  (二)每月按月报制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月度彩票发行销售及资金上缴情况;

  (三)每年1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彩票发行销售情况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全年彩票发行销售数量,中奖、兑奖、弃奖情况,资金上缴情况、安全管理情况,发行销售管理的主要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本年度工作安排等。

  (四)彩票发行销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工作失误和违法违规行为;

  (五)财政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六)彩票机构认为应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彩票机构对外公开发布信息和进行市场宣传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不得含有误导性内容,不得鼓动投机,不得含有对同业者的排他性、诋毁性内容,也不得在对外公开的比较性信息和宣传中涉及其他同业者。

  第三十三条彩票机构应自觉接受国家财政和审计机关的监督。财政和审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对彩票机构进行检查,彩票机构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行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此前实施的有关彩票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彩票发行与销售暂行管理规定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规范福利彩票的发行与销售活动,保护公民参与福利彩票活动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是指:为筹集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发行的,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供人们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凭证。

  第三条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及有关活动,须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福利彩票不记名,不挂失,不返还本金,不计付利息,不能流通使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是全国福利彩票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福利彩票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

  民政部授权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具体承担福利彩票的统一发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制并实施发行和销售额度计划、制订技术规则、管理制度等工作。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县人民政府民政厅、局是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福利彩票销售额度申报和销售管理工作。

  省、地、县民政厅、局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机构为本地区福利彩票的唯一销售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地区福利彩票的统一销售管理工作。省级管理机构名称统一为:xx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第三章发行管理

  第七条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为全国福利彩票的唯一发行机构,负责全国福利彩票发行计划的编制、申报和实施等工作。

  第八条福利彩票类型分为:即开型、传统型,即开与传统结合型以及根据发展需要经国家彩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它类型彩票。

  第九条采用计算机销售福利彩票的,其销售管理软件须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统一控制和管理,并使用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指定的版本。

  第四章额度管理

  第十条拟销售福利彩票的地区,由其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民政厅(局)统一提出销售额度申请,报民政部审核批准。

  有关福利彩票额度的审核批准文件,须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备案。

  申请福利彩票销售额度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本地区销售额度申请;

  (二)销售方案。

  第十一条核准的福利彩票销售额度,限于本地区使用,不得转让,严禁超额度销售。

  各地区取得的福利彩票销售额度,未按销售方案完成销售任务的,民政部将予以核减。

  第五章印制管理

  第十二条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为福利彩票的唯一印制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福利彩票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彩票印刷厂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福利彩票的印制版式、票面图案、规格、制作形式、包装参数等技术工艺指标,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统一确定。

  第十四条因生产工艺误差,出现兑奖区域覆盖层撕(刮)不开或兑奖符号空白、残缺、裸露、错误等问题的'福利彩票,均为报废彩票,销售机构须当场收回,并退还其购票款或予以更换同一品种、同等金额的彩票。

  报废的福利彩票由省级彩票中心汇总登记后,统一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核销。彩票销售单位如发现销售的彩票有重大印制错误,应向群众讲明情况,并立即停止销售,错票不得作为兑奖依据,由省级彩票中心进行善后处理,并将情况报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第六章销售管理

  第十五条福利彩票必须直接上市销售,坚持自愿购买的原则,严禁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十六条福利彩票必须按照票面标定的面值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其面值销售。

  第十七条福利彩票必须按照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制定的规则及福利彩票销售合同确定的技术参数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则和技术参数销售。

  第十八条经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查批准,具有法人资格、资信良好、有销售场地和设施以及可行的销售方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省级彩票中心的直接监督和管理下,可以在该地区范围内承担福利彩票的代销业务,但不得采取承包买断的形式。

  福利彩票的销售实行销售许可证制,有关规定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从事福利彩票发行、销售以及参与彩票规则设计和生产的人员,必须保守相关秘密,且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福利彩票。

  第二十条福利彩票的开奖活动必须公开进行,并有公证人员现场公证。即开型福利彩票的中奖办法须在销售前经公证人员公证。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福利彩票的销售总额为福利彩票资金,由奖金、发行成本费和社会福利资金三部分组成,其中:奖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发行成本费用的比例不得高于20%,社会福利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30%。

  第二十二条奖金是向取得中奖资格的福利彩票购买者支付的奖励金。

  奖金的等级及金额由省级彩票中心自行设置。但即开型彩票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电脑销售传统型彩票累积最高奖单注不得超过500万元。在销售现场,须公布中奖办法,包括:中奖说明、奖级划分、中奖名额、奖金数额、兑付形式、兑奖地点、兑奖期限和公告媒介等内容。

  奖金应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兑付,不得以其它有价证券或抵押凭证充抵。需以实物形式兑付的,该实物必须是家庭实用、质量良好、市场畅销的名优产品,且其公布价值必须低于当地市场批零售价中间价;凡以批发价购买的实物,由此产生的实际差价额必须计入奖金,全部用于奖励中奖者。

  中奖者可以选择中奖奖金的兑付形式。中奖者须持有效的中奖福利彩票,在中奖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兑奖手续。福利彩票销售单位在兑付奖金(奖品)时,有权对用于兑奖的福利彩票进行核实,如果发生疑问,可以暂缓兑付,并向省级彩票中心申请查询和验证;省级彩票中心受理后,应在72小时内(公休日顺延)决定是否予以兑付,中奖者须予以合作。在兑付1000元(含)以上的奖金(奖品),中奖者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明并予以登记。

  逾期未兑奖者视为自动弃奖,不再予以兑付。

  凡在销售中不设奖池的,弃奖奖金或奖品变价处理的资金,须纳入社会福利资金;凡在销售中设奖池的,弃奖奖金归入奖池,滚动使用。彩票销售机构应在兑奖期限届满后十日内,将当期福利彩票的中奖及兑付情况在当地报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发行成本费用是用于福利彩票印制、发行、运输、销售以及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购置、租赁、维护等项目的支出。其中: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福利彩票印制和发行费用为5%,其余为省及省以下各级的管理和销售费用。

  第二十四条社会福利资金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军人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福利企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共同颁布的《社会福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福利彩票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审定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和《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每个会计年度终止后四十日内,省级彩票中心须将上一年度的销售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报送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行审核备案,并在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指定的报刊上公布。

  省级彩票中心应在每月十五日和每季度下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将上月和上一季度的销售及社会福利资金使用情况报送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第二十七条省级彩票中心须将兑付1000元(含)以上奖金(奖品)的福利彩票存根保存二年以上。

  第九章审计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福利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接受审计署驻民政部审计局和同级审计机关对福利彩票发行、销售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民政部门的审计机构对福利彩票的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章储运管理

  第二十九条福利彩票须专车运输,专人押运。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负责将各省级彩票中心发行的福利彩票运送到省会城市。

  第三十条福利彩票须储存在安全设施良好的场所,设专人管理,并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擅自发行福利彩票的,民政部有权勒令其停止发行,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地区一至三年的福利彩票销售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会同有关部门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民政部有权勒令其停止销售,并视其情节轻重,吊销其销售额度,取消该地区半年至一年的福利彩票销售资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泄露福利彩票秘密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因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管理不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吊销该地区当年的福利彩票销售额度,并可取消该地区一至三年的福利彩票销售资格。对主要责任人追究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伪造福利彩票诈骗奖金(奖品),情节轻微的,可责令其检讨,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福利彩票有关活动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民政厅(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福利彩票销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审核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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