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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金融体系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碳金融的含义
所谓低碳经济,是指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理想经济发展形态,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通过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降低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碳金融是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银行贷款和碳指标交易等。碳金融是在国际环境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体来讲就是两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公约,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框架公约》和《议定书》)。
《议定书》主要是设定发达国家的具体减排目标,提出三种利用经济原理建立的碳配额贸易机制,其中前两种机制主要涉及发达国家,本文重点分析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它是根据《京都议定书》建立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减排温室气体的灵活机制。其作用有二:一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向更环保的方向改造升级,二是降低发达国家实现减排义务的成本,因而cdm是一种双赢的合作机制。这些灵活履行排放义务的方式催生出了一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而它则构成了碳金融发展的基础。
我国碳金融发展的现状
碳排放交易已经起步。我国碳金融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其中以cdm交易为主要内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3月,我国已经在联合国成功注册了1250个清洁发展机制计划,预计年减排二氧化碳2.68亿吨,注册的计划数量和年减排量均占世界第一。发达国家为了达到其在《议定书》中的承诺,在2012年之前每年要通过cdm项目购买大量的减排量,据估计大约每年2亿到4亿吨。基于这个前提条件,我国巨大的碳交易潜力就得以显现,从而使得当前cdm交易成为促进我国碳金融发展的主要动力。
碳排放交易平台初步建立。如表1所示,目前,我国已经在上海、北京、天津、深圳、山西吕梁、武汉、杭州、昆明建立了几个碳排放权交易所,这些交易所构成了我国碳排放交易平台。除此之外,江西、广东、四川、河北等地也在筹建碳交易平台。
表1 我国已经建立的碳交易所
绿色信贷发展迅速。所谓绿色信贷是指2017年7月30日由中国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提出的一项全新的信贷政策,目的是为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这标志着信贷全面进入节能减排的主战场。国内有些银行已经开展了绿色信贷,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低碳银行逐步兴起。所谓低碳银行是指接受了赤道原则,并将其纳入自己业务原则的银行。当前的低碳银行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在我国,由兴业银行开始,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接受赤道原则。
我国碳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碳金融业务虽已起步,但相对于全球碳金融的发展依然较为落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环境风险管理尚不完善。发展碳金融过程中,环境风险控制是重要一环。在国际上,一些先进的银行已经把环境风险管理嵌入信贷管理体系中。虽然我国大部分银行都接受了绿色信贷的概念,但是在项目融资上的环境风险控制方面还处于初级阶段,一般只是对于企业的环境污染指标进行是否合法合规的简单调查,不能把环境风险管理嵌入到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中去,不利于我国碳金融的发展。
我国碳金融发展缺乏主动权。首先是中介市场的缺失。在cdm机制下,首先需要第三方核准机构对项目能否切实减少碳排放进行评估核准,然后还需要专业中介机构媒介境内项目持有者和境外项目购买者。目前联合国委任的第三方机构总共有52家,其中中国大陆只有3家。其次是碳交易定价权缺失。由于没有自己的交易体系,所以没有相应的定价权。
碳金融业务缺乏创新。我国目前碳金融业务主要是cdm交易方面,在直接融资和碳衍生品交易方面还较为落后。首先是直接融资。在我国,无论是通过a股市场募集还是发型企业债券,拥有节能减排概念的上市企业很少,直接融资对低碳经济的支持力度是严重不足。其次是碳衍生品发展缓慢。碳衍生产品包括掉期交易、证券、期货和基金等形式,目前碳衍生品创新是由发达国家领导的,其主要交平台也在发达国家,我国碳衍生产品发展比较缓慢。
信贷结构不合理。在碳金融领域,银行主要是为节能减排的企业提供贷款,但是我国银行都面临着信贷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而调整信贷结构又是非常难的,各地需要把信贷重点从两高一资行业真正转变到节能减排行业上来。我国信贷资源投入呈现区域和行业的严重不平衡。一方面各银行偏好支持有实物形态资产的行业;另一方面现代服务业和新兴工业都明显呈现技术聚集的特点,相对来说实物资产比较少。加之金融危机的影响,各行都提高了放贷的门槛,严格控制贷款。这无形之中增加了信贷成本和难度,使节能减排企业申请贷款难上加难。
促进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对策
制定发展战略规划,健全监管和法律框架。政府首先要认识到发展碳金融的重要性,即发展碳金融才能有效推进我国十二五期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可持续发展。其次是要看到我国面临的碳风险和机遇。一方面,欧盟希望自2017年起发展中国家的工业部门也要达到发达国家的效率标准;同时美国主张“大国减排”,即所有大国都应该承受义务减排,而不是只有发达国家,并有可能在未来实施碳关税政策;加之国内低碳政策的实施和国际低碳政策的压力,会给中国企业带来巨大的碳风险。另一方面,作为经济飞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这也是一次绝佳的发展碳金融的机会。碳金融体系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问题,政府应该通过对相关产业进行规划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来统筹和导向碳金融的发展,除此之外,迅速建立一套行之有效,且有利于该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准则是当务之急。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讲,面对碳金融这类新鲜事务,监管当局也应该创新监管思路,包括服务理念的转变,监管方式的更新。需要多借鉴外国的先进监管经验,针对我国的碳风险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标准。
建立银行环境风险业务管理体系。为适应当前发展碳金融的需要,银行应尽快建立自己的完善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首先是要对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培养一批对我国相关政策理解清晰,对环境风险控制方法掌握熟练,能够胜任并适应我国当前发展碳金融需要的人才。其次要在银行内部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向国际先进银行学习,建立包括环境风险评估、项目风险分类、项目风险决策和全面审查监督项目等环节。
完善碳金融中介服务,掌握碳交易定价权。要打造碳金融市场,就需要有金融中介机构。可以通过鼓励民间机构和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中介和交易中介,允许其向项目买卖双方提供相关服务,如项目融资和顾问。另一方面也应该积极加强同联合国的合作,争取在中国建立更多的第三方授权核准机构,这也是为接下来获得国家碳交易定价权打下基础。国内目前交易所比较多,这样即不利于执行统一的标准,也会形成互相竞争压价的情况。为了获得国际碳交易定价权,需要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首先要形成区域性的交易和信息平台,再将它们统一起来,最终形成统一的市场。
创新和发展多样化的碳金融工具。由于碳金融产品相对于传统金融产品来讲更加复杂,所涉及的因素比较多。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国家宏观政策、环境因素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建立一个与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产业升级相适应的碳金融创新机制。首先要充分利用期货、期权交易的基础设施、交易结算系统上的互补性,开展碳金融衍生品交易,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和流动性,实现交易的规模效应;其次要加强对进行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相关机构的资金支持,建立生态环保等产业投资基金,也可开发针对绿色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环保汽车等项目的信贷业务和保险产品;再次要通过协同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机构投资者等方面,共同努力,创新碳证券、碳期货、碳掉期交易等多种碳金融衍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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