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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全国儿童福利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儿童福利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院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以“儿童为本”和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准则的建设理念,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应满足孤残儿童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工作需要,为多种养育模式提供稳固的依托和载体,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安全卫生、方便管理。
第六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项目投资,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征拨。
第七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实行 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关于征求《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05-12 11:02 | #2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由我部主编的《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工作已经完成,现印送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并填写征求意见表(见附件2),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征求意见表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相关文件的电子版可在民政部网站通知公告内下载。
民政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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