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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国际合作现状与思考张力
目前,全球信息安全事件的危害和冲击呈持续上升之势。信息化越发达的国家,信息安全面临的压力越大。首先,从以往单纯、零散的黑客攻击、病毒危害,扩展到了旨在攫取经济利益,破坏各国信息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有组织网络犯罪活动,跨国流动性强,规模化特征彰显。其次,网络恐怖主义活动日渐突出。第三,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通过互联网泄露的现象日趋严重。
信息安全问题不仅是个别国家的国内安全问题,也不是单凭一个国家、一个企业或一种技术就能解决得了的问题,而是一个必须通过开展长期、广泛和深入的国际合作,包括各国政府、各种国际组织、民间团体、私营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充分合作,才有可能解决的国际安全问题。
中国出台《国-家-信-息安全战略报告》,高度概括了中国在信息安全领域面临的挑战。《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其内容主要包括:积极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国际司法合作,参与国际社会打击网络空间犯罪和恐怖活动的行动;积极参与信息安全领域的国际公约、规则和标准的制定,重视利用国际舆-论、国际法和国际规则解决信息安全问题等。这说明,中国政府及社会也已充分认识到了国际合作对于保障信息安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将其作为解决信息安全问题的战略途径。
在国际社会上,联合国除就此问题通过决议和召开会议之外,还积极开展推动关于信息安全的立法工作。2004年7月至2017年7月,联合国信息安全问题政府专家组分别在纽约和日内瓦举行了三期会议,就当前信息安全领域面临的威胁和挑战、信息安全领域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国际和地区层面的经验等交换了意见。国际
电信联盟(ITU)也先后通过了几个决议,号召其成员国和工业界积极参与对信息安全技术的研究。欧盟、八国集团、国际刑警组织、经合组织(OECD)、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均有举措。
当前国际信息安全合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信息安全概念、认识和范围不统一。由于各国信息技术发展水平与信息化建设阶段不同,各国对信息安全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威胁程度等认识存在较大差异,加之在政治、经济、法制等方面的差别,各国只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和需要提出对信息安全及各种相关基本概念的不同解释,国际社会尚未形成一套权威、公认的信息安全概念体系。
造成分歧的原因在于:一方面,信息和通信技术本身是一种仍在不断快速发展进步的现代技术,变化相当快,因此,其带来的安全问题也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引发了人们对于“信息安全”有关概念的定义的不断变化。另一方面是由于数字鸿沟的存在,各国所面临的具体信息安全问题的威胁程度也各不相同,加之各国在政治、经济、法制等方面的千差万别,各国只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和需要提出对于有关信息安全的各种基本概念的不同解释。
法律协作存在障碍。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司法合作和法律协调对于维护国内和国际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国在此方面的合作已经开始。但信息安全领域中的各国法律协调和司法合作仍然面临许多障碍,主要表现在关于信息安全的立法分布不均衡,法律框架差异过大,对网上行为合法或违法的法律条款规定不一等。
信息技术敏感性强,影响了在国际间转移和
今日中国论坛·2017第6期 总第30期
合作。信息技术及信息安全技术是一种高新技于如何通过信息安全国际合作维护本国的文化安术,在信息安全国际合作进程中,难免会涉及到全和社会稳定。为了推动信息安全国际合作,各核心技术的转让和知识产权纠纷。而目前发达国国应求同存异。家又越来越倾向于利用把持技术及标准巩固自身在判定共同威胁方面寻求共识,制定国际信优势,保持优势地位。另外,信息技术本身又具息安全统一概念库。明确威胁源涉及国家、恐怖有军民两用的特点。某些发达国家更是将这类问组织、犯罪集团和个人,明确威胁主要来自侵害题政治化,以冷战的眼光处理相关问题,这也给主权、信息武器、网络犯罪、网络恐怖主义、技信息安全国际合作造成消极影响,妨碍了合作的术霸权和文化渗透等等。吸收其他国际组织的经扩展与深化。 验,在双边及多边场合,共同组织专家制定有关
信息安全的基本术语表,确定概念库的范围,对
当前信息安全国际合作的主要模式术语进行定义-解释,并开展信息安全技术交流与
人员培训。
双边合作。又分为正式双边合作与非正式双研究国际信息安全领域的法律协调问题。在边合作。信息安全中的正式双边合作机制,一般对外合作时根据共同的威胁和合作需要,研究、通过引渡机制和双边法律援助条约体现出来。这比较和梳理合作方的相关国内法,就相互矛盾之类正式双边协议传统上就是国际执法合作的重要处在司法方面谋求妥协和共识,以共同制定双边支柱,引渡条约提供的措施是让各国带回潜逃国及区域信息安全合作的国际法律基础。尤其是对外的罪犯,双边法律援助条约是使各国获得处于网络犯罪、网络恐怖主义以及信息基础网络和重它国的证据。非正式双边合作是在没有正式签署要信息系统保护方面增进相互了解与共识,保证相关条约的情况下,双方执法部门即开展合作。 在威胁发生时有相应实体法律予以防范打击。推
多边合作。由于双边合作固有的缺陷,在网动合作各方有关程序法的修改完善,确保各国对络安全国际合作中,采用多边合作的方式能够取威胁有相应的程序法依据来侦查审判。加强合作长补短,更好地维护网络安全。从信息安全国际方警备合作及司法协助方面的协调,推动执法部合作的现状来看,多边合作是目前国际社会在信门间签署合作协定。尤其是要研究在该领域出现息安全合作中多数采用的形式。但国与国之间的紧急情况时相关国家的协作途径。 “数字鸿沟”严重制约着多边国际合作的效果。定期召开国际协作会议。各国在维护信息安尤其许多国家在信息安全专业技术方面能力不全的过程中总会不断遇到新问题,面对这些问题,足,限制了多边合作的顺利开展。即使像欧洲联各国需要在法律、政策和应对的技术手段上进行及盟这样高度发达的一体化组织,欧洲《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也是经过4年谈判才签署的。联合国时的交流。而一个定期的机制可以更好地促进这种层面的多边协议也要经过多次的讨论才能通过。 交流。所以定期召开国际协作会议是非常必要的,
企业界跨国合作。企业界跨国合作的有效手这个责任也可以由行业协会等非官方组织来担当。段是建立非政府的信息通报中心,通过它向政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国际组织和论坛中与其他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传递信息并为相关企业提供国家就信息安全相关问题协调立场。 预警服务。但企业对于自己遭受的网络威胁一般建立信息通报中心。及时获取信息并广泛分持回避态度,因为他们担心一旦公布后会造成客享信息资源是维护信息安全的关键一点。而信息户对其信任度下降,其危害可能大于直接受到的安全的威胁源头有时难以被迅速确定,在此情况损失。 下就要发挥国际合作的优势,通过建立一个信息对信息安全国际合作的几点思考犯罪情报,或者发出协查通知,从而在最短的时由于不同国家对于信息安全国际合作的态度*作者单位系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安全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在合作中必然会出现各种困与战略研究所 难。就网络化发展程度高的国家而言,它们主要责编/刘如东强调网络基础设施安全,因此对国际合作关注点也在这一领域。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关注点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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