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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济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9-25 05:12:05 意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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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济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临时救济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妥善解决各族群众因突发性事件造成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广泛征求社区建议,经镇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制定本办法。

一、救济对象

临时救济对象原则上是指具有精河镇户籍的辖区群众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二、救济标准

临时救济分为实物救济和现金救济两种,一般以现金救济为主,视情况可给予一次性200-2000元的救济。

三、审批程序

(一)社区初审:

1.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其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困难情况证明、医院病历和费用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包户干部或民政干事(至少2名)实地入户、走访知情者核实申请人困难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3.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发放申请表,包户干部或民政干事(至少2名)应在《精河县城乡困难家庭救助申请审批表》上说明核实情况,并签名。如申请表无法填写此项内容,社区应单独建立《社区临时救济调查台帐信息表》,登记入户走访核实信息;

4.社区民政干事初审《精河县城乡困难家庭救助申请审批表》,签名后交社区书记;

5.社区书记进一步核实,提出需要救济的建议金额,上报镇民政办;

(二)镇复审:

6.镇民政办及分管领导复核,提交镇民政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临时救济评审会确定救济名额及标准。

(三)镇、社区公示:

7.由镇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并通过网站、社区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未通过审核的应书面回复;

(四)民政办及时发放救济金。

(五)其它:包户干部按照“五百服务”机制要求,经常入户走访困难人员及时了解社情民-意。

四、资金安排

1.民政办、财务室每季汇总通报临时救济金使用及资金结余情况。

2.民政办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交临时救济资金拨付计划(建议)。

五、责任要求

镇民政办负责做好临时救济的日常管理运行工作,不断完善审批、审核程序,健全档案;镇财务室、纪检办分别负责对临时救济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算和监督;各社区相关人员要按照“五必到,六必访”的要求及时动态掌握本辖区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确保临时救济资金用到实处。

六、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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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上级民政部门及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处臵,对违规现象严加查处。

2.坚持首问负责及谁签字谁负责、谁盖章谁负责、责任倒查原则。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不入户核实或调查走访,准予批准的;

3.违反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它过错行为。 (二)追究形式

情节较轻的,由镇纪检机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在镇内进行通报批评,年内不得评优,屡次违反的年底考核不予定等;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调离现工作岗位或提交解聘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临时救助范围: (一)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二)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三)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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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非法宗教活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国家法律法规的;

(五)因自杀、自伤行为或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

附: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审批流程图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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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镇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审批流程图

办事依据:《精河镇临时救济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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