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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现状与思考
一、战略定位:立国性与保障性之不同
日本的《大纲》是该国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集中体现。所谓知识产权立国,就是要把日本建设成为一个崇尚发明与创造的国家,亦即通过大量创造知识产权并对其加以充分的保护和利用,以谋求日本经济的持续发展。从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进程来看,《大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3年至2017年,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改革日本的知识产权运行体系和基本制度;第二阶段从2017年至今,其基本目的是着力推进已建立的运行体系和基本制度的实施,使日本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在世界上居领先位置。
我国在《纲要》出台前,已经制定并实施了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等国家发展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一个全局性的国家发展战略,不是上述3个战略的补充,而是实现这些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知识产权战略更多的是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进行规定,为实现创新型国家建设目标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二、战略性质:进攻性与防御性之不同
在制定《大纲》时,日本强调其国际竞争力以及在国际上的地位,“在21世纪,为了继续确保日本在世界上许多工业领域的先锋地位,必须要将实现知识产权立国作为日本的一项基本国策,而且要尽早实施针对该目标的一系列措施”。基于此,日本强调大学、公共研究机构有必要进行全球竞争性研究开发,企业也应当制定战略性计划以在世界范围内获取和运用知识产权。
与这种明显具有进攻性的知识产权战略不同的是,我国的《纲要》开篇就明确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目的,即“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同时,《纲要》将建立和完善预警应急机制、海外维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以及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作为战略重点。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时,其目标就是通过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与保护来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实现经济结构转变,保证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积极效应的同时,防止知识产权对社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具有明显的防御性特征。
三、知识产权创造:分工性与统合性之不同
日本《大纲》强调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作用的同时,也强调大学、公立研究机构等单位进行知识产权创造,认为大学、公立研究机构等单位在基础的创新性研究方面应当发挥应有的作用,期望其“可以获得基本专利的突破性革新以及创造出新技术和新产业”。日本在2001年提出“平沼计划”,从2001年起的3年内,在大学制定1000个技术创新计划。事实上,日本在2017年,由大学创办的风险企业就有1112家了。日本力图通过对企业和大学、公立研究机构之间的任务分配,使该国的知识产权的创造更加具有效率,能够创造出高质量的知识产品。
我国的《纲要》虽然提及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创造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并没有充分体现出其各自的侧重之处。《纲要》规定,应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把创新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的能力。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虽重视高校、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对其各自的地位并未明确。
四、知识产权保护:一体性与主体性之不同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日本《大纲》强调司法制度的完善,明确“对于与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相关的诉讼案件,由东京和大阪两地方法院专属管辖,使东京、大阪两地方法院发挥实质上的专利法院功能”。此外,日本还通过专利委员制度以及调查官制度加强专家参与下知识产权的审判工作,从司法程序上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民事诉讼与无效程序的连接,提高专利案件的审判效率。显然,其所采取的多种措施均是围绕着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而展开的。
我国的《纲要》在强调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同时,也强调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这是与我国长期以来坚持的“两种途径、并行运作”的保护体制相联系的。一直以来,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与执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司法保护方面,《纲要》强调“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这表明,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正在不断的完善之中,并且将逐渐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主导作用。
五、知识产权利用:区分性与统一性之不同
在知识产权利用方面,日本《大纲》针对大学、企业等单位的职能分别进行了规定,并对其在战略中的作用进行了区分:大学重流转、企业重应用。《大纲》强调大学等单位的技术转移功能,在大学建立知识产权本部,促进大学知识产权的转化、利用。与此对应,企业应战略性地运用知识产权,将知识产权融入经营活动之中,从而获得最大的收益,实现企业的最大价值,通过制定战略性的计划以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和管理知识产权。日本在探索构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增加知识产权信托和担保融资等具体运用形式,公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业绩情况,推进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化,扶持中小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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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纲要》对知识产权的利用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强调政策指引、试点示范。《纲要》十分重视企业的知识产权利用,但没有采取充分的措施促进大学和科研机构对所创造的知识产权的利用。这与前述知识产权创造战略的统合性有关。换言之,我国虽重视高校、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对其各自的地位并未明确,这使得知识产权扶持政策缺乏可操作性。
六、知识产权国际战略:主导性与参与性之不同
日本《大纲》规定了多种措施,以积极投身于知识产权国际制度的建设中,推动国际规则向其有利的方向发展。日本主张“对发生侵权国家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开展强有力的工作,最大限度地行使世界贸易组织(wto)创立时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协议中所允许的权利。特别是当wto的成员国大量制造和流通模仿产品时,要最大限度地利用wto的审议制度,充分保护本国企业利益”。同时,日本“积极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工业产权和版权执法的共同咨询委员会的讨论,努力强化反假冒、反盗版的国际对策”。鉴于其在专利方面的优势,《大纲》还规定“要不遗余力地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实体专利法条约》的讨论,以谋求专利制度的国际协调”。
反观我国的《纲要》,虽然也重视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运用,但更多地强调“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秩序的构建,有效参与国际组织的有关议程”。我国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路与我国的一贯政策有关。一直以来,我国奉行平等互利的外交原则,从而使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中,始终秉持“积极参与、引导发展和互利共赢”的原则。可见,我国以加强地区间知识产权的交流与合作为基本态度,不像日本那样积极谋求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构建中的主导地位。
中、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比较的启示
一、成立统一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领导机构
我国有必要成立一个隶属于国务院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进展,保证战略措施的贯彻落实。
二、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年度推进计划
将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整合到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年度推进计划中去,对战略实施过程中的政府各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其一,通过推进计划反映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等国家发展战略的最新进展和发展思路;其二,通过推进计划明确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中的职能以及年度任务;其三,通过推进计划改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基本体制;其四,通过推进计划明确大学、公立研究机构、企业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的职能;其五,通过推进计划细化人才培养指标和明确任务,营造知识产权氛围。
三、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进程中,企业、高校、公立科研机构明确各自的任务和分工,切实发挥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过程中“单兵作战”的优势和“拳头组合”的作用。要加强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等领域的国内立法保护工作,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
四、营造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氛围
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推进人才培养工作,增强全民-意识:以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为重点,改革培养模式;综合地缘布局和学科实力,在一些大学设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发挥学校、社区、媒体和政府的作用,加大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力度。
五、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
我国在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规则制定和完善过程中,应该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要灵活运用国际条约维护本国企业利益;推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改革,促进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国际社会上积极倡导全球发展理论,消除发展进程中的利益鸿沟;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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