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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与思考

时间:2022-11-22 08:17:30 意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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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与思考

切实做好新时期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是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内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需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十六大指出:“建立健全同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因此,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正日益显现出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与思考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以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科学、合理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然后对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家庭成员给予差额补助的社会救济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解决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泉州市从1996年在原鲤城区进行试点,经过一年多的成功探索,、市政府决定自1998年1月在全市范围内同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几年来,农村低保工作不断巩固发展,保障面逐年扩大,保障资金逐年增加。截止2003年9月,全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有20871户44773人,占全市农业人口的0.8%,月人均补助46元,年需保障金2400多万元。目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人员:(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即“三无”人员);(2)无劳动能力或缺乏劳动能力致贫的对象;(3)家庭成员中因病、因残致贫的对象;(4)有生产生活能力但生活水平低于保障标准的扶贫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乡、村三级按比例共同负担(个别县(区)村级不负担),市财政每年安排部分资金对贫困村进行调剂补助。

(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1.合作医疗。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始于上世纪50年代,它通过乡、村集体经济和每个成员共同出资来筹集医疗资金,不仅为农民提供一般的门诊服务,而且还承担着疾病预防和饮食、饮水卫生、爱国卫生工作等,对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发挥着多方面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及种种原因,合作医疗资金筹资困难,加之药品价格等因素,这项制度近乎名存实亡。 2.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我市于2001年6月颁布了《泉州市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从当年7月份施行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由农民工所在单位按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2.5%缴纳医保费用,个人不负担,对参保的农民工推行医疗保险。目前,全市约有1700名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均月缴纳25元。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我市的农民养老与全国大多数地区的状况基本相同,仍以家庭赡养和土地保障为主,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实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为其提供了制度基础。

1.五保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就已产生,它规定集体经济必须保障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扶)养义务人的吃、穿、住、医、葬(未成年人保教)。目前,我市落实五保待遇的有4176人,其中有266人在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平均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73元,年供养经费55万元;分散供养的有3910人,平均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07元,年供养经费500多万元。我市五保户的保障水平要高于低保标准,其生活水准不低于当地农村的平均水平。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和管理,将农民在谋生能力较强时期的保险投入积累起来,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农村养老保险采取农民自愿和政府组织引导相结合的办法,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1992年开始试点,至2003年9月底,全市参保农民23.9万人,2003年实际缴费人数2242人,收取保费(含利息)455万元,历年滚存基金节余11045万元,近年来,主要重点抓好村干部、义务兵、计生对象的参保及已保人员的续保工作,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得到稳步发展。在基金管理上,坚持“省级统一代管,市级监督指导,县级平衡核算”的管理模式。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低保资金筹集困难,配套措施不完善。通过我们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村级兑现情况调查,经济欠发达山区有一半以上的村村级保障资金筹集困难,主要是村集体经济薄弱,农村税费改革后,缺口更大。据2003年3、4月份,我市民政部门开展的农村特困家庭排查摸底,仍有11780户33968人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困难群众未纳入低保范围,今后若将他们全部纳入低保,按目前的补助标准,所需的保障资金达4200多万元。另外其他优惠配套措施不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仅能保障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尚未建立,入学、住房等相关措施未能配套,出现了部分低保家庭拿到低保金就去治病或让子女就学,生活困难又到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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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尚处于探索阶段,试点工作还未开展;很多企业考虑成本因素,为农民工投保住院医疗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3.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较窄,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尚处于探索阶段。养老保险,大部分农村地区并未推广,这主要是由于广大农村经济水平较低,加上宣传力度不够,农民自我保障意识缺乏,因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在养老保险开展的初期,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和提倡一次性缴纳,在农村各项负担偏重的情况下,人们往往把缴纳养老保险费看成是一种“乱收费”。目前新的规范性的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尚未出台,实际工作处于停顿或徘徊状态。另外由于商业保险公司与教育部门联合开展对民办教师的保险,以及组织部门联合开展对村主干的保险。计生部门联合开展对计生对象的保险,这些带有行政色彩的商业保险一定程度影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从我市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制度建设为核心,分地区(先发达地区、后欠发达地区),分项目(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分重点(先保障农村中的弱势群体,再一般群众),分阶段(先试点,再推广)进行。党的十六大为我们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各级党委、政府应进一步认识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领导,根据《福建省乡镇工作纲要》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农村低保为突破口把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不断加以完善。

(一)加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度。

我市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保障了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今后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发展。

1.坚持实事求是,稳步推进,扩大保障面。首先应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根据资金筹集情况,逐步扩大保障面,最终达到对贫困人口的全员覆盖;其次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提高保障和服务水平,山区经济欠发达地区要进一步制定工作目标,逐步推进;第三要抓住工作重点,认真研究落实资金筹集办法,把未解决温饱又未纳入低保的贫困群众作为重点保障对象;第四要稳步发展,做到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2.不断加大县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资金落到实处。首先应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落实好分级负担的筹资机制;其次要研究合理的负担比例,县、乡、村负担比例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困难的乡、村负担比例不宜过高,甚至可以考虑取消村级负担;第三应坚持多渠道筹资。参照城市低保金补助的办法,省级将设立农村低保调剂金,市级要不断加大对农村低保金投入的力度,做到逐步增长。

(二)逐步建立医疗保险制度。

2002年5月国务院转发了体改办、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和卫生部制定的《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同年l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1.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是政府通过政策引导、积极推动来吸引农民参加的具有社区互助性质的医疗保障形式。农村合作医疗主要以集体经济为基础,其经费主要来源于基层政府的资助、集体公益金的补助和村民个人的投入。对农村中的特困人员,由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应稳步推进,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另外开展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应与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农村合作医疗离不开县、乡、村的卫生机构,同样离不开医药管理体制,只有各项制度的关系理顺了,卫生机构的运转良性正常,才能切

实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医疗需要。

2.大病统筹。大病是农民致贫的重要原因之一,应该通过行政手段来强制实施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可根据以往大病的发生率、费用情况和发展变化趋势,测出人均缴费水平。凡参加大病费用统筹的人,发给大病治疗卡,病人可持卡到定点医院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其余由社会保障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应以县为单位统筹,县级统筹可以在全县范围内制定统一的制度,增加农民就医的选择空间,也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依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有差别分阶段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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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养老保险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目前我市沿海发达地区是有条件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而山区欠发达地区则尚不具备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仍应以土地和家庭保障为主。在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过程中,应结合当地的经济实力,量力而行,不可超越客观条件而拔苗助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建立个人账户。资金的筹措实行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和国家予以扶持,缴费标准不宜定得过高,可设计几个档次,由农民根据其经济能力选择。从实际出发抓好发展工作,在组织实施中注意重点抓好乡镇企业职工、村干部、农村义务兵、农村计生对象、农村幼儿教师、乡镇招聘干部及城乡结合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中有固定收入和稳定经济来源的农村各类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养老金的领取从60周岁开始至去世,领取标准,根根个人全部积累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确定。在此基础上,对早逝者和长寿者进行适当调剂,体现互助性。另外还应强化对基金的管理与保值增值工作,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审计监督等工作,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购买国债或金融债券等方式来实现资金的增值。政府出台优惠措施,对投保人领取的养老金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基金和管理费用免征各种税费。

浅谈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思考2017-05-12 06:03 | #2楼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进行了重大变革,逐步改变了原来城市居民由企业保障、农村居民由集体保障的格局。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目标就是努力形成适合我国生产力水平、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场正在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对于农村的广大成员来说,仍然未能彻底改变其所处的无保障或低保障的状态。如果这个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将形成巨大的社会隐患。下面,就加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维护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客观需要

生存权是****的基本内容,它是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基于人类生存本能而自然产生的。农民作为社会主要劳动者,应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但是,目前我国事实存在的城乡社会保障“二元制”的结构,使农民的生活处在风险较高的状态之中,占总人口70%左右的农民社会保障费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总支出的1l%,而占总人口30%的城镇居民支出却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7%,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是对农民权利的一种剥夺,同时也与我国当前大力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精神相违背。

(二)是加快城镇化进程、缓解农村人地关系紧张状况的必要措施

人地关系高度紧张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矛盾。当前农村约有3.5亿剩余劳动力,其中有1.2亿常年外出打工,剩下的2.3亿则滞留在土地上。尽管国家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做了很多努力,但我国城镇化进展却依然缓慢。这其中除了户籍制度没有完全放开外,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没有社会保障,以他们微薄的工资根本承担不起在城市生活的社会成本,等他们残了、病了、老了,还是要回到农村。这样就导致了两种矛盾:一是农民工虽然进了城,但他们赚了钱也不在城里消费,都带回家养家、盖房,对城市经济带动不大;另一个就是尽管种田已经无利可图,但他们宁愿选择抛荒也不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因为土地是他们最后的依靠。这种情况对当前一再倡导的农业要实现规模经营是一个极大的障碍。

(三)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物质基础

长期以来,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难在农村落实并不是因为农民文化水平低、觉悟低,而是因为农民没有社会保障,“养儿防老”是他们的一种现实选择。当前我国农民的养老、医疗问题除了靠自己的积蓄解决一部分外,更多的都是靠子女保障,子女越多,日后的保障系数就越高如果赋予农民切实的养老医疗保障,农民是不愿意多生养子女的。因此,要顺利落实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四)是扩大内需、推动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农村的储蓄率居高不下,但农村消费水平不高,农民有钱也不敢花的原因是农村缺乏一个令广大农民放心消费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担心的是一旦他们失去劳动能力,养老和医疗问题就得不到保障,所以农民要“积谷防饥”,为未来打算。这样就失去了农民这个庞大的消费群体,扩大内需的政策很难收到显着效果,国家经济发展也缺乏持久的拉动力。目前,世界金融危机仍不见底,对我国的经济影响依然存在,中央适时提出了扩内需、保增长的战略思想,而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因此尽快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消费,是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农村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障资金严重不足

农村保障包括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两大系统,而资金保障在两大系统中具有关键的作用。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保障资金不足。其原因有二:一是国家财政的投入与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状况不适应。国家对农村民政社会保障的投入,核定的社会救济费,其保障能力只有原来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二是烈军属优待、五保供养采取农村负担的方式,单纯实行农民负担,难以提高优抚和五保供养标准。

(二)保障覆盖面窄

一种情况是农村民政对象应保未保的现象普遍存在。据统计,全国农村有300多万“三无”孤老残幼人员,应保未保的有l5万人,约占总数的5%。另一种情况是在农村城镇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一部分农民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离土不离乡,原农村社区内的保障已很难起到保障的作用,而在目前城乡分割的劳动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下,他们无法取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保障权利。

(三)保障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主要表现有四个方面:一是目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仍然很低,二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尚待解决,三是一些地方因合作医疗解体而使早已被消灭或控制的地方病、传染病再度发生甚至流行,四是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的组织和制度效率低下。从当前的情况看,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就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然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从各方面看都无法满足农民的需要,这严重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

(四)农民的失业风险正在产生并加剧

农民失业风险的产生与加剧,成因有三:一是耕地少,大部分农业劳动力的大部分时间处于闲置状态,并难以向非农部门转移;二是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等,土地收益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三是完全脱离土地的农民和家庭增多。事实表明,农民所特有的土地保障功能正在弱化,这乃是农民失业风险产生与加剧的根源所在。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一)多渠道筹措农村社会保障资金

解决资金不足,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机制。一是要求国家投入资金,包括救灾、特困户生活救济和优抚补助;二是为了弥补国家投入的不足必须开辟新的税源,征收社会保障税;三是要建立个人帐户,不论集体补助多少或有无补助连同个人缴费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四是要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各种商业保险,如商业性养老保险;五是要通过有关政策和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强化农村集体对保障资金的投入;六是要采取政府积极引导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推行强制性养老保险和养老储蓄。

(二)着力抓好社会互助活动

中华民族具有扶贫济困的光荣传统。虽然我国农村几经变革,但这种传统的互助行为一直延续下来,并有所增强,传统社区互助活动为农村社区保障实施提供了可接受的社会基础。在抓好社会互助活动上,一是要大力宣传社会互助的意义及好人好事,并采取激励手段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率;二是要拓宽社会互助的领域,要注重对社会互助活动的引导,使募集到现金、衣、被的管理和发放落到实处,确保社会互助的效能得到充分发挥;三是要坚持生活救济与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救灾扶贫基金”、“村民互助储金会”等基层群众性基金组织,从资金及技术、信息上扶持社保对象,兴办经济实体或其它生产项目,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三)建立健全三项制度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需要建设的具体制度很多,但就目前而言,广大农民的基本要求与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因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三项制度建设是重点。第一,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完善该制度,一是要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二是正确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二,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大致有合作医疗、统筹解决住院费、预防保健合同等多种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是最为普遍的形式。实践表明,农村合作医疗是广大农民通过互助救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好办法。在这方面,一是要正确选择合作医疗的形式及内容,二是要合理补偿医疗费用。第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曰益突出和紧迫。在这方面,一是要正确规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和缴纳方式,二是要切实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及保值增值工作。

(四)土地政策必须具备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灵活性

我国农村联产承包变革普遍坚持了土地福利性均分的原则,把土地作为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主要手段。执行好土地政策,一是必须坚持农村家庭经营制度,这是保持农村土地分配福利性质的需要;二是要严禁违法征地行为,严格控制征地规模,为农民留足可以生存的土地:三是停止“四荒地”拍卖,由政府征用农村社区中集中连片的“四荒地”用于生态环境恶劣地区“整体搬迁”的移民开发,将稀缺的土地资源用来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手段,避免土地分配的两极分化。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强化农民特有的土地保障功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民的失业风险。

(五)大力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

社会保险作为整个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和核心,是以强制性为基本特征的,而社会保险的这一强制性又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才能得到保证。目前,社会保险在农村进展不力,举步维艰,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社会保险立法滞后,因此,必须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从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历史与现状看,加快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主要应该抓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要抓好单项法规的建设,如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农民医疗社会保险法、农村工伤社会保险法、农村扶贫法与灾害救济社会保险法和农村残疾人保险法等等;二是要抓好地方性法规的建设,鼓励与提倡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保障办法。

总之,社会保障制度于国于民-意义重大,是“稳定器”、“安全网”,是社会进步和工业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加快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对加快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社会都必须深刻认识、系统思考、积极探索、最终建立起适应我国农村需要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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