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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统计执法现状的思考
统计是进行科学决策、实施宏观调控、指导经济工作的基础,是了解掌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最有效的手段。而统计执法是理顺统计工作关系、巩固和发展统计部门在市场经济社会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增强统计法制意识、树立依法统计观念,规范统计基础、提高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的坚强后盾,也是统计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主要任务。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对一些重要数据质疑不断,统计工作面临的压力和潜在风险愈来愈大。为客观真实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促进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后的《统计法》也加大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30年来,统计机构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统计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比较完备的统计法律体系,促进了统计事业的健康发展。然而,近年来由于统计数据与地方各级领导的政绩密切相关,从而增大了基层的统计执法工作难度,使统计监督保障力度受到影响,统计法制的威慑力得不到正常发挥,违法难究的现象凸显。
一、当前统计执法工作中凸显的主要问题
1、统计执法的内部、外部环境不理想。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对统计执法工作不很重视。虽然《统计法》颁布实施已30年,也开展了统计“四五”、“五五”普法活动,统计法制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有了一定的提高,但部门分管领导以含蓄的方式干扰统计执法工作。加之近年统计数据的政绩化,地方政府领导对统计工作关心的是统计部门的数据,统计部门领导自然看重的也是业务数据,所以,统计执法工作在统计部门中处于相对弱势。同时,执法涉及的对象和范围偏窄。由于统计数据是统计部门的生命线,所以,统计执法每年只能针对那些不涉及地方政绩的统计数据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再加之地域的影响,即使查出了统计违法行为,由于地方各种关系的协调,在处罚上也相对较轻,所以,最终基层的执法工作效果不明显。
2、统计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欠缺。虽然基层统计部门内设了法制工作机构,由于基层统计部门普遍存在人员短缺的问题,加之领导普遍偏重专业,所以,基本上都没有配备专职执法人员,大多是兼职,再加之执法人员平时对统计执法检查的配套知识缺乏系统的学习,对《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方面知识缺乏全面的学习。这种状况既不符合统计法制工作具体要求,也不利于统计执法工作的开展,难以查处各类统计违法案件。充实统计执法力量、加大执法业务培训势在必行。
3、政绩化的违法行为凸显。实事求是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统计数据本应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下而上逐级汇总而得,或由统计部门按一定的科学方法调查推算而得,统计、调查多少就是多少。但目前,统计工作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与政绩密切相关,而政绩数字又大都为事关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数据,理应纳入统计法规规范和管理的重点,正因为它与领导的荣辱升迁挂起了钩,所以领导们也特别关心的是数据,不是数据的真实性,而是其实用性,而这种关心往往被“为了部门和地区的利益”所美化,也自然会对其呵护有加,所以要对这些政绩化的违法单位进行统计执法,不仅会伤及地方领导,同时也将伤及部门分管领导,其难度可想而知。
二、对基层统计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大统计普法力度,强化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坚持统计普法、统计执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深入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努力营造统计法制建设大环境。要以“六五”普法为新契机,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及单位负责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继而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制观念,扩大《统计法》在全社会的影响,形成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共识,共同营造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统计法制环境。
2、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提高一专多能的综合能力。要提高统计执法效果,必须坚持先培训后执法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基层统计执法人员特别是专职统计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不断加强对统计执法人员的统计业务、执法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进一步提高统计政策法规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使之具备一专多能的综合能力。
3、建立双向互动、上下级联动的统计监督机制。建立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高度重视群众举报,建立统计违法行为举报中心,向社会公布举报受理电话和网上举报地址,将社会监督引入统计执法工作中,形成政府统计机构与社会公众在统计执法上的双向互动。同时,建立统计违法案件通报制度,采取新闻发布会、记者约见会等形式,在新闻媒体和网站上曝光典型、重大统计违法案件,以达到威慑违法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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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联合统计执法,建立统计综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在执法检查工作中,一方面加强“横向”联系,积极主动与纪委、监察局部门开展联合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以增强执法的力度和效果。另一方面加强“纵向”联系,通过上级统计执法机构对本行政区域进行执法检查,以有效避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等现象的发生;或者以上级统计执法机构的名义跨区域进行交换执法检查,使县、市间相互监督,同时也避免地方政府为了其政绩对违法主体的施以保护。
湖南统计信息网2017-05-11 20:06 | #2楼
近年来,由于统计数据广泛运用于政府各项目标考核,统计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如何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真实,除了需要各级领导对统计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全体统计人的勤奋敬业之外,还必须着力加强统计执法。为此,本人结合自己在当前基层统计执法检查中的亲身经历,谈一下粗浅认识和思考。
一、基层统计执法面临的问题
(一)繁重的统计任务与统计执法的矛盾更加突出。随着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求不断扩大,国家的统计任务和地方的调查任务可以说有增无减,统计指标加法多减法少,基层的统计工作负担越来越重。统计人员少,统计任务重,还要腾出人员和时间来进行统计执法,繁重的统计任务与统计执法的矛盾更加突出。如近几年来不仅国家统计局新增了服务业行业季度抽样调查、重点能耗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调查等,而且地方政府的统计工作也新增了文化产业等调查内容,此外,还有水利、能源等部门也要往下布置统计工作。不仅基层统计人员不堪重负,广大调查对象更是应接不暇,往往不可能认真填报。这样不仅是统计数据质量难以保证,统计执法的难度和压力也在加大。
(二)现行执法手段难以满足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由于经费原因,执法硬件缺乏、手段落后,这给执法过程取证带来较大困难。赫山区“四上”企业和房地产企业500多家,如何通过统计执法保证网上直报统计数据的准确、真实,是一个全新的课题。统计执法传统的书证是有形物,除可长期保存外,还具有直观性、不易更改性等特征,如统计报表、报表回执、催报通知书等。而统计执法电子证据往往储存于计算机硬盘内,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其安全性面临考验,提取电子证据的复杂程度远远高于传统书证。
(三)执法的工作机制还不完善。当前,统计执法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首先,对统计违法责任的追究机制不健全,统计执法对政府及部门负有违法责任的追究力度不大,对违法企业往往也只是以交罚款结案;统计单位的法人代表和有关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其次,缺乏对守法统计单位的奖励机制。“违法统计成本低,守法统计成本高”成了不说的事实,造成守法经营与违法经营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最终导致守法统计单位也蜕变为违法统计单位。
(四)执法的综合保障能力还不够强。执法能力是确保统计执法任务真正完成的关键所在。但是,由于统计执法工作任务重、装备差、人员少,而且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统计执法能力严重满足不了执法的需求。一是没有专门的执法车辆保障,执法人员东奔西跑,造成执法工作效率低下。二是没有执法所需的调查取证设备,不利于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对违法单位的违法问题也难以实施证据保全。三是执法人员业务技能不全面,在难以确保全员执法的情况下统计执法人员就要承担各专业的执法任务,而执法人员还达不到熟练掌握各专业的业务,执法难以达到良好的效果。
(五)执法的查处效果还不明显。目前,统计执法存在着重“执法检查”,轻“执法处罚”,执法效果不明显的现象。一是执法人员存在着避重就轻的思想观念。上级没有直接要求的不想查,看得见但管不了的不想查,群众没有举报的不想查;二是对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不够,大多限于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对于违法行为人来说,这种处罚无异于“隔靴挠痒”,根本起不到任何震慑力。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统计执法人员有顾虑、有担忧,认为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怕惹“麻烦”的现象存在。
二、走出统计执法困境的思考
(一)着力抓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是统计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为了更好地宣传、学习、贯彻《统计法》,在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中要特别注意做到“四个结合”。
1.结合统计业务工作开展宣传教育。政府统计部门在布置统计调查任务和统计年报时,把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上报等环节与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结合起来,强调统计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统计数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三上企业年报会和劳动工资年报会上统计执法人员要结合不同的专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统计法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解,使法律法规作用到每个专业的每一张报表。
2.结合典型违法案例开展宣传教育。为了使统计法的宣传工作收到应有的效果,要及时将统计执法检查中的大案要案严肃查处。对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介给予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威力,达到以典型推动全面、以一案教育大众的目的。也可通过“以案说法”的活动将统计执法过程中的成功案例进行深入的讲解和剖析,其效果远胜于空洞的说教。
3.结合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开展宣传教育。在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行风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学习教育活动,使广大统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恪守“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的统计职业道德。与此同时,针对存在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数据的现象,在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中,将各级领导干部列为宣传教育重点对象,采取举办《统计法》学习班、研讨会、手机网络等形式,使各级领导干部明确自己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力和责任,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法定职权,有效地遏制了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通过扎实有效的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使统计法规逐步深入人心。
4.结合其他部门和有关平台开展宣传。树立大部门、大资源的观念,统计法律毕竟不是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因此要充分利用各类资源,紧密结合其他部门的法制宣传,达到最佳效果。也可结合定期调查和大型普查的平台,利用全国法制宣传日(12月4日),统计开放日为契机,广泛开展统计法制宣传,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强化统计执法队伍建设。首先,要建立一支专门的统计执法队伍。当前由于统计执法人员又是专业统计人员,在与统计调查对象的频繁接触中,彼此成了熟人,于是就形成了“报表靠熟人,执法怕熟人”的心理。只有建立一支脱离专业统计的专门执法队伍,才有利于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缓解专业统计人员今天去执法明天又伸手要报表的尴尬局面。
其次,要加强统计执法业务培训。要提高统计执法效果,第一,要选好人。以县区统计干部为骨干,各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员为枝叶,真正把素质好、能力强、作风硬的人员配置到统计执法岗位。其次,要加强业务培训,严格要求。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加强对统计执法人员的统计业务和执法业务培训,使之掌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技巧,具备一专多能的综合性素质,全面提高办案能力。
(三)强化各项管理制度建设。不仅要进一步完善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而且要强化统计执法管理制度的建设。将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贯穿到每一统计过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责任在制度上得到追究。例如,要加强与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相配套的统计调查项目的公示、统计调查(统计报表)预先告知制度、主要考核指标名列前茅的核查制度、统计数据异常的查询制度、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制度、迟报统计资料的催报等制度建设。
(四)强化统计执法手段的创新。随着统计的改革,联网直报的范围不断扩大,统计违法手段、过程、结果表现形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就需要统计执法手段不断创新。其一,针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选择使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其二,充分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统计执法检查。要利用网络发布执法信息,发送法律文书(统计调查表催领单、统计调查表催报单、统计执法检查查询书等)。其三,充分利用照像机、摄像机、电脑等现代化办案设备,提高办案工作效率。其四,采取定期执法和突击执法相结合,常抓不懈。执法形式上可采取由区统计局执法人员牵头,站、队各专业人员及各乡镇统计员联合执法的形式。对典型单位可同其他区局执法专业人员一起进行现场执法、现场教育、现场整改,起到多管齐下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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