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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固定资产内控管理
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界定及分类
1.固定资产的界定:
(1)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要在规定标准以上,其中一般设备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
(2)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要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特质形态。
(3)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的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椅、图书)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固定资产的分类:
(1)房屋和建筑物。指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绿化、土地。房屋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及生活后勤用房、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一般建筑、棚架建筑、画廊亭阁、人防建筑、运动场地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教学仪器及设备、美术设备、音乐设备、军事体育设备电脑设备等。
(3)一般设备。指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行政事务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医疗保健设备、消防安全设备、炊事设备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玩、字画、赠品、纪念品等。
(5)图书。指贮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种用书,如图书室、阅览室的图书等。
(6)其他固定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如被服、装具、动物等)。
二、固定资产的采购与更新
1.根据本单位的事业发展趋势,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考虑经费是否充足的情况下,由总务部门编制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预算,并报局计财科审定。
2.根据审定的固定资产预算,由总务部门提出采购计划,报经校长批准后,由总务部门负责采购。
3.对于专项控制的固定资产及预算外的采购实行特别审批制度。
三、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帐:
1.对总务采购的资产实行严格验收制度,确认是否与申请的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必要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对验收无误的固定资产,由会计部门及时建立固定资产目录、明细帐、卡片,做到帐、卡、物一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包括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接受捐赠等)
四、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的日常管理:
1.对部分固定资产(如图书、电教器具等)实行归口管理,层层落实责任。
2.固定资产的领用、报废清理、内部转移、调拨出租等应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上报计财科和基建站,同时调整有关帐目。
3.对于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为经营性固定资产,实行特别的审批制度,并落实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4.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封存和申报手续;发现多余、闲
置或使用不当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反映汇报给计财科及基建站,并服从系统内部的资产调剂、调拨。
5.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修理由总务部门负责。中修、大修需上报审批。
五、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报废:
1.总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盘点,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并详细填写盘点、清查明细表,将结果报计财科及设备部门。
2.盘点清查过程中如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弄清责任,并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3.固定资产的报废与转让,一般经校长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应经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六、房屋及建筑物的日常管理:
1.建立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的管理体制明确房屋及建筑物的维修及使用责。施工由基建站负责,价值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日常维修与使用由总务部门负责。
2.由财务部门及总务部门对单位房屋及建筑物编制详细的分类目录,将其作为档案管理,并准确、及时、详细地反映房屋及建筑物的使用、维修保养及改建情况。
3.总务部门应加强房屋维修的计划管理,根据损坏情况,单位的实际需要以及资金的可能,编制房屋维修计划,并上报计财科、基建站审批执行。
4.房屋及建筑物报废或转让时,应及时记录有关产权变更资料。
金洲小学
内控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17-05-09 21:05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配置,分部门管理,部门领导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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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各使用部门应配备一名资产管理人员对本部门资产的使用等具体情况进行管理,每项资产落实到人,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部门资产经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部门领导人离职或调岗,需由资产管理部门对其所负责的资产进行清查,在保证相关资产安全、完整并向下任领导办完交接的情况下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计划财务科主要职责
(一)负责固定资产的会计账务处理,及时进行固定资产动态库系统的录入。
(二)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单位资产管理办法,报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后勤服务科主要职责
(一)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及实物账。
(二)负责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修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四)负责各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对因不正当使用或其它因素造成资产毁损、丢失的情况进行处置。
(五)会同计划财务科审核固定资产存量,汇总编制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
(六)负责单位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资产配置,及时调配内部闲置资产的使用,提高资产利用率。
(七) 负责XXXXXXXX资产的出租、出借等事项。
(八)年终会同计划财务科对待报废的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其中: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修复价值、设备陈旧、技术性能很低无改造价值;因事故和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修复价值;因新建、改扩建需拆除;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强行报废。固定资产报废,应由使用部门提出建议,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申请表”,在办妥资产报废批准手续后,由计划财务科进行账务处理,后勤服务科办理报废事宜。
第六条 使用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管护。
(二)按照规定程序和操作标准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进行清查。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
第七条 为生产、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价在1000元以上可以持续使用的无形资产。可以持续使用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八条 资产配置遵循科学合理、统筹优化、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九条 单位固定资产的配置程序为申请、购置、验收入账。
第十条 各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下年度固定资产购置申请,由单位领导班子审核同意后,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采购。
第十一条 对不可预见的特殊采购可临时追加计划,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方可购置,购置金额超过1万元的,需报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第十二条 对于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固定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置;资产的配置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应该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三条 购入、调入、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一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相关验收意见,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部门领用手续。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开具的相关资料及发票登记单位固定资产财务账。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或者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办理接交,依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者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卡片,办理有关入库和使用部门领用手续。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开具的固定资产入库单或者固定资产卡片等相关资料登记单位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
第十六条 购置资产要货比三家,既要考虑设备价格、性能、质量,也要考虑售后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售后服务好的厂商。
第十七条 新购的资产必须经过验收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五章: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出入库管理。后勤服务科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和分类总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各部门领用资产时要求填写“出库单”,部门领用人在“出库单”上签字后领取,后勤服务科根据“出库单”登记资产实物帐。
第十九条 已入库的固定资产,按要求和说明存放保管,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资产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随意领用或调换。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固定资产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因使用操作不当造成的资产损坏,追究其使用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转移处理。资产在单位内相互调剂拨转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转移单》,一式四联,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送移部门负责人签字,最后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办理资产转移。
第二十二条 资产的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呈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上级单位审核批准,按《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17]2817号)执行,严格执行合同契约制。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单位出租、出借资产。
第二十三条 资产回收管理。部门交回闲置或待报废资产时,填写《资产回收申请单》向后勤服务科提出资产回收申请,后勤服务科根据资产实际情况办理资产回收手续,如需进行处置的,按《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17]2817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资产清查管理。各使用部门每年度末对其所使用的资产进行清查,并向后勤服务科报送《固定资产盘存表》,及时反馈资产的盘亏盘盈情况。后勤服务科负责对单位现有固定资产于每年12月20日前清查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
固定资产的清查采用实地盘点法,填制《固定资产盘存表》,发现盘亏、盘盈时,由资产管理部门编制固定资产清查报告,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维修。使用部门发现资产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必须在第一时间报知资产管理部门,填写《支出报批单及工程(物资)验收单》。资产管理部门对要维修的固定资产进行核实,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故障,由厂家免费维修。超过保修期需要维修的,经询价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维修。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无偿调出、置换、出售、报损、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七条 资产使用部门不得随意调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报后勤服务科。
(二)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根据申请内容及<<北京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单位负责人审核批示,涉及金额1万以上的资产处置,需经班子讨论决定。
(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批示,按规定处置。
(四)符合条件需要处理的资产,应及时按要求进行相应资产核销手续及财务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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