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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经济合同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预防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或协议。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本公司合同管理实行专门管理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公司办公室对公司所有合同进行专门管理,公司内部承办部门设专人负责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办公室合同管理的职责:
(一)负责拟定本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本公司的标准合同文本;
(三)参与本公司特殊合同、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四)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五)监督、检查、考核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参与处理合同纠纷、合同争议的协调工作;
(七)负责合同的保管、归档工作;
(八)负责对合同承办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第五条 承办部门合同管理职责:
(一)负责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
(二)负责所承办合同的谈判;
(三)负责按照本公司标准合同文本起草合同;
(四)负责合同的履行,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五)按时向公司办公室提交与合同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能够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签章,同时加盖公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授权签章的,被授权人应在授权委托的范围内签订合同,超越权限范围所签订合同无效。
第七条 严格履行合同审批制度,所有合同由承办部门起草合同文本,交由公司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交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最后交由董事长批准。特别重大的合同由董事会审议后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 合同编制与审核
第八条 公司根据对市场情况的分析和了解,合理选择合同对方。
第九条 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应先对合同对方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方面:
(一)对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二)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三)对方技术和质量指标保证能力;
(四)对方市场信誉、产品质量等
对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第十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一般由公司起草合同文本,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的起草,公司可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参与。
由对方起草合同协议的,公司承办部门和办公室应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合同条款内容准确反映公司诉求。
公司也可选用国家或行业示范合同文本,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实行合同会审制度,由公司办公室组织召集有合同条款涉及的部门人员参加,对合同进行会审,其审核要点是:
(一)经济性。合同协议内容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可行性。签约方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具备签约资格;资金来源合法,担保方式可靠,担保资产权属明确。
(三)严密性。合同协议条款齐备、完整,文字表述准确,附加条件适当、合法;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明确,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准确;合同协议有关附件齐备,手续完备。
(四)合法性。合同协议的主体、内容和形式合法;合同协议订立的程序符
合规定,会审意见齐备;资金的来源、使用及结算方式合法,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齐备。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销售产品拟定的销售格式合同,签约人员不得更改合同的条款和内容。
第四章 合同订立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正式订立的合同协议,除即时清结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等。
因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等原因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形式合同的,应当在事后办理补签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正式订立的合同,除小型物料采购合同外,一般应留存三份以上的合同正本,一份由公司办公室存档,一份由公司财务部据以办理结算,一份由承办部门保管和履行。
第十五条 经公司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办公室盖章和编号,统一登记管理。未经审核或手续不全的合同、协议,办公室应当拒绝盖章。
第十六条 对于重要合同协议,原则上应当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当面签订。对于确需企业先行签字并盖章,然后寄送对方签字并盖章的,应当在合同协议各页码之间加盖骑缝章。
第十七条 根据规定有些合同需要经过批准、登记、公证后才能生效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凡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合同,有关知情人应注意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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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履行控制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公司应积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合同对方可能发生违约、不能履约、延迟履约等行为的,或公司自身可能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十九条 已经订立的合同,如果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严重受损,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或扩大。必要时可以请
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对原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审核执行结算业务。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执行中如对方发生违约情形,应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收取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由于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违约情形,合同承办部门应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并与合同对方进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合同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六章 合同归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合同管理档案,对已签订的合同要逐份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并装订成册。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完毕,合同承办人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有关材料(如:合同文本、合同会审记录、审批文件、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变更等与合同有关的资料),交给公司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已执行完毕的合同要注明“存档”标记,并注明日期,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保管期限为长期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11合同管理内控制度2017-05-09 21:04 | #2楼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合同行为,预防经济纠纷,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对签订合同的行为所进行的审查、监督、管理。包括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等行为。
第二节 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是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订。
第六条 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是否具备订立合同资格、有否经营权及相关资质证书、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合同的主办部门应与对方交换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书影印件,并互相验证后方可办理法定代理人身份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交换手续。
第七条 合同除即时结清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且为原件,并尽可能参照公司规定的各类合同的统一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八条 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必须清楚、准确。
第三节 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九条 本公司签订的合同,由主办部门草拟,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及协议,先由相关业务部门会签后,再经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查,财务人员审核,然后业务部门将审核意见及是否采纳的处理意见交总经理审定,经总经理批准签发后合同方能加盖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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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法律规定必须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合同,应当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必须办理鉴证或公证手续的,应当办理鉴证或公证手续。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各业务部门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将原稿和整件文本以及附件包括双方来往的函件等整理齐全,及时交行政部存档。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 合同的具体经办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应妥善保存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一切书面函件,并视与合同完全履行的关联程度交存公司专人存档。如有争议,应尽可能留有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某种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且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允许变更、解除合同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与原合同相同。
第十五条 变更、解除合同,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条件下,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要求,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第十六条 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文件、电报、信函后,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处理,并报部门经理、财务总监备案。由于误期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合同纠纷的复电、复文须经法律顾问、总经理审阅后方可发出。
第十七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
第五节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合同纠纷发生后,合同经办人应及时做出反应,在法定、约定时间内书面提出质量异议或其他合法要求,并汇总全部相关资料报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根据情况制定处理方案,提交总经理审批,由公司决定解决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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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合同纠纷经协商一致的,应当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合同纠纷属我方责任,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合同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合同管理台帐,由专人统一合同存档编号。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后,应及时登记合同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单位、主要内容、合同金额、执行进度、已开票情况、已付款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后,签署部门应及时复印或扫描后留存,所有合同原件交存行政部负责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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