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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财务管理内控制度

时间:2022-11-22 05:48:33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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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财务管理内控制度

学校财务内控制度,是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学校内部财务工作的行为规范、行为准则,是学校财务工作统一要求、协调行动、健全网络的依据。按照财政部、 国家教委《中小学财务制度》及区教育局的有关要求,根据量力而行、勤俭办校的精神,为确保我校教育教学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小学财务管理内控制度

一、预算管理:

1、学校应按上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全部收入纳入预算,并根据收入情况统筹安排各项支出。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2、学校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计划,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超预算增加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后逐级上报。

3、学校的银行存款帐户的开设和变更均应报财政部门批准,并在区教育局结算中心统一管理监督之下。任何部门均不得私设“小金库”。

4、学校在每个预算年度末,应编制本年度决算草案,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并在校务公开栏内公开。

二、收入管理:

1、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收入、事业及经营服务性收入、租赁收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各项收入。

2、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筹措教育经费。任何部门不得缓交、截留或擅自坐支应交款项,更不得隐匿不报。

3、学校的一切收费行为须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所有收入都要开列合法的收据,禁止一切乱收费。

4、学校的一切收入均要入帐,并及时解入学校开设的银行帐户或财政指定的专户。食堂另外开户,师生伙食费、搭伙费、管理费等入食堂帐。

三、支出管理:

1、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2、学校须根据支出预算,体现勤俭办校的原则。实行绩效工资后严禁公用经费发放教师奖金、补贴、津贴和实物。

3、支出凭证须有经手人、验收人、领导签字方可入帐,5000元以上必须联签方可报销。

4、注重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做到内容完整,凭证合法,手续齐全。

5、食堂大额支出应该使用正式发票。

四、资产管理:

㈠现金管理:

1、学校所有一切现金收入,均须及时解入银行。

2、结报员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根据区教育局规定为1万元,库存现金超过额度应及时存入银行。

3、结报人员每日按时记好现金日记帐。

4、结报员应定期和结算中心对帐,食堂帐出纳和会计应及时对账,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5、任何人不得私用现金,不得以借据“白条”入账或报销。

㈡银行存款管理:

1、严格遵守银行存款的管理制度,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

2、自觉接受银行的监督,不准出借银行帐户。

3、食堂支票、银行印鉴必须由出纳|会计、分管领导分开保管,行政账目由于统一由区教育局结算,不再使用本校印签。

4、及时与银行对帐,发现问题立即查询。

5、按照财务要求做好银行日记帐。

6、每月将资金运转情况报校长室。

㈢财产物资管理:

1、财产物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立固定资产帐目,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2、所有财产物资均按请购、验收、领用、保管、登记、使用、维修、处置等制度执行,执行情况每学期由财产保管员向总务主任汇报一次。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3、学校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按有关规定办好报损和报废手续。报废要逐级申报、审批。

4、学校不定期对教室、办公室及专用教室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向校长室汇报。

㈣票据领用制度:

1、各种票据由会计人员向有关部门领取。领取后,各种票据不能混用。

2、各种票据存根如没有上交财政部门或结算中心在年末也应收回,登记造册存入档案室。

3、开具收据时,摘要栏内写明收费项目,金额不得涂改,字迹端正清楚,并加盖收款人、单位财务章。

五、经费报销制度:

㈠办公费使用范围及规定:

1、范围:办公费主要用于学校添置办公用品、教师差旅费、学校门窗及台凳小修理、支付水电费等。不得移作它用。

2、购置的办公用品及其它支出要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和本校规定的报销手续,对校产设备作好详细的登记,每学年末由保管员将校产设备有关情况报总务处、校长室。

3、购置的物资应有经办人,在购置前经总务主任审核、校长审批。

4、购置物品一律验收入库后再领取使用。

5、凡上级调拨物资、各单位捐赠物资均要进仓入帐,财产管-理-员记好帐。 ㈡差旅费报销规定:

1、两个相符:差旅费票价必须与报销相符,实际车程价与报销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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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次市内出差原则上不报早、晚餐费。

3、差旅费报销要做到月月清,有效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

4、签字顺序:经办人填写好差旅费报销单,职能部门复核,校长审批。

5、出市学习、考察、疗养、休养等按上级规定标准报销。

六、申购验收制度:

1、办公用品由学校安排人员负责购买,2000元以上固定资产购买由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政府采购项目和基建维修需在年度前报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按规定

程序执行。

2、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由教导处、总务处落实专人负责订购,事先须请示校长室。

3、所有大宗高价值物品(1000元以上)(购买或调换)均需经验收后入资产账目后使用。

4、借用物品须办理有关手续。

七、报废报损制度:

1、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因自然老化或无法修理,可予报废。

2、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的一半,可予报废。

3、报废报损仪器、设备及器材须填写报废报损申请单,经上级部门批准,方可报废报损。

4、经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及器材,要及时到财务部门销帐,同时调整教学仪器、设备帐册。

5、已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及器材,可拆零件作维修用,或交总务部门处理,不得继续存放在仪器室内。

八、会计档案管理:

1、按照《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档案室负责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2、每年年终后形成的会计材料,应由会计装订立卷,并保存一年备查。次年按上级规定,由会计编造移交清册,送学校档案室统一保管。

3、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按规定分永久、定期两类进行归档。

4、财务人员调离岗位,须办妥会计资料交换手续,有移交时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进行说明。

5、除上级主管局查帐和物价部门年审外,会计档案的查阅、凭证的复印,都应征得学校领导的批准方可。

绍兴市鹤池苑小学

二〇一一年二月

学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2017-05-09 17:12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内部会计管理,规范会计工作行为,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二章 内部牵制及稽核

第三条 牵制原则

(一)为合理组织会计工作,加强会计人员之间、会计岗位之间、各财务部门之间、财务部门和主管部门之间的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止核算与管理发生失误和舞弊行为,确保国家财产安全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可靠。

(二)任何一笔资金的收付或结算,任何会计资料的形成和报出,必须经两人或两岗以上,重要的会计事项要由会计人员和处(科)负责人分工掌管,不得只由一人或一岗完成。

第四条 组织和分工

(一) 财务处设以下岗位:

一般会计岗位:出纳岗、审核记帐岗、复核岗、工资管理岗、电算化岗、综合管理岗、档案管理岗等。

会计岗位原则上要求一人一岗或一岗多人,各岗之间定期轮换。

(二)财务处的稽核工作由审核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分别从不同环节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共同完成。

1、审核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负责审查、监督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均取得或填制合法凭证;审查、监督发生的

经济业务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查各项经济业务批准手续是否完备;审查、监督用款单位或项目有无合法资金供给渠道。对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应要求经办人予以更换;对不合法、不真实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要向学校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

2、复核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负责复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审查各项收、付款业务的政策依据和批准手续是否齐备;审查记帐凭证的填制、科目运用、帐簿登记是否合乎规范要求,监督帐证、帐帐、帐实是否相符;负责监督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防止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复核人员发现记帐凭证填制的记录内容和附件张数与原始凭证不相符、科目运用不正确或往来帐记载与债权人、债务单位(个人)不相符时,应当即要求审核制单人员予以纠正。

3、主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负责检查凭证、帐簿、报表的合法性、合规性;

负责检查各项资金收支计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发现不合法的收、支内容或收支计划缺乏可行性的要立即向学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要求予以纠正。

负责检查各项经济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并监督其履行情况。发现经济合同、协议不合法的,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要求纠正;发现合同、协议缺乏合理性或可行性,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要求修订有关内容。 负责检查、监督全部会计档案及有关资料保管及移交情况。

第三章 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五条 坚持定编定岗制度,学校内部各单位和部门需要设会计岗位,必须经财务处会商人事处同意后方可设立。

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会计岗的单位和部门必须聘任会计人员两人以上,记帐与出纳不能一人兼任。

第七条 坚持持证上岗制度。经批准设立会计岗的单位和部门需要聘任、调换会计人员,必须报财务处进行资格认定(包括审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

或进修合格证、技术职务证书等)并报人事处批准后方可聘任。

第八条 对经批准持证上岗的会计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年检合格继续留任,不合格者或不参加年检的要解聘

第九条 坚持技术职务考试制度,凡正式在编会计人员要取得各级技术职务除自然晋升外,一律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取得任职资格,报人事处确认,经学校批准聘任,方能取得正式技术职务。

第十条 学院各级财务机构和有会计人员的单位(部门)领导,要创造条件,支持会计人员参加各种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的专职会计人员要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十二条 各级财务部门要坚持工作会议制度,讨论业务处理及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三条 要坚持会计人员离岗交接制度。会计人员离岗(含调动、轮换、退休等)要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移交人要列出交接事项清单,如印章、支票、收据、凭单、帐、表等,接受人清点核对后,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交接时要有财务处负责人监交并签章,交接清单一式三份,三人各保留一份,会计事项未交接清楚不得离岗。

第十四条 要建立会计人员基本数据档案。将全院在编和在岗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全部输入计算机,供平时和年终报表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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