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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代理协议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销售租赁招商代理,负责 项目(以下简称“本案”)的销售租赁招商事宜,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项目位置
1.1 本案基地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项目基本资料
2.1 乙方销售、租赁招商代理本案的范围为本项目上委托乙方的建筑标的,具体如下: i.建筑面积约 ________㎡的商铺(详见附表a及附件各层面积表);
ii.该委托面积为预测面积,以最终实测面积为准。
2.2 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
2.3 预售许可证编号: 。
第三条 销售面积、出租面积及其对应底价。
3.1 详见附表a 、b。
第四条 委托代理期限
4.1 委托代理期限:委托代理期包含前置期和销售租赁招商期。
4.2 前置期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
4.3 销售、租赁招商期为:自项目可预(销)售之日后的18个月。
注:项目可预(销)售之日是指甲方拿到预售许可证之日。
第五条 项目正式招商条件
5.1 甲方向乙方提供销售、租赁招商接待处,供乙方销售、租赁招商使用。
5.2 甲乙双方应在销售、租赁招商前共同确定《商品房销售定金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以及销售租赁招商房屋的“一房一价”的价目表。
5.3 本案有抵押的,须有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出让或出租的证明文件。
5.4 甲方同意现场销售租赁招商接待处拟于 年 月 日前交乙方使用, 乙方确切入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6.1 甲方为本项目的投资开发商,甲方保证有权签订本合同及对本案有处分权。
6.2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房地产测绘中心出具土地、建筑面积、房号等相关证明。
6.3 甲方确保本案产权清楚,并配合乙方办理各项符合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定的手续。
6.4 甲方承担广告、宣传资料及销售、租赁合同中的内容,确保与本案建筑结构、建材设备、规划等相符。并于乙方正式公开销售租赁招商前根据乙方通知提供必要的正本或复印件资料。
6.5 在业务操作过程中,甲方指派__________为常驻代表人。销售租赁招商接待处常驻代表人对乙方合理提出要求甲方予以解决或协助的问题,应予以解决或协助。
6.6 甲方确保本案通过竣工验收,并如期交房。如发生交房时间延迟等因素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
6.7甲方将为本案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和合适的物业顾问企业。
6.8乙方代理销售租赁招商过程中,仅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销售租赁招商进度受影响,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7.1乙方应负责销售租赁招商人员的招聘与岗位培训,传授销售租赁招商技巧,确保本案顺利招商。乙方为本项目建立专门的销售团队,主要负责人名单应在本案代理销售期前书面通报甲方,不得擅自更替。
7.2乙方应负责客户接待、签订定金合同、首期房款、租金的收取、负责客户资料的收集,协助甲方签订销售、租赁招商合同及负责办理销售、租赁合同行政登记手续(含银行按揭等手续)。
7.3 乙方依甲方所提供之书面资料(包含建材设备标准、公建配套、交房竣工日、施工图、建筑结构、小区规划等相关内容)作为销售租赁招商资料,但向第三人公开前,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八条 销售租赁招商广告费用
8.1 乙方有义务积极动员并使用乙方品牌、商家资源、办公资源及优质的客户资源,配合本项目销售租赁招商。
8.2 在乙方代理销售租赁招商期内,如乙方要求增加广告宣传物时,之前需要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
8.3 现场接待处的装修以及日常涉及的水、电,均由甲方提供。
8.4 凡现场接待处设备支出(含音响、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基本办公设备)、电话费、清洁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5 乙方销售租赁招商代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以及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代理费用认定
9.1 凡销售、租赁客户正式签订销售、租赁合同并支付该首期款项后(含销售合同下的定金和租赁合同下的押金),并办理完成预(销)售登记或租赁行政登记手续后即视为乙方完成该物业销售、租赁招商代理行为,相应物业面积计入销售、租赁招商成交面积;
9.2 代理佣金的计算:
9.3 当因招商需要,需低于招商底价招商时,乙方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方可记入乙方招商招租成交面积并按照实际租金支付乙方代理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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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代理费用结算
10.1 乙方一次性支付 时退还。
10.2本案项目代理销售、租赁面积及价格情况应按月统计,计算统计时间是每月15日。乙方应自行统计并制表交于甲方签字确认。
10.3 如甲方未按时按约定支付销售、租赁招商代理费(含每笔预付款)给乙方,则每逾期一日,甲方支付应付款0.1%的滞纳金给乙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在销售租赁招商代理期间,双方均无违约情况下,双方不得未经对方同意而将本合
同一切权利义务转让他人,否则守约方有权选择要求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违约金 万元并得解除本合同。
11.2甲方确认本案指明的代理面积由乙方独家代理,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销售、租赁招商或委托第三方销售、租赁招商。但乙方存在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形除外。乙方存在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义务并终止乙方的独家代理权。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行使本合同单方解除权如甲方违反本条约定自行销售、租赁招商或委托第三方销售、租赁招商的房屋,视为乙方成功销售、租赁招商的房屋,计入乙方代理指标并支付相应的佣金。
11.3客户已签定销售、租赁合同并支付首期款项后,因甲方原因而退房,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合同规定的销售、租赁招商代理佣金并将该户计入乙方销售、租赁招商代理指标;凡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退房、经甲方同意并办理所有退房手续后,乙方应将该物业已收受之销售、租赁招商代理费退回甲方。
11.4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中途提出终止本合同履行,须经对方同意。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整。
第十三条 附则
13.1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本合同不可撤销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的订定、解释、履约和争议解决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向本案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4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3.5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
电话:
签约地址:
签约时间:
签约代表: 电话:
商铺租赁招商代理合同2017-04-26 12:45 | #2楼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方委托乙方,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签订本合同,约定如下:
1. 定义
“该商铺”是指该 ;
“租户”是指已签订意向书或正式租赁合同的单位;
“准租户”是指有意向租赁该商铺的单位;
“正式营业”是指租户装修完毕,在租赁合同约定的营业时间持续营业一个月不间断。
2.
委托事项
甲方按本合同所述条款委托乙方,为该商铺之租赁代理(非独家),乙方须履行本合同内所述职责,并须遵守甲方所制定之方针政策。
如该商铺于本合同期内租出,则甲方须按本合同第7条向乙方支付专业费用。
3. 合同期限
本合同由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该商铺的租户正式营业后一个月止,最长不超过
4. 甲方权责
4.1 向乙方提供商场资料,包括品牌、楼层介绍,以及房产现状等。
4.2 甲方不可经其他中介代理或其它渠道向该租户出租该物业商铺。
4.3 甲方对承租品牌租户的租约条件(品牌、店铺位置、面积、租金水平、优惠条件及合约年限等)拥有完全决定权。
4.4 甲方除应付委托期内乙方推介成功产生的佣金外,不承担其他费用。
5. 乙方权责
5.1 负责开展及跟进租户,并向甲方提供合适租户资料。
5.2 应甲方要求,提供业务开展情况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与品牌租户的谈判进程及可能的租金情况。协助安排甲方对所推荐的品牌租户进行现场勘察。
5.3 协调并落实租赁条件,协助甲方完成承租意向书的签订和正式租赁合同的签订。
5.4 乙方在代理工作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特性和状况向品牌租户作如实介绍,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5.5 乙方无权代表甲方与品牌租户签订生效合同或做出具法律效力的承诺。
6. 客户登记
准租户需登记于《准租户登记册(“登记册”)之上,该登记册由乙方定期更新并由甲方保管。准租户须经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确认其名称及联系人,并证实乙方已向该准租户正式推介或已安排看楼,才可由甲方登记于登记册内。
7.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7.1 服务费用:
经乙方推介成功签约,乙方有权按品牌租户与甲方租约首月租金的金额收取佣金。
7.2 支付方式
甲方与确认的客户签署正式的租赁合同, 且甲方收到保证金当日起计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7.1
承租方正式营业满一个月,且承租方已经预
本合同中的服务费为含税金额,乙方将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付款以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前提。
注:首月租金是指每份租赁合约上确定的正式营业后第一个月租金,装修免租期和租赁期内的总租期及甲方给予租户的任何优惠条件及利益不计算在内。
8. 保密原则
对于与租户或准租户所达成之协议,不论是磋商期间所作协议,或是存在于租赁合约或具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乙方均应严格保密;甲方亦应同时对乙方所介绍的准租户、租户资料严格保密。
9. 终止合同条款
1) 如甲方对乙方所提供之服务不满意,甲方有权书面告知乙方不满之处,如乙方未能于该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对不满之处作出令甲方满意的改进或纠正,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终止本合同,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乙方费用。
2)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除可就本合同终止前所提供服务获取约定的服务费用外,不得另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10. 违约责任
10.1 在乙方推介成功的租户无违反租约行为的前提下,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任何一笔佣金超过10个工作日,乙方有权停止其它所有顾问服务工作,并采取法律手段就乙方损失追究甲方责任。
10.2 乙方存在下列情况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索回已支付给乙方的佣金,并保留采取法律途径进一步要求损失赔偿的权利:
1) 乙方明知或应当知道承租品牌租户存在重大瑕疵,涉及违法经营或其他影响正常
租赁经营的,而仍将其作为承租户向甲方介绍;
2)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品牌租户独家代理委托书系伪造的;
3) 未如实向品牌租户反映租赁房屋的真实情况,承租品牌租户因此而决定退租的。
11. 通知
合同的任一方所发出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另一方的地址:
甲方:
12.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及执行。
13. 其他
13.1 因本合同的解释、效力、订立、履行等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民法院提起诉讼。
13.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签订于2017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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