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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分销代理协议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其开发并拥有合法有权销售的楼盘 (物业地址: ,以下称“该物业”)的部分房源(见甲方提供的物业销售价目表并作为本协议附件),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并互相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
第一条: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拥有该物业合法的销售权、销售代理权。
2、以上物业单位售价由甲方决定,以甲方提供的价目表为准。若售价与付款方式有变动,
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遵照执行。
3、甲方保证该物业权属合法清晰,并具备完全上市销售/预售条件及手续。
4、甲方应为乙方参观房屋现场,了解房屋基本状况,带客户看房提供必要的方便。
5、甲方应据实确认乙方的受托销售业绩,并遵守本协议第四条款,按时支付代理佣金予乙
方。
6、甲方保证除乙方具有分销代理权以外,不再找第三方分销代理。视乙方为独家分销代理
商。
7、甲方提供___________为联系或接待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及对乙方提供客户的签字确认。
乙方权利义务:
1、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条件下发布房源信息,寻找合适的购房者,尽力促进该物业销售。
2、根据甲方的要求,积极斡旋,协助甲方与购房者洽谈,促成交易。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价目表和付款方式进行销售,由甲方和购房者签订正式预
售/销售合同书,并收取房款。乙方不得私自收取购房者任何形式的定金或房款。
4、对所介绍客户的成交价格及其它相关交易信息保密。
制表部门:法务部
T/HY/FWB-116 共 5 页 版次01
5、乙方提供____________为联系人,以方便甲、乙两方对乙方看房客户的确认及事务联系。
6、乙方为促进销售而投放的各类媒介开支及人员开支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二条:正式售楼合同书均由甲方与客户签订,其它收取购房定金、房款均由甲方负责。
第三条:销售操作方式
1、乙方给甲方介绍的客户,甲乙双方以《看房客户确认单》为依据,该确认单经乙方介绍
人员和甲方接待人员双方签字及盖章。
2、甲方在《看房客户确认单》上确认盖章前应核查无重复情况发生,一经甲方确认,甲方
尊重并认可为乙方客户。
3、乙方给甲方介绍的客户,第一次由乙方介绍人员亲自陪同该客户并且填写《看房客户确
认单》,该确认单经甲、乙双方接待员签字后必须由甲方人员盖章确认。该客户若成功购买该物业,则乙方按合同成交价×合约约定比例向甲方收取佣金。
4、定金及房款由甲方指定的财务人员负责收取并向客户出具收据。
5、甲方同意:为促进销售进度,甲方认可乙方在销售过程上述物业的楼盘信息在店堂
内或在相关媒体上挂牌推介。
6、乙方介绍客户,与甲方签订预售/销售合同及预付定金当天,甲方将根据客户确认记录
与乙方再签署《成交确认通知书》,以确定客户成交的事实。
第四条:佣金的支付
1、双方约定佣金提取及计算方式如下(按销售套数及实际销售成交金额计算):
( - )套佣金为成交价* %
( - )套佣金为成交价* %
( - )套佣金为成交价* %
( 套以上)佣金为成交价* %
2、佣金的支付条件:
乙方符合下列条件可向甲方申请佣金:
(1) 乙方所介绍的客户或其所属单位与甲方签订了预售/销售合同。
(2) 乙方所介绍的客户或其所属单位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若该客户以银行贷款形制表部门: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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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支付部分房款)。
(3) 乙方所介绍的客户或其所属单位交齐银行规定提供的贷款资料,贷款资料须经银
行审核通过(若该客房以银行贷款形式支付部分房款)。
乙方符合上述3个条件后将乙方《成交确认通知书》,《看房客户确认单》及与佣金金额相等的发票一起给甲方销售经理,甲方将根据实际收款的比例按比例发放支付佣金给乙方。
第五条:甲方按第四条款的约定支付乙方佣金,乙方应开立正式发票给甲方。由乙方按照国家的有关税收规定负担该佣金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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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合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但已经甲方确认的乙方介绍之客户依然有效,若最终成交,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本合同如需延期,应经甲、乙双方协商续约。
第七条:上列条款规定或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的附件《看房客户确认书》、《成交确认通知书》(另附样式)、《销售价目表》视为本合约之一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看房客户确认单
成交确认通知书
房地产分销代理合同2017-04-26 11:43 | #2楼
委托方(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代理方(乙方):
证 件 号 码: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名下的位于 项目的分销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分销代理的项目位于 ,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该项目),委托范围包括该项目: 。
第二条、合作期限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止。如需终止本合同,甲乙双方均须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告知七日后并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回函后本合同自动终止。合作期满,经双方友好协商,可续签本合同。
第三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对该项目拥有完全的所有权。
2、已取得该项目为合法销售之商铺的相应证明文件。
3、甲方负责该项目的策划和推广工作,并负责向乙方提供本项目的宣传物料。
4、购铺客户所缴付的定金均由甲方收取,并由甲方向购铺客户开据收款收 1
据与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5、甲方承担本项目的宣传推广费用及配合客户拓展产生的看楼车、饭局营销招待费、外出宣传差旅费、项目宣讲场地费、宣传物料等所有费用,如需产生以上费用乙方需提前向甲方进行书面审批。
6、甲方负责现场接待或指定销售代理机构现场接待乙方推荐客户并与购铺客户签署《认购协议书》和《 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及办理后续的按揭、交铺、办证等所有工作。
7、甲方同意乙方组织同业机构分销转介,并由乙方向同业机构支付分销费用。
8、甲方承担因本项目《 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 乙方通过电商、CALL客、同业机构转介、派单、圈层活动等各种拓客方式组织客户到访委托项目案场,并转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代理机构提供接待、咨询、交易等服务,乙方派驻销售专员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代理机构做好客户的服务工作。
2、
3、 乙方承担电商活动产生的线上网络媒体推广费用及CALL客的费用。 乙方负责培训销售团队向客户讲解甲方房地产项目相关信息,充分开发客户和提高看铺的效率,并负责协调出来购铺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
5、 乙方如组织外围销售推广活动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乙方保证为甲方所进行的推广活动不得超出甲方提供书面资料上的承诺范围,不得对外作出与甲方提供资料不符的承诺。
6、 在销售过程中,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收取客户所付的购房款,应指导客户将购房款交由甲方财务部或存入甲方指定帐号。
7、 乙方的推广机构及其指定推广人员不得作出欺骗、欺诈、虚假承诺等损害甲方房地产项目及公司形象与利益的事情。
8、
乙方不能以甲方名义收取定金和房款。 2
9、 乙方可派销售人员陪同自身推介之客户到该项目现场售楼处,客户接待前,由甲方指定人员与乙方销售负责人为乙方做书面确认,双方各自存档备查,客户确认后,现场讲解、解答客户疑虑、引导看铺等程序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代理机构负责。
10、 乙方应协助甲方或甲方指定代理机构与客户签订《认购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 》。
第五条、分销代理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分销结算依据以客户缴纳定金为依据,在客户缴纳定金后则视为乙方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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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合同的佣金为分销代理服务费。
2、佣金按照合同签约面积 600元/㎡ 方式结算,即合同签约面积×600元/㎡。
备注:1)、客户缴纳定金并签定认购协议书,即视为乙方完成本套房屋的销售。
2)、以甲方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所有购铺款项为结算依据,甲方根据实际成交金额及相应的代理费率向乙方支付佣金,每月结算一次。
3)、分销代理费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所在地税部门认可的发票。
4、乙方于每月的1日前提交前一个月的成交结算单;甲方需配合乙方于每月的5日前完成前一个月的成交结算单的核对和确认;乙方于每月的 10日
之前将前一个月经双方确认的成交结算单及发票送至甲方,甲方在当月 15号前向乙方支付。
5、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客户退铺,甲方仍应按本协议约定乙方支付相应的佣金。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违约,则乙方不得收取佣金,已经收取的,应当全部返还给甲方。
6、在客户交纳定金后违约被甲方没收定金的,所没收定金甲方50%乙方50%。
第六条 业绩与客户认定
一、 客户确定方式:
带客户到案场直接签联动确认单
(1) 带客户到案场的置业顾问必须完善联动确认单的填写,如未完善联动确认单内容,视为无效客户登记,成交后不计算业绩提成。
(2) 联动确认单上必须有现场销售经理、接待销售人员的签字才生效,为保证客户归属,请尽量在当天完善联动确认单上的每项内容,完成签字确认。
三、客户界定标准
1、分销商带看客户,需为新客户,来电、来访已登记客户视为无效客户。
2、分销商带看客户保护有效期为两个月,两个月后成交不享有业绩提成。
3、分销商带看,客户归属无争议的,该客户归属归该分销商。
4、分销商带看,遵循客户第一接触原则,以第一次登记联动客户确认单为准确定客户归属。
5、客户到访或成交以后转介绍朋友购买的,业绩归属原分销商。
6、分销公司客户可以先接待后确认,但必须在事后3天内提出查询,并提供最近15天内与客户的至少两次相关通话(通话时间每次不少于15秒)或短信记录。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向客户额外收取费用;
2)从事其他有损甲方合法权益和声誉的行为;
2、终止合同后,甲方仍须按照合约约定在终止合约一个月内向乙方全额支付推介服务费的佣金。
3、若甲方逾期支付乙方佣金超过一个月,从逾期一个月之日起计算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每日百分之五的滞纳金。若甲方逾期支付乙方佣金超过一个月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除应支付乙方所有应付佣金和滞纳金外,还应向乙方赔偿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作为违约金。
4、任何一方未经过对方许可单方面终止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并另外支付人民币伍拾万元整违约金。
5、在整个委托事项的执行过程中,乙方应以和平、积极的心态处理相关事宜,不得有强迫交易或其他违背当事人意志的行为。否则产生的相关责任甲方不予承担。且乙方自身同样得注意安全等相关事宜,如产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亦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本合同书若有未详尽之处,经甲、乙双方协商认可后可续签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的约束。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及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 方:(盖章)
法 人:(盖章)
经办人:(签字)
签约日期:
乙 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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