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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时间:2023-03-24 08:31:19 代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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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委 托 人 (甲 方):

财产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代 理 人 (乙 方):

身份证:

为了保证和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保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规范操作、相互信任、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下称“本协议”)。

一、代理权限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就甲方与相关专业公司签订的代理险种在以下权限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一) 以甲方保险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保险展业宣传及咨询服务,协助指导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二) 协助甲方做好保险风险管理工作;

(三) 甲方根据业务需要书面授予乙方的其他代理权限。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上述代理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再授权或委托第三方从事上述代理事宜。

二、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在甲方的经营许可区域内行使上述代理权限。

三、代理险种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险种:

(一) 车险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甲方书面委托代理的其它保险险种。

四、代理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一方希望续约的,可于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本协议。

五、保险费管理

(一)乙方需建立业务台帐,台帐应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等内容;

(二)乙方不得代收保险费,

(三)保险费的划缴方式

乙方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种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非车险等保险项目时,应按照保监会关于“见费出单”的要求,指导投保人将保险费划转至与甲方签约的相对专业公司(下称“专业公司”)指定帐户。

六、代理手续费、税费和管理费

(一)甲方在乙方每月划缴的保险费实际到帐后,根据实收到帐保费按相关标准计算乙方的手续费。

(二)甲方按%标准向乙方收取业务管理费。

(三)乙方承担相关业务的各项税费。

(四) 甲方次月30 日前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作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

2.甲方有权对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乙方整改;

3.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须的宣传材料、投保单、保险条款、费率、实务手续说明、管理规定及单证;

4. 甲方应根据本协议规定支付乙方手续费;

5. 甲方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培训和实务培训。

(二)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必须依法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 乙方有权就其开展的保险代理业务收取本协议规定的手续费;

3. 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应以甲方名义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乙方从事保险代理活动,应维护甲方信誉,不得损害甲方利益;

4. 乙方应严格按照专业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及有关管理规定

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擅自更改。乙方不得向投保人就保险有关事项做出专业公司提供标准保险产品以外的承诺;超权限代理须经书面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5、乙方不得将其经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转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7、乙方不得代理甲方与相关专业公司签约的代理产品之外的产品,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8.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9、乙方应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可的保险代理资格。

八、代理协议的终止、解除

(一) 甲乙双方在协议期满前要求解除该协议的,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对方;

(二)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1. 乙方有违法犯罪或严重破坏保险人信誉的行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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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乙方有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损害保险人或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时;

3. 在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其业务代理工作,经甲方单方发出书面通知当日;

4. 甲方发现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甲方有权终止

本协议,直至解除本协议;

5. 甲乙双方事实上已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

(三) 甲方不按协议规定给付乙方代理手续费,经乙方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协议;

(四) 本协议自代理期限届满时自然终止或自解除之日起终止。

(五) 本协议因任何原因中止或解除不应影响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已发生的权利,并且不解除任何一方按照本协议应承担的任何未了责任。

九、争议处理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或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其他

(一)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保险业务代理合同2017-04-26 10:55 | #2楼

委托人(甲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代理人(乙方):

为促进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有序进行,并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的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就保险业务代理合作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代理范围

1 、代理险种及地域范围:

2、(1) 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 代理收取保险费;

(3) 未经甲方书面委托,乙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无理赔权,亦不得代 1

理甲方签订订立任何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二、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一)见费出单业务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1、刷卡缴费:客户或乙方将保费划入甲方指定保费收入账户,甲方核心业务系统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方可生成打印有效保单。

2、支票缴费:甲方指定专人依据银行返回的保费到达甲方指定保费收入账户书面通知(不得以客户或乙方进账回单为依据)在核心业务系统确认后,方可生成打印有效保单。

客户或乙方采取以网银、汇款等方式缴费的,也应符合以上要求。

3、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当月手续费正规发票后15日之内(遇节假日顺延)将见费出单业务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

4、甲方按实际所收见费出单业务保费通过所在分公司统一的手续费支付账户以转账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5、乙方在此确认以下账户为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代理手续费标准为:

三、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作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协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投保单、保险条款、宣传材料及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培训和实务培训。

3、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须积极主动配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乙方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5、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及代理权限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超权限代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6、乙方不得将其经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转授第三方代理。

7、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甲方制定的各项保险代理规定、承保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代理业务。

8、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9、乙方在代理销售保险时,应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引导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之义务;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说明,并对免责条款依法进行“明确说明”。(厦门地区专用,其他地区参照适用)乙方销售人员应当正确指导投保人填写投保单,要求投保人完整、真实、准确地提供投保单所列各项信息,并保证投保单上的签章是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的,严禁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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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将保费及利息划付给甲方,甲方则应及时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续费。

11、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义务在获知客户出险信息后即时通知甲方。

12、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订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行质押活动。

13、乙方应建立单证管理系统或台帐,及时完整记录保单领取、使用、作废、回销等详细情况。

四、反洗钱条款约定

甲乙双方根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遵守以下相关内容:

1、乙方在代理甲方从事保险业务的过程中,不得从事或协助任何机构、个从事洗钱活动。

2、甲乙双方应按照反洗钱要求,分别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客户身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和报送等相关监管要求,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3、甲方在办理业务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业务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可以从乙方获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4、甲方应向乙方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5、甲乙双方应对对方的客户信息保密、及时向对方提供符合监管机构反洗钱检查要求的客户资料,共同作好反洗钱工作,尽到应尽职责。

五、 反商业贿赂条款约定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关法律规定。任何一方经办人或其它相关人员均不得索取或接受本协议约定外的明扣、暗扣、好处费、现金、有价证券、购物卡、实物、礼品、请吃、旅游等形式的不正

当利益。如经发现并核实,将按法律规定处理。本款所称“其它相关人员”是指甲乙双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六、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5月1日零时起至2017年4月30日二十四时止。但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双方约定解除或依合同规定可单方解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终止。

七、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时,须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要求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

3、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自动终止: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有欺诈、背信、伪造文书行为;

(3)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

(4)挪用侵占或贪污保险费;

(5)拒不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6)被保监会收回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若乙方违反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执业管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本代理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开始并在15日内结清一切保险费、

代理费及有关账务,办理未决赔案、保险单证等文件的交换,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6、本代理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7、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若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或其他法律法规,对相关保险产品的手续费有新的规定或自律标准,则本合同从新的规定或自律标准实施日起按照新标准执行。

八、违约责任

1 、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缴交保费,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险费及利息。

2 、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规定的代理范围开展业务,或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及本合同约定,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乙方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甲方因各类表见代理行为从而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此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 _ 万元。

九、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 、文件的寄送

一方给另一方的文件应按以下双方确认的地址寄出。所有文件只需经适当方式送达该等地址,即视为已送达该方(以下送达联系方式非经书面告知相对方,不发生变更法律效力):

适用于甲方:

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

电话:___ 传真:___开户行:___ 账号:___ 适用于乙方:

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

电话:___ 传真:___开户行:___ 账号:___

十一、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补充修订。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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