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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厂项目代理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受托方(乙方):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根据开发需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X市丁村经济社、石塔村、丁村石材市场及XX公司等地块的用地挂牌前的前期工作,并协助甲方竞得该宗地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代理范围
丁村石材市场及XX公司等地块及周边隶属于X市丁村经济社、石塔村的集体用地变性工作。
二、代理内容:
1、代理范围内宗地的土地放线测量;
2、提取宗地坐标及规划路网图及宗地规划选址;
3、向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统规、编规、规划用地性质及用地指标,并获得规划部门的批准纳入城市规划用地。。
4、申请办理国有土地环境评估和土地评估。
5、核实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6、负责与村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的沟通协调、签定征地协议、租赁协议等相关工作。
7、负责征用或者租赁土地青苗清理与补偿、土地上临时设施的拆迁。
8、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该地的初始登记, 办理征地审批等相关手须。
9、乙方代理办理完成该用地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事宜并且土地通过挂牌,并协助竟得该宗地后,负责办理完成国有土地使用证到甲方名下后即为乙方完成本款规定的 1
代理内容。
10、办理到甲方名下的项目用地容积率达到3.0.
二、代理期限:
本次委托代理事项按规划的受理审查时间规定,不超过最长受理期限。
三、代理费及其支付方式:
(一)代理费计付标准:双方约定代理费总额为¥800万元(大写人民币:捌佰万元整);
(二)代理费支付方式:
1、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40万元。
2、乙方负责委托测绘单位完成该宗地的土地放线测量,提取宗地坐标及规划路网图,取得测量成果报告书确定土地面积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代理费总额的5 % 即人民币40万元给乙方。
3、乙方完成与村民签定协议,并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该地的初始登记,办理土地使用证审批取证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代理费总额的10% 即 人民币80万元给乙方。
4、乙方负责在市规划局、国土局关于该宗地编规及用地性质,用地指标,并获得规划部门的批准纳入城市规划用地通过挂牌,协助甲方竞得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代理费总额的 10%即人民币80万元给乙方。
5、乙方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到甲方名下后, 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代理费总额的30% 即 人民币240万元给乙方。
6、乙方负责办理规划报建取得3.0容积率批准文件后, 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代理费总额的40% 即 人民币320万元给乙方。
7、乙方完成上述所有事项,以甲方定金抵扣代理费余款5%,即人民币40万元。
四、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本协议书约定向乙方提供代理办理各事项所需文本、文件、证件、资料等并交乙方签收。在乙方代理办理过程中,按乙方书面通知要求及时完善相关文本、文件、证件、资料并交乙方签收。
2、自领取或接收乙方移交的有效的代理办理成果批复文件、证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发现批复文件或证件存在错误或出现与本协议书约定不符事项的,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更正,否则即视为甲方对乙方代理办理完成的批复文件 2
或证件核实无误。
3、按本协议书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4、承诺对因签订、履行本协议书而获得的乙方文件、证件、资料、信息等全部资讯承担保密责任,除履行本协议书必需外,不以任何方式利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甲方除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外,还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本协议书约定接收甲方提供的文本、文件、证件、资料并办理签收手续。在代理过程中,按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完善相关文本、文件、证件、资料,接收甲方完善的文本、文件、证件、资料并办理签收手续。
2、按本协议书代理办理完成各约定事项,承担办理本协议书项下全部委托事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及风险。
3、按甲方书面通知更正与本协议书约定不符的代理办理成果批复文件或证件,并在完成更正后陪同甲方到相应的主管专业局窗口领取或移交甲方签收。
4、按本协议书约定向甲方开具全额有效发票后方可收取甲方支付的代理费。
5、承诺对因签订、履行本协议书而获得的甲方文本、文件、证件、资料、信息等全部资讯承担保密责任,除履行本协议书必需外,不以任何方式利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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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双方特别约定事项:
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甲方或乙方向对方出具的收条或发给对方的往来函件、通知均应加盖本方公章,仅有甲方或乙方人员签名的文件、函件一律无效。甲方或乙方发给对方的往来函件、通知应直接送达对方签收或按本协议书载明的通讯地址用特快专递寄给对方,传真、电邮等其他方式一律无效。
六、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未能按本协议书约定的期限代理完成相应事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书,乙方应自接到甲方解除本协议书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日历天内无条件向甲方退还代理费定金。同时乙方应将其在本协议书解除前已代理完成的批复文件和证件、乙方出具的详细载明未完成待办事项的书面文件以及乙方接收甲方移交的文本、文件、 证件、资料全部完好地交付/返还给甲方,且不得为甲方继续办理设置任何障碍,否则全额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乙方在本协议书解除前代理各事项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代理办理成果批复文件、证件产生错误或与本协议书约定不符事项的,乙方更正的时间不计入本协议书约定的代理期限内;因乙方原因、政府等非甲方原因造成代理办理成果批复文件、证件错误或与本协议书约定不符的,乙方更正的时间计入本协议书约定的代理期限。
(三)如甲方未按本协议书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的,每延缓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伍的补偿金,按日累计直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但不能超过10天)。
七、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执行,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该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书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海南省海口市签订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开户行:
帐 号:
项目(业务)代理协议书2017-04-26 09:55 | #2楼
甲方:云南模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为充分整合资源,共同开拓曲靖机械加工产品市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代理业务,并出据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乙方在曲靖地区范围内推广甲方的产品及业务,代表甲方对外承接工程项目、销售产品。
二、乙方对外承接项目、销售产品时,负责对外协调、洽谈。洽谈成功后,由甲方出面协助乙方,以甲方名义签定合同。
三、乙方对外联系工作时,必须维护甲方的形象、利益,遵守甲方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报价开展业务。
四、对乙方承接的业务,甲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保证及时向客户提供产品及服务。
五、乙方联系并签约的业务,由甲方收取货款并出据发票,并按合同金额 %向乙方支付佣金,作为乙方的劳动报酬及业务费用。
六、叙述与保证
(一)甲方的叙述与保证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正式颁布的法律而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甲方签字人已经获得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2、甲方具有委托乙方所代理产品的生产、销售资格。
3、甲方对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无须由任何第三方批准或在第三方备案。
(二)乙方的叙述与保证
乙方是具有法律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七、其它事宜
1、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双方协议中的佣金标准等事宜,乙方不得泄露甲方相关产品价格及技术信息。
2、甲乙双方承诺:共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双方因通过本次合作而从对方取得的商业秘密及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以防止秘密被泄露、使用或公开。
3、本协议有效期为二年,即从2017年1月25日至2017年1月24日。
九、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云南模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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