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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发行及版权代理销售协议

时间:2022-11-21 07:15:41 代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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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发行及版权代理销售协议

甲方:

电影发行及版权代理销售协议

乙方:

电影《 》(以下简称该片)由 共同出品,该片在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甲方委托乙方为该片独家发行方,全权负责该片宣传发行及国内外版权销售事宜。 乙方为依法注册成立并已取得电影片发行资格的法人单位。

甲方、乙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精神,就甲方许可乙方宣传发行影片《 》及影片国内外版权销售事宜,于 年 月 日在上海市静安区达成如下协议,一经签署,将严格遵守本协议下各有关条件和条款:

1. 影片基本信息

片名全称:

导演:

国别:

类型:

片长:

规格:

出品单位:

发行单位:

2. 授权范围

2.1 授权地区:中国境内所有地区及院线和海外。

2.2 授权期限:本条2.4、2.5款所列各项权利,期限为 年,自本合约签订之日起计算。

2.3 授权语言:甲方允许乙方根据宣传发行需要,以任何语言,对“授权内容”进行配音或者配字幕,由此产生的费用(除中文对白语言)将由甲方垫付。

2.4 独家发行权:电影院放映权,包括35毫米、16毫米及数字影院(或数字厅)、城市社区数字放映,农村院线放映。

2.5版权独家销售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互联网、有线网络及无线网络等各种现有网络向公众传播授权节目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点播、直播、轮播、广播、下载、手机、PAD等)、IPTV、交互式数字电视、音像复制发行权、电视频道播映权、VOD视频点播权、其他新媒体权利等。

2.6 转 授 权:乙方有权与第三方签订再许可合约,授权该第三方于规定区域(或院线)和时限(或甲乙双方另外达成的期限)内,在不超越本合约的许可范围的情况下,行使发行权。

2.7 防盗维权:乙方有权自行打击盗版或与第三方签订维权合约,授权该第三方于发行地区内,在不超越合约的范围的前提条件下,行使维权权利。甲方配合乙方并提供所有维权所需的版权文件材料。乙方在防盗维权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应列入该片发行成本,如获得赔偿也应列入该片发行收入。

2.8 代理形式:独家代理。

3. 收益分配形式

4. 统计、会计报告与结算

5. 宣传发行工作及宣传发行开支

5.1 乙方应于授权期限内有效安排发行该片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排院线、安排上映档期、协商院线分账比例、拷贝数量等。乙方同意该片发行过程中的发行放映合同由甲方与各院线公司、发行放映单位签订,但发行放映合同的权利义务范围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范围。

5.2 乙方应与甲方共同协商及共同书面制定宣传方案和市场行销策略,包括但不限于阵地广告、媒介宣传、公关活动、路演、试映、首映、记者招待会、赞助和联合宣传、口碑营销等。甲方同意该片发行过程中的除甲方与各院线公司、发行放映单位签订的发行放映合同外的其他各种宣传发行合同及相关合同均由乙方与相关第三方签署,但签署合同不得偏离对该片进行宣传、推广之目的。

5.3甲方负责影院的回款工作。

5.4 乙方负责与监察公司签订监察合同,监察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费用由甲方支付。监察中若发生问题,乙方需第一时间与甲方报告并协商,并及时予以解决。

5.5乙方有权采用影片的部分内容自行制作或委托第三方制作宣传推广中所需宣传片或预告片。

5.6 乙方负责设计制作在宣传过程中所需的宣传品物料和非卖促销品。

5.7甲方负责设计制作宣传过程中涉及全国各电视台相关的推广及广告,但宣传中所使用视频、花絮、片花、访谈及其他素材需符合影片统一的宣传策略。

6、资料交付

6.1 《公映许可证》:甲方应在公映许可证取得后10天内向乙方提供该证。

6.2 发行/销售授权书:甲方应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签署附件授权书,并将授权书随合同一并交付给乙方。乙方视情况需要可不时要求甲方出具授权书。

6.3 版权证明文件:甲方在不迟于该片在代理地区公映前30天,向乙方提供该片的全部版权证明文件。

6.4 拷贝及资料:甲方应在不迟于该片在代理地区公映前30天向乙方提供:

(1)可供加工洗印该片拷贝的洗印素材(翻正翻底)各一套;

(2)可供数字公司进行数字母板制作的数字素材一套;

(3)可供制作宣传品使用的该片高质量宣传完整素材(文字资料、电子版海报、剧照、BT带母带、宣传预告片母带等相关资料)一套。

以上拷贝及资料提供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5 海外发行,甲方同意按照发行的实际需求提供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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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

71 署名权与排名顺序:

8. 违约责任

8.1 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保证其拥有该片的相关著作权,若甲方仅为该片著作权人之一,其必须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已获得该片其他著作权人授权且有权利签署本合同。若因甲方的权利瑕疵,导致乙方因版权纠纷产生的乙方损失,甲方应全额赔偿乙方。

8.2 甲方收讫中影集团数字发展有限公司(如需要)及各地院线结算款之后的10个工作日未按时与乙方结算,逾期每日按照发行净收入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8.3 乙方在收讫国内版权销售收入未按约定期限与甲方结算的, 逾期每日乙方按照已经收取的版权销售收入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乙方在收讫海外发行收入后未按约定期限与甲方结算的,逾期每日乙方按照已经收取的海外发行收入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9. 通知

任何根据本合约规定要求或规定发出的书面通知,可以亲身、传真、电信、电报或预付挂号空邮方式送交或寄予写上正确地址的有关人士的注册办事处或该等人士提供的其他地址,而该通知将被视为已适当地送达。

10. 独立性

本合约每一条文均为独立。如任何条文被判定为无效,将不损害本合约其余条文的有效性;而各方必须就判定无效的条文予以协商,做出相应及各方满意的修改。

11.合约修改

本合约每一条文均为独立。如任何条文遭有关当局判定为无效,将不损害本合约其余条文的有效性;而各方必须就被判定无效的条文予以协商,做出相应及各方满意的修改。

12. 不可抗力条件

如遇不可抗力的情况,各方互不承担责任,但遇不可抗力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负有尽量减少损失的义务。

13. 保密

13.1 未经各方共同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故意向任何其他方(本片的其他投资方(如有)、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和各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它顾问、雇员除外)泄露本合约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合约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约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13.2 本合约终止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法律效力。

14. 争议的解决方法

各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争议,各方应本着公平公正、互谅互让的精神,友好协商以求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5. 其他条款

15.1 本合同一式肆份,各方各执贰份为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3 本合同附内容为物料交付的附件一份,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影视节目内容版权代理销售协议--03212017-04-26 09:05 | #2楼

合同编号:YYHDF20120321-2

甲方(转让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现就下述影视节目内容版权代理销售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影视节目内容有关

影视节目内容列表详细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影视节目内容”)。

第二条 影视节目内容权属证明规定 甲方保证,甲方系上述影视节目内容的合法的全部版权拥有者(或著作权人或合法许可发行人)。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影视节目内容的有效证明,包括影视节目内容的知识产权证明或著作权证明或发行许可或相关证明。如甲方之所属权为他人许可而获得,应提供影视节目内容分销转让的有效证明。如影视节目内容有共同版权人的,还应提供共同版权人委托甲方分销转让权属相关证明书。

在以上甲方授权乙方的影视节目内容权属无瑕玼的情况下发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如甲方授权乙方的影视节目内容权属存在瑕玼并导致纠纷,则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责任。

第三条 销售代理权限和播映权限规定

1、代理权限

甲方授予乙方影视节目内容中国及海外版权独家代理销售权(含转授权),该权利是排他的。

2、代理权属和播映权限规定 甲方授予乙方影视节目内容在中国及海外版权独家代理销售权和播映权权限规定:

1) 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区域:甲方授予乙方影视节目内容新媒体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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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代理销售权(含转授权)和新媒体信息网络播映权;

1

2) 中国海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区域:甲方授予乙方影视节目内容独家代理销售权(含转授

权)和全媒体视频平台播映权(包含且不限卫视及新媒体等);

3) 新媒体信息网络播映权权利排除:BTV网络(http://www.oh100.com和http://www.oh100.com)、风行网(http://www.oh100.com)、

台海宽屏(http://www.oh100.com)、91手机数字娱乐平台一共四家不在本合约约定的新媒体信息网络播映权限内,上述四家仅且只限在其自身平台拥有本合约影视节目内容的播映权,不具备本合约节目内容销售权,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合作/链接等方式)变相实现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授权本影视节目内容

3、 影视节目内容维权权利

在本协议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甲方授权乙方以唯一领权方的名义独立追究盗版者侵权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 分销转让期限和播映期限及交付时间

上述影视节目内容的独家代理销售和播映期限均为66个月,自甲方交付乙方影视节目内容存储介质(硬盘)后,以甲方授权书规定之日起算。

甲乙双方约定:影视节目内容之交付,时间为 2012年3月 26日;交付时将影视节目内容存储介质(硬盘)邮寄或专人送至乙方。

第五条 独家销售代理转让费计算规则及结算支付方式

1.影视节目内容版权独家代理销售结算

⑴费用计算规则:以影视节目内容版权(包含影视节目盗版维权)项目合约已收益总金额为基础,扣减必须公关费用(须甲方书面同意,否则无效)后,甲乙双方按五五比例对项目总收益进行分成。

⑵结算支付方式:自以甲方授权书规定之日起算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经甲乙双方共同核算财务报表由甲方签字确认无误,在乙方收到甲方相应的合法正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3.甲方账户信息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第五条 影视节目内容存储介质交付质量标准

甲方提供的影视节目内容为简体字幕。影视节目内容存储介质(硬盘由乙方提供)必须符合乙方提出的使用要求,影视节目内容规格要求:

①节目源为标清的,提供节目规格为:720x576分辨率、 码流为4M/秒,h.264或MP4或mov编码,音频MPEG-1 Layer2或AAC音频;

②节目源为高清的,提供节目规格为:1920x1080P分辨率、 码流为20M/秒,h.264或MP4或mov编码,音频MPEG-1 Layer2或AAC音频。

2

如影视作品交付后乙方发现有质量问题,甲方应于乙方书面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符合要求的影视节目内容的新的存储介质。

甲方存储介质交付乙方后,乙方将对该影视节目内容进行技术审查,遇有客户提出的节目内容修改意见,且仅限技术方面的修改,甲方必须进行修改。

第六条 技术性删节权

对甲方提供的影视节目内容,乙方在不违背作品原意并获取甲方许可的前提下拥有技术性删节权利。

第七条 宣传事宜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为影视节目内容所做的宣传工作,乙方可以在节目报刊、网络及电视节目中对本节目内容必要的宣传。为宣传需要,甲方应向乙方提供:

1、影视节目内容相应一切权属证明书。

2、甲方授予乙方在中国和海外进行代理销售的授权书。

3、影视节目内容应提供电子版剧情梗概(如果是电视剧,请提供分集梗概)、故事大纲、主创人员名单。

4、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邀请影视节目主要演员和导演参加乙方播出地的新闻发布会和播出推广活动,且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八条 著作权纠纷

仅在影视节目内容本身所涉及的文字、照片、影像、录音、插曲等素材,在乙方未进行任何改编的情况下如出现著作权纠纷均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若由于乙方技术性删减造成的著作权纠纷,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影视节目内容因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而被禁止发行,本协议即终止。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代理销售费用。

第九条 保密和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违约方应按本合约已发生代理销售费总额的20%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并按所获的非法收入的两倍的标准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1、甲方如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存储节目介质的; 2、乙方如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的; 3、一方擅自提出解除本协议的;

4、一方向第三方泄漏关于本协议的细节或条款的。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拒之因素或经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可变更和解除。 “不可抗力”的定义如下: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动、国际或国内交通瘫痪、传染病、内乱、罢工、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广电主管局颁布的政策等国家政府行为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对于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一条 争议

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二条 生效与文本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效力等同。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页余下部分特意留作空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授 权 书

本公司合法拥有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影视节目内容的新媒体信息网络传播权,现将影

视节目内容的新媒体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专有的形式授予北京海迪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具体授权情况如下:

授权方:

领权方:授权性质:专有的新媒体信息网络传播权(含转授权) 授权地区:全球 授权范围:

1、新媒体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通过各种传输技术和传输网络进行传输,在不同地理场所,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持移动设备、机顶盒、播放器等为接收终端或显示终端,为公众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网络点播、直播、轮播、广播、下载、互联网电视、IPTV、数字电视(不包括传统电视频道播映权)的方式进行传播的权利和与之相关的复制权、销售权、发行权、放映权及相应增值业务等权利。

2、制止侵权的权利,领权方有权独立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第三方以第三方的名义在上述授权环境下追究非法使用授权节目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并获得全部赔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达成和解、获得赔偿金等,授权期限届满不影响领权方已经采取上述法律措施。

3、转授权的权利,就上述1、2条权利领权方有权许可第三方拥有,有权对第三方进行转授权(包括专有授权),有权许可并认可后续各层次第三方再行转授权。

授权使用期限:66个月(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1日)。 授权方同意在授权有效期限到期后给予领权方40个工作日的授权缓冲期 独占专有维权的权利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起至授权使用期限届满为止。 授权方特别声明:本公司有权做出上述授权,并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授权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签署。

授权方(签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2012年3月26日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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