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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进口代理协议范本
甲方: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受益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货物委托代理进口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时,须填写并签发《委托进口确认单》,列明货物详细资料,并于境外发货前两个工作日交至乙方。乙方凭《确认单》报关。甲方对《确认单》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守法经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办理进口所需的各种政府手续,向甲方提供优质供应链服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商业机密,但政府机构调查时不受此限。
第二条 乙方代理进口前,甲方将货物价款,税款,代理费先行支付乙方,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增值税等,乙方办理报关付汇。进口完成后,如委托方式为代理购销,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如为代理采购,乙方提供《海关关税缴款书》,《海关增值税缴款书》和《报关单》复印件,开具代理费及代垫款发票。
第三条 海关重新核定商品归类和价格后补征的税款和费用,含签发税单后追缴的,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货物由乙方指定的境外货仓运抵乙方深圳货仓,继由深圳货仓运抵甲方指定的国内目的地,即为将货物交付给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境外供货商向乙方交货时,如外包装完好,乙方按外包装标识及境外供货商提供的装箱单收货;如外包装破损或异样,乙方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应甲方要求按装箱单开箱点核收货。乙方向甲方交货时,如外包装完好,乙方按外包装标识及境外供货商提供的装箱单交货;如外包装破损或异样,甲方按乙方出具的点核清单验收。
第五条 境外供货商向乙方交货时,如外包装完好,甲乙双方可视其内在货物完好,甲方收货时不得向乙方提出异议;如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收货时发现内在货物异样,由甲方与境外供货商协商解决,乙方提供手续协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自境外供货商向乙方交货起,直至交付给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期间,由于乙方不当装运导致的货物损坏,灭失,由乙方赔偿相应货值,乙方不承担其它连带损失。海关查验可能导致货物极少量短损,乙方尽量将短损减到最低,但不承担该项损失。
第七条 如境内外公众假期和政府,银行,企业作息时间原因导致帐款货物未交付,部分或延迟交付,非一方故意行为的,该方免责。如境外供货商原因,导致货物未交付,部分或延迟交付,质量不符时,乙方免责。但乙方应协助或代理甲方向境外供货商索赔与理赔。乙方因此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甲方给予充分补偿。
第八条 因承运甲方货物导致境外供货商向乙方提起仲裁或诉讼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搜集证据,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方便。乙方因此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甲方给予充分补偿。
第九条 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被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及时清理帐款,帐务。甲方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从乙方处收回全部甲方商品并结清往来货款。若因甲方自身原因超期未能清退商品和货款,乙方有权按商品货值的万分之五收取每日保管费。
第十条 若本合同任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义务,该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损失。如损失难以计算,违约方应至少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货值百分之十五的违约金,守约方同时保留追偿
权。若本合同任何条款因故失效,其它条款的合法有效性将不受影响。如任何一方被撤销时,该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由其接收方承担。
第十一条 一方对因货物委托代理进口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四条 本合同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合同,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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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式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2017-04-26 09:05 | #2楼
合同号: 时间: 签订地点:长沙 委托方
(甲方):湖南科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湖南华升工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 细络联型自动络筒机 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进口外商系由甲方指定/招标产生,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签订时由乙方作为进口代理商(或以买方名义)、甲方作为买方(或以最终用户名义)联合与外商签订,代理履行进口合同,甲方承担所有进口合同签订和履行的风险及所有相关费用。若进口合同中甲方、乙方的权利、义务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二、委托内容:
三、委托方的主要义务
1、及时办妥相关进口所需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2、甲方自行确定进口项目的品名及有关技术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选型、供货范围、设备清单、质量保证或消耗、售后服务、安装调试、技术标准等各项技术条款,提供进口归类必须的准确信息,并准备谈判方案与合同附件(技术资料部分);派专业人员参加进口合同谈判,签署进口合同及技术文件并对此负责(技术附件包括供货范围、设备清单、赠送工具及配件清单、售后服务协议等);甲方自行承担有关货物质量、数量及物流过程中的风险等问题;到货后甲方应及时办理接货和验收等事项。
3、所有与代理进口有关价款、税款和费用(其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订舱、报关、商检、检疫、运输、保险、银行手续费及行政规费和罚款等)均由甲方承担,并应按本代理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以确保乙方全面履行进口合同义务。
4、甲方自行按规定办理检验或检疫,如为法定检验商品,甲方须及时向当地检验检疫部门确认并申报,未经检验不得开箱使用,否则后果自负,若给乙方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如商检、检疫和验收中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和性能与进口合同不符或有其他任何异常情况,应立即按进口合同约定申请第三方权威机构检验,出具的检验证书及损失证明,直接或委托乙方向相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因甲方延误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保证乙方及其他相关第三方所收到的所有进口商品的名称、用途、归类、规格型号、系统匹配、技术指标等所有资料真实无误,且实际所到货物与进口合同约定一致,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夹带、虚报、瞒报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承担行政机关的经济处罚之外,还须承担乙方经济及名誉损失。 2、委托进口商品的质量、交货、包装、运输等其他要求:以进口合同 No. 为准。
6、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同时甲方保证进口设备为自用品,遵守国家有关减免税进口商品的一切规定,确保在监管期限内必须按照所申报项目的要求进行使用,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设备不得转让、抵押、质押、出售、出租、移作它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有违反国家规定,直接承担海关、缉私等部门对此作出的处罚,并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一切法律后果,若给乙方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
四、受托方的主要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进行进口合同的商务谈判并与外商订立进口合同,将进口合同的商务执行情况通知甲方,善意、谨慎履行代理进口职责。
2、根据进口合同及本合同约定,在信用证付款情况下,乙方负责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银行开立信用证或修改信用证。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拒绝申请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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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进口合同的约定,代理要求外商及时履行交货义务。
4、根据进口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协助审核外商提供的单据。通过信用证项下付款的,若单证相符,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拒付,若发现有不符点,甲方可以要求拒付,并应出具书面拒付指令,但甲方仍应承担拒付可能不成的后果。但开证银行有权依据国际惯例及开立信用证协议决定对外拒付、或接受单据付款,甲方应认同开证银行的决定,并承担相应后果。
5、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或相关政府部门要求或外商方面等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履行甲方的委托事宜时,应及时向甲方说明,双方可协商变更本合同条款,若变更仍无法履行时则解除本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乙方无需承担责任,但应协助甲方处理善后事宜。
五、甲方应付款项、费用及结算方式:
1、甲方应承担和及时支付因货物进口和乙方代理所产生的所有款项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进口货款:进口合同金额×100%×外汇牌价卖出价(按银行单据结算);
(2)银行手续费:进口合同金额×1.35%×外汇牌价卖出价(按银行单据结算,含1.2%银行承兑费)
(3)国内报关、港杂费、运输、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乙方先预收,结算时实报实销;
(4)法定检验检疫费:由甲方直接向当地检验检疫部门缴纳,或由乙方预收代缴;
(5)关税、增值税、海关保证金(在海关征收的情况下):乙方先预收,以正本海关税单或海关通知为准(由甲方付给乙方,再由乙方交给海关。如海关根据规定需估价征税,甲方必须按海关规定估价征税);
(6)代理费:进口合同金额×1%×外汇牌价卖出价(按银行单据结算);如果非乙方原因须延长信用证效期,则每延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以一个月计算)代理费率须增加0.1%。
2、以上各项款项和费用,由乙方先向甲方预收,结算时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3、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乙方同意在甲方付清所有货款、税款和其他应付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后,向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其中超过海关开具的可抵用的增值税的税款部分由乙方承担)或开具服务业通用发票给甲方,并将海关增值税发票(如有的话)交给甲方。
六、支付要求:
1、乙方根据进口合同对外T/T付款以前,甲方必须事先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及预估费用,乙方在未收到甲方足额款项前不承担对外付汇责任,因未付汇造成的对外责任、后果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2、在乙方根据进口合同申请对外开立信用证的,甲方必须在进口合同约定开证时间三个工作日前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预付货款的10%保证金及相关预估费用,否则乙方不承担对外开证的义务,因未开证或未及时开证的对外责任及损失由甲方承担。剩余全部款项和费用甲方应在乙方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全部付清(若承兑汇票的承兑日晚于信用证对外承兑日,甲方须承担自信用证对外承兑日起至承兑汇票的承兑日之间所产生的承兑汇票贴现利息和手续费),并且不得迟于信用证对外承兑日之前付清。对于剩余全部款项和费用,甲方如果融资租赁方式通过租赁公司向乙方付款,甲方应确保乙方能在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付款期限届满前收到租赁公司的全部付款。若甲方进行租赁融资需要乙方参与签署相关合同,并且引起形式上进口购买方主体、乙方进口代理人身份等等一系列相关的变化,相应变化及由租赁公司向乙方付款并不改变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负有的相关付款等义务和责任,甲方应与该租赁公司一起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于租赁公司融资金额未覆盖的甲方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前付清。乙方未收齐本合同项下甲方所有应付款项的情况下,乙方均有权拒绝交付货物,并且若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付款期限届满前未能从租赁公司和/或甲方处收齐应付款项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有关逾期付款的约定进行处理,因前述各方面原因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若乙方因此遭受租赁公司追债或索偿,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3、汇率和市价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汇率变动或进口货物市场价格下跌的,为控制代理风险,乙方有权根据汇率变动或市场价格下跌比例要求甲方补足保证金,甲方须在收到乙方补足保证金通知书后三日内付清,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付清所有款项并有权拒绝履行代理业务:如果甲方要求乙方进行买汇,甲方需将全额货款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并须在买汇当日下午两点前以签字盖章的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进口合同约定有尾款的,甲方提货前也应付清。在放货前若尾款未锁定汇率或者进口合同项下开立的远期信用证未锁定汇率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自行锁定汇率,以免汇率出现较大变动。
4、在乙方收到本合同项下全部款项之前,所有货物货权(即货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交付货物,即使货物已经交付给甲方,乙方也有权根据本合同主张本合同货物的所有权,甲方应为保护乙方的所有权提供协助。在甲方未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的情况下,在清关之前或清关之后,乙方有权自行决定将货物拆箱或不拆箱存入保税区仓库或者普通仓库,包括甲方在内的任何人不得损害乙方货物所有权,若乙方认为货物存在风险,乙方则有权将货物从原存储仓库转移至其他仓库进行仓储保管,所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收到甲方全部款项之后,所有权自动转移给甲方所有。货物所有风险包括保险不能覆盖的风险自外商责任终止后由甲方开始全部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未转移给甲方之前(含甲方未能及时付款乙方拒绝交付货物期间的风险)有关运输、装卸、拆箱和仓储等过程中的风险。
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任意款项的,乙方除有权拒绝交付货物外,乙方有权向甲方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逾期利息和按每日万分之四收取违约金。在设备进口到港后7日内甲方仍未付清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的,乙方即有权自行定价处置本合同项下货物/提单及双方合作的所有货物/提单以及自行处置甲方所有已付款项,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对乙方的处置行为和处置价格提出任何异议,处置货物/提单所得价款优先偿付甲方已付款项和乙方所有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不足部分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若货物已交付或转移的,则乙方有权进入可能发现货物的任何场地移走、扣留本合同项下及双方合作的所有货物,并按上述约定进行处置。上述情形下,乙方有权将增值税税单由乙方做账抵扣,同时乙方不承担对甲方开具增值税税票的义务,甲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相关税款;若因甲方迟延或拒付致使海关增值税税单过期或无法取得增值税税票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报关、运输与保险
1、境外运输及保险(如需要)、进口报关报检、国内运输及保险,仓储(如需要)和文件及票据的传递交接等相关事宜由乙方为甲方转委托第三方公司办理,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风险、费用和后果。
2、甲方指定的货物送货地点: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石伏生态纺织工业园1号,由乙方负责通知承运人运至该地,若有变化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应立即查验收货并与承运方办理货物交接手续,若发现货损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做好取证、证据保留和委托鉴定工作,以便向相关责任方索赔。
3、乙方有权直接投保运输险和财产险,费用由甲方承担,并以乙方为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的第一受益人。出险后,若乙方已经收齐全款的,则由甲方或委托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若乙方未收齐全款的,乙方则有权以乙方名义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并收取索赔款以冲抵乙方相应的应收款项。所有索赔的结果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杂项:
1、进口合同履行中产生的质量、数量等争议由甲方与外商直接解决。
2、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履行进口合同导致外商向乙方索赔或提出其他主张的,甲方应承担包括诉讼或仲裁在内的所有相应后果和乙方参与处理争议包括仲裁或诉讼在内的全部费用,确保乙方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损失。
3、装卸、运输、报关、仓储等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甲方应直接向相应责任方索赔或另行出具委托书委托乙方向相应责任方索赔,并承担相应责任、结果和费用。
4、若因甲方未按本协议和进口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从而引起的与外商或相关各方的争议,由甲方自行解决和承担,若乙方因此产生损失或费用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设备未办妥免税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开证保证金后先行对外开证并且甲方同意如货物到港时免税仍未办好的情况下,甲方应在货物到港后5日内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或将保证金支付给乙方由乙方向海关缴纳)以便设备及时清关放行,如在前述期间甲方并未向海关或乙方支付保证金担保清关放行的,则无需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将货物先入保税库,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费用及运输、装卸、仓储等的风险;如合同项下设备海关不予办理免税,甲方应在设备清关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关税及增值税。
6、若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在进口合同项下自行向外商支付了部分货款,该种情况亦不影响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享有货物的所有权,甲方在付清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应由乙方独立享有。
九、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通讯及文件交换方式:
1、甲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陈天保,固定电话0730-4222082,移动电话:13807404312,传真0730-4222282,电子邮箱:http://www.oh100.com,邮寄地址:湖南省华容县迎宾北路124号。
2、乙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曾灵慧,固定电话0731-85237977,移动电话:18173116992,传真
0731-85237888,电子邮箱:http://www.oh100.com,邮寄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420号华升大厦306。
甲、乙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均按上述联系方法进行联系和送达,若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则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十一、其他约定:
1、甲方应按照国家政策承担相应的关税、增值税,即使货物已经完成进口清关,若海关等相关机关要求补缴税款、费用或罚款的,甲方应当承担并及时缴付。即便货物已经进口入境,如因海关或政策原因导致税款等增加,仍由甲方承担。
2、若货物到货后,乙方为甲方垫付海关税款的则代理费率增加进口货款的0.15%;若乙方为甲方垫付外商货款的,垫款期每增加一个月,代理费率另行增加垫款金额的0.3%(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本合同约定的代理费率增加互不影响),亦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签订后无论执行完毕与否,甲方均应承担已经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一旦依约开立信用证或付出预付款,甲方即须足额支付代理手续费。
4、甲、乙双方的往来传真件都视同正本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保证人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愿意对甲方履行本合同提供无条件的和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甲方所有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
6、乙方对外付款后,若进口合同没有正常履行,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外汇核销,如因外汇核销问题给乙方造成费用增加或损失发生的,甲方应予以承担。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不得单方面中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乙方按照进口合同的约定对外支付了全部款项后,乙方本合同项下代理业务终结。但是因甲方尾款未能支付的,乙方代理义务至货物交付后终结。
委托方(签章): 受托方(签章):
名称:湖南科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湖南华升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岳阳市华容县石伏生态纺织工业园1号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20号华升大厦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保证人(签章)
名称: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6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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