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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运代理协议书

时间:2022-11-21 07:16:09 代理 我要投稿

出口货运代理协议书

甲方:XXXXXXXXXXXX实业有限公司

出口货运代理协议书

乙方:XXXXXXX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运输操作、乙方作为甲方在全国各口岸进出口集装箱、散杂货、空运货物进出口货运代理事宜,本着紧密协作、安全运送、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进行了友好协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订舱及承运

第一条甲方在开船前七天,用传真委托书或正本委托书的形式,向乙方进行委托订舱。

第二条乙方在收到甲方委托后,应及时确认是否可以按照甲方要求的条件订舱,并以传真形式确认船名、航次、提单号及场站信息。

第三条甲乙双方在操作每票业务时,都应严格执行海运出口货物操作规范。

第二章双方责任

第一条甲方提供之出货委托书,必须包括: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起运港、目地港、交货地、唛头、件数、重量、中英文品名、毛重、体积、运输条款、海运费支付方式、国内段运输及支付方式、运输装箱方式、委托单位名称(需盖公章)、联系人、电话、传真及特殊装运要求。

乙方按照甲方的运输委托,办理有关订舱、放箱事宜。由甲方签字盖章的货物托运委托书一经乙方确认,将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和提单、发票一起作为承运方向托运方收取运费的有效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甲方在给乙方提供清关用报关文件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国海关规定,如有任何违反“海关法” 的规定,乙方可以不予报关,甲方承担由不实报关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条甲方在单证修正方面的任何更改,倒签,预借、电放提单都必须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不接受任何口头通知。

第四条甲方应根据承运人确认的船期制定运输计划,提前5-7天通知乙方以便安排箱位、舱位。货物装箱后,应及时将有关货物品名、规格、数量、重量、体积等如实提供给承运方。如需提供特殊或附加服务的,如安排拖车、代理报关等必须在托运单上详细列名,因所提供数据错误,造成的单证错误、延误或其他责任损失由托运人承担。

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订舱,装箱,出单。并提供空箱,及时清关转运,如由托运人自行安排拖车报关的,乙方应将报关船名、截关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给托运人或其指定代理。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交付于收货人(如发生不可抗力除外)。

因乙方操作失误或无故延期的,所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按时装船,及时准确地提供船名、航次、开航日、预抵港时间、中转港等相关信息。并在确认货物装船后核对提单资料,正本提单应在甲方确认后一个工作日内寄出。货到目的港后,应及时将到港通知告知甲方指定代理,如任何一方需要更改代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得到双方认可才能执行。

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应在掌管货物的责任期间对托运人的货物安全负责,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且铅封完好无损。因启封造成的全部货物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海关、海上缉私队、警-察、动植检等政府部门开封查验除外)。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三章费率及收费期限

第一条海运费、空运费费率以双方确认的价格,或船公司的确认为准。运费费率应按照市场行情随行就市,进行费率调整时,双方都必须在十天之前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确认后,方可执行新的运费费率。

第二条人民币费用乙方将按实际产生的订舱费、陆运费、装箱费、报关费、及其它费用向甲方收取,乙方不承诺为甲方代垫关税。

第三条在出运过程中所发生的冲关、船放、加固、查验、商检、熏蒸、船放等额外费用以实际发生的数额由乙方向甲方收取。

第三条甲方应在船开后XX天内,将海运费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上。(船前人民币费用实行见款放单)。双方同意按照在甲方收到相关单据和财务单据后进行结算。乙方在每票货物确认装船后将有关单证和财务单据如提单、运费发票等备齐,先传真给甲方确认,

确认无误后邮寄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提单正本和运费发票后,按照协议期限将运费,付到乙方指定帐户上,遇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所有委托乙方报关的海关单据退回后,包括核销单、核销联及退税联,都必须及时返还甲方,如单据丢失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甲乙双方间的任何纠纷、索赔,应做为个案以书面形式解决,同时应有确凿地证据(如货物照片、费用帐单、保险理赔单、公证行证书等等),在协议付款期内(XX天内),乙方不得采取暂扣提单、暂扣货物等制约行为。甲方则不得采取拒付运费、暂扣运费及其它杂费等制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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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甲方在协议付款时间内,未能付清所欠海运费及船前人民币费用,乙方有权暂停协议,实行付款买单。

第四章其它

第一条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符合国际商法中的条例、惯例等。

第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四条任何一方要求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时,可随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得到另一方的确认,并自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本协议有效期壹年,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壹年。

第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形式予以增加,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出口货物代理协议2017-04-26 09:04 | #2楼

签定时间:2017-12-1

协议号:ZHYTDL-20171201

签约地:烟台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接收、保管发往烟台港或由其他货权人转交给甲方的化肥货物并按照甲方指令将货权转移给第三方及在烟台港出口化肥等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以甲方为收货人的发运至烟台港的化肥货物及其他货权人在烟台港转交给甲方的化肥货物的接收、保管工作,在货物接收完毕后,乙方按照甲方的有效书面指令将货权转移给第三方。

二、本协议标的货物品名、数量、目的地、包装

1、品名:尿素(以下简称“货物”)

2、数量:以乙方依照本协议规定向甲方出具的且经甲方确认的货物验收单所

载数量为准。

3、包装:散装或袋装。

4、运输到站:烟台港。

三、放货指令

本协议标的货物在乙方代甲方接收后,甲方将通过加盖 “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放货专用章”的《放货通知单》(传真有效)委托乙方将货权转移给第三方。只有加盖 “**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放货专用章”的《放货通知单》(传真有效)为甲乙双方确认的有效放货指令,其他均视为无效。乙方受到《放货通知单》后应当仔细核对印鉴等信息,并按照真实有效的《放货通知单》执行放货指令。

四、费用条款

1、代理费:2元/吨,计费数量以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货物验收单为依据;如货权发生转移,代理方不变更,货权转移后代理费由甲方或货权接收客户向代理支付该代理费,以书面确认为准。

2、乙方对甲方货物提供港口免费堆存期,免费堆存60天,起算时间自货物进入港口库场的当天起。货物在港超过免费堆存期,乙方向甲方收取货物堆存费,堆存费率为0.2元/吨天。

3.以甲方名义在烟台港出口货物,出口总量在30万吨以下散装装船包干费 1

76元/吨,袋装包干费74元/吨;出口总量在30万吨以上50万吨以下散装装船包干费73元/吨,袋装包干费71元/吨;出口总量在50万吨以上70万吨以下散装装船包干费71元/吨,袋装包干费69元/吨;出口总量在70万吨以上散装装船包干费66元/吨,袋装包干费64元/吨。目前港口装船包干费用为2017年标准,如2017年有所调整,以实际港口包干费用为准。

4、包干费的结算数量以毛重为准,袋皮重量按160克/条计算。

5、包干费包含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装船费、作业包干费、设施保安费、部分堆存费、卸(汽)车费、散货装船割包费。

6、商检由甲方指定,检验费甲方自理,实报实销。

7、保税货物按照实际产生费用实报实销。

8、出口后港存剩余货物转国内贸易的,就不再发生袋货装船或散货装船费用,如果是自提(汽)该费用包括自提(汽)港口费14元/吨(该费用不含出库装汽车费),无免费堆存期,堆存费用0.2元/天吨;如果是火车及水上运输,费用按照烟台港口作业办法收取,堆存费用0.2元/天吨。

9、船舶装货完毕后七日内乙方与甲方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费用,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费用票据。

五、甲方责任

1、负责出口货物的提前集港。

2、船抵港前7天以书面形式将船舶的有关资料和动态及报关所需资料提供给乙方。

3、负责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向乙方在船到之前支付关税保证金。

4、向乙方支付港口包干费及其它费用。

六、乙方责任

1、对于以甲方为收货人以不同运输方式运至烟台港的货物,乙方负责代甲方接收货物,发现问题及时与甲方沟通,并及时向甲方通报到货情况、数量。

2、对于其他货权人在烟台港转交给甲方的货物,乙方负责代甲方接收。

3、上述乙方代甲方接收的货物,乙方办完验收手续后,应在七日内向甲方出具货物验收单 。如因铁路运输等原因出现到货短少,乙方应将到站普通记录、铁路运单等单据寄交甲方作为收货短少的依据,如因其他原因造成的货物验收单数量少于运单所载数量或少于其他货权人向甲方转交货物时所出具的货权转移文件所载数量,乙方也应向甲方提供相应书面依据。

4、乙方应为代甲方接收的货物提供完备的储存设施,确保货物安全和质量。货物在港期间,发生污染、受潮等情况,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负责赔偿;货物因乙方保管不当而发生丢失、被盗,则由乙方全额赔偿。因甲方认可的卸车数量与 2

装车数量不符的货物部分、甲方货物和包装袋内在因素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货损货差,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在接收到甲方提供的有效的、加盖 “**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放货专用章”的《放货通知单》后,按放货通知单内容办理货权转移。

6、乙方应在每月三日前将上月末将甲方或由其他货权人转交给甲方的化肥货物库存出具函证,并加盖公章。

7、代理甲方做好商检、报关等工作及其他必要的由乙方协调的工作。

8、负责协助海关进行查验,回答海关的询问,配合相关调查。甲方如对海关对其征收的税款、或采取的任何强制或非强制措施、或提起的任何正式或非正式的调查有异议,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与海关进行沟通、提供海关所需证据证言及采取其他一切甲方要求的配合措施,直至关税保证金顺利退至甲方账户;

9、乙方应在装船完毕离港船代放单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所需的单证,并在收到海关退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后及时邮寄给甲方。

10、装船完毕后负责协助甲方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或大副收据;及相关商检单据。结关以后负责将因货物提单数量导致的应付关税与甲方预付关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退回乙方。

七、违约责任

1、未经甲方放货指令、乙方擅自放货或乙方实际放货时间同甲方放货指令不符而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损坏等,乙方按照实际损失向甲方赔偿。

八、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签约一方或多方不能执行上述条款时,双方皆不承担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多方有义务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当日48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14天内取得国家有关机关的证明,并通过快递寄给其他各方。

九、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合同章后生效,传真签署有效。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合同有效期:

1、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标的货物货权全部按照甲方有效书面指令完成货权转移为止。如客观需要,经双方协商可以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延长合同有效期,具体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

2、本协议可以传真方式订立,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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