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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补充协议
被代理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规模保费优惠的原则,对原《保险代理合同》作如下补充:乙方在协议期限内代理甲方车辆商业保险,商业险代理费由原合同 %的基础上增加到 %.
一、 补充协议是《保险代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二、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保险代理合同》及补充协议,如单方需要终止或变更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三、 本补充协议自2017年 月 日起生效,截止日期同主协议保持一致,该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保险代理补充协议2017-04-26 09:04 | #2楼
甲方: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嘉兴中心 支公司
乙方:
为了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有序的进行,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甲、乙双方就建立保险代理合作关系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为严格执行浙江保监局关于保险中介业务手续费据实列支的要求,对甲乙双方于20 年 月 日订立的保险代理合同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 原合同签定的各险种代理手续费率变更为:
二、本补充协议只针对于原合同进行补充,并作为原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三、该补充协议有效期为原合同到期日内。
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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