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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代理协议

时间:2022-11-21 07:14:59 代理 我要投稿

出口货物代理协议

协议编号:

出口货物代理协议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__________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就乙方代理甲方出口货物一事, 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代理协议的订立:

(一)乙方代理甲方出口的货物的状况:

1、品名:

2、数量:

3、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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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格:

5、包装:

6、成交条件: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与外商成交的条件为准。

(二)代理协议的形式: 协议的订立及修改均需以书面形式(含传真), 否则不发生效力。

(三)甲方义务:

1、如实提供与订立协议有关的主要事实和情况;

2、对本协议以及乙方根据本协议与国外买方签订的外销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的了解, 对各方的权利义务, 各方免除或者限制各自责任的条款有充分的注意。

(四)乙方义务:

如实提供与订立协议有关的主要事实和情况;

第二条代理协议的执行: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与外商签订外销合同, 合同号为__________, 此外销合同为乙方代理甲方出口货物的有效依据, 为本代理协议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

(一)甲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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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销合同承担的义务:

(1)承认乙方代表甲方签订的外销合同条款对"卖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2)收到乙方交来的外销合同副本后,立即进行核对。 如发现与其原要求有不符点,在收到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电报通知乙方。否则,视为甲方已接受该外销合同,承担该外销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就出口合同条款对外作任何形式的承诺,亦不得自行与外商变更或修改出口合同。

(4)甲方同意或默视同意的出口合同条款,甲方不得由于条款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向乙方要求补偿。

2、出口货物:

(1)甲方提供的货物应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并须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包装。

(2)提供货物的品质证明文件。

(3)按乙方指令日期前将协议约定的全部货物运到______。

(4)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协助乙方办理出口所需手续。

3、费用:

(1)承担乙方因代理出口产生的运输费、商检费、港口运杂费、仓储费、报关费、保险费及银行手续费、寄单费等所有有关费用。

(2)根据实际出口货物的数量计算总货款,并根据此总货款向乙方支付___%的代理费。

(3)上述的费用及代理费需在代理协议签订后_____日内交付。

(二)乙方义务:

1、对外成交后,及时将外销合同副本送交甲方。

2、办理出口所需的商检,报关,对外运输等手续,并对外议付。

3、根据外销合同收到外商的付款后,在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照付款当日银行公布的外汇买入价,将外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 因甲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导致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委托方应偿付代理方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利息,支付约定的代理费,并承担乙方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当外商提出索赔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转交外商提供的索赔证件,甲方接到索赔证件后,应根据出口合同和代理协议及时理赔。乙方应向甲方及时通报对外理赔情况。

如外商因索赔提出仲裁或诉讼时,乙方应按出口合同和代理协议的规定及时应诉,积极办理对外交涉,并及时将进程和结果通报甲方。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搜集证据,并最终承担诉讼或仲裁结果和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 因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导致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直接经济损失,但不包括预期利润。

(三)因外商原因导致外销合同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时, 使乙方不能履行本代理协议的, 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在甲方书面提出要求并提供费用及协助下, 乙方有义务向外商交涉索赔,但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不可抗力

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代理协议的,免除相互间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但双方应在得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便乙方与外商交涉,免除乙方对外商的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若产生争议,双方需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代理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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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附加条款: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协议双方盖章之日起实施。

委托方:(盖章)代理方:(盖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签字)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出口货物代理协议2017-04-26 08:05 | #2楼

协议号:ZHYTDL-20171201

签约地:烟台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接收、保管发往烟台港或由其他货权人转交给甲方的化肥货物并按照甲方指令将货权转移给第三方及在烟台港出口化肥等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以甲方为收货人的发运至烟台港的化肥货物及其他货权人在烟台港转交给甲方的化肥货物的接收、保管工作,在货物接收完毕后,乙方按照甲方的有效书面指令将货权转移给第三方。

二、本协议标的货物品名、数量、目的地、包装

1、品名:尿素(以下简称“货物”)

2、数量:以乙方依照本协议规定向甲方出具的且经甲方确认的货物验收单所

载数量为准。

3、包装:散装或袋装。

4、运输到站:烟台港。

三、放货指令

本协议标的货物在乙方代甲方接收后,甲方将通过加盖 “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放货专用章”的《放货通知单》(传真有效)委托乙方将货权转移给第三方。只有加盖 “**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放货专用章”的《放货通知单》(传真有效)为甲乙双方确认的有效放货指令,其他均视为无效。乙方受到《放货通知单》后应当仔细核对印鉴等信息,并按照真实有效的《放货通知单》执行放货指令。

四、费用条款

1、代理费:2元/吨,计费数量以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货物验收单为依据;如货权发生转移,代理方不变更,货权转移后代理费由甲方或货权接收客户向代理支付该代理费,以书面确认为准。

2、乙方对甲方货物提供港口免费堆存期,免费堆存60天,起算时间自货物进入港口库场的当天起。货物在港超过免费堆存期,乙方向甲方收取货物堆存费,堆存费率为0.2元/吨天。

3.以甲方名义在烟台港出口货物,出口总量在30万吨以下散装装船包干费 1

76元/吨,袋装包干费74元/吨;出口总量在30万吨以上50万吨以下散装装船包干费73元/吨,袋装包干费71元/吨;出口总量在50万吨以上70万吨以下散装装船包干费71元/吨,袋装包干费69元/吨;出口总量在70万吨以上散装装船包干费66元/吨,袋装包干费64元/吨。目前港口装船包干费用为2017年标准,如2017年有所调整,以实际港口包干费用为准。

4、包干费的结算数量以毛重为准,袋皮重量按160克/条计算。

5、包干费包含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装船费、作业包干费、设施保安费、部分堆存费、卸(汽)车费、散货装船割包费。

6、商检由甲方指定,检验费甲方自理,实报实销。

7、保税货物按照实际产生费用实报实销。

8、出口后港存剩余货物转国内贸易的,就不再发生袋货装船或散货装船费用,如果是自提(汽)该费用包括自提(汽)港口费14元/吨(该费用不含出库装汽车费),无免费堆存期,堆存费用0.2元/天吨;如果是火车及水上运输,费用按照烟台港口作业办法收取,堆存费用0.2元/天吨。

9、船舶装货完毕后七日内乙方与甲方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费用,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费用票据。

五、甲方责任

1、负责出口货物的提前集港。

2、船抵港前7天以书面形式将船舶的有关资料和动态及报关所需资料提供给乙方。

3、负责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向乙方在船到之前支付关税保证金。

4、向乙方支付港口包干费及其它费用。

六、乙方责任

1、对于以甲方为收货人以不同运输方式运至烟台港的货物,乙方负责代甲方接收货物,发现问题及时与甲方沟通,并及时向甲方通报到货情况、数量。

2、对于其他货权人在烟台港转交给甲方的货物,乙方负责代甲方接收。

3、上述乙方代甲方接收的货物,乙方办完验收手续后,应在七日内向甲方出具货物验收单 。如因铁路运输等原因出现到货短少,乙方应将到站普通记录、铁路运单等单据寄交甲方作为收货短少的依据,如因其他原因造成的货物验收单数量少于运单所载数量或少于其他货权人向甲方转交货物时所出具的货权转移文件所载数量,乙方也应向甲方提供相应书面依据。

4、乙方应为代甲方接收的货物提供完备的储存设施,确保货物安全和质量。货物在港期间,发生污染、受潮等情况,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负责赔偿;货物因乙方保管不当而发生丢失、被盗,则由乙方全额赔偿。因甲方认可的卸车数量与 2

装车数量不符的货物部分、甲方货物和包装袋内在因素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货损货差,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在接收到甲方提供的有效的、加盖 “**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放货专用章”的《放货通知单》后,按放货通知单内容办理货权转移。

6、乙方应在每月三日前将上月末将甲方或由其他货权人转交给甲方的化肥货物库存出具函证,并加盖公章。

7、代理甲方做好商检、报关等工作及其他必要的由乙方协调的工作。

8、负责协助海关进行查验,回答海关的询问,配合相关调查。甲方如对海关对其征收的税款、或采取的任何强制或非强制措施、或提起的任何正式或非正式的调查有异议,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与海关进行沟通、提供海关所需证据证言及采取其他一切甲方要求的配合措施,直至关税保证金顺利退至甲方账户;

9、乙方应在装船完毕离港船代放单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所需的单证,并在收到海关退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后及时邮寄给甲方。

10、装船完毕后负责协助甲方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或大副收据;及相关商检单据。结关以后负责将因货物提单数量导致的应付关税与甲方预付关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退回乙方。

七、违约责任

1、未经甲方放货指令、乙方擅自放货或乙方实际放货时间同甲方放货指令不符而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损坏等,乙方按照实际损失向甲方赔偿。

八、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签约一方或多方不能执行上述条款时,双方皆不承担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多方有义务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当日48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14天内取得国家有关机关的证明,并通过快递寄给其他各方。

九、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合同章后生效,传真签署有效。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合同有效期:

1、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标的货物货权全部按照甲方有效书面指令完成货权转移为止。如客观需要,经双方协商可以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延长合同有效期,具体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

2、本协议可以传真方式订立,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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