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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代理授权协议

时间:2023-03-24 08:30:49 代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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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代理授权协议

甲方:***********(简称甲方)

总代理授权协议

乙方:*********** (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在其所在区域代理销售甲方系列产品达成共识,现签定协议如下:

一、甲方出具授权书,授权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系列产品,授权代理区域: ***********。

二、甲方产品以***********(出厂价格***********;另外运输包装***********)供应给乙方,甲方产品出厂价格如有调整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在甲方院内提货,甲方不负责任何费用。

三、甲方负责产品的研发、生产。

四、乙方愿意按本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事甲方产品的授权区域内代理销售业务。

五、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销售产品有关文件及其它证件手续。

2、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说明书和精美广告宣传单、张贴彩画等。

3、甲方将根据市场发展具体情况适时在媒体、网站上刊载广告、积极宣传、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并配合扶持乙方发展。

4、合作期内,甲方不能在乙方所在区域内另设区域代理、确保乙方的独家经营权。

5、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甲方将及通过物流、公司货车、铁路快运或航空快运交货给乙方(偏远地区或交通条件不完善地区推迟几天),发货保险费和运费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在其所代理区域内与大型商场,商店、超市等建立好销售网络保证产品的流通顺畅,确保产品在当地市场占有率。

2、乙方应配合甲方的营销策略,并在当地区域积极宣传推广等促销活动,扩大影响力,提高效益和产品知名度。

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产品价格体系,禁止降价倾销或暴利经营。

4、乙方在自己申请的代理区域内销售产品,若超出区域销售事先须书面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方可销售。

5、乙方应积极维护产品和企业的形象与相关名誉,不得做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不得涂改伪造损害产品本身及外包装,不得损害其它代理商的利益。

6、乙方在当地媒体做产品广告宣传、大型促销活动时,应提前争得甲方同意,拿出宣传方案,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7、乙方应处理好产品宣传与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及当地各主管部门、工商、税务等之间的关系,以便合法经营。

8、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证书、文件、协议、广告宣传资料、光碟等,乙方应妥善保管,并有义务责任维护双方的权益和信誉。

9,、为确保甲方产品品牌和市场拓展计划,乙方每次定货打款额不能低于人民币贰万元整,乙方应在每个月月未提供下个月的销售数量,在补货前二周向甲方提供书面定货单,甲方按乙方提供销售计划安排生产。对拓展市场不力而达不到计划要求的,甲方有权根据优胜劣汰的原则终止乙方代理资格,如乙方连续二个月没有向甲方补货(又无正当理由),本协议自动终止。

10、对于甲方有其它系列产品,乙方将拥有优先代理销售的权益,具体由甲方发出通知,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备案则可,同时乙方不得销售

其他公司类似甲方的产品,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要求,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代理资格。

七、甲乙双方货款结算方式一律现款现货,款到发货,对于产品运输过程中的损坏和丢失由保险公司负责索赔,确保甲乙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失。

八、本协议期限为一年,自***********止,乙方按年销售计划完成任务后,并执行双方规定条约合法经营可再续签。

九、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并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签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同等有效。本代理乙方无转让权。

十、双方如遇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下,需终止本协议,可经双方协商同意方可终止,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法律途经解决。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传真件有效。 甲 方:***********

代表签字:

地 址: ***********

电 话:***********

传 真:***********

乙 方:***********

代表签字:

地 址: ***********

电 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独家总代理授权经销合作协议2017-04-26 08:05 | #2楼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重庆**有限公司

受委托方(总代理方,以下称乙方): 公民身份号码:

总则部分

1、甲方为提高其自主设计、生产的“**”牌套装门、门套等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与乙方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自负盈亏的原则上,达成本协议,共同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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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负责自主设计、生产、广告宣传、辅助销售;乙方负责广告宣传、销售、运输、安装。双方共同履行各自售后服务责任。

3、甲方授权且仅授权乙方(含乙方个人或其控股、参股的所有经营主体)作为重庆地区其“**”牌套装门、门套等产品独家全权经销商,乙方可根据本协议所列的条款,与授权产品买方洽淡商品购买安装的价格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条 授权产品、区域、期限、代理形式及价格等

1、 授权代理销售产品:甲方自主设计、生产的“**”牌套装门、门套等系列产品(具体授权产品及双方结算价格详:附件1,以下简称“授权产品”),甲方保证其授权产品合法、合格,且授权产品与甲方公司生产的其他品牌产品样式、尺寸、材质、工艺应有明显差异,不应相同。

2、 授权代理销售区域:中国重庆全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授权区域”)。

3、 授权代理销售期限:2年,初步约定以2017年 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具体开始时间以甲方位于沙坪坝区**商务中心A区0375号展厅按约装修完成后交付乙方共同使用时间起算)。

4、 总代理费用:乙方向甲方缴纳总代理费为3.6万元/年,总代理费在本协议签约后3日内支付,以后年总代理费为代理协议到期前1个月缴纳。本协议执行期间,甲乙双方年结算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时(含甲方提供的有效签约订单),乙方均可按前述总代理费价格与甲方延续本总代理协议,甲方不得单方提高总代理费用。

5、 授权代理形式:独家总代理。(1)在授权区域内双方发展、新增的授权产品其他经销商,均需与乙方签订分销协议。(2)本协议签订前,授权区域内甲方已与主城九区内的“红星美凯龙”、“居然之家”合约商家已有合作关系,具体为红星美凯龙:*家(分别为江北店、南坪店),居然之家:*家(分别为二郎店、南坪店),共计*家(以下统称:“原始合约客户”),原始合约客户代理甲方旗下“紫罗兰”品牌,与授权产品的差异为***,乙方应允许原始合约客

户的存在和经营。

6、 销售返利:甲方承诺给乙方的价格按双方结算总价的5%进行返利,返利金额每季度支付一次,甲方在双方季度对账后15日内完成支付。

7、 辅助销售:(1)在特殊市场与价格压力下,乙方可向甲方申请特殊处理、降价或申请甲方直销,由甲方直接投标、签约、开票、收款,乙方负责运输、安装,双方按本代理结算单价执行清算,但不再计算乙方返利。(2)本代理协议履行期间,凡甲方所接洽、签约的授授权区域内授权产品所有业务的订单(即非原始合约客户的所有订单)一律交给乙方进行安装,且在接洽、签约定价前,应得到乙方的确认。(3)对大型工程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去争取,凡发现甲方自行将授权产品业务自己签单经营或交由其他主体签单经营的,发现一次赔偿乙方不低于该工程结算价款的30%且不低于2万元/次的赔偿款。(4)甲方承诺每年单方为乙方签约的有效订单不少于30万元,且该订单单价需高于甲乙双方结算价的40%方能计为有效订单。

第二条 总代理权的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乙方代理资格且不再退还乙方已缴代理费: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授权区域以外销售授权产品;

2、乙方销售其他产品冒用甲方授权产品的商标;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负责授权产品的设计、生产、包装、厂区内装车任务,负责因对产品的生产及包装引起的质量问题承担售后服务。因产品生产及包装质量不合格,乙方有权拒绝收货。

2、甲方不得直接将授权产品供货于授权区域内的任何客户。

3、甲方负责牵头协调各代理商间的市场冲突。

4、甲方依据乙方出货情况及市场变化情况,确定调整价格时给予价格保护的范围。

5、甲方应保证乙方已签订单的按时足额供应。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产品宣传资料及技术人员培训。

7、优化产品样式、工艺、质量,压缩产品成本,使授权产品在市场上保持竞争力。提供并更新宣传资料,每年为授权产品的广告宣传费用不低于**万元。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负责授权产品的销售、运输、安装任务,负责对产品的运输、安装引起的质量问题承担售后服务。

2、乙方不得进行任何有损授权产品品牌信誉的活动。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产品销售至其它授权区域。

4、乙方需在公司或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示所授品牌的正确标志。

5、乙方应以甲方产品为主导,开拓该地区市场、增加市场占有率,聘用销售该产品所需要的、经过培训和经验丰富的销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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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乙方于本协议之有效期间内,应尊重甲方并适时建议其各项授权产品市场价格定位。

7、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利益和保守其商业秘密。

8、乙方有必须派专人到厂家进行正规培训,售后服务统一由厂家安排,由乙方具体负责执行。

9、乙方须拥有具备初级维修能力及技术人员至少一名,能直接面对客户熟练开展售后服务工作,同时甲方须为乙方提供维修零件、维修技术支持。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授权区域内甲方之授权产品,甲方应确保只供应给乙方独家代理经营,否则构成违约,甲方向乙方支付赔偿金2万元/次,且不低于该违约经营额的50%。乙方经营第三方产品冒充甲方之授权产品,构成违约,甲方向乙方支付赔偿金2万元/次,且不低于该违约经营额的50%。

2、 本代理协议履行即续签期间,甲方不得单方擅自提高年总代理费,否则构成违约,双方协商解除总代理及续签代理协议时,甲方应赔偿乙方上一年度双方结算金额的20%赔偿金,且不少于3.6万元。

3、 甲方未按本协议按实支付返利费,应按返利金额承担3‰每天承担赔偿金;乙方未按本协议按时支付定金及货款,甲方可延迟生产或拒绝发货,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 甲方未达到其承诺的年度单方签约有效订单30万元的承诺,应退还差额百分比的年度代理费(例:甲方提供年有效订单20万元,应退还总代理费=(承诺有效订单30万元-实际有效订单20万元)/30万元*100%*3.6万元=1.2万元);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完成年度销售任务,乙方愿意续签代理时总代理费不作调整。

5、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授权产品非同期最低价,或未同时告知、提供给乙方全额返点、返利、促销、补贴、赠品等优惠活动时,应四倍补贴相关价差乘以乙方同期销售额,且不低于2万元/次。

6、 乙方在签约销售合同及支付定金排产时,应充分与厂家协商生产、供货周期,原则上授权产品甲方生产周期为25天,单个合同50万元以上订单生产周期需于甲方另行协商,在支付排产定金前书面确定。非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甲方不能按时足额供应订单货物时,构成违约,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支付排产订单金额1%/天的赔偿金给乙方,且不少于2000元/次。

7、 一方未履行各自范围内售后服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实全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垫付费、垫付利息、损失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8、 甲方供货的授权产品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包括

但不限于垫付费、垫付利息、损失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乙方跨区销售罚则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授权产品销售至未授权区域市场中,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措施:

(1)规定乙方收回其所销售到其它授权区域之产品;(2)要求乙方与当地代理商协商,给当地总代理一定的经济赔偿(以销售总额50%为限);(3)乙方未按上述2款妥善处理,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并取消乙方总代理资格。

第七条 价格保护规定

1、为了适应市场变化,使产品价格更具市场竞争力,以扩大市场占有率,甲方应依市场状况对产品价格进行调整。

2、出厂价调价执行办法:(1)甲方调价通知需书面送达乙方。(2)降价通知于送达之日起生效,涨价通知于送达之日起30日后生效。(3)乙方已签订购销订单但尚未履行完成的,涨价时双方按原价格履约完成,降价时按新价格结算;(4)调价生效之后的新增订单按调价后价格执行。

3、甲方承诺供应给乙方的授权产品为其对外供货最低价,乙方同时享有甲方许诺给其他经销商的包括但不限于:返点、返利、促销、补贴、赠品等优惠活动。

第八条 售后服务

因授权产品生产、包装引起的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由甲方负责;因授权产品运输、安装、成品保护引起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售后服务期限与国家现行产品质量保修等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约定一致。

因甲乙双方怠于执行自己责任范围内的售后服务,给对方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有权要求对方赔偿。

第九条 广告宣传

乙方刊载广告或参加展示会前可与甲方协商广告补助并提供相关情况资料,经甲方审核通过后可办理广告补助(费用补助标准按双方协商执行)。

媒体广告、展示会限以甲方授权产品为主,其它非授权产品则不予补助。乙方应提供广告报样一份或展示会照片若干份,核准后,甲方将其补助从乙方货款金额中抵扣。

甲方的所有宣传资料应同刊载入授权产品宣传内容。保证授权产品同频次、同比例广告投放。

第十条 产品销售之支援

为促进乙方推广销售甲方之授权产品,甲方免费提供产品宣传彩页、产品型号目录予乙方,以促进其销售。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甲方应依乙方之请,回答或支援乙方有关产品技术或经

销问题。

第十一条 双方交货与货款支付

乙方下订单时须付订单总额的50%定金,发货时支付50%之货物尾款后发货。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

甲方保证其授权产品未侵犯第三方之专利、著作权、商标、工艺、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甲方同意乙方在销售、促销、广告或宣传等与授权产品销售策划活动中使用甲方之商标而无需再另行协商。

乙方应依甲方之指示使用其商标。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任意删除、涂改、变更或仿冒产品上之商标,或以其它方式直接侵害甲方产品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保密责任

双方对于双方之交易价格及其它营业上应视为机密之活动,负保密之责任;双方保证不给第三方透露在进行合作的过程中可获得的任何具体信息(如:图纸规格、技术参数、价格等)或其他有保密性的内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或交付第三人。这一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依然有效。如果有此行为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实赔偿,相关支出包括合理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双方应要求其员工遵守本条之规定,若一人违反本条约者,视为该方违反本条之规定。 第十四条 总代理终止与续约

代理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代理时,乙方已销售的订单双方继续按约供货履行完成,甲方不再接受乙方代理期限以外的订单。

协议期满如需续约,双方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有效期届满后双方若未签订新的协议,则仍延用本协议书条款。本协议期满五年内,甲方若在授权区域需继续发展销售代理商,有且仅有乙方拥有同条件优先续约权。

第十五条 协议提前终止

一方因停业、歇业、破产清算、倒闭或其它原因欲提前终止履行本协议时,应提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全部履行完乙方对外已签售订单并应继续履各自售后服务工作。

(1) 甲方出现上述提前终止情况时,甲方及其全部股东以公司及个人全部资产承诺:应退还乙方已交付剩余总代理费;甲方无法履行乙方已签售订单的生产任务,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全额加倍赔偿且不低于3.6万元/次。

(2) 乙方出现上述提前终止情况时,乙方以公司及个人全部资产承诺:已缴纳总代理费不予退还;乙方无法履行已签售订单的运输、安装任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全额加倍赔偿且不低于3.6万元/次。

第十六条 其它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并随时补充。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传真件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章,乙方支付首笔代理费后生效。

附件1:授权产品及双方结算价表(双方可不定时修订授权产品范围、执行价格。甲方负责运输、转运到户时,结算单价增加20元/樘)。

甲方:重庆**有限公司(公章)

代表: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时间:

乙方: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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