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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策划代理销售协议
委托方(甲方):济宁市瑞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济宁荣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代理事项
乙方对甲方位于金乡新体育馆对过金东花园项目的全部产品的可售房屋进行营销推广策划并为指定销售代理商。
第二条代理方式
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为金东花园项目的指定营销策划代理商,甲方不能委托其它代理公司或其他方式进行该项目代理范围内的销售,否则在代理期限内,甲方违反本条约定委托第三方销售的房屋,视为乙方成功销售的房屋。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甲方洽谈销售的团购,乙方必须全面配合,但团购的房屋量不计提佣金(乙方洽谈销售的按照第九条一款执行),但需支付乙方总房款千分之一的服务费,具体代理房屋清单应在开盘前一个月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第三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即从甲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6个月(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影响房屋的销售,经甲乙双方协商顺延合作日期)。进驻售楼部时间按照甲方通知为准。
第四条 乙方工作内容
在合同期限内,乙方负责如下工作:
1、 根据甲方要求,负责提供项目营销策划、市场推广建议及协助与跟踪执行。
2、 根据甲方要求,负责提供该项目的目标客户定位、价格策略等整体营销推广方案。
3、 根据甲方要求,负责对销售有关专题提出专业建议及协助与跟踪执行。
4、 负责提供整体和阶段性的市场调查及分析,负责提供专题性市场和竞品分析及建议。如市场出现重大变化,则应及时提供市场最新情报。
5、 负责在设计、制作项目销售推广材料和工具时提供专业策划意见,监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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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设计、制作工作,并负责有效使用和实施。
6、 负责参加合同期内房展会的销售准备与参展组织工作。
7、 负责提供销售管理和培训,及销售组织与部署并负责执行。
8、 负责对销售现场(以及销售现场外的展点)进行接待管理。
9、 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组织销售人员以甲方名义在约定时间内与客户签署《认购书》,但最后经由甲方审核并盖章。
10、 协助甲方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注:银行按揭办理由甲方派人办理)。
11、 负责现场客户和销售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建立来电、来访、成交客户档案。并在约定时间内提供销售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等。
12、 组织每周及月度销售例会,提交销售分析总结及营销推广评估报告。
13、 乙方应全面配合甲方交楼工作,但具体由甲方全面负责。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 保证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合法性,申办有关销售之法律规定批文和手续,并以法律或法规认可之程序进行销售认购。
2、 及时向乙方提供房屋销售所需的各类资料及政府批文,并应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负责该项目宣传销售过程中有关成本费用(售楼处和样板间不计入推广费用),合理控制各项费用。其中包括广告和宣传资料的设计、编辑、制作、派发宣传资料及发布费用;展销会场有关设备的租用、布置等费用;公关媒体政府及行业性促销活动的费用。
4、 负责承担售楼处内发生的保安保洁劳务费、水电费、各类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理费用,以及配备销售所需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
5、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按时支付佣金。
6、 为保证销售的顺利进行,在出现下列事项时,甲方须及时就其对接程序及处理时间给予书面形式的答复:
(1)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停车位等条款的变更;
(2) 工程设计及装修标准变更;
(3) 付款方式及折扣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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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客户退房、退订、更名、换房、优惠申请的受理;
(5) 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的变更;
7、 有权及时对乙方所提交的策划思路、策略、建议、报告分析等工作文件、策略、管理企划,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查询乙方工作情况。
8、 有权对项目市场策划、销售策略、售价等涉及项目所有的决策提出变更建议。如甲方对所提供的资料或双方确定的有关项目所有策略和执行方法有变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知会或通知乙方,乙方应即时变更。甲方有权对乙方市场策划和销售代理专项服务小组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如因乙方工作人员的原因遭到客户严重投诉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予以更换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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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甲方保留对所销售房屋进行优惠的权利,乙方不得随意承诺优惠。
10、 由于延期交付、规划变更、面积变更或者房屋质量等问题引发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客户解释、安抚工作;乙方在房屋销售中擅自作出不实描述、虚假承诺引发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保证积极配合甲方项目市场策划、销售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营销代理服务,对甲方所委托事项要按时、准确、保证完成。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乙方应及时配合执行。
2、 乙方所有策划方案、相关建议文案、市场调查、信息资料分析报告等以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形式向甲方汇报及跟踪执行。
3、 乙方应组织销售按时按量完成双方共同确定的销售任务,乙方应根据本项目设计、装修标准等情况,以及项目的市场销售情况及时制作销售价格参考表,甲方根据市场状况及乙方专业意见制定售价表及付款方式,经双方书面确认后进行销售。甲方可根据市场变化或销售时机调整目标均价,制定价格方案,须提前一日以书面形式(包括纸质、电子邮件、传真等)知会乙方,乙方按价格表中的价格及明确的有效时间执行。
4、 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做出与事实或规划不符之承诺。未经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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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书面同意,乙方对客户予以的任何书面或口头额外承诺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违约责任。
5、 乙方应按照双方确认之销售流程、销售说辞(接待说辞、沙盘讲解、样板间说辞等)、销售策略、促销、折扣办法等执行有关现场接待、销售认购等工作,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执行任何有关规定或决议。
6、 乙方应按照双方同意之决定严格执行。如乙方对有关项目市场策划、销售各方面的策略和执行决定有异议,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甲方应及时回复。如甲方坚持原决定不变,应以甲方之决定为标准执行。
7、 乙方需确保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现场接待和销售认购工作。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存有欺瞒、抬价、擅自收取佣金等行为。
8、 乙方为本项目成立专项小组,全面配合甲方开展项目营销策划工作。
9、 乙方应对销售人员进行全面售前和售中培训,保证其具备满足本项目销售要求的专业素质和销售能力。如有销售人员不合格或不称职,应予以停岗直至淘汰。
10、
11、
12、 销售人员在对外接待客户时,应佩带甲方确认的统一工作证件。 乙方不得采取有损甲方商业利益、信誉和形象的不正当行为。 乙方应保证销售人员熟知与项目合作的按揭银行及其正在执行的各项政策,在向客户推介按揭银行时,应客观准确,不得带有主观个人偏见。 13、 第七条双方日常工作机制
1、 项目所有关于销售策略、销售组织、销售资料、销售收费、工作任务单、对外宣传口径等工作都需要甲方盖章或代表签字确认,乙方才能组织实施。乙方签字代表收到相关资料后应根据甲方签字代表要求予以签收。除书面授权另有委托外,甲方签字代表为 ,乙方签字代表为 。
2、 甲乙双方代表每周进行项目营销例会,沟通包括销售现场、客户、销售成绩和市场情况等与销售相关的事项,乙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团队成员必须参加。
3、 乙方应于每周例会上以书面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向甲方提供上周销售情况的分析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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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乙双方代表每月或按甲方要求进行项目销售总结和计划例会,总结上期销售工作情况,对下期的销售工作计划进行讨论和部署。
5、 甲乙双方现场所有与销售服务有关的销售口径(包括但不仅限于销售说辞、销售政策、销售策略、销售组织、优惠政策、交付标准、工程进度、配套进度等),由甲方向乙方交接,一式两份,双方盖章并由签字代表签字确认,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此作为销售口径及时更新的唯一依据。
第八条 销售承诺
1、项目各类型可销售单位正式销售前,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经济技术指标、经政府机关审核后的规划图纸、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正式文件、图纸,以及与之相关的销售承诺内容。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正式文件、图纸基础上编制本项目《销售手册》,并经甲方确认后执行。如《销售手册》约定内容发生变更,甲方须出具书面变更说明,并通知乙方调整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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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如发生《销售手册》内未涉及内容,乙方不得私自解释或承诺。乙方可向甲方通报相关内容,由甲方出具相关说明作为《销售手册》的补充。
3、甲方承诺在乙方正式进场销售前向乙方提供已经装修完毕、处于使用状态的售楼处、样板间,保证销售区域和施工区域有效隔离。
4、乙方承诺在甲方具备合同备案手续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该许可销售总量的比例不得小于60%,如乙方未能在该时间段完成销售任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条件撤离该项目。
第九条佣金及销售任务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佣金按成功销售房屋销售总额(成功销售房屋销售总额指合同单价乘以相应成功销售房屋面积的乘积之和,以及所有的储藏室及车库(位)转让价款)的1.3%计提(税收由甲方全部承担)。
2、甲、乙双方同意房屋销售价格的溢价部分按6:4比例分成,即甲方为6,乙方为4,乙方所取得溢价分成部分的税收由甲方全部承担。
由于甲方原因(如拖延工程进度、按揭不到位、定价过高等)没有完成销售计划,双方协商调整。
3、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对于乙方安排外场的销售人员,给予房屋销售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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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成功销售房屋销售总额指合同单价乘以相应成功销售房屋面积的乘积之和,以及所有的储藏室及车库(位)价款)的0.7%佣金补助(税收由甲方全部承担)。
4、推广费用
1)本合同约定的“推广费用”应用于签订本合同后投入项目销售中的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及销售相关的活动费用。如报纸(杂志)广告、DM单、楼书、条幅、海报、道旗、户外、工地形象墙、灯箱广告、导视系统、现场气氛营造、房展会展览、销售工具制造、SP活动等,由乙方与广告公司共同提出方案,甲方确认后由甲方负责实施。
2)推广费用由乙方与广告公司共同制定计划交甲方批准后,甲方据实承担。
5、成功销售界定及佣金结算
1)房屋的销售以套为出售单位。购房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手签协议后,并满足
A、按揭付款的购房者:支付银行要求的最低首付款(按揭首付款的比例按国家金融政策的相关规定随时调整)提交银行按揭所需之资料手续并经银行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即视为成功销售;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房款佣金;
B、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者支付了40%的购房款后即视为成功销售,购房款到达甲方账户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房款佣金;
C、分期付款的购房者支付了首期款,该套房屋即视为成功销售,甲方按总房款支付佣金。
(2)佣金结算: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自开始销售后的第二个月开始,每月向乙方结算一次佣金,次月结算上月的佣金,依此类推。项目开始销售后由乙方根据甲方实际成功销售金额于次月6日前将结算书报甲方审核,甲方次月10日前予以确认,若甲方无合理原因拒绝结算的视为已在结算日确认乙方提交的结算书。
6、代理期限内,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书三日内进场,甲方于乙方进场时三日内支付代理策划服务费人民币贰万元整,依此类推。直至本项目正式取得金乡县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开始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1条约定正式结算佣金。双方确认,在本项目开盘销售且自乙方第一次佣金结算起,由乙方在其所结算的佣金中以抵扣的方式返还甲方前期所支付的代理
策划服务费用。每月抵扣返还的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直至抵扣返还完毕。如乙方每月结算的佣金不足以抵扣每月返还额的,以每月结算的佣金为限。如在代理策划服务费未全部返还完毕前,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则剩余的策划服务费用乙方将不再返还。但是,如果提前完成销售任务导致策划服务费用还未全部返还完毕前,合同已终止,则乙方需要在合同终止月返还全部剩余策划服务费。
第十条知识产权归属
1、 乙方或乙方代表,根据本合同代理服务内容直接或间接向甲方提出建议之所有资料或文件均应视为甲方所有。前述资料、文件的所有权及其所含有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将相关资料用于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用途,并不得提供给第三人。
2、 在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各自拥有的商标权都不得受到对方和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3、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资料文件(咨询性的资料除外)具有完整有效的所有权、处分权和知识产权。如因此导致甲方涉入侵权纠纷并侵权事实成立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所有法律后果应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转让条款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双方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陈述和保证
1、 甲方系依中国法律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之合法开发商,在正式开盘前取得销售该项目的合法授权和许可;
2、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该项目的政府批文、物业状况、说明、设计、装修标准等文件和资料均真实、正确、合法、有效;
3、 甲方为乙方完成物业的宣传和销售工作提供支持与帮助;
(二)乙方陈述和保证
1、 乙方系依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
2、 乙方依照中国法律及项目所在地的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已经取得代理房地产销售之资格证书;
3、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忠实于甲方利益,并保证其委派、聘请的工作人员在代理以及服务中忠实于甲方利益。
4、 若因乙方在销售代理工作中之缺点、缺陷或擅自承诺等其它乙方原因导致与第三人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或提起仲裁,则乙方保证积极解决上述争议、诉讼或仲裁并承担应诉义务,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责任及费用。
5、 乙方应当对甲方提供的、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第三方向甲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资料、销售策略、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咨询客户等)等及本合同内容、本合同内容中出现的所有文件资料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 乙方未经甲方代表书面确认同意,就擅自进行有关销售认购、促销折扣、在媒体上宣传该项目、销售承诺、客户资料挪用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或乙方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2、 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佣金,若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30日仍未付款,则乙方有权自逾期30日之日起,除应收款外,每日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二向甲方收取滞纳金。如逾期付款超过60天,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
3、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因主张损失而产生的费用)。
4、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及合同顺利履行终结后的一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聘用对方的任何员工,以保障双方利益、人才资源的运用和稳定经营。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条款的其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向违约方追究法律责任,并追讨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合同终止
(一)因解除而终止
1、 甲方作为委托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及国家政策与乙方协商调整销售策略和方案,若因销售策略调整需要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认可。合同解除后据实结算佣金及服务费。
2、 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终止。违约方应当按照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前,乙方已成功销售的房屋,甲方应于合同解除或终止后5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付清未结款项。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已签署《认购书》并交纳定金的房屋,皆计入乙方佣金计算范围,待该房屋成功销售后5日内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佣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 乙方已提前完成销售任务;
2、 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 出现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可解除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不影响保密条款、知识产权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等条款的效力。
第十五条免责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任何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说明相应情况。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均应努力采取一切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可抗力给任何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其它
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有事项的通知、确认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加盖公司印章或由负责人签字后以专人送递、传真、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递送方式送达,以对方签收确认后视为送达,以寄发特快专递方式发出的,按本合同约定地址发出后 3 日,发出方有权视为对方已经收到。特殊情况下,为了沟通的快捷,双方可临时采用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但事后必须在 48 小时内将盖章/签字的原件传递给对方。双方详细地址见签约落款,如需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导致不能收到通知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2、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应以书面的方式进行,补充条款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合同签订地为: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
甲 方:济宁市瑞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 方:济宁荣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金乡县奎星路64号
电 话: 电 话:184621216660537-8854777 3176888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年 月 日
房地产全程策划及销售委托代理合同范本2017-04-26 08:01 | #2楼
委托方:(合同内简称甲方)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银行帐号及开户行:
公司电话: 传真:
E-mail:
受托方:博美商业地产营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内简称乙方)
公司地址: 成都市洗面桥街20号
法定代表人: 苏 丁
银行帐号及开户行:
公司电话: 028-85599799. 传真: 028-85512399
E-mail: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策划及销售由甲方所有、开发的“ (暂定名) ”项目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第一条 代理项目名称:“ ”项目(暂定名,具体名称后定)。
第二条 代理项目所在地址: 号 。
第三条 代理项目结构形式: 层, 框架 结构。
第四条 代理项目的总占地面积: ㎡。
第五条 代理项目的总建筑面积: ㎡(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计算)。
第六条 代理项目的总代理销售面积: ㎡。
第七条 项目相关权证:(详见合同附件)本合同有关权证由甲方承担其真实性法律责任。
二、代理方式
第八条 本项目采取乙方策划,全程销售代理,提取销售佣金方式进行合作。
第九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权力及义务后止。
三、代理费用
第十条 策划费用及代理佣金计算办法:
1、销售佣金:按本项目实际销售总额的 提取代理佣金。
2、策划费用:由乙方提供策划方案,经双方审议通过,策划费用由甲方支付(支付方式见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付款方式
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代理佣金:
1、包干销售代理费用的支付:甲方在购房方正式签署售房合同并获得首付款后,乙方即可获得本合同所约定的代理佣金。
2、购房方签订定单并缴纳定金后,因甲方原因未签订合同,该房屋的销售亦认定为乙方完成销售。
3、若客户违约没有签订购房合同,乙方应收代理佣金按本合同约定的定金收取办法处理,不另向甲方收取代理费。
4、甲、乙双方开设共管帐户,每月 5 日前,甲方按上月成交房屋数量及上述各项代理费用计算办法所统计核算的佣金一次性全部支付给乙方。
5、乙方代理销售面积达到80%时,甲方应视为乙方销售完毕,并向乙方结清代理佣金,剩余面积乙方有责任继续协助销售,直至销售完毕。
第十二条 因客户原因在定单阶段产生违约而没收的定金,由甲、乙双方各收取50%。 第十三条 本项目销售均价溢价部分支付办法:
1、溢价部份实行3︰7分成原则,即甲方按溢价部分的70%分成,乙方按溢价部分的30%分成(乙方该部分溢价分成不包含乙方应计提的正常代理销售佣金)
2、本项目最终销售均价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定,并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及时调整销售单价,销售表定价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甲方权利及义务
第十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再自行开展本合同项目范围销售工作。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本项目施工现场和售楼部如因施工原因导致到场参观客户、乙方工作人员伤亡,或因工作原因导致乙方工作人员安全得不到保障,其一切法律、经济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 甲方负责办理对投资者的所有购房法律手续,并承担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的真实性:若由于资料反映与现实情况不符或产权不清等原因造成纠纷,其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 积极配合乙方的策划销售工作,若相对于本合同已确定的条款内容单方希望变动调整,应事先与乙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后方能生效。
1、在本项目正式销售前 10 日内无偿提供位于本项目一楼(或附近或临时建筑)的一间装饰完好的房屋作为本项目的售楼部给乙方使用,并负责售楼部的全天候保安工作。
2、本项目售楼部内的装饰装修及售楼部内的设施设备,由甲方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并承担设施设备的保全责任。
3、及时与客户按定单约定事项签署《商品房购销合同》,及时收取各种房屋款项,并对该款项完清相关税费。
4、甲方合同及财务人员在有客户签约、付款时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行为,在乙方签订定单的情况下,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客户流失未完成销售,应承担相关责任。
5、甲方必须保证该项目在2004年8月31日前全部竣工(施工期为9个月);如因甲方无法按期完工或工程验收不合格、售楼手续不齐备,而影响乙方销售和招商进度,使该项目延误或无法开业,甲方应全额承担乙方在售楼及招商期间的广告费、管理费用,同时据实赔偿乙方相关损失,并承担投资者或商家所追究的违约责任。
6、房屋验收标准:商场消防系统、配电系统验收合格,自动扶梯、货梯及管道等设施运转正常,内外装修按设计要求全部到位。
第十八条 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乙方代理佣金。
五、乙方权利及义务
第十九条 在甲方向乙方提供售楼部后 5 日内组织营销人员进场开展销售工作。 第二十条 自行承担该项目的所有宣传、促销费用。
第二十一条 自行承担该项目所发生的有关营销工资、营销提成和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范围或已提供的产品说明资料范围以及本合同约定条款向购买方做出任何承诺。若因客户集团购买等特殊原因,需调整价格或房屋标准,应提前征求甲方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三条 承担因营销人员工作失误、主观行为、违法违纪和乙方自身管理原因导致的对甲方造成直接事实经济损失的有限责任。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本合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不视为违约。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单方在本合同终止条件外单方终止合同的执行均属违约,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的代理费总额的20%赔偿对方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按时支付代理佣金,超期每天按合同约定应付款项总额的 0.5 %支付乙方违约金。
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变更
第二十七条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法人章后即告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须经合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条款若与本合同有关条款发生抵触,则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满,或本合同标的物完成,双方结清本合同所有涉及款项后即告终止,本合同一经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
第三十条 甲方在以下情况下,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乙方追究违约金:
1、乙方有欺骗客户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或名誉损失时;
2、乙方有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时;
第三十一条 乙方在以下情况下,有行使和追究终止合同违约金的权力,并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另向甲方追究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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