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代理协议书
合同号:
签订地点:
甲方(供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需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本着互利互惠、诚实信用、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产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以资甲、乙双方信守。
一、总则
1.代理产品:甲方授权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牌的产品。
2.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产品在
3.销售商级别:A级.省级总代理;B级.地市级总代理;C级.县级总代理;D级.经销批发商。本协议所签为级销售商协议。
4.甲向乙方出具相关授权证书,乙方代理销售权为双方签订本协议书之日起生效。
5.授权期限为壹年,即从年日至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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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乙方应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由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单位,具有合法销售塑业产品的资格。
7.乙方应如实填写《代理商信息登记表》(附件一),并向甲方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及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如有变更,乙方应在15日之内提供书面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证明复印件。
8.甲方免收代理费,为体现甲乙双方风险对等关系,甲乙双方在签定代理合同的同时,甲方收取乙方一定数量的信用风险保证金。金额为(大写):_________。乙方无合同违约行为,甲乙双方解除代理关系后,甲方则无条件全额无息返还信用风险保证金;在代理商发生违约行为,解除代理关系后,甲方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履行违约责任。
9.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乙方作为甲方代理商,向其所负责区域内的客户销售该产品,双方均不对协议方代理范围内的其他经营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10.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产品的品牌、标识、图片、相关文件及其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均为甲方所有。在授权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换商标图案及标识,不得更换产品包装和名称,不得更改其产品的相关文件和图片,如有此类情况,经查实一律取消乙方经销资格。甲方有权利没收乙方提供的代理产品的信用保证金,并保留法律诉讼要求乙方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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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万元。
12.乙方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十五日内首次进货,货款不低于(大写) 万元;三个月内,进货总额不低于(大写) 万元。若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无进货,或者首次进货后三月内再无进货,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取消乙方的授权资格。
13.在甲乙双方销售持续期间及协议终止后的两年内,双方同意就得到的对方的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产品计划、销售计划、奖励政策、客户清单、财务信息、技术密封等。未经对方书面授权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密。如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由泄密方全部承担。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该产品必要的合法有效资料和相关文件。
2.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监督乙方的协议执行情况。
3.甲方协助乙方进行产品的销售交流和产品推荐。
4.甲方不得擅自在本合同约定地区销售该产品,并对合同产品给乙方的价格对外保密,不得擅自对外报价及调价,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5.按照销售合同约定履行供货和合同产品的售后服务等义务。
6.产品调价由甲方提前通知乙方,并自执行之日起作废前次价格表。
7.负责指导乙方在产品存放、销售方面的基础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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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甲方须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的交货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保证交货。
9.当乙方的市场行为违反本协议规条款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劝说、警告、直至取消乙方代理资格的处罚。
10.如乙方不能完成本协议中规定的销售任务,且差距较大时,甲方有权依照本协议减少或扣除乙方的销售返利、直至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11.甲方拥有签约产品价格的制定与发布权,产品、附属件和宣传品等的设计权。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监督乙方的执行情况,必要时为乙方的市场开拓和销售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及指导。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获得甲方授权后,乙方有权以龙山石森源塑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符合本协议规定的、相关合法的销售活动。
2.乙方负责该产品约定之代理区域的市场开发、商务谈判、销售、服务以及协调市场管理工作。
3.负责开发并管理级销售商,协助下级销售商进行区域内的市场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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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本合同约定之代理区域、时间、价格和授权内容进行销售和客户服务工作。除有重点项目的竞争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代理的 系列产品售价不得低于本合同价格文件所约定的市场最低批发价格。
5.乙方必须明确设立至少 4
产品。
6.乙方必须有不少于陈列展示区,并符合该类产品的陈列展示条件。
7.乙方必须有不少于件的仓库。
8.不得在本合同期间从事与本合同产品有竞争关系的产品销售及市场推荐工作。
9.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工作(销售、市场宣传、商务、服务质量等)做出评价及投诉。无权代表甲方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
10.乙方有义务收集当地类似甲方产品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给甲方。
11.乙方不得对甲方产品进行制假、售假,应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商标权、版权。
四、价格体系、代理政策及奖罚制度
1.甲方产品的价格制定权、发布权属甲方。甲、乙双方均有保守价格机密的责任和义务。
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价格政策,按照甲方制定的统一销售价格(详见附件四)销售甲方产品,甲方将会严格控制市场零售限价,以保证渠道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乙方销售的甲方产品价格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最低批发价。若乙方违反甲方限价的事实一经确认,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奖励返点,直至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
3.乙方进行竞价或对于较大用户进行特价销售时,需填写《龙
山石森源塑业有限公司特供促销价产品申请表》(见附件三,需单一品种 吨、 米以上),向甲方备案、申请。特价销售需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最终用户的合同及有关背景材料,甲方保留向最终用户确定合同真实性的权利。
4.甲方严格控制各地区的货物流向,禁止其他区域代理商跨区低价销售,如有违规行为,将严惩窜货代理商,处以罚款、停货直至取消代理资格。
5.甲方调整代理价格时,甲方对乙方现款进货的产品实行价格保护,价格保护期限为30个自然日。
6.合作期满一年后,甲方根据乙方的信用记录、销售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给予乙方信用额度及信用帐期。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实际财务状况酌情调整乙方的欠款期限和信用额度。
7.奖励政策:乙方完成年度销售任务后可享受到相应的返点奖励,以及促销品支持。
8.发放形式:完成任务达到年度销售任务才享受返点奖励。
9.一般性违规:电话或传真报价低于甲方规定市场最低批发价格;
10.严重违规操作:低价冲扰市场;制造假合同(包括虚报申请特价产品数量)骗取特价审批;甲方按乙方特价申请的产品发货并被乙方卖给非合同用户或卖给其它公司及申请的产品往允许区域以外地区,严重干扰甚至破坏市场。
11.一般性违规操作处罚:罚款4000元,如果乙方对处罚有异议,
可以提出申请检验。
12.严重违规操作处罚:除按照一般性违规操作处罚外,还当扣除当期的返利总额和价格保护金额总额,直至终止本协议。
13.处罚依据:未经许可的对外报价传真件,清晰的发票复印件及其它可以证明乙方违规操作或严重违规操作的文件或实物作为甲方处罚乙方依据。
14.甲方对乙方违规操作和严重违规操作的罚款从乙方返利中扣除,如乙方未达到返利条件,则违规罚款从信用保证金中扣除。
五、商务体系
1.订货
(1)乙方订购甲方产品前,应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与甲方联系并确认。
(2)乙方需按要求逐项填写《产品购销合同》(见附件二),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后,传真给甲方。
(3)甲方收到乙方《产品购销合同》后,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向乙方答复订单是否有效。若有效,应向乙方通报预计发货日期。
2.运输方式及运费以乙方《产品购销合同》要求为准,甲方只提供普通公路货运方式,其他运输方式如:中铁快运、EMS等由乙方提出,甲方协助安排,所有运费及保险由乙方承担。
六、市场公关及广告宣传
1.乙方有义务进行当地市场的市场开拓和广告宣传工作。
2.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的形象,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甲方的利益。
3.若出现用户投诉代理商的售后服务、销售服务等行为时,将取消该代理商的优惠政策;情况严重者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七、违约条款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及所属附件内容者,在接到利益受损方发来的违约通知后,10日内仍未履约者,利益受损方可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关系,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律诉讼。
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另外一方可以提出中止本协议。本协议中止15天内,双方应结清所有资金、物资及来往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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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如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无效,任何一方有权向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法律效力
1.变更本协议的条款中任何内容,需有经双方签字的正式书面更改文件。
2.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后,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连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条款及其附件最终解释权在甲方。
5.本协议所属附件为:
附件一:《代理商登记表》签字、公章备案
附件二:《产品购销合同》
附件三:《特供促销价产品申请表》
附件四:《产品市场价格体系表》
附件五:《代理商返利详则》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销售代理协议书-销售代理合同-中顾合同范本网-中顾网2017-04-26 06:07 | #2楼
第一条 约因
制造商姓名____,其公司法定地址____(简称制造商),同意将下列产品___(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简称代理人),代理人姓名_____,其公司法定地址_____
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新产品:_____
第二条 代理人的职责
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定单。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或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包括装运期和付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的拒绝由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三条 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
代理人是____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争取用户,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该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成销售所需费用。
第四条 广告和展览会
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
第五条 代理人对用户的财务责任
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贷人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贷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 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
第六条 用户的意见、代理人的作用
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提的切身利益为宜。
第七条 向制造商不断提供信息
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4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第八条 保证不竞争
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销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不论是新的或旧的)任何产品。
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定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本协议规定在此协议终止后的5年内,代理人不能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予以竞争,本协议终止后的一年内,代理人也不能代理其他类似产品,予以竞争。 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第九条 保密
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第十条 分包代理人
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工业产权的侵犯
代理人应观察市场,如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销售类费用。
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力。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该订单的佣金。第十三条 向代理人不断提供信息
为促进代理活动,制造商应向代理人提供包括销售情况、价目表 、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制造商应将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代理人。
第十四条 技术帮助
制造商应帮助代理人的雇员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代理人应支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及工资,制造商提供食宿。
第十五条 佣金额
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协议产品为基础,其收佣百分比如下: ___美元按___%收佣 ___美元按___%收佣
第十六条 平分佣金
两个不同地区的两个代理人为争取订单都作出极大努力,当订单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货之制造厂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时,则佣金由两个代理人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 商业失败、合约终止
代理人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则无佣金。若代理人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已中止,代理人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 计算佣金的方法
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由进口国家回收的关税等应另开发票。
第十九条 佣金的索取权
代理人有权根据每次用户购货所支付的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用户没有支付全部货款。则根据制造商实收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若由于制造商的原因用户拒付货款,则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 支付佣金的时间
制造商每季度应向代理人说明佣金数额和付佣金的有关商场。制造商在收到货款后,应在30天内支付佣金。
第二十一条 支付佣金的贷币
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第二十二条 排除其他报酬
代理人在完成本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允诺,应按第十九条之规定支付佣金。
第二十三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执行一年后,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可终止协议。如协议不在该日终止,可提前3个月通知,于下年的12月30日终止。
第二十四条 提前终止
如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一方无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除非遵照适用的___法律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方能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 文件的归还
协议期满时,代理人应将第十三条中所述及的由制造商提供的全部广告资料及所有文件归还给制造商。
第二十六条 存货的退回
协议期满时,代理人若储有代理产品和备件,应按制造商批示退回,费用由制造商负担。
第二十七条 未完之商务
协议到期时,由代理人提出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后又执行协议,应按第十五款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届时仍应承担履行协议义务之职责。
第二十八条 赔偿
协议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协议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约。则不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于制造商总部____所在国之现行法律。
第三十条 仲裁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执应根据___的法律___仲裁解决。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应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双方应提名一位公证人。 如两名仲裁员在30天内未能就提名一位主席达成协议,仲裁应有权提名第三名仲裁员为主席。仲裁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 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三十二条 禁止转让
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第三十三条 留置权
代理人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第三十四条 无效条款 如协议中的一条或一条以上的条款无效,协议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制造商(签字盖章): 代理人(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署地: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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