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协议
甲 方: (以下简称为:甲方)
乙 方: (以下简称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下称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事宜,同意按以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交代准确的装卸货物地点,出发、到达时间,因指定交接货物地点有误导致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标准完成本协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的物流工作;
3、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时限,将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目的地,在未办理提货、发货手续之前,有权变更或终止委托内容;
4、有权随时对委托给乙方的物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改进意见或方案;
5、甲方保留对乙方合作的运输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公司的资质的审核权和业务执行的最终的取舍权。
6、甲方有责任按约定及时审核乙方提交的对账单,并对核定无误部分及时付款。
7、有义务保守甲乙双方的商业秘密。
8、甲方确保其所发放货物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外包装完好无损,并符合相关运输要求。
9、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准确、真实、有效的运输资料,根据进出口合同的要求,按时提供委托报关所需的全套单据,做到单证内容准确,单、单相符,单货一致,遇有特殊合同需有特殊合同要求说明。
10、甲方需要乙方提供运输服务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乙方以下内容: 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件数。
货物的起运地、收货地址及甲方发货人员的名称、联系电话:
货物的提货地址、提货时间、卸货地点:
收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联系人的详细资料:
11、甲方应在约定的装箱仓库按约定的时间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出口货物已备乙方装运,同时提供准确的装箱地址和相关资料。
12、如因单据不全,单货不符,货物不齐等原因造成的清关延误、退载等损失由甲方承担。
13、甲方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和价格条款,在中国北京向乙方支付所有费用(费用支付)。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指令为甲方提供提货、仓储、航空及公路等物流运输服务:
2、根据甲方委托及时完成报关、订舱、航空运输等工作,随时与甲方保持信息沟通,密切合作,使运输顺利完成。
3、如遇报关单证不全,单货不符,包装不符合海关规定等情况,应及时通报甲方协调解决,货物上机后书面通知甲方相关航班号、离站时间、到达时间、提单号、提单日期等资料。
4、工厂装货时,负责安排性能良好、适于装运甲方货物的车辆,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约定装货地点,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甲方。
5、货物上机并开航后,将签发好的全套正本航空运单送至甲方签收。
6、由于乙方的过失导致报关订舱航运的延迟造成的损失,乙方应予承担相关责任
7、乙方有责任按照甲方要求,按时提交运作报告。
8、有义务保守甲乙双方的商业秘密。
9、如乙方将甲方委托的物流工作委托给第三方,乙方须保证第三方的资质,乙方应对第三方所提供的服务向甲方负责,并承担视同为乙方操作的同等责任。
10、如货物在承运途中发生任何异常情况,乙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内,以电话形式反馈给甲方。
11、按照甲方或甲方客户约定随时向甲方提供甲方委托业务的进展情况和相关信息反馈服务;
12、乙方原则上不接受电话报单,若甲方有特殊紧急情况下不能书面报单,可预先电话报单,并在候补书面报单上注明。
13、乙方负责提供在运输过程中对双方互利的运输效率解决方案供双方协调决定。
14、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维护甲方及甲方客户的利益和品牌形象,不得从事有损以上两者利益的行为,不得使用甲方名义从事未经甲方授权的或可以预见带给甲方损害的行为。
三、收费标准:
在整个服务期间内,价格见附件:
关于价格的说明:
A.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
B.双方有权就市场成本与合同价格实行联动调整,调价请求方必须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如调价请求方在发出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对方书面方式回复,将被视为同意价格调整。在双方达成价格修改协议之前发生的业务,仍旧按照修改之前的价格标准进行结算;如双方在价格调整上未能达成一致,则本合同将暂停履行直至签署新的价格补充协议后继续履行。
四、财务核对与结算
1、甲方在货物离港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该票货物的账单明细,甲方在收到账单三个工作日内确认回传,若无回传则视为确认以该账单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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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协议下的费用按自然月进行结算。在每月3日17:00前,乙方将提供上一月运杂费清单传真至甲方,如发出邮件后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甲方书面方式回复,视为账单无误。
3、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上述结算文件后五个工作日进行核对,对于有问题的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澄清或修改。甲方收到乙方的发票30日后将上月账款付清给乙方。
五、免责
1、如由于甲方原因致使货物不能正常运输,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外包装完好而内物损坏的货物和内物短缺的货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由于货物的属性或本身的缺陷,或者包装缺陷,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不可抗力造成的。
5、如果货物的损坏或丢失系由承运人(航空公司、卡车运输公司等第三方)造成的,甲方不负责赔偿,但是有义务协助乙方向承运人索赔。
六: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可预见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他灾害、战争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最快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包括该事件发生的详细情况,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程度。
3、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时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少其负面影响。
七、声明与保证
1、甲方保证其全部合法的证件均真实有效,并可证明其具有一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本协议和相关法律文件。
2、甲方保证其已履行完内部应履行的一切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已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或得到母公司的批准,本协议甲方之签字人已获得相关的授权。
3、乙方保证其是根据法律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一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本协议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
4、甲方保证其货物的合法性且符合卡车监管运输安全规定。
八、保密
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乙方应对甲方货物资料及一切有关信息加以保密,甲方应对乙方的收费标准、监管业务流程等信息加以保密。没有对方的允许,任何一方无权向外泄露上述信息。
九、 协议的履行
1、协议当事人应各自指定专人负责协议管理,并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
2、任何当事人均不得将本协议书下的利益转让给与本协议无关的其他地方。
3、 任何当事人在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时,因不可抗拒力的作用,无法履行或按时履行与协议有关的事项,应立即通知对方。
4、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违约表示弃权,应以签署书面声明方为有效。
十、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各当事人同意,并在15天的时间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如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外提出,必须负担对方已造成的实际损失;
2、变更或终止生效日期前发生的义务和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
3、变更或解除协议,应当提前30天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十一、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规定事项和其他原因发生争议,双方同意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若无法解决,则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二、语言及词语
1、本协议以中文写成,其他任何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三、违约责任
1、 当事人违反协议的有关规定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协议的行为应承担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
十四 、特别条款
1、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结束后,若甲方仍需乙方提供运输服务,则乙方需优先考虑甲方的需求。具体服务内容及价格由双方另外约定,但乙方保证在同等需求的条件下,甲方所享受的价格不高于乙方提供给其他客户的价格。 第十五、 协议附件:
甲方如需乙方提供其他的需求,双方同意将物流业务要求、物流服务及价格协议书和其它约定分别在协议附件中做出约定,协议附件与本协议不可分割,所有附件均需双方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十六、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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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效期为2017年02月 15日至 2017年02月 14日。
4、双方签订合同期为1+1模式,在合同期满后,如甲方没有提出终止合同,则此合同将自动执行续延一年。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附件,补充协议或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6、除本协议、补充协议、附件或其规定的内容外,其他一切陈述,对乙方均无
约束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国际货运代理协议2017-04-26 06:04 | #2楼
甲方:
乙方:上海瑞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海(或其他)口岸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及物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适用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上海及其他口岸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进栈,提单签发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货运代理业务。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 甲方按乙方要求,详细明确地填制出口货物明细单在截单日前交乙方,乙方受到委托书后,尽力办理订舱业务并及时通知甲方订舱情况。
2. 甲方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出口运输所必须的一切单证。
3. 甲方按乙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将货物备妥,送至乙方指定地点,由乙方安排运输,如货物未备妥或有变动,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4. 报关单证的制作必须符合海关要求,并做到与委托书相符,以防报关困难。报关单证必须在截关前一天交给乙方。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优良服务。承办货物进出口的订舱、配载、内陆运输、报关、装箱,港口-交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业务。
2.凡由甲方交给乙方安排运输的货物,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有关船期,货物出运等信息。
3.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货损、货差、溢余等情况应及时与甲方联系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4.由乙方签发的提单,乙方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甲方必须提供书面保函。
5.如乙方遗失核销单,报关单等单据,而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负责。
第四条:费用结算
1.提单运费以承运人公布的运价为基础,以乙方给予甲方优惠运价计收。
2.甲方订舱发生的海运费及此相关的其他费用按月结算,付款以返回全套正确单据为准。
3.海运费及与此相关的以美元结算的费用,甲方以美元支付,若不能以美元支付,则以银行卖出价折合人民币支付。
4.如市场费率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六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达到原则下解决。
2.本协议经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署,自甲乙双方签字日起生效。
3.有效期两年,双方无异议可自动延长效期,若任一方对此协议有异议,须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本协议一式两份,以招信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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