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代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作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 系列产品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总则
1、 甲方保证
a、 甲方是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注册、经营的合法公司。 b、 甲方是合法注册德美品牌、名称、标志、商号及荣誉的唯一被许可人。 c、 甲方是有权销售德美系列产品,并能授权乙方代理经营德美系列产品的独立合法组织。
2、 乙方保证:
a、 具有合法资格、并能独立签约、履行法律义务的法人。
b、 乙方已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各类证照。
c、 乙方完全接受甲方所提供的销售理念和有关市场政策,并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律规定,合法经营。
第二条:授权约定
1、 授权地域: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所属产品在的独家代理,准许乙方在该区所属市、县、乡、镇直接销售或开设销售代理点、经销店或专卖店。乙方仅限本协议规定的区域内销售。
2、 授权产品:甲方授权乙方在销售 系列产品。
3、 授权时间: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壹年。
第三条:费用合作方式与购、供货约定
1、 乙方自行承担经营中的一切费用。
2、 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万元作为产品预付款至甲方指定帐户后,正式获得授权地域的总代理资格。
3、 乙方以后每次购货数量不限,原则上须先款后货。
4、 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格的产品,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以乙方货款到达甲方帐户时间为准)的三个工作日内安排发货。
第四条:价格约定
1、 甲方以省级代理价格(价格附后)向乙方供货。
2、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价格,新价格标准执行前,甲方提前通知乙方,价格调整后按照新的价格标准执行。
3、 甲方新产品价格根据市场情况而定,并以最新文件为准。
4、 甲方向乙方提供市场指导价格,乙方可参考同类产品在当地的销售价格和本
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零售价格,不得采取变相降价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并追究乙方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销售量及返利结算约定
1、乙方在签定本协议后一年内须完成人民币万元购货额,否则乙方的独家代理权自动终止,其它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返利措施:乙方完成年度购货额人民币肆拾万元,甲方按照乙方年度总提货额的0.5%向乙方返利;乙方完成年度购货额人民币陆拾万元,甲方按照乙方年度总提货额的1%向乙方返利;乙方完成年度购货额人民币捌拾万元以上(包括捌拾万元),甲方按照乙方年度总提货额的1.5%向乙方返利。
第六条:货运及运费承担约定
1、 由于甲方所供乙方产品为省级代理优惠价格,故甲方不再承担运输费用。但甲方有义务采用公路、铁路运输方式,负责办理将货物运到乙方站的手续,其间费用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如果需要快运或空运时,费用由乙方承担。
3、 乙方承担到站后的运输风险和仓储风险及一切费用。
第七条:退、换货约定
1、 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得退货换货。
2、 乙方滞销的产品可以退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确属乙方原因导致变质、破损的产品不得退货换货,如为可维修的产品,甲方协助乙方维修,期间费用由乙方承担。(注:液体货物一旦售出,若非质量问题概不退货。)
3、 所有退还货必须配件齐全,遗缺部分甲方将按维修、零售配件价格从乙方货款扣除。
4、由甲方生产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退换货,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售后服务约定
1、乙方需对所售产品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并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服务。
2、 机器保修期为三个月,具体工作由乙方实施,乙方可收取适当的维修费和配件费。
3、 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应使用甲方提供的零配件,否则由此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概不负责。
第九条:违约规定
1、乙方应在合同约定区域销售合同产品,如有跨地区设立销售点或销售合同产品的行为,须提前通知甲方待甲方认可后方可进行,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
2、乙方在代理甲方产品期间,不得同时代理其他公司类似产品,一经发现甲方可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3、 乙方必须合法经营,如有损坏甲方品牌声誉和形象的行为,甲方可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并追究乙方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乙方在合同约定经营区域内,甲方不得直接销售产品,经营销售权归乙方所有,并协助乙方做好销售工作。
第十条:不可抗力
1、 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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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提交有权证明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确认。
3、 如果不可抗力影响到半年以上,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合同问题。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
2、 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可向有关部门仲裁或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
1、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约定续签事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续签合同的权利。
4、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电话: 帐号: 开户行: 地址: 邮编: 日期:
产品代理协议书 22017-04-25 21:55 | #2楼
甲方:
乙方:
为拓展市场,促进产品在市场的流通,提高产品知名度,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双方愿意共同遵守。
“市”的定义:指下设区、县的市,不包括直辖市。县级市则按县处理。
一、 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甲方之“ ”等产品在“ ”市的独家市级代理商;有效时间为 年 月至 年 月。乙方有权在其经销区域范围内发展区、县级代理商。
二、甲方保证供货产品质量达到有关规定之标准;乙方须具备成熟的销售渠道,配有专业销售人员,并承诺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乙方按甲方提供的产品参考售价销售,可以上下浮动,浮动比率大于20%时需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在代理区域内以通过正常途径、合法的宣传方式销售甲方产品。
三、乙方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1月内,将甲方产品铺货进乙方代理区域内,不可随意跨出规定区域经销甲方产品,损害其他代理商利益。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市场的稳定,杜绝其他代理商恶意窜货,保证乙方在代理区域内的独家代理权。
四、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每个年度,计划完成36万元的年进货额。双方约定,甲方将在一个经营年度内分阶段、分层次开展多种形式的促销活动,针对乙方经销区域内的各级代理商进行奖励与支持;促销政策将分阶段公布。
双方约定,在经营期内,
1、若乙方完成14.4万元进货额,可获:豪华商务用手机或传真机1台奖励;
2、若乙方完成21.6万元进货额,可获:豪华港澳游或笔记本电脑1台奖励;
3、若乙方完成28.8万元进货额,可获:豪华韩日游或新马泰游1次的奖励;
4、若乙方完成36.0万元进货额,可获得:豪华欧洲游或美国游1次的奖励。
五、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的每年度进货额若低于10 万元,则本协议自动失效,乙方自动失去市级代理之资格。
六、乙方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15日内首次进货,货款不低于 2 万元;若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乙方无进货,则本协议自动失效,双方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七、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5日内(或双方另行商定的时间内)发货。如因一方责任造成发货失误,相关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八、乙方享受甲方优惠供货价,乙方进货价为零售价的 25 %;
九、自协议签定之日起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5000 元作为代理经营保证金,此款项于协议终结或协议失效时返还。
十、乙方在协议规定区域内的广告费用,经甲方核实后,双方按1:1的比例承担。甲方应当承担的部分,可以以货物形式支付给乙方。
十一、有关货物破损等事宜,乙方须在收货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异议,过期甲方不予受理。
十二、乙方代理的甲方产品在销售过程中产生滞销,需要换货时,甲方给予调换(返货的发货费用由乙方负责),期限自发货日起3个月内,超过此期限,不予受理;换货费用按产品零售价的5%执行。
十三、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非甲方产品的销售,否则赔偿甲方10万元。 十四、本协议如需修改,需经双方同意;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协商,如需续约,协议须另行签定。
十五、本协议执行之日起,违约方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如遇协议纠纷,双方友好协商。否则,向经济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十七、其它补充: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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