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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代理合作协议书
协议号:DL-LJ
日 期:
甲方:
地址:
乙方:成都格瑞特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航天北路118号(610100)
Tel: 028-84808397 Fax:028-84808291
E-mail: http://www.oh100.com
本协议书由 (以下简称甲方)及成都格瑞特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方式共同签订。协议的目的在于搞好并发展甲方产品的出口业务,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代理出口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口其公司所经营的 。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落实产品定单,负责与外商的技术、商务谈判,确定产品的技术标准、价
格及交货日期;若因工厂产品质量问题与外商产生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
任;
2、 负责买方的资信调查;
3、 根据外商的技术要求,及时组织产品的生产加工,负责产品的品质、数量、
包装达到国外客户要求的标准,按时交付出口货物,组织运输,并协助乙
方完成产品的商检(如有需要)及出口报关等工作;
4、 对货物进行仔细全面的品质、规格、性能及数量的检验,签发和提供出口
货物的厂检证明及其他出口所需要的证明文件;
5、 所供货物必须由制造商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
防震、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甲方包装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 负责承担商检费、码头杂费、报关费、银行费、保险费用及国内外运费用
等。
7、 配合乙方准备用于出口核销及出口退税所需的相关资料;若因甲方原因造
成不能及时退税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8、 如果是不退税的产品,甲方要自行承担出口销售产生的增值税和其他税费。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协助甲方与国外买方进行技术、商务谈判,并根据制造商提供的资料,与国外买方签订《出口合同》;
代理协议书
2、接受国外客户的出口信用证或TT付汇并及时通知甲方;
3、协助甲方审核信用证,使相关条款符合贸易要求并符合中国有关的法规或惯例;
4、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包括商检、运输等事宜;缮制合格的议付单据并交议付行议付、结汇;
5、乙方在货物报关出口、交单议付、安全收妥外汇及回收经海关签章的出口报关单,并收到甲方提供的全套有效单证后(增值税发票),应立即着手退税申报工作,整个退税周期在全套单据收妥后不应超过120天。原则上乙方不垫款,如果甲方要求乙方提前垫款,乙方垫款金额收取3%的资金占用利息;
6、乙方应严格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在甲方未允许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泄露任何关于该产品的事宜,不得与甲方国外客户开展业务联系,如违反该协议,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赔偿交易金额的30%,并立即停止跟该客人的业务往来;
7、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在甲方指定的港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8、外商货款到达乙方的帐户之后,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指示,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或者甲方的供应商支付不超过结汇金额的货款。若因乙方不及时支付货款,而导致甲方不能及时组织货物生产,由此造成的延迟交货等方面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9、乙方全权代理甲方办理甲方货物出口报关手续,并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包括商检费、码头杂费、报关费、银行费、保险费用及国内外运费用等费用明细,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其所选择的报关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联系资料,以供甲方备案;
10、 乙方全权代理甲方办理甲方货物出口报关以及国际货物运输手续,若因乙方或其指定代理操作错误,导致外商不能收到货物或者收到与甲方所交付的不同的货物,乙方除了全额赔偿甲方出口合同金额之外,需要额外赔偿甲方出口合同金额的10%的罚金;
11、 办理完出口报关手续之后,乙方应在两周之内向甲方提供外商办理进口货物清关手续所需的所有正本单据。若因乙方不能及时提供单据,而导致外商不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付款条件
双方同意乙方按如下条款收取代理费:
加以双方约定,乙方按照外贸合同总额的 %向甲方收取代理费,单笔收取,且单笔代理费不低于 2000 元。
货物价值高于200000.00美元时,可协商代理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如甲方不能按期交货从而出现乙方不能按要求结汇的情形时,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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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因甲方的产品出现技术及质量问题,以及因甲方售后服务、人员培训等原因,而导致买方拒付的;或因甲方资信审查不严,出口代理商履约发货后,买方有意拒付的,甲方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3、由以上原因所引起的买方索赔等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而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代理协议书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执,首先应由甲方和乙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
a)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六个月,从协议生效之日算起。到期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六个月。
c)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d) 本协议经双方同意并签署盖章后生效(该协议所规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因甲乙双方的代表变更而变更)。
甲方:
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成都格瑞特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成都市龙泉驿支行
帐号:4402234009022122418
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代理出口供货合作合同(范本)2017-04-25 21:51 | #2楼
关联出口订单确认函编号:
甲 方:XXXXX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乙 方:XXXXX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鉴于甲方是一家国内生产企业,乙方是一家提供物流、报关、信保、垫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企业。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货物出口提供相关服务订立此合同。
一、出口货物明细:
质量要求。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依双方的约定。
三、包装要求及费用承担
1、包装要求:应当有完好且不易破损的外包装及全新无毒、无害的内外包装且内外包装上还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标识。如乙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依照该包装要求。
2、费用承担:货物包装的费用及境外买家收货前的风险由甲方与境外买家自行约定,与乙方无涉。
四、交货及运输
1、交货期:依甲方与其境外买家自行约定,与乙方无涉。
2、运输责任及费用(含运输保险费用)依下述 方式:
(1)由乙方安排物流运输,物流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与相关方结算(本款中的乙方含乙方的全资子公司);
(2)由甲方安排物流运输,物流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由甲方的海外买家安排物流运输,物流相关费用由其海外买家承担。
3、运输方式:由甲方与运输负责方视具体情况另行协商约定。
五、发货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将装箱清单一份寄交乙方。
六、货款结算
本合同项下出口产品报关完毕且收到甲方开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境外买家全额外汇款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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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乙方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甲方。
七、甲方责任
1、甲方应保证按乙方要求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逾期无法开具、不开发票,导致乙方被税务主管部门征收转内销增值税的,所应缴纳的税费应全部由甲方承担。甲方代开、虚开、错开发票等情形,导致乙方遭受行政处罚或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在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出口产品的退税过程中,甲方应积极配合税务局的函调工作。如发函后四十五日仍未收到回函或回函异常或税务局认定回函不规范而导致乙方无法退税,因此所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保证己就本合同项下出口货物与海外买家签署相关贸易合同,并己与海外买家约定由乙方代为办理出口及代收取该批货物的外汇款。
八、争议处理: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深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九、不可抗力: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须及时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取得有关机构的合法有效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知识产权约定:甲方保证所出口产品不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因甲方所出口的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罚款、律师费、诉讼费、向第三人的赔偿金额等,由甲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十一、双方之前就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的出口服务提供事宜达成的口头和/或书面的协议、合同(若有)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的规定为准。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双方确认,按本合同列明的地址、电话、传真及姓名或名称发出和接收的书面文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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