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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代理协议文本
协议号: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代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 进口项目事宜, 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之规定,于 年 月 日在北京签订协议条款如下,以资信守。
一、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进口项目的代理人,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对外签订和执行该项目进口合同。
二、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 项目。详细情况如下:
卖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商品名称及规格:
单价:
数量:
总价:
价格条款:
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交货时间及运输方式:
制造商及原产地:
[如上述情况不足以详尽说明,可设附件]
三、 甲方义务:
1. 负责按规定办理
□进口证明, □进口登记表, □免税证明, □进口许可证, □进口所需的卫生或食品部门的有关文件, □ 。
2. 甲方对外所做的承诺或约定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承担有关责任。同时,负责确保所进商品和商品进价的真实性。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到货通关时发生问题,其责任和直接损失,以及乙方按甲方委托要求履行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都由甲方承担。
3.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于 年 月 日将货款总额的 %计人民币 元给付乙方,支付方式为 。
4. 甲方须在货到港前 个工作日内,将进口税款(关税、增值税)和乙方进口代理手续费(为合同金额的 %)等款项给付乙方。如因款项未到,而造成滞报金、滞纳金及仓储费等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如货到15天后,甲方仍未支付上述款项,乙方有权对所到货物行使留置权。
5. 通关提货后,
□货存乙方仓库内。甲方提货时需按商品进价向乙方支付相应货款,直 至向乙方付清合同全部货款为止。甲方未付清全部货款前,货物所有权属乙方。到货超过 个月,如甲方仍未付清货款,乙方有权单方面处置货物。
□到货确须运至甲方处的,甲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前,向乙方提供银行保函[或向乙方办理有关资产/有价证券的抵押/质押手续,或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接受的企业的担保]。远期信用证到期承付前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应付未付的货款(货款总额的 %)计人民币 元和银行费用计人民币 元。如甲方逾期未付或拒绝支付上述款项,乙方有权向出具保函的银行追索所欠款项[或按法律程序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或向担保企业追索所欠款项]。
[ 6.所进商品为法检商品,甲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付汇方式:远期信用证)
来源:考试大 【考试大:学子希望之家!】 2017年7月14日
四、 乙方义务:
1. 乙方负责按规定办理:
□进口证明, □进口登记表,□进口许可证等进口批文。
2. 乙方负责按本协议“二、”款内容对外签约,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乙方负责按合同要求对外开立信用证。
4. 乙方负责办理购付汇和核销手续,汇率为付款当日银行卖出价。
5. 乙方负责按规定自理报关或委托经海关批准注册的报关行报关;如海关验货,乙方应在海关验货前 日内及时通知甲方。
6. 乙方负责按实际支出与甲方结算(多退少补),并向甲方开具结算单据。
五、 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如发现数量和质量问题,由甲方请有关部门出具商检证明并及时与乙方联系,由乙方对外提出索赔。甲乙双方须积极配合。国外供货商或保险公司赔付后,乙方立即将赔付金额拨付甲方。
六、 [对于甲方对外协商确定的、且须对外预付 %货款的合同,甲方应对外方资信情况负责,并承担乙方按合同规定对外预付货款的风险。]
七、 乙方依据本协议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后,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更改进口合同内容,除非要求更改的部分并不增加乙方风险,且乙方和国外供货商都同意。如因甲方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导致乙方不能履行对外的进口合同,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八、 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偿付协议进口总额 %的违约金。 如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违约方应就其不足部分对守约方进行赔偿。
甲乙双方在此特别约定,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中其对乙方支付义务的任何规定,则甲方就其逾期未付金额,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该等逾期未付金额万分之X(0.0X%)的违约金。
九、 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代理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诉诸人民法院解决,本代理协议的管辖法院是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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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协商并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十一、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已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代理进口协议书2017-04-25 11:23 | #2楼
甲方(受托方):上海澤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协议编号:
乙方(委托方):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上海
一、经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 根 据 外 经 贸 部 《 关 于 对 外 贸 易 代 理 制 的 暂 行 规 定 》 , 就 乙方 委 托 甲 方 代 理 进 口 的 有 关 事 项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二、甲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外方签定外贸合同,不提供支付外汇的服务。提供相关的形式发票、装箱单、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
三、乙方指定进口来源国及客户,具体的客户名称必须在进口合同对外签订前由乙方确定。
在品名,规格,单价,数量,交货期,目的港及包装等主要进口条款由乙方自行与国外供货商确定的条件下,进口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或者进口商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要求,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样在本款上述的条件下,一旦国外供货商有任何欺诈行为,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和相应责任。
四、此进口代理协议只针对。外贸合同号为:
五、费用及结算
5. 1 乙方需支付甲方进口代理费,代理费收取标准为每单进口发票金额(以CIF上海计价)的1%,每单进口代理费的最低收费为1000元人民币。
六、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
(一 ) 甲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
5 . 1 甲 方 参 照 乙 方 与 国 外 供 货 商 确 定 的 规 格、单 价、数 量、交 货 期 、目 的 港 及 包 装 等 条 款 制 定 进 口 合 同 . 5 . 2 甲 方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代 乙 方 对 外 签 订 进 口 合 同 .
5 . 3 在 甲 方 签 订 进 口 合 同 后 , 乙 方如 有 异 议 应 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向 甲 方 提 出 , 逾 期 视 为 无 异 议 。 凡 经 乙 方 认 可 的 进 口 合 同 条 款 , 乙 方 不 得 由 于 条 款 本 身 的 缺 陷 引 起 的 损失 向 甲 方 要 求 补 偿 。
5. 4 由 于 非 甲 方 的 原 因 而 未 能 签 订 进 口 合 同 的 ,本 协 议 书 自 行 终 止 , 甲 方 免 除责 任 .
5 . 5 因 不 可 抗 力 、 外 商 违 约 或 诈 骗 以 及 运 输 、 邮 电 等 非 甲 方 的 原 因 造 成 的 风 险 使 进 口 合 同 或 本 协 议 书 不 能 履 行 或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甲 方 免 除 责 任 。
( 二 ) 乙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
5 . 6 乙 方 对 进 口 合 同 承 担 履 约 责 任 .
5 . 7 在 规 格 、 单 价 、 数 量 、交 货 期 、 目 的 港 及 包 装 等 进 口 合 同 的 主 要 条 款 由 乙 方 与 国 外 供 货 商 确 定 的 条 件 下 , 进 口 裔 品 发 生 质 量 问 题 将 由 乙 方 承 担 。
5 . 8 如 价 格 条 款 为 FOB 或 CFR , 则 货 物 装 船 后 , 由 甲 方 办 理 该 货 物 的 保 险 投 保 手 续 ; 乙 方 应 在 装 船 前 将 保 险 费 汇 入 甲 方 帐 户 .
5 . 9 乙 方 应 按 本 协 议 书 的 规 定 向 甲 方 支 付 代 理 进 口 手 续 费 。
5. 10 乙 方 应 按 合 同 规 定 期 限 付 清 货 款 、 代 理 手 续 费 并 及 时 付 清 进 口 合 同 履 行 中 应 由 乙 方 承 担 的 费 用 .
5. 11 乙 方 自 行 提 货 的 , 签 收 提 单 等 货 物 单 证 之 后 , 货 物 因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此 造 成 甲 方 的 损 失 , 由 乙 方 承 担 。
5. 12 乙 方 不 按 本 协 议 书 及 进 口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 造 成 对 外 违 约 时 应 偿 付 甲 方 付 的 一 切 费 用 及 利 息 , 支 付 代 理 手 续 费 , 并 承 担 甲 方 因 此 对 外 承 担 的 责 任 。
5. 13如 进 口 合 同 的 卖 方 由 乙 方 自 行 确 定 , 一 旦 该 外 商 违 约 或 有 任 何 欺 诈 行 为 , 应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和 损 失 。
七 、 本 协 议 书 系 双 方 根 据 我 国 外 贸 代 理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签 订 ,在 任 何 情 况 之 下 双 方 之 间 不 产 生 外 贸 代 理 进 口 之 外 的 任 何 国 内 购 销 合 同 关 系 ,国 内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关 系 或 其 他 合 同 关 系 。
八、 双 方 在 执 行 本 协 议 书 过 程 中 如 与 争 议,应 协 商 解 决。如 协 商 无 效 ,任 一 方 都 可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九、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时规定》办理。
十 、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上海泽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00号1429室 地址:
电话:+86-21-51294233 电话:
传真:+86-21-68416030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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