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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铁矿进口协议
甲方(委托人):乙方(受托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委托代理合同。
第一条 委托与接受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作为在越南采购本合同第二条项下货物的代理人,乙方同意接受上述委托,代表甲方对外签订和执行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进口合同。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海关通关、清关等手续,货物到达中国口岸后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税、费均有甲方自行负责。
2、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有效进口手续和批件。
3、明确商务条款的有关条款(包括货物的价格、运输方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的选择等)。
4、负责协助乙方在越南采购铁矿石的价格指导及质量鉴定。
5、负责在货物到达中国后支付由乙方垫付的货款及代理费。
5、负责货物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事宜,包括运输、票据、货款支付等。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与越方签订进口订单,并对所供货物的质量负责。
2、负责执行进口合同中的商务工作,办理对外支付货款等有关事宜。
3、负责向甲方及时报告对外业务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的通知义务。
4、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负责与外商联系并在与甲方协商后处理与商务有关的事宜。
5、负责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索赔事宜。
6、负责货物在越南境内的一切事宜,包括运输、货款支付等。货物到达中国境内的相关事宜由
第四条 货款
乙方与越方协商相应的货款,货款需由甲方确认,并由乙方先行代甲方支付,货物到达中国,验货合格后,甲方需在当天结清乙方垫付货款以及乙方的代理费用
第五条 代理费
代理费以褐铁矿含Fe=50%为基准磁铁矿以含铁=55%为基准按每吨15元人民币收取,若铁含量每升高一度则代理费相应增加20元人民币。
第六条 支付与结算
1、由乙方负责越南市场的采购以及相应的货款支付,货物运离越南海关后,甲方除承担对外合同规定的应向乙方代为支付的货款之外,还承担进口合同项下的关税、增值税、进口商检费、海关监管费、国内运保费等与进口直接相关的费用。
2、甲方须在货物到达中国的两天内向乙方结算由乙方代付的货款以及代理费用。
第七条 甲乙双方须及时书面通报执行进口合同中发生的问题,及时磋商解决办法。由于延误造成的损失(包括滞留费)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本代理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乙方代理费不包括进口合同项下所发生的索赔收入、迟交罚款和仲裁或诉讼所需费用。在执行进口合同过程中,如合同纠纷需要通过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时,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须认真履行本代理合同和进口合同。由于任何一方过错使本代理合同或进口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其责任由过错方承担。如属双方均有过错,则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代理合同或进口合同不能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及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如果进口合同卖方遭遇上述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应在收到进口合同卖方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双方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代理合同过程中,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联系。情况紧急时可采用其它方式联系,但事后三日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变更法定代表人、开户行、帐号、地址、邮编等内容,均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须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双方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代理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本代理合同与国家新颁实施的法律、条例、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国家新法律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对本代理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本代理合同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权转托第三人,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本代理合同所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有关规定办理,规定范围之外的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后做出书面补充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第十六条 本代理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代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结束时,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代理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进口铁矿石代理合同12017-04-25 11:24 | #2楼
甲方:临沧市永德海山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云南藏宝矿业集团腾冲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认真友好协商,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共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现就甲方向乙方出让进口铁矿代理事项,特订立如下代理合同:
一、合作方式和期限
1:甲方向乙方保证十万吨铁矿石进口海关报关指标,供乙方向缅甸进口铁矿石使用,甲方每吨进口指标向乙方收取60元的手续费。合同总价款为600万元。
2、合作方式委托代理,甲方与缅甸第一特区政府合作开采铁矿石,委托乙方办理境外通关事宜及境内报关报检手续,首批为一万吨,可以分次入境。
3、期限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至十万吨铁矿报关运输完止,如甲、乙双方合作愉快,可继续合作,但需另行签字代理协议。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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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拥有进口铁矿石的所有权及独立的开采权、销售权。
2、甲方负责协调缅甸第一特区的关系,同意由乙方指定且经甲方认可的缅甸国合法经济实体为出口方。
3、货物到达腾冲板瓦口岸海关监督货场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报关报检。
4、报关报检所有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5、依据海关和商务部门完善通关手续后放行的数量,向乙方支付60元/吨的代理费权利。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办理缅甸政府同意向中国境内出口铁矿石的缅甸政府批文中国政府进口手续,保证甲方铁矿石进口。
2、铁矿石进口后,负责中国海关腾冲口岸得 报关报检等手续。保证甲方进口数量手续。
3、乙方在完成上述义务后,享有双方约定得60元/吨的理费的权利。
四、结算方式:先出让一万吨指标,出让手续费为60万元整。签约后付清。
五、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合同的内容,否则,应承担因泄露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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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按合同总价的30%偿付违约金180万元。
七、本合同一经订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未达成共识,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有管辖权的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合同经双方法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甲 方:云南藏宝矿业集团腾冲公司
法人代表:
乙 方:临沧市永德海山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
约地点:藏宝矿业腾冲公司
签约时间: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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