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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协议新版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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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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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户名及帐号:
因处理甲方诉讼(或仲裁)事务需要,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甲方与 之间的诉讼(或仲裁)事宜,双方同意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 律师作为代理人具体办理甲方所委托的事务。
第二条 乙方代理人的工作范围包括 、 (指诉讼或仲裁阶段)中的全部事务,具体为:
(一)办理立案、应诉、调查取证、出庭等事宜;
(二)解答与代理案件有关的咨询;
(三)拟定、审查、修改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
(四)撰写并及时提交案件法律意见书、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及结案报告(均应一式二份,分别交甲方及案件管理行的法律部门),其中案件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代理人对截止到立案时的案件基本情况的叙述、焦点和难点分析、需要解决的问题、工作计划与方案、需要提请甲方注意的问题及解决建议等内容;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代理人对截止到开庭时的案件进展情况的叙述、庭审情况通报、焦点和难点分析、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与方案、需要提请甲方注意的问题及解决建议等内容;结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审结或者执行终结后的律师工作总结、全部涉案法律文书、需要提请甲方注意的问题及解决建议等内容;
(五)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务。
第三条 乙方代理实行全部一般代理付费方式,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含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完成情况及成效支付约定的代理费,代理费按件计付( )元/件。(主要修改条款)
在法院终审判决生效且甲方权益全部执行完毕后( )日内,当乙方向甲方提交执行结案报告后,甲方应按约定费用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特殊情形诉讼费用支付,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的按下列标准支付费用:
(一)甲方撤回起诉的。一审开庭前撤回支付 元,
一审开庭后支付 元;二审开庭前撤回支付 元,二
审开庭后支付代理费 元;再审开庭前撤回支付 元,再审开庭后支付 元。
(二)诉讼过程中甲方与对方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的,按照第 种标准支付代理费。
1.对方当事人愿意承担律师费用的,根据和解或调解确定的
数额由对方当事人支付。
2.支付代理费 元。
(注:本条款可以根据委托事项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可以分别就一审、二审、再审或执行阶段的委托事宜约定具体的支付方式。)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向乙方提供与代理事宜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
(二)及时为乙方及其指定的代理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或者
其他必要的授权文件;
(三)配合乙方及其指定的代理律师的各项工作,根据实际
情况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四)及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代理费用。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一)诚实信用地完成本协议约定的代理工作,最大限度地
维护甲方的权益;
(二)合理、忠实地行使代理权,不得滥用代理权,不得超越代理权行事;
(三)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及终止后,保守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与案件有关的不应泄露的信息;
(四)按本协议规定及时提交案件法律意见书、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及结案报告;
(五)承担除诉讼费、仲裁费之外的其它必要费用;
(六)经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当更换代理律师。
第六条 甲方指派 作为本代理协议的甲方联系人,负责与乙方进行工作联系。甲方变更联系人的,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第七条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交案件法律意见书;终审判决(或案件执行中止裁定)之前的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提交案件进展情况报告;终审判决(或案件执行终结裁定)之后7日内向甲方提交结案报告。
乙方不按时提交上述书面文件的,甲方可每次扣收 元或应付部分 %的代理费。
第八条 在乙方无法按甲方的要求完成本协议规定的代理工作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在甲方解除本协议后,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尚未支付的代理费。
乙方在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同意后,可以辞去委托。乙方擅
自终止本协议的,应当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并且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尚未支付的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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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乙方及其指定律师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或者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同时退还已得到的全部代理费并且无权索要剩余代理费。
第十条 甲方不按时支付约定的代理费时,乙方有权中止或者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十一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涉及甲方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担任代理人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已经收取的代理费。本协议生效前已经担任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除外。
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当尽可能不为涉及中国建设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担任代理人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议。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后生效,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处理完毕后或者当事人解除协议时终止。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年 日 月
招标委托代理协议 (新版本)2017-04-25 10:34 | #2楼
项目编号:
工程名称:阜阳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信息机房深化设计与施工设计一体化
委 托 方:阜阳市公安局
受 托 方: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2017年 月 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委托协议
(委托人)甲方:阜阳市公安局
(受托人)乙方: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阜阳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甲、乙双方就 阜阳市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信息机房深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项目 的招标委托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阜阳市
2、工程项目批复文号:
3、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4、工程规模:
5、总投资额:约 元
二、委托范围
1、委托招标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并说明具体内容,无委托的在□中打×):
勘察,具体包括:设计,具体包括:施工,具体包括:监理,具体包括:工程项目管理,具体包括:设备,具体包括:材料,具体包括:检测,具体包括:2、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
3、招标事项(有委托的在□中打√,无委托的在□中打×):
代拟发包方案;
编制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编制发出招标文件;
编制发出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组织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协助签订合同;
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
三、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及时提供代理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3、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委托人有权确定代理人的具体工作内容。
5、如委托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纠正,直至终止合同。
6、委托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项目招标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并提供详细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需求表》,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
7、委托人应当及时、无偿、真实、详细地提供招投标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如项目审批手续、资金证明、设计文件等)。
8、对受托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在 3 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9、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 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全权负责招标全过程事宜。
10、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当提前 日书面通知受托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11、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12、承担由于委托人单方过失造成受托人的经济损失。
13、委托人应当完成的其它工作:
四、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人为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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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4、如委托人提供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需求表》中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受托人可以进行修改。并发布(出)修改后的相关文件。
5、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
6、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7、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供招标工作的进展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
8、受托人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9、在代理活动中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10、受托人对接招标代理组织,并确定 为项目责任人,负责该项目招标代理工作。
11、因受托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12、因不可抗力导致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3、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与其它招标代理机构合作;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与其他工程招标代理企业合作,共同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项目,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受托人与其他工程招标代理企业共同合作的,必须签订合作协议,且协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委托人的相关利益。
⑴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
⑵受托人不得在所代理的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⑶受托人不得为所代理的投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五、 招标服务收费的计取
1、根据国家现行取费政策,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招标服务费金额: 以中标价为基础,按原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2003】857号及皖价服【2011】70号文件标准 收取。
2、招标服务费的支付,采用以下(2)方式。
(1)、由委托人支付。
(2)、与投标人约定,由中标人支付。
六、委托人对收托人完成本合同委托内容的时间要求
1、招标工作开始时间: 2017年 月 日
2、招标工作完成时间: 2017年 月 日
非受托人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结束时间相应延长;以完成时间为准。
七、违约和争议的解决
1、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
3、双方对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1)解决争议:
(1)双方约定向 阜阳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补充条款: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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