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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海运出口代理协议书

时间:2022-11-21 05:46:40 代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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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海运出口代理协议书

甲方:

物流海运出口代理协议书

地址:

乙方:东方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北苏州路1040号3-4楼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海运出口货运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单证交接及报关方式(请在下列项目中划“√”)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业务:

订舱

报关

集卡运输

仓储/装箱

1. 甲方应认真填写海运出口委托书,委托书详载托运方必要资料及具体要求并加盖有效章,并由经办人签署中文全名。甲方应对所填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如使用网上电子商务服务,需另签订《网上电子商务服务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2. 甲方应在乙方接收订舱截单日前将委托书送达乙方,对于超过截单日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乙方应积极协助办理,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甲方出运货物单证如有内容更改或因故退关,甲方应以书面更正单、退关单于船开前送达乙方,乙方将积极协助办理,但相关的费用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3.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配载及其他信息,上述信息作为双方办理海运订舱业务的参考,不构成双方对船舶驶离装货港或抵达卸货港具体的时间约定。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订舱手续,如果货物未能如期配载,除非能证明乙方在订舱时有过错,否则乙方不承担责任。

4. 甲方报关单、报关委托书连同商业发票、装箱单、外汇核销单以及必要的出口许可证、商检证、登记手册等须在委托时或在舱位订定后及时交付乙方,以上单据须符合海关要求。乙方按照甲方托运单内容要求接受甲方的订舱配载,若甲方实际出运货物与托单实际内容不符,甲方必须承担对此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风险和费用。

5. 乙方应及时代甲方向海关及商检部门申报出口报关、商检文件。海关或商检部门延迟放行,或者是在海关查验或商检等部门检验时发生货损货差,乙方应从维护甲方利益的角度积极协助甲方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但乙方不对海关及商检部门的行为后果负责。

6. 对于上海海关实行货物先进港后报关的,如甲方派车,乙方报关,甲方在货物进港后应立即将装箱单传送乙方,以便乙方及时报关,否则,因此而造成的通关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收到箱单则视为甲方箱子已经进港,如果由于没有进港造成的损失或者其它问题,均由甲方承担或者赔偿乙方。如货物由甲方自拉自送自报关,甲方在开船前一天也应将装箱单传送乙方。对于某些港区海关实行货物先报关后进港的,如甲方报关,乙方派车,甲方也应即时通知乙方报关结果。同样,乙方报关,甲方派车,乙方应即时通知甲方报关结果。

7. 集装箱装箱单是出口通关和船公司制作舱单的重要依据,上述由甲方提供的装箱单,要求每联字迹清晰,各项数据与报关单中所载保持一致。如有差误或模糊不清,造成通关困难、退税核销等单据被海关阻留等后果,其责任由甲方自负。

8. 凡甲方自行拼箱并委托乙方报关的货物,甲方应在装箱完毕后立即将货物装载图传真给乙方。如甲方未能及时传送而影响海关货物查验,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9. 乙方可以代理人身份也可以经营人身份办理受托业务,当乙方仅办理订舱配载,未出具乙方提单时,乙方仅对代理行为的过错承担责任,不对承运人或第三方的行为后果负责,但是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向承运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索赔。

10. 甲方在拿到船公司或其代理的提单后,应仔细核对提单内容,如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未提出针对性异议的,不论乙方是否有过失或参与过失,乙方均不再对此后果负责,但仍有义务协助甲方进行更正作业或为消除后果和影响提供方便。

11. 甲方可以传真形式委托办理货物出运的订舱、更正及有关事项的承诺等事宜,乙方可以将传真件复印后归档备查。甲方应视传真件或复印件等同上述文件的正本,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货物交接方式(请在右列项目中划“√”)

内装箱

门到门

自拉自送

1. 如在甲方仓库装箱,甲方委托书上须写明仓库地址、联系人、电话及传真号。如货

物尚未备妥,须注明备妥日期,乙方根据以上资料,负责安排集卡等作业。如因甲方原因而导致集卡放空或货物冲关等情况,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2. 乙方仓库装箱,由乙方负责缮制集装箱装箱单;甲方仓库自装箱由甲方负责缮制集装箱装箱单,乙方可配合代填船名、关单号(整箱)、装港、卸港等项目,但货名、数量、重量、尺码等项目须由甲方装箱点据实填写并负责审核和盖章。

3. 甲方自行拉箱、装箱、运输进港区的业务,按《上海口岸国际集装箱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另签“自拉自送出口货物用箱协议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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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方须按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交付所托运的货物,所交付的货物必须妥善包装且坚固适货的,能经受正常装卸运输,并符合承运人要求,并对包装不当导致的货物破损、运输延误等负责。

甲方托运贵重物品、怕挤压的物品、易碎品、化工品、冷冻品、冷藏品、危险物品、活动物等必须事先向乙方提出书面声明,明确指出货物性质、防护措施、以及装卸、摆放等各方面的特殊要求,否则,乙方将按照通常的操作习惯作业,甲方对乙方采用一般操作方法的行为后果负责。

甲方所交运的货物,不得夹带未经申报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半危险品和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

甲方对因违反上述条款造成的货物延误、遗失、灭失、损坏、扣押、或罚没等后果负责;若因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三、 费用结算

1. 海运外汇运费与人民币各项费用,按双方商定费目、费率由乙方开具货代行业统一发票向甲方收取。甲乙双方商定的费目和费率可另做备忘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2. 甲方按以下方式及期限向乙方支付外汇运费和人民币费用,如不能履行协议付款责任,乙方有权单方面调整付款期限且按银行贷款利率加收逾期利息,并有权对甲方提供的单证(包括核销单、退税单等)或货物行使留置权,因此而造成甲方退税过期等后果,其责任由甲方自负。

(1) 付款方式:采用以下 A 方式

A. 银行划帐 B. 银行托收(另签《托收协议》) C. 付款交付提单

(2) 付款期限:采用以下

A. 船开后天付款 B. 每月日前付上月款

C. 每月日前付上上月款 D. 船开后拿提单当天

(3) 同时,信用额度最高为 $50,000 ,超过此额度的,甲方对超出部

分的款项先予以给付或付款买单。

3. 船公司承运期间,如临时宣布增收各类名目的附加费(如码头附加费),由委托方承担,乙方应提供相应的船公司证明。

4. 甲方自行和船公司确认运价的情况,甲方需提供协议号或确认运价给乙方,并保证船公司按照协议运价进行结算。如船公司否认运费标准,向乙方收取运费时的标准高于标准的,则超出的运费由甲方保证无条件立即向乙方支付。

5. 乙方应甲方要求开出以第三方抬头的运杂费帐单,甲方负责督促第三方在合同付款期内付款,若第三方不能如期付款,其付款责任(包括逾期利息)由甲方承担,并在15天内付清,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单证(包括核销单、退税单等)或货物行使留置权。

6. 若运费在目的地支付或在第三地支付,届时收货人或有关支付方拒绝支付或提货,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并有权对甲方提供的单证(包括核销单、退税单等)或货物行使留置权。

四、 特别约定

1.货物运输过程中,甲方提出退运或转运的,甲方应向乙方出示未经背书转让的全套正本提单,否则乙方有权继续按原方案安排运输。

2. 目的港收货人拒不收货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必须尽快作出书面指示,否则乙方将作弃货处理。

3. 甲方对乙方的索赔,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发生之日起当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履约行为没有构成违约及侵权。

4. 乙方在办理受托业务时,不论是代理业务还是经营业务,均应从维护甲方利益出发,尽职尽责,避免差错。如果确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利益或货物受损的,乙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每件666.67计算单位或每公斤2计算单位,两者以较高的限额为准。因货物延迟所造成的损失,乙方最高赔偿延迟交货部分运费的一半。

五、 其他

1. 甲乙双方在友好协作、相互支持的前提下,各自按协议,委托书或其他书面承诺,以单、货交接的时间为界限,以单证内容为依据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发生差错、失误或额外费用,应相互协商解决,但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如经协商无法解决有关争议,上海海事法院对于本协议项下所有争议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

2. 本协议自乙方确认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如须变更或解除,须在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另一方。

3. 本协议条款若有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符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甲方:

代表:

公司盖章:

乙方确认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盖章:

代表: 

乙方:东方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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